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保险模式研究--基于反馈控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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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9037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农业论文,本文的创新性在于,(1)通过研究保险公司的反馈控制,探讨了减少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和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收入的有效机制,为实现保险公司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互利共赢,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提供了理论依据。(2)在原有农业保险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主体的新型农业保险模式,通过保险公司反馈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系统与预期效用函数相结合,构建保险公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政府的农业保险市场,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和保险公司协同发展。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农业是国家的基础性产业,农业的生产发展在极大程度上关系社会安定和国民经济发展。农业的生产发展受到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影响,河北省发展农业保险以来,极大程度上保障了农业的生产发展,给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较强的经济保障。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知网文献资料整理,截止到 2016 年底,河北省流转土地 147 万公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超过 10 万家。其中,农民合作社 8.8 万家,家庭农场 10119 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6000 余家,农民合作社覆盖全省 95%的行政村,带动农户 8500 万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几乎覆盖河北省所有农户,在这种农户覆盖范围下,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的核心内容必须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河北省农业发展模式由小规模方式向集约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作模式转化,农业保险能够满足其发展的保险需求,为它们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保险的主要保险内容,研究保险公司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关系,能够促进河北省农业保险转型突破,破除河北省农业保险发展的瓶颈。
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自身发展上依旧存在一些瓶颈。农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农业生产和发展来确立的商业保险,它区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的首要目的理应是保障农业正常的生产运行,根本目的是以农业发展为前提,但本身维持自身的发展需要,也要收取一定的农业保费。通过农业保险的保护和促进作用,能够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合理的保障。近年来,我国农业问题持续被关注,国家重视农村经济发展,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前景,更加关注农业保险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发挥的作用。通过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制度,能够提供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础保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合适的保险险种,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保险与我国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农业保险能够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中发挥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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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农业保险能够提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中缺乏的资金和规避自然与市场风险。随着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中的持续完善,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保险各个环节相结合,建立新型的农业保险合作模式也逐渐成为其发展的新方向,减少农业生产、流通和销售风险,改善农户收入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一种新型的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它需要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其他新型的管理方法,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保险合作的保险模式中,农业保险能够在企业中发挥的优势和规避风险的能力,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创新化发展,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代化发展提供了依据和条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保险的帮助下,规避市场和自然风险,能够得到新的发展机遇。

农业保险模式中加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其发展中推广应用农业保险,保险公司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深度合作,直接有利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投入资金的利用率。随着农业保险制度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发展中的发展,农业保险得到国家机构的大力支持,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发展提升方面的农业保险的作用功能也能够进一步放大,能够提高农业保险的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农业保险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发展以及农民增收服务过程中,农业保险公司能够开展农业贷款的新模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相关有利的农业保险政策,这样的手段不仅推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保险的深度合作,也能够转移农村信贷风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增加农业保险的融资能力,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通过建立保险公司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的农业保险合作模式,能够解决二者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因而,本文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非常有意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理论与实践等方面的研究内容国内外的积累还不够多,需要探索大量的问题,才能进一步完善和补充这方面的内容。本文根据原有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农业保险模式问题进行深入探索,试图丰富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农业保险模式理论。就农业保险模式发展而言,本文探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发展模式,提出二者之间的反馈控制关系,通过实现保险公司与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反馈控制,达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增加农户风险收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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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一种普遍做法。通过采用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取代 WTO 规则的影响,而不是直接补贴保护我国农业。通过减少 WTO的影响,能够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户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发展。2007 年,国家财政拨款 10 亿元专项补贴资金,通过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对六个省、区五种粮食作物保险进行补贴,积极为农业安全生产提供保障。这一措施极大地改变了农业保险管理的外部环境,农业保险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全国农业保险年已达到保费收入的 51 亿 8000 万。2008 年,国家稳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规模,加大对粮油、生猪、奶牛生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重大粮食作物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分析农业政策的现状可以发现,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继续加大支持农业的力度,造福农业,是一项长期的国策,农业保险作为其中的一部分,这个时期是发展的好时机。

根据不同类型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分为种植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根据危险性质,可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病虫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和意外损失保险。根据不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可分为基本责任保险、完全机械化责任保险和一切险、作物损失和收获风险。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主要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农业保险有利于建立起农业灾害补偿体系,可以帮助农民迅速恢复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灾后的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产业化。其次,从市场竞争性方面来说,农业保险的大部分产品,特别是保障范围比较宽的多风险农作物保险产品,由于其高风险、高成本的特点,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竞争性,因为在竞争的市场上既没有有效需求,也没有有效供给。
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而言,真正参与经营的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经营的主体。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自身的职业特点,为农业保险提供技术支持。农业保险通过保险公司的产业化,不仅实现了农业产业化的支撑,实现了最佳的驱动力,也实现了自身利润和获得创造的利润。政府补贴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起到了最根本的支撑作用。但是,农业补贴仍然需要保险公司作为保险经营的载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同时,通过对保险公司向农业保险产品的转化,使农业保险的效用在原有基础上突飞猛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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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主要理论基础
2.2.1 合作经济理论
利益共享原则指的是合作经济上创造的效益应该大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保险公司独自经营的效益之和,而增加的利润在两者之间的分配必须兼顾公平原则。风险共担原则指为了合作经济的整体利益,农业保险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势必放弃某些方面的因素,承担一定的风险,这样的风险应该由两者一起分担,以便能造成一个长期稳定的利益共同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合作经济较为活跃的一个重要领域。合作经济的核心思想是合作与共享,合作两者也就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保险公司两者间的合作。
合作手段一般有信息共享、资源共享、组织关系连接、流程重组等,利益共享是两者间最高层次的合作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为提高农户收入而给予的一种风险保障,而保险公司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是对提高农户收入的双保险,这样的双重保险机制能够更加保障农户的风险收入。利益共享关系使得彼此看成是自身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看成是自身内部业务的延伸。合作经济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组成合作经济体都是被利益所驱使,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两者都想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这必然会发生冲突,因此要实现利益共享,合作经济中必然要有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协调机制。合作经济中合理的利益分配能够维持合作经济体稳定,促进和巩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保险合作关系,提高合作经济体绩效和效率,实现两者间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农户得到风险收益。
2.2.2 风险管理理论
风险管理包括应急策略、评估和风险度量。一个理想的风险管理是一个优先次序的过程,可以导致最大的损失和最有可能的优先级,而相对较低的风险后处理。在现实中,优化过程往往难以确定,因为风险往往与发生的可能性不一致,因此权衡两者的比例,以便做出最合适的决策。风险管理也面临着资源有效利用的难题。这涉及到机会成本的因素,在风险管理中使用资源可以减少可用于奖励活动的资源,理想的风险管理是希望尽可能少的资源来尽可能地解决最大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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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河北省农业保险发展及其模式演变........................... 15

3.1 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15
3.1.1 河北省农业保险规模日益扩大........................... 15
3.1.2 农业保险经济保障作用增强.................................16
4 河北省农业保险模式创新.......................................... 28
4.1 基于反馈控制的农业保险理论模型........................... 28
4.2.1 风险喜好型.................................... 31
4.2.2 风险中性型.......................... 31
5 对策和建议.................................. 38
5.1 发挥保险模式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体作用...................... 38
5.2 完善保险模式中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 38

4 河北省农业保险模式创新

4.1 基于反馈控制的农业保险理论模型
在河北省农业保险市场中,主要的农业保险方式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公司为农业保户提供合理的农业保险方式,在保证自身发展的同时,给予农业保户相应的农业风险赔偿,使得农业保户得到风险收益。在农业保险市场中,农业保险有着保险反馈控制的作用,对农户投保有着一定的指导作用,而农业保户在对这样的农业保险政策选择使用,通过实际市场的操作,来确定这样的农业保险方式是否有利于自身农业市场发展。反馈控制系统中存在系统核和反馈核,保险公司作为反馈核能够起到反馈控制的作用,但是经营主体系统核在选择上有着可操作性,因为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多种。
河北省面对农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出台了多项方案和举措,积极的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工作,河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迅速发展,已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亮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着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规模,得到政府政策支持,覆盖率大,辐射能力强,对农户有着较强的吸引力,而且这样大规模的集中农户量,也有利于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指导。选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反馈控制的系统核,能够增加农业保险投保农户,能够扩展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能够为更多的农户提供风险保障。保险公司与农户的保险关系与信息经济学中的反馈控制关系有着一定的相似性,在研究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保险在发展上也应该存在着某种一致性,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同时,农业保险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风险保障,某种程度上来说,和反馈控制理论中的控制系统有着相同的作用。如图 4-1 反馈控制的理论模型,设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保险的反馈控制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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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策和建议

5.1 发挥保险模式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体作用
在农业保险合作模式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表农户与保险公司缔结合同,农业保险的被保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户收入的保障性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种风险保障,增加了其成员的收入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通过规模经营的方式降低农户的生产成本,而且还可以通过比市场更高的价格来保证农民的收入。因此,其成员可以从成本、增加生产和购买中受益。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能够及时、全面、准确把握市场条件,引导农民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参加农业保险,农户的农业生产收入除了得到保险公司保障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为农户的农业保险承担责任,双重保障来保障农户的风险收益,要确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保险模式中的主体地位,发挥他的能动性,和保险公司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险合同,监督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系统,确保农民合作社农户在遭受风险损失时,能够得到法定的保险收益。
农业保险模式的发展中也离不开政府的作用,应遵循以政府为主导的原则,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能,农业保险法规就是政府维护农业保险市场运营的依靠和保障。完善的农业保险法规,能够提供给农业保险市场较好的运营环境。在不违反《农业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的根据各地区的社会和经济环境设立地方法规,科学合理地进行农业保险地方监管。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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