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事电子诉讼制度概述
一、民事电子诉讼概念界定
互联网科技的兴起、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仅掀动了手机通讯、公司办公、私人交际等领域的浪潮,在法律界也掀起了一波互联网的浪潮。我国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司法实践是一个多头并进的过程,包括智慧法院的建设、法官内部管理的信息化、电子送达的应用、互联网法院的试点等。10相信大家都听说过电子诉讼,但是若让大家给电子诉讼下个定义,似乎又一时语塞,感觉这是一个既抽象又庞大的概念。其实不仅是我们,迄今为止,连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电子诉讼的概念都无法达成一致的观点,给出准确定义。电子诉讼本就是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于诉讼过程的新概念,而在实践中又常常与互联网法院、智慧法院等概念混淆,模糊了电子诉讼的范畴,阻碍了电子诉讼的实际应用。
很多学者尝试过给电子诉讼下定义,有的学者认为电子诉讼是互联网技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用的趋势;有的学者通过列举的方式来定义电子诉讼,认为电子诉讼包括网上立案、电子送达、互联网庭审等范畴11;有的学者则将用电子作为交流方式、相关程序及文档材料由纸质转为电子的诉讼活动定义为电子诉讼。目前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民事电子诉讼是法院及诉讼参与人,在依据法律解决民事纠纷时,在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或行为)过程中将电子信息技术融入并应用的过程。
电子诉讼本质上不是独立的诉讼标准和程序,它是信息通信技术应用下诉讼的一种虚拟形态。12电子诉讼的内在机理是互联网技术对诉讼活动组成部分产生影响。13民事电子诉讼并非与传统民事诉讼完全分离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电子诉讼,民事电子诉讼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王福华教授认为,广义的电子诉讼是虚拟化、数字化与无纸化诉讼的整合性概念,既包括法院案件管理与司法行政意义上的“内部电子法院”,也包括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法律交往提供服务的“外部电子法院”。狭义的电子诉讼仅指后一种“外部电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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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电子诉讼与相关概念区分
(一)民事电子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
传统民事诉讼与民事电子诉讼的交流方式不同,传统民事诉讼一系列的诉讼程序、活动是通过当事人来到法院现场办理完成的,是 “面对面”交流的;而民事电子诉讼是建立在科技进步基础上,借助专门的设备及软件系统,当事人足不出户与法院进行“屏对屏”沟通、参与诉讼流程。
(二)民事电子诉讼与智慧法院
智慧法院是法院内部操作和管理系统的智能化,法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等手段,在文件收发、办公软件创新、审判质效评查、审判流程管理、法官绩效考核等范畴,对审判管理的体制机制进行变革升级,从而进行科学高效的审判管理。智慧法院与民事电子诉讼本质的区别在于其具有内生的行政性特征和管理属性。15与民事电子诉讼相比,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应用主体不同:智慧法院的应用主体是法院系统内部,而电子诉讼应用主体主要是法院与原、被告、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运作机制。
(三)民事电子诉讼与互联网法院
互联网法院借助互联网技术审理特定类型的涉网案件,以全流程在线审理为原则,改变了诉讼行为的时空条件。16互联网法院强调的是“网上案件网上审”,它不仅强调诉讼方式的非亲历化,更要求管辖范围的互联网性。17互联网法院并非传统法院的网络版和替代品,而是与传统法院并立的具有独特功能的专门法院18,如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而民事电子诉讼是全国范畴内、从最高院到基层法院各层级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实现的诉讼模式。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法院范围不同。
明确民事电子诉讼的概念,理清其与上述三个概念的关系,是民事电子诉讼制度科学架构和合理适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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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民事电子诉讼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鉴于上文分析的网上立案、电子送达、互联网庭审三个民事电子诉讼典型环节中,都存在立法问题。电子诉讼最重要的三个环节都无系统法律规范,遑论其他环节了。而法律规范是电子诉讼开展的根基所在,因此,十分有必要开辟专节对民事电子诉讼的立法现状进行总体阐述,并分析出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立法现状
1.全国范围内民事电子诉讼的立法现状
进入 21 世纪,我国就开始探索民事电子诉讼制度。国家从法律层面开始增加电子诉讼相关内容,最高院关于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做了很多工作,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指导实践。根据最高院智慧法院显示,从 1996 年到 2020 年,最高院共计发布了 49 个关于法院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发布了 116 个关于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报告。
本文重点论述的三大阶段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如下:关于网上立案,2015 年最高院颁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第 43 条提出完善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立网上预约立案、送达等工作机制;关于电子送达,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方式,首次以法律形式规范电子送达;2015 年最高院颁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第 45 条提出探索推广信息化条件下的电子送达方式;2017 年最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细化了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和有效送达的条件;2018 年最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法院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的条件和流程;关于互联网庭审,2002 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出庭困难的情况下,证人可视频作证;2015 年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技术可进行远程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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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上立案实施现状和问题——以 S 省为例
(一)网上立案实施现状
网上立案的官方设想最早是在 2003 年,最高院印发的《关于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做好司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院印发的《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完善网上立案与跨域立案服务相结合的便民立案制度 。
根据 S 省省高院 2019 年印发《关于印发规范网上立案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遵循依法、高效、服务、便民的原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 S 省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微法院、24 小时法院或自助立案服务设施等途径申请网上立案。该套系统具备身份验证功能、自动回填案件信息、电子送达、诉状自动生成及诉讼费精确计算等诉讼辅助功能。考虑到部分当事人网上立案不便,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专门设置电脑并配备人员,指导当事人现场立案。法院审核正式立案后,当事人可以通过系统生成的二维码和链接,通过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或现场交费。
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16 日, S 省法院 2020 年全年共计收到网上立案 208 万件,而全年共计立案210余万件 。目前S省已实现了96%案件通过网上立案,其中87.09%来源于电子诉讼服务平台、12.88%来源于微法院、0.01%来源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供的自助立案终端、0.02%来源于跨域立案。24由此可见,只有极少的当事人无法自行网上立案,而是选择自行前往法院立案大厅在法院工作人员协助下立案。
网上立案除了零在途时间和低成本花费外,还有另外一个好处,不受法院工作时间限制,可以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时间安排全天候 24 小时自行立案。根据统计分析(详见图 2.1),当事人在法院工作时间立案的占比 81.41%,非工作时间立案的占比 18.59%。在司法实践中,解决了约五分之一的上班族没有时间或不便于现场立案或者需要异地立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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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完善构想 .................................... 24
一、完善我国民事电子诉讼法律法规 ................................. 24
(一)修改《民事诉讼法》制定全国统一明确的法律 ................ 24
(二)制定科学的法律规范 ...................................... 25
二、网上立案的完善构想 ........................................... 25
(一)合理确定网上立案时效起算时间 ............................ 25
(二)落实诉讼诚信原则 ........................................ 26
结语 .............................. 31
第三章 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的完善构想
一、完善我国民事电子诉讼法律法规
(一)修改《民事诉讼法》制定全国统一明确的法律
目前我国民事电子诉讼缺乏统一的制度性规范,而民事电子诉讼工作的开展依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指引,民事电子诉讼面临着无法可依以及与现行法律冲突的情况。有学者认为:“电子诉讼规则缺失是电子诉讼热背后的隐忧”。28而笔者认为民事电子诉讼只有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才能良性发展。当前,国际上规范电子诉讼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法律,例如德国;一种是修改民事诉讼法,例如台湾地区29。笔者认为,解决立法缺失我国亦可参考这两种方法:一是直接制定专门的《电子诉讼法》;30二是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在其中增加专章对民事电子诉讼进行系统规范。德国进行民事电子诉讼的探索要远早于我国,其2001 年开始系统构建电子诉讼制度,2013 年颁布了《德国电子司法法》,该部法律却在时隔五年后的 2018 年才正式施行。以德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法治化水平尚不具备直接适用专门的电子诉讼法的能力,更何况我国这个幅员辽阔、发展水平不均衡的发展中国家了。笔者认为,我国尚处在民事电子诉讼的起步阶段,且一直存在动态变化中,目前我国尚不具备直接制定《电子诉讼法》的条件。若径行制定《电子诉讼法》,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及局限性,会导致出台的法律和不断发展的司法实践不相匹配。但如仅满足于以最高院 2021 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制定电子诉讼的相关制度,虽然较为系统地对民事电子诉讼进行了规范,但效力位阶上依然不够高,远没有直接修改法律更利于民事电子诉讼在全国范围内的应用。
综上,笔者认为,更适合我国的方式是修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其中增加专章对民事电子诉讼进行系统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法最近一次修改时间是 2017年,2017 年至 2021 年正是我国法院信息化、电子化的关键时间段,在该时间段民事电子诉讼取得了突破性进步。现行法律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司法实践,甚至由于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冲突阻碍了民事电子诉讼的发展,修改和删除部分内容已经是势在必行的了。而在民事诉讼法中修改,可以直接删除原不适应实践的规定,增加新的相关规定,并设立专章统一对民事电子诉讼的程序、效力、规范等进行统一的规定。待日后时机成熟后,再考虑进行专门的《电子诉讼法》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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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信息时代对民事电子诉讼制度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信息技术带来的不仅仅是技术革命,更是对司法实践活动的流程再造。民事电子诉讼从“走马路”到“走网路”、从“面对面”到“屏对屏”,在新冠疫情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可以有效减少人员接触聚集,降低病毒传播风险。民事电子诉讼正在从诉讼方式、习惯、结构等方面给传统民事诉讼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有效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节约法院的邮寄及其他办案成本。民事电子诉讼是实现审判质量和效率双提升,提升司法效能的重要支撑,不仅是司法体制配套改革的需要,也是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随着法院民事电子诉讼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沟通距离感、知情全面性、审理及时性、互动即时性有了更高的司法需求。民事电子诉讼的发展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路途成本,拓展司法为民新渠道。随着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渗透和影响,传统民事诉讼向民事电子诉讼转型升级是大势所趋。在立法、司法等各个环节,我们应保持清醒的认识,一方面要对区块链等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有敏锐的嗅觉;另一方面要思考那些法律问题受制于外部环境,哪些外部环境问题我们可以用法律改变,顺势而为。42要抢抓时代发展机遇推动民事电子诉讼,多措并举破解民事电子诉讼发展的桎梏。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