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探讨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086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笔者认为事案解明义务有填补法理基础空缺、提升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证明权等作用,其经司法实务与学说根据社会的发展予以总结和修正得出的,能够补全现有法律规定在法理上的漏洞,如证明妨碍理论欠缺处罚正当性来源等问题。
一、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基本理论
(一)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概述
1.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概念


法学论文怎么写

事案解明义务(或称事案解明协力义务),是指当事人为厘清案件事实所负有的,对于相关有利及不利待证要件事实的陈述义务,文书等证据提出义务及勘验容忍的义务。①事案解明义务作为一种调整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与义务配置关系的方式,能够减轻证据偏在场合下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负担,这为深入了解事案解明义务提供两个视角:民事诉讼构造视角与证明责任理论视角。从民事诉讼构造的视角来看,事案解明义务与法官释明义务的区别更加清晰。民事诉讼的构造分为横向、纵向两个维度,事案解明义务处于横向维度中,而纵向则是法官释明义务的研究语境。从证明责任理论的视角来看,在维持法律安定性的大前提下,事案解明义务减轻当事人证明负担,对“规范说”中不适宜现代社会发展的部分作出修正,缓和依据一般证明责任理论及证据法学理进行裁判所导致的个案不正义,解决法官在证据匮乏时被迫做出事实认定的窘境。事案解明义务要求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承担提出证据的义务,相当于延长了法官自由心证的适用范围,避免证明责任裁判提前进入审理过程中。适用事案解明义务的必要条件是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存在显著差异,否则反而会导致诉讼双方力量失衡,非事案解明义务所欲。需要注意的是事案解明义务并非原则而是特例,这是由事案解明义务目的所决定的。发现真实与减轻证明负担均为其目的,前者代表一般化事案解明义务,默认所有诉讼案件中事案解明义务的存在,仅以例外形式列举可排除适用的情形。后者代表例外化事案解明义务,否认其普适性并制定严苛的法律要件,且需权衡各方因素后才能确定事案解明义务在个案的适用与否。二者无优劣之分,但目的不同就意味着对事案解明义务类型的倾向不同。于我国而言,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理论体系不算完备,整体诉讼环境和立法现状决定我国目前适宜采用例外化事案解明义务去解决证据偏在情形下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困境。
...........................
(二)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法理基础
本文认为,事案解明义务的法理基础应为诚实信用原则、武器平等原则、诉讼促进义务和文书提出义务。除上述四者之外,对其法理基础的探讨还涉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具体规范及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或价值。其中,笔者认为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推导事案解明义务最具说服力,以法解释学的方法从文书提出义务中去推导事案解明义务也有其合理性。但从实体法推导事案解明义务,障碍在于实体法规定与程序法规定中所蕴含的价值评价和政策倾向不一致。虽然二者有共同部分,但是在更多时候(特别是本文所探讨部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侧重点的不同显而易见。从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或价值去推导事案解明义务,因目的或价值的多元性会导致从目的到理论的证成非必然。在论述法理基础的过程中,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部分也对我国法律体系中已有的事案解明义务法理基础进行了分析。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事案解明义务的法理基础之一。一方面,为规制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不实陈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负有真实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第13条第1款,《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1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2019)》)第63条第1款均对此作出规定。虽然根据我国对真实义务的立法本意及其法条表述的字面含义来看,其目的主要是禁止当事人在诉讼中故意说谎。但广义上当事人对于其有利或不利的事实均得为完整陈述,不可隐瞒或选择性陈述,并且此种陈述以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的真实即可,不要求客观上的真实,对于当事人来说并没有加重其负担,因此可以视为事案解明义务的法理基础。另一方面,由诚实信用原则发展出的证明妨碍理论存在缺陷——其禁止当事人故意毁坏证据、阻碍证明的行为,却对当事人拒绝提出证据无能为力,然而事案解明义务恰好可解决这一问题。基于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考虑,在负证明责任一方客观上无法提供与待证事实相关的证据资料,而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具备提供信息资料的能力,并且可以期待不负证明责任一方提供信息时,要求其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说明或者提出证据应不为过。
......................................
二、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比较研究
(一)各个国家或地区的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
事案解明义务诞生于德国,是对传统辩论主义理论的有益修正,作为证明负担减轻理论的一部分发挥其应对证据偏在问题的功能,其实质内涵也体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与证据法中。要求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为案件事实明晰和证据充实作出努力是各国民诉法的共识。
1.英国的相关义务
英国法中与事案解明义务功能上相同的制度是证据开示制度①,证言录取、文书开示与查阅、勘验财产等内容分别与事案解明义务的陈述义务、文书等证据提出义务、勘验容忍义务相对应。具体体现在:第一,证言录取②。在审理程序之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签发证言录取的命令,在开庭前对包括对方当事人和诉讼外第三人在内的证人进行询问。通过询问方式获取案件相关信息,证言录取直接将当事人作为证人,所得证言效力等同诉讼外第三人证言;陈述义务所获得的则是证据资料或者诉讼资料,当事人不可作为案件证人。这种差别的根源即两大法系对当事人所作陈述之性质的不同认识。大陆法系传统上认为当事人陈述主观性强,且存在为胜诉而撒谎、隐瞒或夸大事实的可能性,所以谨慎采纳当事人陈述且不认可其证人身份。英美法系则认为当事人亲历案件,其陈述有助于法官或陪审团尽快掌握案件全貌,所以将当事人视为证人。第二,文书开示与查阅。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1章规定了文书开示③范围、阅览、复制及制裁措施等内容,明确了开示范围包括一切记录信息的物品,甚至诉讼外第三人也需要在收到开示书证的命令时予以配合④。需要注意的是,书证应被开示人所控制,包括实质上占有文书、享有占有权以及享有阅览、复印权⑤。开示义务方应合理调查开示文书位置,调查所需费用需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应免除开示义务。对违反文书开示义务的制裁措施,则是不得在后续诉讼中引用该文书,法院可撤销其案情声明或驳回诉讼请求,直接作出判决。任何人如果做出虚假开示声明或者作出对文书的不真实陈述而导致对方做出错误开示声明的,法院可以对其课以藐视法庭的惩罚。比较文书开示查阅与文书等证据提出义务,显然英国对文书开示范围的规定要更宽泛,诉讼外第三人控制的文书经申请可作为开示对象,“对自己或对方的主张带来有利或不利影响的文书”也应当开示。
................................
(二)比较法上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考察与借鉴
在对各国家及地区的事案解明义务或功能上等同的制度进行研究之后,不难看出总体发展方向:英国取消自动开示程序,引入请求开示程序限缩证据开示范围;美国缩小证据发现程序中可申请开示的证据范畴,并赋予法官裁量权降低证据开示被滥用的可能;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承认例外化事案解明义务,德国通过判例确立“第二位的主张责任”,实体法上扩充情报请求权,二者合力扩大事案解明义务可适用案件的种类;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通过文书提出义务一般化探索扩张事案解明义务的途径。从比较法的角度上看,各国家及地区对事案解明义务的研究可供我国参考和借鉴的内容大致可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一般化事案解明义务成为趋势
上述分析能够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一般化事案解明义务已经成为趋势。可以这样比喻,如果承担事案解明义务的程度是一条线段(从左到右负担逐渐加深),那么一般化事案解明义务居于线段中点,英美法上证据开示义务的规定位于中点的右侧,而德日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奉行的例外化事案解明义务则位于中点的左侧,具体位置因各自政策倾向而有所不同,但各方都在向线段中点趋近。英美缩紧证据开示范围是因为原有证据开示程序中过于广泛的证据开示范围导致诉讼拖延和高额费用,开示程序被滥用则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受侵犯,因此不得不引入法院监督管理,减轻当事人承担的事案解明义务,向着一般化事案解明义务发展。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虽然承认例外化事案解明义务,但明显实体法的滞后性以及不同于诉讼法的价值倾向使得例外规定并不能很好应对现实中不断出现的新型诉讼案件,所以不约而同借助各种制度加重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
................................
三、我国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现状反思.............................17
(一)我国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立法现状.....................17
(二)我国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司法现状.......................19
四、完善我国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建议........................26
(一)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理念要求............................26
1.落实诚实信用原则.................................26
2.转变诉讼观念...............................26
结语..................................36
四、完善我国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建议

(一)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理念要求
1.落实诚实信用原则
完善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首先要做的便是落实诚实信用原则。秉持着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价值观,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为诉讼行为提供权衡标准,维持当事人之间天平的稳定,另一方面指导法院适当介入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创造环境。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法上具体表现为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双方当事人真实、完整的陈述有利于集中争点、促进诉讼,关系到事案解明义务的实效。然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大多是出于遏止恶意诉讼的现实需求,诚实信用原则更深层次的作用并未被发挥出来,特别是从功能论的视角出发,其在欠缺具体法规时为法官进行利益衡量提供标准、禁止虚假陈述进而推动发现案件真实以及促进诉讼行进的功能在民事诉讼法领域仍是一座待挖掘的富矿。落实诚实信用原则就要改变这种现状,通过分析诚实信用原则与具体法律条款之间的关系界定其填补具体法律条款空缺的范围,借助证明妨碍、当事人真实义务等内容直接进行适用,利用其“宣示”条款的特点,结合法律职业道德伦理预防权利滥用,规范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律师及法官的诉讼行为。要将诚实信用原则切实的运用于民事诉讼过程中,改变以往将其“原则化”而束之高阁的做法,真正落实诚实信用原则。


法学论文参考
.......................................

结语

总而言之,事案解明义务作为证明负担减轻理论中的一部分,能够在不变动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前提下,要求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以陈述、提供证据、忍受勘验等具体义务形式协助解明案情,进而解决证据偏在场合下负证明责任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不足、证明负担过重的问题。事案解明义务有填补法理基础空缺、提升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证明权等作用,其经司法实务与学说根据社会的发展予以总结和修正得出的,能够补全现有法律规定在法理上的漏洞,如证明妨碍理论欠缺处罚正当性来源等问题。事案解明义务能够尽快确定基础要件事实,使审理集中化,减少法律资源的无意义消耗,还能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举证能力甚至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存在显著差异时保障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证明权。本文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法律要件之后,事案解明义务操作方式更简便,分层设计的制裁措施也避免了“一刀切”拟制真实的弊端,对运行程序的设计也能在保障当事人程序权的同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上述措施得到完善后,可进一步探索类型化案件中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如产品责任诉讼、医疗责任诉讼、环境诉讼等可能存在整体性证据偏在的类型案件,知识产权诉讼、民间借贷诉讼、保险诉讼、给付不当得利诉讼、消费诉讼、买卖合同诉讼等可能存在部分证据偏在的类型案件,研究全面推行在线诉讼规则后可能产生的电子证据偏在问题。笔者认为在全面提升司法能力、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推动营造更好法治环境的“五五”司法改革大背景之下,以例外化事案解明义务为原则,细化事案解明义务的具体形式,搭建其配套措施,是为实现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目标而努力的一步。并且,事案解明义务在证据偏在案件中对负证明责任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的提升,对于我国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重点关注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领域的证据规则完善、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都有极大的帮助。因此我国应当重视事案解明义务的积极作用,尽快从立法上填补事案解明义务的空缺,从实践中总结出我国适用事案解明义务的经验,将这些宝贵经验以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公布并形成类型化案件,最终归纳出事案解明义务的应用场景,进而反馈立法。

参考文献(略)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
QQ 909091757 微信 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