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当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发生重大调整,社会矛盾积聚,冲突频发,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各类违法犯罪的高发时期,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公安机关是社会负面问题的直接面对者,国家与法律赋予警察使用武力的权力,它是公安机关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一把利刃,保护了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保障其他国家权力得以实施。警察武力使用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国家管理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加上自媒体的发展,近年来多起警察不当使用武力的案件引发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如“516”兰州民警殴打大学生案,上海警察摔倒怀抱幼童的妇女案以及多起暴力截访案等,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目的的正当性以及裁量决定的合目的性被质疑,其规制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警察武力使用裁量是警察衡量是否使用警察武力以及如何使用警察武力的过程,对武力使用行为有决定性作用。合理约束警察武力使用裁量权,对于警察武力的规范,保障人民群众与警察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国家均有重大意义。
自然界在人出现之后才有了目的活动,而警察武力使用裁量作为警察选择使用武力的意识活动,也有其要达到的目的,但是这个目的是什么,合目的性的标准是什么,当前的立法规范并未给出明确答案,而在警察执法实践与司法审查中也未引起足够重视。同时,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用于对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微观规制。在比例原则中,合目的性原则是基础,只有手段有利于目的实现时,才能进一步衡量武力使用行为是否达到了实现目的的最小武力手段等深层次标准,所以要保障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就首先需要对武力使用的手段裁量进行合目的性规制。本文的研究目的正是通过建立完善的体系,从目的层面对警察武力使用裁量进行规制,具体表现为,以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合目的性实践问题为着力点,充分阐述合目的性规制相关的理论知识,在行政、立法、司法三个层面探讨警察武力使用裁量合目的性规制的能力及路径,希望能够完善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目的理论并指导具体的个案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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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明确警察武力使用裁量具有合目的的内在属性,在此基础上,分析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合目的性规制的内涵与可行性,并从法理学层面寻找基础的理论支撑。从合目的性角度,汇总当前警察在执法实践中的武力使用裁量瑕疵,以问题为导向,厘清合目的性规制的相关理论难题,并在我国现有的裁量规制体系下,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层面提出优化路径,以提升警察武力使用裁量合目的性规制的实操性,提升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合理性。
本文的研究方法是:一是跨学科研究法。本文最大的亮点就是引入心理学、行政法学、法理学相关基础概念和理论知识,将其应用于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理论中,充分阐释警察武力使用裁量合目的性规制的运行机理。二是比较研究法。当前我国理论界对于合目的性规制的研究范围仅限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是在日本和德国学者的专著中,都表现出了对行政裁量目的界限的高度关注,所以本文将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理论,从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目的界限出发,探究合目的性规制的可行性和具体规制路径。三是个案研究法。本文介绍了多个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合目的性实践问题,并对案件类型、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提升合目的性规制方法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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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合目的性规制的基本界定
2.1 警察武力使用武力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强暴的力量之义,也可以特指军事力量。对于警察武力,国际警长协会(简称 IACP)将其定义为:“警察用以迫使不服从的嫌疑人服从所必要的手段的总称”。[1]警察武力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警察武力仅包含徒手防控、警械和武器使用,而广义上则包含了多种具有攻击性的手段,如语言控制、徒手控制、警械使用、武器使用甚至是警犬控制。公安部在 2010 年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下文简称《操作规程》)中规定了公安民警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强制手段,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和使用武器制止。[2]可以看出我国的规范设定多采用广义上的警察武力内容。
当前我国学界在警察武力研究领域产生了较多的理论成果,但针对警察武力使用的概念研究较少,多将其与警察武力混淆,作为警察执法的一种手段或者使用结果来看待。然而,警察武力与警察武力使用在性质上有较大差别。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说,警察武力是一个简单的抽象名词,相较于警察武力使用,它是一种静态的行为手段;而警察武力使用是动词名词化的结果,其动词形式为警察使用武力,虽然词性不同,但是却表达了相同的含义,即警察使用武力的动态行为过程。有学者将其定义为警察依据法定条件针对违法行为人, 通过规范语言、身体力量、器械和武器的使用而对其思想、暴力行为进行的一种法律强制。[3]所以警察武力使用在性质上属于强制行为,动态贯穿于行政执法过程中,警察武力是其行为手段,也是分析研究警察武力使用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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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警察武力使用裁量
裁量,有鉴别、度量的意思。行政裁量是指在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根据法规范所设定的范围、限度乃至标准或者原则,按照其自身的理解,针对一定的事项或事实而作出判断和处置的方式、方法或者形态。[3]在传统行政法学中,依据行政主体在决定实施时有无自由或自主选择余地,具体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在法定事由和情形出现时应当或必须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法律规范规定行政主体可以实施而行政主体依法自主决定实施的行政行为。[4]基于执法现场的复杂性和法律条文的有限性,各国均赋予警察一定程度的武力使用裁量权,便于其根据执法现场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判断。所以,警察武力使用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裁量行政行为。
在行政裁量之下,根据法律法规对裁量约束的强弱,行政裁量可以分为羁束裁量与自由裁量,[5]虽然在当今我国的行政法体系下,不再对行政裁量进行细化,但是在我国引入裁量概念初期,较多学者以自由裁量代替行政裁量的概念,但随着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完善,较多学者认识到自由裁量这一概念的不合理性。自由裁量是一个非常狭义的概念,切不可随意滥用,[1]尤其在专业领域会造成行政权的滥用。当前国外学者逐渐认识到警察可以凭借自由意志使用武力可能被夸大,[2]国内的学者曾就警察武器使用裁量的“非自由性”进行专门论述,以防止警察在武器使用上的消极和恣意。[3]由此,基于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结果的严重性和不可救济性,下文会更加详细地阐述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非自由裁量性质,防止警察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超越法律法规的束缚,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警察武力使用的裁量行为性质,以及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非自由裁量性质,可以认识到裁量客观存在于警察使用武力的行为过程中,同时也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当前专门针对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研究较少,并没有较为系统且权威的概念界定。比照行政裁量的概念,可以初步将警察武力使用裁量定义为警察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执法现场情况,对于是否使用、如何使用武力手段的实时判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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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合目的性规制的法理基础..............................16
3.1 人权保障原则.........................................16
3.2 平等原则................................17
4 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合目的性的实践问题.........................20
4.1 裁量逾越.............................................20
4.2 裁量怠慢......................................20
5 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合目的性规制的理论厘清......................27
5.1 合目的性规制的发生机理与地位.........................................27
5.1.1 合目的性规制的发生机理.................................27
5.1.2 合目的性规制的地位......................28
6 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合目的性规制的优化进路
6.1 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合目的性规制体系
法治社会下的警察武力使用裁量不再单纯是警察的业务与职能,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为了保障其在合法的范围内运行,需要针对武力使用裁量出台一系列的法制保障措施。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规制手段多种多样,其中合目的性规制是由多个主体以裁量目的与裁量决定为出发点,要求裁量决定中的各个要素均符合一个正当的目的,最终达到规制裁量权行使的目的。
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合目的性规制依据规制主体的不同分为外部规制与内部规制。外部规制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警察武力使用裁量合目的性的限制,以外部强制力限制裁量目的以及裁量决定中各个要素的选择;而内部规制则是从公安机关自身出发,依托于其自上而下的监督领导关系,依据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在遵循法律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为警察确定裁量目的、作出裁量决定提供更为专业、具体的指导。然而无论是外部规制还是内部规制,各主体之间是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关系,行政裁量规制系统的构建, 并不是简单地把各个规制要素罗列和组合在一起, 相反, 各个规制要素之间应得到有效的整合, 在系统之下各尽其能、相互协作。[1]所以,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合目的性规制需要依据各主体的权力与能力,合理划分规制范围,达到多主体配合、多手段协同的规制效果。
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外部规制依据主体不同,分为立法规制、司法规制与社会规制。由于当前我国尚未对社会力量的监督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其监督形式与效果缺乏稳定性,所以本文不作过多探讨,只以立法与司法层面的规制措施为外部规制的主要内容。武力使用裁量合目的性的立法规制是以立法机关为主体,通过其制定与武力使用相关的法律,概括性规定武力使用裁量的立法目的和其他规范性要素。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赋予警察以武力使用裁量权,所以完善立法也成为规范该权力行使的源头举措。在用于规范警察武力使用的法律法规中,立法目的以及能够影响武力使用效果的各个要素不断压缩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空间,指导警察在个案中选择合法的裁量目的,作出合目的的裁量决定。
法学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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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从裁量的微观结构与运行机理出发,试图从裁量的合目的性视角,全面规制警察武力使用裁量决定中的各个关键性要素,包括决定裁量、选择裁量、时间裁量以及强度裁量等,上述裁量要素会通过具体的武力使用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所以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合目的性规制是全面且有意义的。
在当前对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宏观规制已近饱和的前提下,合目的性规制是规制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全新微观视角,它是从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目的出发,在保障裁量目的具有正当性的前提下,要求警察做出符合裁量目的的武力使用裁量决定。具体标准为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个案目的不能违背立法目的,裁量决定与裁量目的之间具有实质关联性。在操作层面上,有权机关应当以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合目的性实践问题为导向,针对多种裁量瑕疵,结合当前的理论成果与自身的规制能力,在原有裁量规制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合目的性规制措施。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因为笔者能力有限,只侧重于针对警察武力使用裁量中合目的性的实践问题,提出具有实操性的合目的性规制措施,而对于更多的理论问题未能进行充分的阐述,如警察在武力使用裁量过程中的具体目的变化等,以及由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广泛性,未能引入到本文中,形成完整的合目的性规制体系,而对于其中概念模糊之处,也仍应当通过进一步的理论学习,规范表述,理顺逻辑。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