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本文在厘清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性质的基础上,阐述了鉴真的理论基础,对中美鉴真规则作出了比较,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立法沿革的梳理与司法现状的分析。
一、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概述
(一)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内涵与性质
“鉴真”(authentication)是来自于英美证据法的概念,随着英美证据法学著作在我国的翻译与2010年《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鉴真规则的引进,“authentication”一词在我国出现了“鉴真”、“验真”、“证真”等多种译法,其中,张保生教授在翻译美国证据法学者艾伦教授著作时首创的“鉴真”的译法获得了我国学界的普遍认同和使用。根据美国证据法的要求,必须首先证明出示的展示件就是提出证据的人所主张的证据,然后才有该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这也被称作“为证明奠定基础”。15以一把从犯罪现场提取的水果刀为例,举证方在法庭审理中出示该水果刀用以证明该刀具在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时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如何证明该水果刀确实提取自犯罪现场,并在自其提取后直到其在法庭上出示的这段期间内未遭掉包与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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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所解决的便是这种举证方所主张的证据与法庭中所出示的证据之间是否具备同一性,法庭中出示的实物证据是否具备真实性与证据能力的问题。首先,应当厘清鉴真规则所验证的是实物证据何种层次上的“真实性”。由于实物证据是证据载体和证据事实的结合体,因此其真实性也具有双重含义:一是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包括实物证据的外部载体真实与内部载体真实,即实物证据不论是其外部物理表现形式,如物证的颜色、数量、重量或者书证的包装等,亦或其所包含或记载的内容,如书证上的文字符号、录音录像带中的声音与图像、电子设备中的网络聊天记录等,均应真实可靠,未被伪造或变造;二是证据事实的真实性,即运用该证据试图证明的事实信息应当是具有可信性的,而不能是虚假的。鉴真规则通过检验证据的客观形式、载体、来源、保管状态等方面所要解决的只是实物证据载体的真实性问题16,却无法揭示证据所包含的信息,证据事实的真实性则往往是由事实认定者通过司法鉴定或在案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而对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形成的心证来得到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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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理论基础
1.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作为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明确予以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中普遍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从其得出的疑罪从无原则与有利于被告原则对于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具有重要意义,而证明责任规则对于鉴真亦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根据无罪推定原则针对被告人所作的保护性假设,所有人在被法院宣判有罪之前都应当被预先假设为无罪。反映到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上,所有控方列举的证据在被审判人员认定为定案根据之前,都应当被假设为是不真实的、存疑的,因此有必要对实物证据作同一性与真实性的认定。而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控方承担包括败诉在内的不利益后果。辩方抗辩时只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而不对抗辩不利承担证明责任,即辩方只因法官的自由心证裁判而存在败诉的风险,而不因事实真伪不明承担不利益后果。18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亦规定了在公诉与自诉案件中由人民检察院与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具体到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适用中,由于刑事诉讼活动周期较长,关于被告人有罪的实物证据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几乎都处于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控制之下,鉴真规则通过使控方履行对证据来源以及保管链条的初步证明责任,让被告人享有了对控方证据进行抗辩的机会。一旦控方提供的实物证据来源不明或者收集、提取、保管记录有缺陷,辩方就可以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控方则需对其提出的证据进行鉴真从而证明该证据具备证据能力,在此基础上再通过该证据证明力的作用使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得到认定。如果控方无法使其主张的证据通过鉴真,便要承担证据被排除的不利后果。相反,即使辩方对其所主张证据无法通过鉴真完成真实性的证明,亦不能因此而使被告人面临被判有罪的不利风险。这是实物证据鉴真规则遵循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体现,也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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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比较法视野下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
(一)美国证据法中的鉴真规则
1.美国证据法中的鉴真规则
作为美国最典型的成文证据法,《联邦证据规则》包含了独立成体系的鉴真规则,具体包括《联邦证据规则》901、902以及104(b)。规则901明确了鉴真的定义、证明标准以及不同类型的证据所适用的具体鉴真方法,规则902则列明了自我鉴真的特殊情形。规则901、902则是规则104(b)附条件相关性规则的特殊适用。
《联邦证据规则》104(b)规定,当证据的相关性取决于某个基础事实的存在,举证方必须提供足以支持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证明,以使得证据被采纳。25鉴真便是上述“基础事实”的证明活动,旨在“为证明奠定基础”。
《联邦证据规则》901(a)对鉴真作出一般性规定,即“为满足对证据进行验(鉴)真或者辨认的要求,证据提出者必须提出足以支持该证据系证据提出者所主张证据之认定的证据。”27也就是说,证据提出者必须证明其提出的该项证据就是其所声称、主张的那项证据,提出的该项证据与主张的那项证据之间具有同一性是鉴真最基本的要求。《联邦证据规则》901(b)则为各种类型的证据提供了十种具体的鉴真方法,例如证人证言、关于笔迹的非专家意见、独特特征和类似特征、对声音的辨认等等。28此外,《美国联邦证据规则》采纳了“理性商业人”的标准对鉴真方法作出了“开放式”的规定。29也就是说,规则901(b)所规定的鉴真方法仅是通常使用的鉴真与辨认方法的例证,而非限定性列举,并不排斥其他未明文规定的有效方法来满足对实物证据鉴真或辨认的要求。
《联邦证据规则》902列明了能够自我鉴真的书证种类,因为一些书证根据其形式要件或包含的内容并不需要举证方再去作出进一步的证明就能符合真实性的标准。例如国内外官方公文、官方公认或经公正的档案文件等,因有国家公信力的背书,并不再要求鉴真作为其可采性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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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与美国鉴真规则的差异
2010年我国颁布《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这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美国鉴真规则的引进,但是二者在规范目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及法律后果等方面仍体现出了一定的差异。从比较法的视野对中美鉴真规则进行分析总结,对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完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1.规范目的不同
在规范目的上,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出发点在于对实物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检验,以避免不真实、不可靠的证据成为定案根据,从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制定部门对《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作出解释时提出,这部分证据规则是以法律的方法来解决证明力认定的事实问题,对于存在极大虚假可能性的证据,将证明力问题转化为证据能力问题,法律否定其“作为证据的资格”。37美国法中的鉴真规则作为对附条件相关性规则的特殊适用,则是从相关性的角度出发为证据的法庭准入资格所设置的初步筛选机制,主要目的在于确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相关性。也就是说,所有实物证据在被采纳为证据之前,举证方必须证明其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就是其所主张的来源于案件事实的那份证据,证据的属性与状态不曾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以此揭示出示证据与主张证据之间的同一性,完成相关性基础事实的证明活动,使该证据具备相关性与可采性。
2.适用范围不同
在适用范围上,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适用对象限于法定的四个证据种类,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而美国鉴真规则的适用对象为除证人信息之外所有的展示性证据。展示性证据不仅包括物证、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录制品等,还包括复制、描写案件有关人物、物体或场景的模型、图表、素描、照片等示意证据,法院演示和试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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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立法沿革与司法现状..................15
(一)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立法沿革..........................15
1.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肇端................................15
2.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对司法实践的回应..........................15
四、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存在的问题及成因....................22
(一)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存在问题........................22
1.鉴真立法过于隐性与分散............................................22
2.不存在独立的前置性鉴真程序........................................22
五、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完善构想..........................30
(一)全面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30
1.通过刑事证据立法建立显性鉴真规则..................................30
2.在庭前会议中构建前置性鉴真程序....................................30
五、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完善构想
(一)全面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
1.通过刑事证据立法建立显性鉴真规则
艾伦教授在对中国证据制度改革长期观察后曾提醒:“中国证据法学要超越个别证据规则的离散性问题”,“在全国范围内讨论并就真正统一的证据规定达成一致”。56纵观我国刑事立法,从数量上看,我国并不缺乏实物证据鉴真的相关规定,这些条文散见于刑事诉讼法与各类司法解释中,侦查、公诉、审判三机关也均有参与相关规则的制定,证据规则也有日益完善的趋势。但我国目前的鉴真规则是一个松散的法条聚合物,而不是一个严密、完善的体系。57从其质量上看,鉴真规则并未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那样被赋予独立的证据规则形式,而是被分散安排在各个法定证据种类的取证与认证规定之中,规范之间缺乏严密的逻辑联系,也不具有总体上的系统协调性。因此,构建并完善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第一步便是要立足于证据生成与审查路径的内在逻辑,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将实物证据单独分类,并为其规定显性的、专门的鉴真规则。如此一来,不仅能够解决当前证据分类不周延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证据的归类问题,也能在实物证据的审查方式所具有的共性基础上实现证据能力审查规则与证明力评价规则的有效分离,设置科学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与此同时,由于证据审查规则对于刑事诉讼所发挥的影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其作出实质性的新增或修改必然会对处于刑事诉讼前端的侦查、调查、起诉活动产生辐射性效力,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方式确立鉴真规则,能够解决当前仅依靠最末端的法院所公布的司法解释来推进刑事证据制度所导致的正当性不足的问题,对审前各机关收集提取、保管流转实物证据的活动具有引导意义。
法学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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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在厘清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性质的基础上,阐述了鉴真的理论基础,对中美鉴真规则作出了比较,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立法沿革的梳理与司法现状的分析,总结提出了当前鉴真规则在立法规定、适用程序及证明过程与法律后果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了相对应的完善构想。在证据裁判原则的引领下,刑事诉讼作为一个运用有限的证据重建既往发生事实的过程,参与主体各自的利益诉求、错综复杂的案情与证据、有限的诉讼资源等都对重建的事实结论的准确性制造了各种隐患。鉴真作为一项规范实物证据法庭准入资格的证据能力规则,通过对实物证据载体真实性与同一性的证明,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事实建构活动偏离准确性的轨道,同时倒逼侦查活动的精密化与规范化,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提高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彰显证据法的本质与刑事司法的内在要求。囿于知识储备的局限与司法实践经验的匮乏,本文仍有很多缺憾之处,但愿抛砖引玉,提高学界对鉴真规则的关注度,推动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系统完善。相信在我国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下,实物证据鉴真的理论成果将会日趋丰硕,法律规范也会更加完善,鉴真规则会以其独特的功能价值在证据的审查判断活动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