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与投融资体制变迁
广东是我国重点集体林区之一,集体林占全省有林地面积的93. 2%。 1981年根据国务院林业“三定”政策,对集体林实行了分林到户、划定自留山的经营体制改革,激发了林户和经营者对林业投人的积极性。然而国家林业政策的反复和经常性变动,使经营者对政府政策的稳定性产生了不信任感,导致经营者投资预期的不确定,降低了经营者对林业投人的积极性(张道卫,2001),引发了一定程度的短期行为和乱砍滥伐现象。针对这一现象,广东省在始兴县进行了林业股份合作制的改革试点,按“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对责任山实行折股联营。这一制度创新在治理上述问题上是富有成效的,但由于林业股份合作制的运作机制还不完善及林户的部分权利受到了进一步的限制,林户对林业投人的积极性未能得到根本性提高,甚至在成员内部出现了“搭便车”问题。为了增加林业投人、解决森林的生态效益“外溢”及其价值补偿问题,广东省率先于1994年开始进行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将森林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生态公益林所需资金以政府财政投人为主,而商品林则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企业、林户和其他经济组织来投资与经营叱与此同时,广东省还积极调整林业产业结构,在稳定经营权和承包期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林户及外商投资林业的优惠政策,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实施办法使这些措施和政策规范化、制度化、合法化。通过近些年来的努力,广东基本形成了多渠道、多元化的激励相容的林业投资机制。
据统计,广东“九五”期间林业的资金投人有了大幅度增长,比“八五”期间增长了61. 7,林业产值、森林面积、森林蓄积及森林覆盖率等指标也都有了较大幅度的上升。
2 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理论总结
(1)改革林业产权制度,保证林权的稳定与安全。林业产权制度决定着林业投资的收益分配,从而决定着林业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和行为,所以通过林业产权制度的合理调整和安排,可以形成林业投资的积极性。1981年开始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投资林业的热情。但是,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效果没有农业生产那样显著,林业经营者对林业投资的积极性仍然不高。
其主要原因是国家林业政策的多变②、部分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一级政府的行为失范③,无法保证经营者的经营权与收益权的稳定与安全,使林业经营者很难形成合理而稳定的投资预期。同时森林的采伐限额及其审批制度又进一步限制了林业投资者的权益,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投资的可获利性。对于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的营林生产来讲,较高的投资风险回报和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是至关重要的。基于上述认识,广东的基本做法是:在执行国家林业政策和完善承包责任制的同时,尽可能地稳定林户或经营者的承包权,将承包期延长至50年甚至更长,通过完善相应的法规和条例,确保林业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另外,还实行了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绿化目标责任制,使各级政府都来关心和支持林业,将林业发展纳人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中。
(2)鼓励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培育多元化的林业投资主体。长期以来,全国的林业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林业投资长期不足的情况下,林业的发展陷人了严重的资金困境。广东省在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同时,大力鼓励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通过林地经营权的拍卖和长期租赁承包等形式,将林地交给非公有制投资主体来经营,并通过优惠的林业政策和优质的社会化服务,不断吸引和引导外商、企业家及农户投资林业。具体包括:第一,制订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引导。先后出台了《广东省外资造林管理办法》、《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等政策措施,简化林地转让、租赁办证手续,稳定林地经营权,对私人及外商投资的自育森林在资金、银行信贷上予以支持,同时放松采伐限制,减免林产品的部分税收等,为非公有制林业的投资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二,做好配套服务,提供经营管理技术指导。本着“积极支持、规范引导”的原则,主动为非公有制造林户进行规划设计,指导和帮助他们完成备耕、种植各环节工作,为他们提供优良品种、栽培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导非公有制造林科学化、规范化。第三,省林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先后举办和参与外商投资贸易洽谈会10余次,促进了外商投资造林的较快增长。
上述政策和措施发挥了显著的效果,初步形成了国家、集体、私人共同投资林业的新局面。据统计,截至2000年底,全省非公有制造林投资共计23亿元人民币,造林总面积达53. 4万公顷。外商林业投资也呈现不断增长的势头(见表2),至2000年底全省林业系统共引进外资98项,合同利用外资9. 37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 64亿美元,广东林业逐渐成为外商投资的热点,广东省林业利用外资合同金额相当于10年来省级财政投资林业的15倍。
(3)推进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确立生态公益林的财政投人机制。广东省1994年制定了《广东省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对全省林业用地,按森林的主要功能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权属清楚、经营主体明确,取得各级政府和群众的认可。同时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进行进一步的事权划分,区分为国家、省、市、县、乡(镇)、村六级生态公益林类型。目前全省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的面积确定为509万公顷和416万公顷,比例为55: 45,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为135万公顷,占公益林总面积的26. 5,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为340万公顷,占公益林总面积的66.8 %,其余为市、县、乡(镇)、村级生态公益林,原则上各级生态公益林由各级政府的财政予以效益补偿。广东省也于近期出台了《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生态公益林经营者在放弃林产品收益权和经营权后的价值补偿标准、办法及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及省的财政状况,初步确定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为8元/亩,省级为4元/亩,广州市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为10元/亩,并根据财政状况逐年递增。按此标准测算,近10年内仅国家、省及地方财政投人到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资金可达50亿元以上。林业分类经营的改革不仅在于获得了森林生态价值的补偿,增加了林业投入,而且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使社会确认森林生态价值和社会效益的存在,形成社会投资林业的新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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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状况调查课题组:《困境与出路:关于我国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状况调查》,《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6期。
(3)樊平:《中国城镇的低收人群体:对城镇在业贫困者的社会学考查》,《中国社会科学》,19%年第4期。
(4)高书生:《中国就业体制改革20年》,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
(5)李梦白等:(流动人口对大城市发展的影响及对策),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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