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一、 研究背景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长期历史发展中各民族创造的知识成就的凝聚和传承,是民族精神文明的延续,也这个国家和地区特殊身份的象征。[1]对于拥有数千年历史文明的中国来说,我国政府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是护与传承,将一些珍贵的民族文化申报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昆曲、古琴艺术、皮影戏、京剧等,截止 2018 年底,我国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已达 40 个,是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
我国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形式丰富,表现多样,随着社会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外来文化的渗透,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和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环境和生活理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城乡差别的不断缩小,许多民族民间的传统风俗习惯逐渐淡化,加之不断改变和破坏的自然环境,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日趋恶化,生存环境的恶化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流失。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进行传承,不少传承人年龄已高,传承人不断减少,年轻人因受外来文化影响,加之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经济收入或只能获得极少的经济来源,很多年轻人都不愿意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乏人。部分地方行政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认识偏差,重视程度不够,主要表现为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没有制定科学有效的保护实施方案,致使许多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缺少有效监管,得不到有效保护,因过度开发而产生变异,违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初衷。或是只注重保护开发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对一些申报为地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往往置之不理,没有采取合理的保护规划,任其自由发展,造成了新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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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经营研究现状
一、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经营研究现状
日本是世界上较早从政府层面提出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这反映出日本对其国家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1950 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是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部法律,系统地定义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方面。该法律首次将无形文化遗产纳入政府保护的对象,强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并澄清了诸如设立文化财产保护委员会等问题。此后,不断对该法律进行多次修订和完善,并围绕该法律发布了一系列支持系统,不断修订的《文化财保护法》反映了日本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表明保护工作不是暂时的,是灵活而务实的,与时俱进的。在日本,有保护协会和研究机构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和团体,这些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和团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日本还非常重视传统文化与学校教育的结合,政府启动了许多项目和措施,以促进青年的学习和传统文化的传承,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国家提供财政支持。最终,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成了国家、地方公共组织、各种社区组织相互合作,公众广泛参与立体格局。
在上世纪六十年代,韩国的民族民间文化随着西方思想的涌入,以及韩国的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加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在众多民间文化学者的倡导和参与下,政府制定了《韩国文化财保护法》,将其分为四个文化资产:一是有形文化财产,指具有重大历史和艺术价值的建筑物和书籍,古代文献,绘画,手工艺品等有形文化遗产;第二,无形文化财,是指戏剧,音乐,舞蹈,手工艺,技术等主要历史,艺术和学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纪念馆,包括具有重要历史和学术价值,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学术价值的历史遗迹。第四,民俗资料,包括衣物,食物,房屋,职业,信仰和其他民间活动,以及活动发生时的相关用具,房屋等。无形文化财根据其价值大小分为不同级别。通过对民间文化财产的大量调查,韩国于 1964 年开始了“人间国宝”工程,指那些在艺术表演和工艺制作领域具有杰出才能并愿意传承自己技能人才,授予“人间国宝”的荣誉称号,并确定其责任和义务。获得认证后,得到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力保护和资金支持,提高了他们的社会地位。韩国在参考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上,通过文化产业、旅游业等商业手段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随着保护的深入,人们注意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商业开发中重要价值,成为投资的目标,韩国商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成商品,如面具、玩偶等进行销售,并在飞机靠背、地铁中心等人群中投入广告宣传。韩国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进行了产业化运作,制作大量表演项目为来韩的游客进行表演,并拍摄本土文化题材电视剧向海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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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理论概述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提出,经历了一定的发展历程。1950 年,日本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首次提出了“无形文化财”这一概念,以与“有形文化财”相对而称。学术界普遍认为“无形文化财”的概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主要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 1998 年公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中,首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定义“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其标准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它方式口头相传。”
2003 年 10 月 17 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是迄今为止联合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文件,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包括:(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的是流传于群体或者个人的,具有文化传承性质的各种形式,包括表演、实践、知识、表现形式、技能等。同时还规定了这些实践或者是表演形式所使用到的实物、工具、文化场所、工艺品等也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定义通过各国的实践,经历了很多的阶段和多次的修改才最终被确定下来,从“无形文化遗产”到“民间传统文化”再到“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等。根据 2011 年 2 月 25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a)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b)传统美术、(梅花篆字)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c)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d)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e)传统体育和游艺;(f)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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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经营的理论基础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采取的基本是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等静态的保护,政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保护名录,投入保护资金,想方设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的保护起来,但这样的保护属于博物馆式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完整的实现自身的价值,逐渐失去自身的生机与活力,出现了越保护越消失的现象。面对依靠政府扶持的静态保护模式不能解决我国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问题,生产性保护方式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随着研究和实践的不断深入,2012 年,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分为:充分认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针和原则、科学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开展、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四个部分。生产性保护是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换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与人的活动紧密相连,生产性保护就是在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传承的前提下提出的保护方法,是物质与精神的双重生产,在满足人们文化精神的同时,开展商业性质的生产服务,具有强烈的个人手工性质和个体的精神追求,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产业化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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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云南省 H 州可商业化经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及其保护现状....................................... 19
第一节 H 州概况.............................19
第二节 H 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种类..................... 20
第四章 云南省 H 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经营分析........................32
第一节 H 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经营现状与分析.........................32
一、 H 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经营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32
二、 成功个案分析:建水紫陶............................... 33
第五章 云南省 H 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经营策略和建议............40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的基本原则................................ 40
第二节 H 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模式构建............................. 42
第五章 云南省 H 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经营策略和建议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的基本原则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外来文化的渗透,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环境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不当开发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严重的创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开发中,经营者根据消费群体的喜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进行改造,以使其适应市场化的需要,但是这些发展往往改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蕴含的文化价值,失去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商品的意义,进而失去了商业化开发的经济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运作,不能简单地假设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适合产业发展和管理,对不同类型的遗产需要区别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介于私人产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从商业化开发的角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分为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可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保存和研究,主要由政府和社会承担,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操作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更广,包括表演艺术,传统艺术,传统手工艺和一些民间习俗。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保护是根本,应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方针,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精神文化内涵是商业化开发的重要基础,要在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规律的前提下进行可持续的商业化经营开发,要客观完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特征和价值观念,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充分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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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第一节 研究结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进一步开发,不仅是对历史的尊重和延续,更是对非物质文化的充实再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成员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各种智慧的凝聚,是民族精神文明的体现,能够提升民族的凝聚力和一个国家的软实力。H 州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其中,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习俗、传统手工技艺、传统戏剧、传统文化保护区以及濒危语言文字等,H 州遵循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十六字的总体原则即“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对 H 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化经营开发,但另一方面,H 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商业化开发存在保障机制不全、宣传教育太少、人才队伍不足、开发利用不充分、商业化发展不合理等的问题。据此,提出了 H 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提出了 H 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的基本模式,包括数字化经营模式、旅游开发模式、文化产业模式、创意产业化模式、产业化园区模式等;提出了 H 州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的政策支持、品牌化发展、对外交流合作、实施人才战略等措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过程中,合理的商业化开发不仅能够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一步传播和融合发展,还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扩大。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不单单是文化的传承和文化的吸收交流,更能够带来当地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拓宽文化市场,提高经济收入。H 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发展在传承中不断丰富其内涵,最大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