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食品安全的基本概念
“在《现代汉语辞海》中,‘食品’被称之为供人们食用的物品。”不过在实际中,可能因为地理环境、自然条件、民族习惯等因素的差别,使得食品品种千差万别,究竟哪一种材料可供人们食用,不同地域的人们也许会给出截然不同的选择。但是,不管答案有如何的不同,作为维持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之一的食品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质:一是要有人体必需的营养元素;二是在常规的食用方法下,不能对人身产生不良影响;三是要有优良的外表形态,即色、香、味等符合人们一直以来对食品的认识。所有这些特质使得食品与药品严格区分开来。药品是用于对疾病的治疗、诊断和预防的,是维持人们身体健康的必要条件之一,不同的药品治疗不同的疾病,适用不同的患病人群,而相同的患病人群又因为年龄、体质和患病的程度不同,导致服用同种药品的剂量而有所差异,除此之外服用药品不当的话,很有可能对人体产生致命的伤害。
由于药品和食品的区别,世界各国对两者进行严格区分然后采用不同的监管方式。有的国家在同一部法律中分别规范食品和药品问题,比如美国首部《食品和药品法》对于食品和药品的生产条件分别做了严格的规定;有的国家是将食品和药品区分开并分别立法,如德国的《食品与日用品管理法》和日本《食品卫生法》立法过程中都不包括药品。我国也是针对食品和药品分别专门立法。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明确将食品定义为“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再结合《食品安全法》对其他相关概念的界定,本文认为,食品的概念应该是广义的,即包括一般食品,也包括酒类和其它各种饮料,对于一些虽然有一定医疗价值,但需通过人们口服食用的方式发挥作用的滋补品、保健品,依旧属于食品,对于另外用来诊治的的产品则归于药品范围。食品首先具有安全性才能够为人们所食用,但对于很多人来说,食品安全是一个具体但又很抽象的概念,对其确切的定义目前尚无定论。
各主要国际组织在历史上不同阶段对食品安全也不完全相同。如 1974 年联合国粮农组织首次提出了“食品安全”的概念,但是它仅是指食品数量安全。2003 年世界粮农组织以及世界卫生组织(FAO/WHO)把食品安全界定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在我国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也尚无确切说法,从各种法律法规和学术文献中总结出对于食品安全的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一食品安全是指对食品按其预定用途进行准备、食用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一种担保。”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达到一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是指符合国家标准,技术条件,防疫、兽医、植物卫生法对食品的要求,以免食用后对当代和后代人体质、生命和健康造成有害影响。”从以上三种观点可以看出,对食品安全的定义都聚焦在对质的要求上,对于食品的量、营养和健康则是一定程度上的忽略。
根据食品的属性特征,文章以为食品安全可以被定义为: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存储等环节要符合国家的硬性标准和要求,不能存在任何可能危害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不利因素。食品安全的定义应该着眼于保障社会公众健康的重点上,才能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一)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综合论述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由一整套法规制度、联邦和各州政府职能管理机构互补协同、基于科学基础之上的风险预防和监控以及企业履行相关责任共同主导的体系,美国宪法的基础性作用保证了该体系在实施中的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101906 年的《食品与药品法》和《联邦肉类检验法》拉开了美国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立法的帷幕。伴随食品工业技术的一直发展以及越来越多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为规制新问题的法律法规不断面世。1938 年出台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美国食品安全方面最基础的法律之一,历史上曾做过多次修改,该法是在世界范围内相同法律中囊括内容最全面的一部法律。美国许多州与此法有好多类似之处,甚至有的州直接规定当该法有任何新的改动的时候都要自动加入到本州法律之中。有关肉禽、牲畜的检验法规主要是 1967 年的《健康肉类法》和 1986 年的《健康禽产品法》,这两个法律适用范围包括美国境内所有州生产的肉禽产品。
1980 年美国在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原子能委员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组成的专家组织宣布低剂量辐射食品无害后,也准许在本国食品生产中使用辐射,并且在 1998 年底正式颁发一项法令,规范使用电离辐射法处理冷冻的、未处理的肉及其衍生品。政府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便于消费者在众多食品中选择自己的需要,特别在食品标签方面颁布了许多法令,如《营养标签与教育法》,要求标签中提供尽可能多的有关食品安全和质量方面的信息。同时,考虑到如果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对于问题产品的处理措施以及对问题企业的处罚,美国在 1997 年通过了《食品增强法》,赋予食品药物管理署召回被确认为问题食品的权利,此前一直是企业自觉召回或是由公众揭发。2001 年食品与药物管理署又发布一项“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法案”即有名的 HACCP 管理法案,“规定对原料、关键生产工序及影响产品安全的人为因素进行分析,确保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立、完善监控程序和监控标准,采取规范的纠正措施。”要求生产商在短期内全面实施。经过多年发展,美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几乎包括了消费者餐桌上的所有食品。使国家保证食品安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三、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设置.................................. 17-23
(一)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 17
(二)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 17-20
1、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17-19
2、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 19-20
(三)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20-23
1、 缺乏组织协调有力的食品安全.................................20-21
2、 地方之间的监管责任衔接不畅................................. 21
3、 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21-22
4、 食品安全标准的建立健全.................................22-23
四、 改进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设想................................. 23-33
(一) 确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23-26
1、 预防为主的原则................................. 23
2、 风险评估原则................................. 23-24
3、 信息公开原则................................. 24-25
4、 全程管制原则................................. 25
5、 责任法定的原则 .................................25-26
(二) 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 26-30
5、 完善对食品安全监管者................................. 29-30
(三) 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30-33
1、 多部门监管向独立部门................................. 30-31
2、 我国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再完善................................. 31-32
3、 大力加强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32-33
结论
由于我国目前的情况,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的现实和逐步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仍然存在缺陷的事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于一个有着“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本”传统的民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于人民来讲,让其吃的放心舒心,有利于公众身体素质和国民身体素质的整体提高;对于国家来讲,这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保障手段。
为了有效完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科学的管理体制、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先进的科学检测手段等各种机制的有效配合必不可少,本文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在立法上和执行上的缺陷,结合发达国家相关成功经验,尝试有针对性的提出一系列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对策,希望对我国今后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