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着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能力也在不断增强,于艳茹案的发生正是学位申请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典型代表。但纵观发生在学位纠纷领域的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很多学位申请人的维权能力并不足够。一方面体现在学位申请人并不知道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导致其并不知道自己可以维权,甚至不知道自己已经被侵权;另一方面,学位申请人在得知自己能够维权时并完全得知维权的方式,从而在维权的过程中遇到重重阻碍,导致维权失败。根据权利救济理论,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公民有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目前学位申请人对于自身权利不明,所以自身权力受到侵害却并不自知,或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采用了其他的方式,如寻求舆论帮助或者采用极端暴力的行为。这些行为在维权过程中,不仅不一定会达到维权的效果,反而还会使得自身受到伤害。针对以上情况,有必要针对学位申请人的维权能力进行研究,以保障学位申请人在学位的授予过程中,能够有效得到有效救济。
(一)我国依法治国理念逐步增强
我国的题初法治体系建设的时间并不久,自 1999 年第一次写入宪法以来至今也就二十年的光景,但经过这二十年,我国的法治体系逐渐确立。
1999 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一次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这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史无前例,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了我国治国方略发生了重大转变。
2002 年,党的十六大会议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把依法治国作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
2014 年 10 月 23 日,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闭幕当天已经发布全会公报,公报是关于依法治国的大纲和精神要旨的阐述,《决定》则是一部更全面、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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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一)研究的目的
本研究通过对于了解学位申请人在受到权利侵权时的反应及措施,分析得出目前学位申请人的法律维权能力情况,分析出目前存在这种情况的原因,并根据经典案例的剖析,得出相应启示。根据得出的结论,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为我国学位申请人的法律维权能力的提升提供帮助,使得学位申请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第一时间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学位授予纠纷,帮助学位申请人更加高效、快捷的解决问题。并且由于学位申请人提高自身的法律维权能力,其在维权过程中也能更加得心应手,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也由于与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推进。
(二)研究的意义
1.理论意义
本研究具体研究学位制度改革中交织冲突的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首先,有利于丰富对学位申请人权利救济的研究。当前我国关于学位方面的研究,以学位申请人法律维权能力视角研究的学位申请人救济的文章较少,也未出现以学位论文的形式进行的深入研究。本研究在研究近些年来典型的学位纠纷案例的基础上,总结梳理近年来关于学位申请人救济权的研究成果,补充完善当前研究的不足之处,丰富相关的理论,并为同类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其次,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当前关于学位制度的法律法规,制定年代较为久远,缺少学位授予、撤销的标准、程序及救济机制的规定,也是制约学位申请人维权能力不强的原因之一,各学位授予单位更需要上位法的规制以规范其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本文搜集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案例为支撑,通过案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修改意见,可为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做一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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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法律维权能力相关理论概述
一、学位申请人法律维权能力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维权意识
维权意识,简言之是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在辞海的解释中,意识①是一种觉察,是人脑的机能,心理学上,意识一般中自觉地心理活动,人对客观现实的自觉地反应。意识这个词用在维权领域的时间并不长,在研究维权活动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目光放在维权意识的研究上。维权意识最初的研究是从 1998年开始,在此后的研究就越来越多。之所以维权意识的研究越来越多,因为维权意识作为维权活动的主观能动的行为,在主导维权活动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在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维权意识是让权利人实施维权活动的思想基础,若权利人的意识中不存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想法,则不会有后续的维权行为,而是将权利受损的事件置之不理。而法律维权意识是在权利人觉醒维权意识后的更深层次的行为,其进行了价值判断和选择,采用法律视角,摒弃了其他的思想指导。如学位申请人维权时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则他在参与整个维权过程中会缺乏法律思维,换言之会缺少规则意识,而维权的过程本身是一个程序正当的过程,缺乏法律维权意识会让本身是受害群体的被侵权人不遵照规则意识,从而在维权活动中做出超越规则的行为,降低唯权活动的合理性,不利于被侵权人维权活动的实施。
(二)法律维权意图
意图指的是对人或事的看法在其言行中的表现。本研究中将维权意图缩小解释为权利人对待维权事宜的积极性。维权意图也是在本世纪才开始研究的课题,但由于其具有较强的主观判断性,因此对其对的研究并不多,但维权意图表达的是权利人在维权活动中的维权意愿。当被侵权人具有很强的维权意愿即维权意图积极的时候,其维权活动的成功率会相对提高。因此,维权意图可以作为维权活动中的催化剂,可以增强被侵权人的维权信心、提高被侵权人的维权动力。法律维权意图,更趋向解释为被侵权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是否维权,维权的方式的选择与运用的意愿。如学位申请人在得知,若毕业时英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水平的话,学校会不给发放毕业证和学位证,因此该申请人只能采用其他方式弥补来达到学校的规定,而事实上学校并不能强制限制学生取得证书来证明其完成了国家规定的达到相关水平,学生也没有法定义务去完成学校的强制规则,因此,学校不发或者缓发的行为时违反法律的,但若申请人维权意图不积极,为了能顺利拿到证书也自认受到了其他程度的侵害的话,就会使其的维权互动最终归于失败。
教育法学论文参考
二、学位申请人法律维权能力的影响因素
(一)内部因素
1.维权者掌握的法律维权资源数量
法律维权资源包括实体资源和精神资源,实体资源主要是目前维权人能够运用到的法律知识,现行的法律制度、背景等;精神资源指的是维权人自身的法律维权资源,如其维权心理建设,自身掌握的法律的能力,运用法律的能力等。在分析内部因素的时候,本部分将更多的关于点放在维权人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及维权人的维权心里建设方面等。这些维权资源多寡会影响到维权能力的高低。维权者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会直接影响到其在被侵权时的维权方式的选择,当一个毫无法律知识的人受到权利侵害时,由于自身对与运用法律毫无认知,自然就不会选用最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维权;维权者运用法律维权资源能力时直接作用于维权者法律维权的能力上的重要因素,是维权者实行维权行为的能力的体现,即使维权人具备法律知识,但并不具备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其维权能力也趋于没有;维权人的心理建设是实行维权行为的动机,在具备了法律知识、运用的法律的能力时,维权人的维权心理建设就是能够激发、维持维权者坚持实施法律维权的内部动力,当维权者掌握了以上资源的时候,其自身的法律维权能力也将初具雏形。
2. 维权群体构成
学位维权的群体大部分是个体的学位申请人,不同于其他群体的维权,学位申请人具有个体性,且学位侵权事件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因此成为了一个被疏于关注的弱势群体。学位申请人包括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虽然看似是一个基数庞大的群体,但由于学位侵权事件发生的偶发性以及学位申请人的个体性,学位申请人的维权活动往往各自为战,某种程度上很难成为维权群体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当维权主体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时,得到的关注就会更多一些,而反之,这种弱势群体的维权就会少得到关注。学位申请人作为学生群体,在多年的教育系统的管理下,习惯性的将学校的管理行为当为正确行为,无论学校的要求是否合理,只要在自己心理承受能力的范围内都不会选择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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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当前学位申请人的维权能力现状..............................................16
一、学位申请人维权能力现状分析......................................................16
(一)学位申请人维权能力发展取得的成就..................................... 16
(二)学位申请人维权能力发展仍存在的问题............................................ 18
第四章 对提高我国学位申请人法律维权能力建议.................................24
一、国家要完善学位相关条例,加快法治建设........................................ 24
(一)加快法律法规制定,使处理学位纠纷有法可依........................................ 24
(二)加快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 24
结语....................... 30
第四章 对提高我国学位申请人法律维权能力建议
一、国家要完善学位相关条例,加快法治建设
(一)加快法律法规制定,使处理学位纠纷有法可依
政府应加快学位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使得在解决学位相关问题的时候,能够有法可依。在解决纠纷问题的时候,一般会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原则,在参照事实的前提下,更需要的就是有完整的法律体系作为评价判断标准,这就要求政府要加快法律法规的制定,为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目前有关学位制度的法律只有两部,《学位条例》与《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这两部法律中虽然对学位的一些基本制度有了规定,但是对于具体的救济,法律责任并未规定,使得在发生学位纠纷的时候,并不能有效地帮助纠纷双方解决问题。学位条例自 2004 年修订之后再无更新,至今已经十余年过去了,伴随着我国高等院校的转型发展,很多的条件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法律需求,因此,处理学位纠纷有法可依,使完善学位相关法律迫在眉睫。完善学位相关法律也可以丰富学位维权人的可用资源,也是影响其维权能力的外在因素之一。
(二)加快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是实现我国教育自治的重要途径,校园纠纷处理的法治化就是一个很好的体现。学位申请人的另外一重身份就是学生,能够利用法律途径很好的解决法律纠纷,也是学校依法治教的重要体现。学校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教育改革,离不开在校园各个领域点点滴滴的积累。学校、研究院作为学位授予单位,要在政府的引导下,转变管理思维,政府要积极引导法治建设,将类似学位纠纷这样的校园纠纷规整,使解决途径模式化、高效化、法治化,以方便全面依法治教。推进全面依法治教也是惠及学生的一项举措、在出现学位侵权的时候,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成熟的法治管理体系下积极寻求维权,从而在外在环境中给予保护,能够让维权人的法律维权手段运用起来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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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研究学位申请人法律维权能力时,以现实案例和调查研究的为依据,分析我国学位申请人法律维权能力的现状,借鉴其他群体维权能力发展的经验,完善我国学位申请人维权能力方面的问题,使学位申请人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法定权益不受侵害。
本文虽然对学位申请人法律维权能力现状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但是由于本人的能力和篇幅所限,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再次深入研究,如加大样本调研力度,获取更普遍的调研结果、继续验证维权能力的内涵。所以此项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抛砖引玉,提高各领域对学位申请人维权能力的重视。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