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绪 论
1.1选题的背景
“无主财产”或“无主物”是一个古老的民法概念和制度主题,中国封建法制虽未明确使用该概念,但自“西法东渐”、罗马法制度传统进入中国以来,学者们即在引介和研究该制度。因此,就海峡两岸的民法学教科书来看,没有任何一本体系化的民法教科书不涉及该制度,因而在此意义上该选题的提出并无“新意”。但在教科书中对某项制度进行“阐释”,还不能算是对该项制度已经展开研究,更不能说是已经展开了深入研究;只有当就某问题研究已经出现了大量的“点”的意义上的专题研究文章,并且在“点”的基础上出版了“面”的意义上的体系化的专论著作,才能算是对某问题已有了较深入的体系化研究。基于此种考量,选择了这个制度型与理论型的混合选题。无主财产法律问题研究既提出了该选题的研究视角又界定了该选题的研究内容。在概念上使用“无主财产”而非“无主物”,缘于“财产”的外延大于“物”的外延;诚如古罗马时期的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对财产进行描述时有言,财产这个词是自然法上的抑或是市民法上的,其在自然法之上被认为是能够使人幸福的东西,既然能够使人幸福即意味着有用。①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第十五章第五节明确规定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特殊程序,因而可以认为“无主财产”已成为中国法上的一个立法概念,而“无主物”在中国法上仅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问题研究”此词组言简意赅且意蕴丰富并广泛的见于哲学、伦理学、法哲学、部门法学的研究文献中,有学者使用该词从而使得该词已有书面语化的趋势。有鉴于此,本选题研究将涵涉上述内容,在对无主财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无主财产的归属与处置问题也正是本选题研究的重点。基于上述理由,本选题使用了这一术语。此外就中国的研究现状来看,关于无主财产或无主物问题,既无大量的专论文章发表,这一点可通过中国知网数据库的检索看出,亦无体系化的专论著作出版,因而还不能说已经对该问题有了较好的、体系化的、深入的理论研究。在此意义上,该选题的提出还是有其认识论上的“创新”之处的。
1.2选题的意义
从现实层面来看,无主财产并非“量少而价菲”。无主财产的存在是一个制度现实,财产法的制度宗旨无非有三个,即财产的“归属”、“利用”与“保护”。在这三大宗旨中,“归属”无疑是后续“利用”与“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因而财产的“归属”即产权界定就成了财产法所要追求的首要制度目标。而“归属”问题,又无非包括两个方面,即“有主”和“无主”。因而在制度设计上,立法必须对有主财产的利用与保护做出规定,同时也必须对无主财产的归属与处置做出规定。但在理论与立法实际中,学者、立法者更多地关注对“有主财产”的研究与规制,却偏废了“无主财产”的研究与规制。究其原因,可能缘于大家认为无主财产“量少而价菲”,因而在财产法的研究与规制中并不占有很大的份量。但实则不然,这里显然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首先就“量”而言,暂且对无主财产大量存在①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假定情形不予讨论,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来看,无主财产在“量”上也绝非“少数”。无主财产包括“自始无主财产”和“嗣后无主财产”两大类。自始无主的财产,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反面解释,凡是法律未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动植物资源就不属于国家所有也不属于集体所有;易言之,不属于“公有”。既然不属于“公有”,那就意味着可以“私有”,而私有主体是多数主体,因而这里就存在一个财产归属的界定问题;在未作出明确的界定之前,这样的野生动植物即处于法律上的“无主”状态,成为先占①的客体,而此类自然的、自始的无主财产在量上显然并非少数。就嗣后无主的财产而言,凡是所有人不明的或经法定程序而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都属于嗣后无主财产,此类财产在量上也是巨大的。而且不论从自然的角度还是社会的角度来看,嗣后无主财产的量都是有增无减。如近几年内中国先后经历了汶川和玉树两次大地震,这样的天灾地变导致大量的人员伤亡,从而必然导致大量无主财产的出现。再如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已厉行了近三十年,由父母二人和一个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在现今及未来可见的社会中已经和必然占据主流,而如果中国现行的继承法不通过修法的方式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其实施的结果必将导致无人继承的无主财产越来越多。由上可见,无主财产在“量”上并非少数。其次就“价”而言,“价”是用金钱衡量的财产价值和价格。在当今社会,现实地看,无主财产的价值不菲。无主财产包括无主动产、无主不动产、无主知识产权、无主有价证券等,而这些财产的价值都是可大可小的。传统的认为无主财产价值不大的观点,更多地是就无主动产而言的,如《法国民法典》认为,“动产是不能够长久存在的且本身具有较低的价值,不动产乃是长期存在的贵重的并且能够产生收益之财产。”②就算单就动产而言,事实也非如此,如果说无主的一只矿泉水瓶价值很小,那么同为动产而无主的一只金戒指就价值不菲。更遑论不论是无主还是有主的不动产、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等,根本就不存在因“有主”还是“无主”的价值差别问题。
第 2 章 无主财产之缘由
2.1 从自然所有权到法律所有权
长期以来,学者多是以占有无主财产为起点来对所有权的起源进行论证,主要是因为先占作为表彰权利的最原始的方式,即先于其他人对无主财物进行占有可以原始取得此财物。对所有权发展脉络的研究应当从占有着手,在罗马人看来,占有是一种同物的事实关系,一种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其使人能够充分实现对物的处分,同时它要求具备作为主人处分物的实际意图。由此可见占有并不等同于所有权,其所体现仅仅是所有权之一般内容,换言之,占有是所有权的外部形象。①古罗马时期的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有言,财产这个词是自然法上的抑或是市民法上的财产,其在自然法之上被认为是能够使人幸福的东西,既然能够使人幸福即意味着有用。②罗马法上最初关于所有权的理念主要是一种源自经验性的确认,即对个人所有权的一种在事实上的认定,在认定某物归属于某人之后,即意味着某人可以占有、拥有和使用等。这并非是关于所有权的定义,而只是对现实生活中存在个人所有权事实状态的一种经验确认。自然物质世界中自然万物本属于无主物,是上帝无差别的恩赐给每一个人,由整个人类对其共同享有,并非特别属于某个人。自然界中的人类共享上帝对这些自然物品的原初安排,在此时并不存在我、你之分,人类如同动物一样是基于本能进行获取适用自然物品。随着在自然物质世界中生活的人类不断地意识到自然界提供的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③,从而应通过自身的劳动来获取更多的物质资料,而占有自然界所提供的物质资料是进行劳动的前提。所以人类便开始了对自然界为其提供的自然万物进行占有,足见占有关系便伴随着人类在对本不归属任何人所有的自然界中的无主物进行第一次占有的事实发生之时开始的。在人类社会进化的初期,基于占有使得自然界中的财物从无人支配到有人支配,之所以得到人类的普遍认可,是因为这是基于生存的自然法则产生的一个自然现象。
第 3 章 无主财产之认定.............. 24
3.1 无主财产认定的条件 ............. 24
3.2 无主财产认定的程序 ............... 29
第 4 章 无主财产之归属................ 37
4.1 无主财产归属之制度现状 .................... 37
4.2 无主财产归属之比较法考察 ................ 40
4.3 无主财产归属之历史考察 .................... 43
4.4 无主财产归属之法理分析 .................... 50
4.5 无主财产归属之应有规则 .................... 69
第 5 章 无主财产损害之责任归属............... 97
5.1 自始无主财产损害之责任归属 ............ 98
5.2 嗣后无主财产损害之责任归属 ............ 98
结论
中国未来民法典规定无主财产制度具有理论、制度和现实之必要性。
首先,中国未来民法典规定无主财产制度既在认识论上存在创新之处又体现了完善中国所有权理论体系进而完善财产法理论体系的迫切要求。通过梳理历史脉络,发现“无主财产”是一个古老的民法概念和制度主题,中国封建法制虽未明确使用该概念,但自“西法东渐”、罗马法制度传统进入中国以来,学者们即在引介和研究该制度。尽管就海峡两岸的民法学教科书来看,没有任何一本体系化的民法教科书不涉及该制度,似乎在此意义上看来对无主财产进行理论研究并无“新意”。但是仅仅在教科书中对某项制度进行“阐释”,还不能算是对该项制度已经展开研究,更不能说是已经展开了深入研究;只有当就某问题研究已经出现了大量的“点”的意义上的专题研究文章,并且在“点”的基础上出版了“面”的意义上的体系化的专论著作,才能算是对某问题已有了较深入的体系化研究。而就中国的研究现状来看,关于无主财产问题,既无大量的专论文章发表,亦无体系化的专论著作出版,因而还不能说已经对该问题展开了较好的、体系化的、深入的理论研究。在此理论意义上,对无主财产制度进行研究还是有其认识论上的“创新”之处的。详言之,现行的民法理论并未深入研究无主财产的法律归置问题,继而并未在此题域上形成系统全面的理论,但既然无主财产系属于财产法领域中的所有权问题,即有研究之必要与价值。通过查阅现有的所有权理论成果,限于中国现行所有权制度现状所决定的所有权理论以有主财产为核心,并没有将无主财产作为一个专门的题域展开研究,这使得无主财产仍处在所有权理论体系中的附属地位。既然财产所有本应由有主与无主两部分构成,所以中国未来民法典给予有主财产与无主财产以平行的关注与研究,是必要亦是必须的。足见,中国未来民法典对无主财产法律问题进行规定不仅是认识论上的创新,更体现了所有权理论体系之完善,进而完善财产法理论体系的迫切要求,在理论层面上具有必要性。
其次,中国未来民法典规定无主财产制度体现了制度解释与制度构建的需求。综观中国现行立法,对无主财产进行制度构建首先需要对现行制度进行解释,即“现行法上是否存在无主财产”,对此问题探究并非无稽之谈,倘若认定存在无主财产,那么就要为其存在寻求制度解释的依据。通过对中国所有制的分析,宪法分别于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将财产分为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物权法继而基于此将所有权划分为国家、集体以及私人所有权。通过对宪法第九条分析可知,自然资源即便未处在未被占用的状态,其也并非是无主财产,所有的自然资源按照宪法规定若不属于国家所有,则是属于集体所有,但自然资源并非等同于自然之物,理由已如上文所述,自然之物仍可成为自始无主财产。此外,按照《物权法》、《民法通则》抑或《继承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当私有财产失去所有权人时,参照上述立法规定,此种物权变动系因法律事实的成就引起的,所以属法定物权变动,则问题由此而生。既然物权变动之前与之后按照当前立法规定系属无缝衔接,那么无主财产是否在当前制度解释下真实存在是值得深入探究的。有学者提出,既然中国民事诉讼法于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五节规定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这即说明中国立法承认无主财产之存在。但是笔者在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共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并不能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并以此为依据,认为通过对中国现行法的解读继而在解释论上认定中国立法是承认无主财产存在的。与中国类似,从比较法层面而言,法国民法典第 539 条、第 713 条也是否认存在无主财产,并认为无主财产归于国家。但其通说认为,对于立法规定的无主财产归于国家其针对的应当是不动产,但还存在无主的动产,如抛弃物、野生的动植物等。基于此,无论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抑或中国现行法角度虽不能推出存在无主财产,但亦不能否认无主财产的现实存在。笔者认为,之所以在制度解释层面不能得出中国现行法存在无主财产,主要是因为无主财产主要是与先占制度结合在一起,而立法者否认先占取得作为取得所有权方式之一,即财产不归私有即归公有。尽管立法如此规定也不能否认无主财产的现实存在以及先占作为一项习惯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既然相关资料已经显示国家默许先占制度,那么无主财产作为先占的对象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是毋庸置疑的,所以有进行制度构建之必要。虽然民事诉讼法就无主财产归属做出规定,但立法之合理性问题并非因其系权威机关之制定而不受质疑。现行法关于无主财产归属之规定恰是本文研究的规范基础,对现行法无主财产归属问题进行研究体现制度解释之需求。此外,对制度全面深入的解释亦为后续立法论奠定了夯实的基础。既然未来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早已纳入立法计划和日程,那么中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如何设计无主财产的归置规范就是一个非常现实的立法问题。可以断言地是,中国未来民法典应就“有主财产”与“无主财产”的归属、利用、保护等都做出明确的一般性规定,这是科学的也是符合规范实际的立法选择。既然如此,中国未来民法典应对无主财产法律问题进行规定,尤其是对无主财产的归属与处置做出一般性明确规定。足见中国未来民法典对无主财产法律问题进行规定不仅是符合规范实际的立法选择,更体现了制度解释与制度构建的需求。
最后,中国未来民法典规定无主财产制度具有现实意义。在现实生活中,无主财产的存在俨然已成为一个制度现实,在财产法制度,归属、利用与保护三大宗旨中,归属无疑是后续利用与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即产权界定为财产法追求的首要制度目标。而归属问题,又无非包括两个方面,即有主和无主。在理论和立法实际中,不仅应对有主财产利用与保护作出规定,对于无主财产归属与处置亦不能荒废。但事与愿违,学者、立法者更多地关注对有主财产的研究与规制,却偏废了对无主财产的研究与规制。究其原因,可能缘于认为无主财产量少而价菲,因而在财产法的研究与规制中并不占有很大的份量。但实则不然,这里显然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从“量”的层面分析,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来看,无主财产在“量”上也绝非少数。无主财产包括自始无主财产和嗣后无主财产两大类。自始无主的财产,如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反面解释,凡是法律未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动植物资源就不属于国家所有也不属于集体所有;此外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①与第三条的反面解释,凡是属于非珍贵非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并非有益的,无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归属就不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非属于国家明令保护动物目录中记载的野生动物不属于国家所有,易言之,不属于公有。既然不属于公有,那就意味着可以私有,而私有主体是多数主体,因而这里就存在一个财产归属的界定问题;在未作出明确的界定之前,这样的野生动植物即处于法律上的无主状态,成为先占的客体,而此类自然的、自始的无主财产在量上显然并非少数。就嗣后无主的财产而言,凡是所有人不明的或经法定程序而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都属于嗣后无主财产,此类物在量上也是巨大的。不论从自然的角度还是社会的角度来看,嗣后无主财产的量都是有增无减。
参考文献
[1] 陈朝壁:《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2] 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
[3] 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4]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
[5]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
[6] 魏振瀛:《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7] 陈华彬:《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 年版。
[8] 张文显:《法哲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 2009 年版。
[9]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10]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