关于兼职劳动的法律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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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00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引 言

传统劳动法理论认为,“人身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独有的特征。在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需要将劳动力支付给用人单位支配。由于劳动力和劳动者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也就成了劳动者的管理者。1而这也导致传统劳动关系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即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一个单位完成其劳动任务。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劳动者权利逐渐被重视,使劳动时间大大降低,劳动者也有了较多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同时,由于第三产业的兴起,劳动者不必再集中于固定的地点完成劳动,用工制度逐渐走向多样化、灵活化。因此传统劳动关系中“一人一职”的就业模式也必然会被打破,一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获得多份报酬的现象也就随之产生。兼职劳动现象在外国出现于 19 世纪,劳动者可以从两个以上雇主那里获得薪酬,而在我国,兼职劳动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力的配置都由国家统一安排,职工的工作期限没有规定,一旦在一个用人单位就业后,便长期在该单位从事生产和工作,职工一般不能离职,单位也不能辞退,工资待遇和劳保福利是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给予。

在这种制度下,劳动关系只是行政关系的一种延伸,并无多少独立的内容,自然也不存在兼职劳动的问题。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市场配置为主导的劳动力市场逐渐形成,传统的就业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而兼职劳动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促进灵活就业,因而逐渐成为重要劳动形式之一。我国现有的劳动法体系是以“一重劳动关系”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对兼职劳动并未有过多涉及。现行法律规范中,只有《劳动合同法》、《律师法》以及一些政策性文件、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立法对兼职劳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现行劳动法体系对兼职劳动的调整范围过窄,使大量兼职劳动形式游离于法律领域之外。同时又存在立法风格较为粗放,原则性规定多、缺乏可操作性以及效力层次低的缺陷,因此急需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来规制兼职劳动行为。这对解决兼职劳动行为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和社会问题,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有着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尝试从兼职劳动的概念入手,通过比较研究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分析我国兼职劳动产生的原因、存在意义以及我国建立兼职劳动制度的必要性,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对兼职劳动的规制的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兼职劳动的法律规制的完善进行探讨,以期能提出建议,为我国兼职劳动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提供一些思路,为促进兼职劳动的良性发展作出一定贡献。

一、兼职劳动概述

(一)兼职劳动的概念和特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业方式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灵活化的趋势,打破了传统劳动关系单一性的特点,兼职劳动也随之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兼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兼职包括多种表现形式,如学生在课余时间的兼职、国企改制过程中产生的下岗职工和停薪留职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所形成的兼职,以及一人身兼数职,同时打几份工的情况。由于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而下岗职工和停薪留职人员的兼职现象也会随着国企改制的完成而逐渐消失,因此本文将探讨的对象限定为狭义的兼职,即一人供职于多个用人单位,获得多份报酬,需要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的情况。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兼职劳动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学界兼职劳动的涵义亦有不同的理解。黄越钦教授将兼职劳动定义为:“劳动者同时从事两个以上时间上并不冲突之工作,即俗称兼差。”1也有人认为兼职劳动是指在第一重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的第二重、第三重劳动关系。鉴于兼职劳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在此,笔者认同蒋月教授对兼职劳动的定义:兼职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某一时期内,同时受雇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而从事双重或者多重的有报酬的职业劳动。3兼职劳动作为一种劳动关系,具有一般劳动关系所具有的属性,如其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客体上同时具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征。

但作为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与一般劳动关系相比,兼职劳动还有其自身的特征。在主体上,在一般劳动关系中,一个劳动者只与一个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呈现出“一对一”的特点,而在兼职劳动中则呈现出“一对多”的特点:一个劳动者往往面对的是多个用人单位,在同一时期内同时受雇于多个用人单位,形成多个劳动关系,这点也与劳务派遣有所区别。在劳务派遣中,虽然雇主一方也存在两个主体,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但是两者具有共同利益,派遣单位不是独立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第三方,而是与用工单位共同为雇主一方,构成劳动者的相对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只有一重劳动关系。而在兼职劳动中,几个用人单位之间往往是相互独立的,其与劳动者之间也往往形成多个劳动关系。在客体上,劳动关系客体包括基本客体和辅助客体,基本客体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即劳动者为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任务而支出劳动力的活动。辅助客体则是指劳动条件,即劳动者因支出劳动力而有权获得的、用人单位因使用劳动力有义务提供的为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所必需的各种条件。2在一般劳动关系中,劳动关系客体是单一的,而在兼职劳动中,由于存在多个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需要做出多个劳动行为,因此在兼职这种劳动关系中存在数个基本客体,而且这些劳动行为之间相互独立,各自单独构成每个劳动关系的基本客体。同样的,作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基础和条件,在兼职劳动中每个用人单位也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因此也存在数个辅助客体,否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在内容上,劳动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一般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只为一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完成其安排的劳动任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而用人单位则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提供其他物质保障。在兼职劳动所形成的多个劳动关系中,每个劳动关系的内容与一般劳动关系无异,但是由于劳动者为两个以上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几个劳动关系之间可能出现交叉,从而引起兼职与本职企业利益冲突等法律风险的问题。因此需要安排好劳动时间以及处理好各个用人单位的劳动任务,遵守每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避免在兼职过程中造成的侵犯商业秘密以及竞业禁止等方面的问题。用人单位也应根据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情况向兼职劳动者支付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报酬,保障兼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兼职劳动的理论思考..................11

(一)目前我国学界对兼职劳动的法律地位的主要争论..................11

(二)对诸种学说的评价...............15

三、我国兼职劳动法律规制的可行性及必要性....................19

(一)我国兼职劳动劳动法律规制的可行性................19

(二)我国兼职劳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23

四、对兼职劳动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26

(一)对非全日制用工兼职的规制建议...............26

(二)对全日制用工兼职的规制建议................27

(三)兼职劳动法律规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29

结 论

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逐渐呈现出非标准化的变化趋势,传统的单一劳动关系已难以适应劳动力配置市场化的需求。兼职劳动作为一种新型的就业模式,既符合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需求,又能增加劳动者收入,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促进就业,承认兼职劳动的合法性对于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促进社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兼职劳动的的态度不明确,仅仅肯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兼职的合法性地位,大量其他形式的兼职劳动仍处于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因此,首要问题就是要从观念上接受劳动关系多重化的事实。应看到,在法律上对兼职劳动予以承认,对兼职劳动关系的各方权利义务予以规制已经成为必然趋势,而传统的“一重劳动关系”的观点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其已经无法适应当今市场多样化的需求,应予以摒弃。

针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制上的缺失,应尽快从法律层面对各种兼职劳动的合法性地位予以明确肯定,并出台相关法律和配套制度对兼职劳动予以规制,将其引入法制轨道,以保证兼职劳动在我国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本文针对目前我国立法对兼职劳动规制不足的现状,借鉴外国相关立法经验,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鉴于笔者能力有限,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难免显得肤浅或空洞,希望能以此文引来更多有识之士进行深入地研究和探索,推动我国兼职劳动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

2. 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3. 关怀:《劳动法》(第二版),中国人名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4. 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

5. 袁绍义:《劳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 2010 年版。

6. 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7. 黎建飞:《劳动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8. [德]杜茨:《劳动法》,张国文译,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

9. [英]凯瑟琳·巴纳德:《欧盟劳动法》,付欣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

10. 董保华:《论非标准劳动关系》,载于《学术研究》2008 年第 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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