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裁量权问题探讨--以陈某某案等三个案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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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150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笔者认为从司法责任制的角度来看,相对不起诉对检察官的司法责任压力最大,是以检察机关需要厘清相对不起诉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关系,做到“罚当其罪”,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双赢,这就需要检察机关明确不起诉标准,合理赋予主办检察官一定的裁量空间,加强外部的参与,强化外界监督的规范作用,用好听证制度,为检察官规范大胆适用相对不起诉创造条件。

第一章 案例及焦点问题

一、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硕士研究生,户籍为广州市花都区,曾参加过某野战游戏,爱好收藏仿真枪支。在 2006 年到 2008 年期间先后从广州、香港等地合计购买 6 只枪支,枪支一直放置在住处,实际使用一直在室内,并没有在户外使用的经历。之后于2014 年经警方询问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说明持有枪支的情况,警方在其两处住处搜查出 2 只手枪,4 只长枪,若干塑胶子弹。
警方经过鉴定,其中 4 只属于压缩气体发射的非制式枪支,但是鉴定程序缺少复核环节,庭审中陈某某及其辩护律师以鉴定意见书不合规范为由,申请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各级法院都以鉴定人员具有相应资质予以拒绝。
(二)案件处理经过
陈某某在投案当年被羁押一日后又被取保候审,2016 年被逮捕,一审法院于同年 3 月作出判决,认为其违反了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达到了定罪标准,但是对其自首的情节综合考虑后决定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陈某某对该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没有改变,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陈某某又向二审法院提出了再审的申诉请求,被广州中院驳回。之后陈某某再次申诉到广州高院,高院 2018 年 10 月作出再审决定,最终法院维持了陈某某违法持有枪支的认定,但是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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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梅某某危险驾驶案
(一)案件情况
2018 年 12 月 28 日晚上,梅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某酒馆饮酒后外出,次日凌晨梅某某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 87mg/100ml,后被带去医院抽血,血样经司法鉴定酒精含量为 102.66mg/100ml。
(二)案件处理结果
该案由警方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又申请撤销起诉,最终认为梅某某酒后驾车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
(三)案情归纳分析
本案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梅某某酒后驾车,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血液酒精含量超出入罪标准许多,应当直接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对该行为进行处罚;另一种观点是认为梅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行车时间非高峰时期,血液酒精含量不高,在城市行驶路程短,且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适用不起诉。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对梅某某行为的定性。该犯罪主要情节认定标准就是血液酒精含量,并没有自首情节。另外行为人虽然是深夜行车,行车社会危害性较小,但是并没有特殊的情节,是以检察机关对其情节轻微的认定存在反复。
(四)争议焦点与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梅某某的案件是否属于情节轻微?引发的问题是情节轻微与起诉必要性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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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理分析

一、不起诉裁量权的理论依据
(一)起诉便宜主义为不起诉裁量权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现代的检察官乃“革命之子”,诞生于法国大革命时期,是为了废除当时的纠问制度,确立诉讼上的权力分离制度①。在这种背景下,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公诉权、其他人干预司法的司法腐败现象再次出现,检察制度初步设立之时,许多国家便确定了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在其指导下,检察官只能对没有足够事实根据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缺少法律上的处置权,实际上并没有自由裁量权②。
起诉法定主义在运行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问题,司法案件的激增,给审判机关带来了越来越沉重的压力,导致监狱人满为患,同时不利于犯罪人的改过自新③。在这种环境下通过赋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将部分案件排除在法庭之外,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日本,其曾效仿法国设立检察机构,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后期监狱人满为患,为缓解财政压力确立了“缓予起诉”制度④。
起诉便宜主义的产生,也与实体法中目的刑刑罚观逐渐取代报应刑刑罚观有关,在刑事程序理论上也发生了类似变化,起诉便宜主义就应运而生了⑤。
正如学者而言,起诉便宜主义是在一系列的社会变革、观念变革和制度变革之后建立的,检察制度的完善以及检察官对自身角色的认可也为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准备了条件⑥。
起诉便宜主义的产生与发展给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土壤,其赋予了检察官对案件选择起诉的权利。但是起诉裁量权并不限于起诉便宜主义,它还包括诉讼程序的选择权等。而不起诉裁量权则更多的强调不起诉的权力,与起诉便宜主义的范围更为接近,毕竟其更强调选择不起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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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起诉裁量权的科学内涵
相对不起诉裁量权又被称为酌定不起诉裁量权,指在前述不起诉制度中检察官依法享有的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在此意义上, 相对不起诉裁量权也包含有起诉裁量的含义③。
(一)相对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对不起诉裁量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进行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案件可以不起诉。其适用范围通常包含两个条件,但学界对这两个条件的关系却产生了争议④。一种观点是“犯罪情节轻微”对后面的条件是具有递进关系的,不起诉适用场景实际上就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⑤。有的学者则更进一步认为除了前两个条件,相对不起诉还需要满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且这三个条件具有递进式的层次性,体现了逐层过滤的过程⑥。另一种观点则是情节轻微与免予处罚并非需要同时具备,否则将会限制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有违起诉便宜主义的精神⑦。
有学者就指出,由于适用条件的严苛,我国的相对不起诉裁量权较小,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法律传统、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等诸多因素,检察官几乎享有广泛的、几乎不受限制和约束的不起诉裁量权,大陆法系国家则对不起诉裁量权给予了较为严格的限制①。有学者则指出相对不起诉裁量权受到一国的价值取向、经济发展水平、国民对检察官的信任水平影响②。但从扩大相对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出发,还是应当释放“情节轻微”的限制,对于符合“免予处罚”的案件,都可裁量适用相对不起诉。
对于相对不起诉的效力,我国相对不起诉决定不具有实体上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的法律效果,但是检察机关仍然需要尽力查明事实真相、力求如实地反映事实原貌,这是由于相对不起诉裁量权意味着立法将一部分案件的终局决定权赋予了检察机关③,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有权不起诉,那么其也有责任使这项权力更好的运行。


法学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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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案件涉及法律问题分析及启示..............................18
一、案件涉及问题分析............................18
(一)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分析.............................18
(二)免予处罚的认定...................21
(三)相对不起诉与免予处罚的区别适用..............................23
结语............................ 37

第三章 案件涉及法律问题分析及启示


一、案件涉及问题分析
(一)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分析
犯罪情节,是指客观存在于犯罪实施过程中与行为及行为人有直接联系的主客观事实情况的总和,包括全部定罪情节和部分量刑情节,定罪情节不可再次评为量刑情节①。我国刑法对情节有情节特别恶劣、情节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情节较轻、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等七种表述,情节轻微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而情节显著轻微则可能属于非罪的事实情况范围②。
根据司法实践,相对不起诉的适用重点就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只要符合该条件即可适用酌定不起诉处理③,相关司法解释在列举可以适用不起诉的条件时也多有只说明“情节轻微”的情形。在这个前提下,犯罪情节的考量也就十分关键了,比如陈某某案中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某只是情节较轻,没有达到轻微的程度,不起诉程序也就没启动,也就只能影响最终的量刑。而案例二、三检察机关正是在认定情节轻微的前提下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是对于情节轻微的标准,实际上是很难规范判断的,往往依赖于具体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有的相关法律对此没有相对明确的说明,过于抽象的条件也是学者们认为限制相对不起诉适用的重要问题。案例一与案例三中正是检察机关的认定标准与外界产生了争议,既可能如同案例一那样限制不起诉的适用,也可能会像案例三引发争议。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含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明确将其定义为虽然行为触犯了刑法,但根据犯罪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后态度等情节考量后,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①。对此有学者则认为判断犯罪情节只能评价犯罪时的情节,定义中的考量情节包含了犯罪前以及犯罪后的情节,违反了罪行法定的要求,同时虚化了“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②。


法学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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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相对不起诉作为公诉权的延伸,是检察机关发挥审前功能的重要途径。在司法资源日益紧张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好不起诉制度实现部分案件的诉前分流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但是由于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有了更多的备用选择。从司法责任制的角度来看,相对不起诉对检察官的司法责任压力最大,是以检察机关需要厘清相对不起诉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关系,做到“罚当其罪”,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双赢,这就需要检察机关明确不起诉标准,合理赋予主办检察官一定的裁量空间,加强外部的参与,强化外界监督的规范作用,用好听证制度,为检察官规范大胆适用相对不起诉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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