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育学视角下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问题与策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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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0037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教育管理论文,本文在通过对HZ中学的教师和学生进行访谈之后,笔者发现虽然《惩戒规则》已经为教师惩戒权的实施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中小学教师对违纪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现实问题,从而导致教育惩戒的育人效果不佳。
一、作为研究视角的实践教育学
(一)实践教育学的形成背景
1.自然历史背景
纵观实践教育学的发展历史来看,实践教育学的形成离不开学者们对于教育学的深入研究。实际上,从时间上看国外对于实践教育学的研究开始的并不早,甚至可以说是具有一定滞后性。究其根本原因,这还要从西方教育学的发展说起。从词义学的角度来看,在不同国家的语言体系中“教育学”所拥有的词形并不相同。比如英语Education和法语éducation代表的“教育学”是由拉丁语Educare一词转化而来,而这个拉丁语词的意思为引出。像在德语中教育是Erziehung,教育学是Erziehungslehre,这两个词看起来很相近,但根据赫尔巴特对Erziehung的解释来看,这个词是由训育Zucht和牵引Ziehen得来的,所以这个词的意思更多表示的是道德情感、性格的陶冶。①对于Erziehungslehre教育学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和教授学Unterrichtslehre的对举,单独使用该词教育学的情况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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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代表“教育学”的原词为Padagogik,该词源于希腊语Pedagogue而其表示的意思是“教仆”,引申义为“教导儿童”。由此可见,初期的教育学更多的是与“教”相关。其次,从笔者研读的文献资料中,发现有学者认为在西方的教育历史中,教育学的形成过程是从“教”之法到“教”之学开始,然后从“教”之学到“教育”之学,最后从“教育”之学到“教育学”。②这样看来“教”和“教育”是两件不同的事情。此外赫尔巴特也提出在“教”中,总有一个第三者的东西为师生同时专心注意的;相反,在“教育”的其他一切职能中,学生直接处在教师的心目中。③从这里可以看出“教”,作为师生之间的中介,它是与教养、教授和教学相关的活动。在“教”之学中,以“教什么”、“怎么教”和“如何教”等为研究问题,在当时看来这些问题并不难,有志者可以通过经验进行解决。与之相比的“教育”意在对受教育者产生价值影响,在“教育”活动中却缺乏类似于师生之间明显的中介。在“教育”之学中,不仅关注教育的实然问题,更关注教育的应然问题,还考虑人的价值观念等因素。这样相对来看“教育”之学与“教”之学关注的重点不一样,研究的内容和范围自然也不一样。这种不同极大地影响了二者的发展方向。在“教”方面主要表现为与实践相近而促进了教授法学科的诞生,在“教育”方面则主要是在理论方向上教育学学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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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践教育学的含义及内容
1.实践教育学的含义
实践教育学的概念是由德国教育学者尼迈尔(A.H.Niemeyer)首次提出。在他看来,在教育学中存在两种类型的理论,一种是通过伦理学、生理学和心理学等学科共同建立起来的科学的教育学理论应称为“理论教育学”,而另一种将理论教育学中应用于实践中的“教育艺术”应称为“实践教育学”。后来有维尔曼、涂尔干、洛赫纳、赫斯特以及穆尔等诸多学者就理论教育学和实践教育学的界定以及区分问题上纷纷提出自己的看法。③而在批判继承之前学者的教育思想基础上,布列钦卡提出了对实践教育学的认识,并将“实践教育学”定义为“是一个具有规范—描述的相混合的命题体系,它告诉在特定的社会—文化情景下的教育者,给他们提供教育任务以及他们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来完成该任务的相关信息,通过相应的世界观和道德去鼓舞教育者的教育行为的规范理论。”④换言之,布列钦卡的实践教育学实际上是一种为教育者的教育行动提供指导的规范理论。
陈桂生则利用“四分法”对教育学进行了分类,提出教育科学、教育技术理论、教育价值理论和教育规范理论是组成教育理论体系的重要成分。他认为实践教育学是处于教育技术理论与教育规范理论相结合而构成的范围中,同时有建立教育规范的任务。⑥实践教育学也是以“教育应该怎样做”为研究对象的一种规范性理论,它给教育者的教育活动提供一定的理性规范和指导。⑦熊川武从分析“事实”与“应当”的关系出发,进而划分了理论教育学与实践教育学的界限。他提出实践教育学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基于理论教育学提供的教育事实的基础上,在遵循教育规律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并确定教育应当的工作。另一种是一门指导受教育者通过运用教育理论来解决具体教育问题的学科。①李长伟则从实践哲学的角度入手,指出实践教育学是以实践哲学为基础,研究的对象是教育实践,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教育实践的发展,研究的方法也符合教育实践的本性,即在教育实践中关注教育者的教育行动以及培养他们实践智慧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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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践教育学视角下教师惩戒权的理论阐释

(一)实践教育学与教师惩戒权的内在联系通过研读了有关教师惩戒权的文献资料后,发现关于教师惩戒权的实证研究已有很多。然而从实践教育学理论角度去阐述教师惩戒权的研究很少,尤其是能够将教师惩戒权存在的施行逻辑进行系统阐述的研究更为稀少。因此笔者认为从规范层面入手,在实践教育学理论与教师惩戒权之间是存在着相应的逻辑联系,用实践教育学理论去阐释教师惩戒权所存在的施行逻辑,这将会更有利于教师惩戒权的进一步发展,也将会促进中小学教师加深对于教师惩戒权所具有的规范价值的理解,更有利于为破除教师惩戒权的实践困境提供更符合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规范化实施需要的解决方案。
1.教师惩戒权的规范化特征
当前学者们对于论证教师惩戒权所具有的理论价值而展开的研究已有许多丰硕的成果。然而在围绕教师惩戒权具有的规范化价值进行的实证研究方面,很少有人能系统阐述教师惩戒权施行的逻辑。也许在部分学者看来教师惩戒权本身具有的规范化价值是很明显的,不值得我们为此花费大力气进行研究。真的是这样吗?理论与现实终究不是一回事。教师惩戒权具有的理论意义与实施意义也并不一样。事实上,教师惩戒权经历了从一开始的争议到现在不断被承认的过程,其本质始终是作为一种为解决教师不敢管理违纪学生的问题而存在的实用对策。这也就是说教师惩戒权一旦获得认可就要在教育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规范作用。既然教师惩戒权是一种应用于教育实践的权力,再加上根据目前出台的《惩戒规则》文件中对教育惩戒的界定来看,在不违反教育目的的要求下,教师针对违纪学生的违规行为应该采用相应的教育措施来对违纪学生进行管理教育。这由作为实施主体的中小学教师对违纪学生实施的教育惩戒是一种教育行动,教师惩戒权自然也就有规范化特征。因此当中小学教师能够不拘泥于从理论层面上对教师惩戒权进行学习和认识,又能从规范的角度去掌握教师惩戒权的实施限度时,这不仅可以促进教育惩戒合理有效的实施,更有助于加大教育惩戒的育人功效。从另一方面来说教师惩戒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实施得以规范进行,那么教师惩戒权的实施问题也会有相应的解决对策,这从整体上也是进一步推动了教师惩戒权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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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践教育学视角下的教师惩戒权内涵
教师惩戒权又叫教师教育惩戒权,惩只是手段,戒才是目的。为了戒除违纪学生的不良行为,教师应当对他们实施教育性的惩治措施,来使其行为合范。从规范的角度来看,教师不仅应当保证顺利完成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又应当承担起为教育事业培养所需人才的责任。那么相对于中小学学生而言,中小学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播者,更是成长中的管理者和引路人。因此中小学教师作为管理者和引路人,就应当对中小学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管理教育。然而在很多时候部分违纪学生并不能接受教师的劝导建议,仍旧继续违纪。再加上对待不同学生的不同违纪现象,如果教师只是一味地用“爱”的教育希望以此去感化他们,对于他们所犯过错也都一概既往不咎的话,那么那些本来遵守秩序的学生难保不会越轨行事。因为他们也看到教师并不会对这些犯错的学生进行惩治,所以一味地包容犯错学生在很大程度上只会将事情变得更糟糕,而并不能促进教育事业的正向发展和进步。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应该依法对违纪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以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加以改正,不再出现此类行为。由此可见教师惩戒权既是为了满足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需要,又是保证教师依法履行育人义务的必要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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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践教育学视角下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实施问题及成因分析..........................60
(一)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实施问题....................................60
1.师生对惩戒的理解存在分歧...............................61
2.教师惩戒权实施过程容易产生边界不清.............................63
四、实践教育学视角下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实施路径优化..................................76
(一)完善教师惩戒权应有的法律制度体系................................76
1.加快推进教师惩戒权更高层次的立法工作.........................76
2.建立教师惩戒权的监督与救济机制...............................77
结语.......................................87
四、实践教育学视角下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实施路径优化

(一)完善教师惩戒权应有的法律制度体系


教育管理论文参考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最新文件《惩戒规则》对中小学教师如何行使惩戒权进行了明文规定,但是与《教育法》《教师法》相比,许多学者认为《惩戒规则》是一种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较低,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教师惩戒权这一专业术语目前没有出现在《教育法》《教师法》等的上位法律条文中。此外,在不少学者看来《惩戒规则》中的部分规定与《立法法》规定相冲突,而且《惩戒规则》本身的合法性有待加强。仅以此文件作为中小学教师合理行使惩戒权的法律依据还远远不够。
一方面,如果在对违纪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出现了学生意外伤亡事件,作为教育惩戒的实施者—中小学教师是需要为他们所实施的教育惩戒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在事件中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这样看来,中小学教师在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无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另一方面,在《惩戒规则》中虽然对不同的惩戒适用类型进行了划分,但事实上中小学教师对违纪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程度难以把握,再加上如何判定违纪学生的违纪类型是属于较为轻微、较重或严重,采取哪些适当措施才算是对违纪学生实施了合理惩戒等问题最终还是要依靠教师和学校来自主决定。
由此可见,国家应当建立并完善教师惩戒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在法律条文中明确界定惩戒与体罚的不同,以便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国家行政部门应出台与教师行使惩戒权相配套的教育惩戒监督和教育惩戒救济制度具体实施指导方案,从而打消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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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新时代的学校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优秀人才的重任,这要求学校教育不仅要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且还应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奖励与惩戒本应是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经常使用的教育方法,这两种方法都在管理教育学生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以往中小学教育中许多教师对学生只奖励而忽略惩戒的做法,既不利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促进学生个体的社会化发展。
最新出台的《惩戒规则》文件已经明确了中小学教师有权对违纪学生实施教育惩戒。这也从侧面证明,教师惩戒权在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施行获得了部门法律的保障。合理的教育惩戒会帮助违纪学生重新认识自己的违纪行为,在对自己的错误进行反思的过程中,他们会逐渐意识到承担责任和遵守规则的重要性,进而实现自我成长。
然而,在通过对HZ中学的教师和学生进行访谈之后,笔者发现虽然《惩戒规则》已经为教师惩戒权的实施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中小学教师对违纪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现实问题,从而导致教育惩戒的育人效果不佳。
教师惩戒权在学校教育中的施行是一种有助于促进违纪学生行为合范的活动,实践教育学理论是一种为教育者提供相应指导和建议的规范理论。笔者认为以规范角度来对教师惩戒权的失范行使进行分析,这会帮助中小学教师认识到规范行使惩戒权的重要意义。因此研究借由实践教育学视角对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内涵进行理论阐释,明确了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应有的施行逻辑;并通过分析HZ中学的教师和学生的访谈资料,揭示了中小学教师行使教师惩戒权过程中的实施问题,叙述了造成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失范行使的多重原因;最后从立法建设、社会宣传、学校管理和教师能力等四方面为解决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实施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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