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2013 年 11 月,华寅五洲事务所与中审国际事务所通过签订协议合并成为中审华寅五洲事务所,其合并方式为:以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为母体吸收中审国际北京分所及一部分从业人员。合并前,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均属于国内发展势头比较迅猛的事务所,根据 2013 年双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绩可以看出,华寅五洲业务收入 35410 万元,排名第 18 位;中审国际收入 13652.67 万元,排名第 35 名。合并后,2014 年中审华寅五洲事务所收入达 48100.26 万元,排名升至 16 名。
华寅五洲与中审国际的合并只是 2013 年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一个缩影,也拉开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次合并浪潮的序幕。在此之前,进入 21 世纪以来,在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历了两次大的合并浪潮,第一次是在 21 世纪初期,为了使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及时适应经济国际化发展态势,提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实力,财政部先后发布《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为我国 21 世纪初期事务所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此期间,一大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了合并。第二次浪潮是 2007 年以来,为推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提高自身实力、“做大做强”,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中瑞岳华、信永中和、浙江天健东方等一批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先后完成了合并,拉开了事务所合并新的序幕[1]。
业内普遍认为,“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安永、德勤、毕马威)在我国审计市场占用较大的市场份额,其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也受到大型企业的一致认同。2011 年,“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内的营业收入达 1,009,109 万,而我国本土事务所的收入仅为 1,779,653 万,可以说“四大”几乎占据了我国会计市场的半壁江山。2012 年,“四大”在我国业内的收入达 1,064,302 万,而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升至 2,080,552 万,可见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实力逐渐增强。而伴随着各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逐渐呈与“四大”相比肩之势,甚至在有的年份可以赶超“四大”。合并的大浪潮使我们不得不关注合并带来的各种效益,但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能否真的引领事务所“做大做强”仍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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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会给审计定价、市场集中度、企业声誉等带来影响,但具体来说合并动因不同,经济效果也就不同。从现有文献看出,学术界虽已对事务所通过合并实现做大做强达成共识,但对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合并方式以及合并后的整合等孤立的问题上,本文将合并的动因与经济效果联合起来分析。因此,本文具有一定理论意义。
从现实意义角度来看,从事务所合并的特殊动因角度进行深入剖析有利于分析事务所合并中存在的动因问题,例如为获得审计资格进行合并,并对此提出解决措施,有利于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健康发展。从研究对象来看,目前我国学者对于事务所合并的案例研究主要集中于国内排名前 10 的“超级大所”,对于名次稍靠后的事务所几乎未有学者进行研究。因此,本文的研究可以在其案例研究方面起到补充作用。本文将出发点着眼于 2013 年中审华合并的事件,选取2011-2017 年度的相关数据进行研究,可以丰富事务所合并的经济效果这一领域的研究,为他人研究该课题提供一定的参考,也可以为事务所的后续合并、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建设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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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动因及经济效果理论
2.1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理论
2.1.1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含义、类型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等方面业务的组织。
(1)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含义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行为可以分为水平合并、垂直合并、混合合并,这是根据合并前企业的市场关系进行划分的。
水平合并指的是原来属于同一个行业或生产同一产品的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进行的合并。水平合并可以促进经营成本的降低、企业实力的增强以及实现规模效应。
垂直合并指的是分处于生产和流通过程不同阶段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进行的合并。垂直合并的优点在于可以利用较短的经营周期起到节约资源、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效果。
混合合并是指同时发生水平合并和垂直合并,或者合并双方或多方是属于没有关联关系产业的企业进行的合并。混合合并多与企业的多元化战略相关联,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而进行的一种合并。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多属于水平合并,合并之前两家公司属于同一行业,为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竞争力以及实现规模效应,事务所通常会选择合并。
(2)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类型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新建合并、吸收合并、事务所集团。新建合并为两家或两家以上事务所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事务所,注销之前的事务所的一种合并方式。新建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一般适用于事务所实力层次相同,该方式有利于合并后保持稳定的地位,实现优势互补。2007 年京都天华和天健正信宣布正式合并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的形式即为新建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方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另一方会计师事务所而存在的形式。比较常见的形式为一家规模较大声誉较高的事务所选择合并外地事务所或实力相对较弱的事务所,将该事务所改造为事务所在当地的分所进行经营。2009 年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北京大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完成吸收合并,合并后更名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这意味着天职国际在一定程度上承接了大公天华的业务,开拓了可以接受的业务,壮大了事务所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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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动因分析
2.2.1 事务所合并动因的分类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不同,产生的经济后果也会产生很大的差异。按是否有政府的推动,合并动因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基于市场化的动因,一种是基于行政化的动因[28]。
(1)基于市场化的动因
国外学者很早就对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动因进行分析,并且他们是在市场调节为主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市场化动因(也称为主动型合并)是指为满足市场的需要采取的能动性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事务所规模不断扩大,随之事务所的业务承接量也不断增加,为了满足业务量的增长,相应的能动行为便产生了。其对合并动因的分析主要为提高竞争力、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提高声誉等。同时市场化的动因也推动了会计行业的发展。从会计人才方面来看,业务量的增长使得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使得对人才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加,加快了会计人才市场的优化。
(2)基于行政化的动因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化动因(也称为被动型合并)是指政府以管理者的身份参与进来,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推动事务所的合并。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动因主要归于行政化动因。我国事务所主要经历过两次大的合并浪潮,旨在增强我国事务所的竞争力,提高声誉。从动因来看,行政化动因是主要原因[26]。
被动型事务所合并的主要原因如下:(1)随着政府制定相关从业资格门槛的不断提高,一些事务所除了合并很难在短期内提高自身实力,达到相关指标。是选择多年自身积累,还是选择通过合并增强自身实力,另外就是丧失相关从业资格。因此,迫于压力很多事务所被迫走上合并道路。(2)为了应对“四大”对我国审计市场的不断入侵,我国急于培养一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与之抗衡,合并是提高自身实力最快捷的方式,因此出现了政府撮合事务所进行合并的局面。被动型合并由于所需时间较短,因此被看做应急的一种手段,但由于其缺乏一定可行性,不利于合并后双方的资源整合,极易产生失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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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中审华寅五洲合并概述............................ 19
3.2 合并后事务所概况............................ 20
第 4 章 中审与华寅五洲事务所合并动因分析................................ 23
4.1 事务所合并的特殊动因......................... 23
4.1.1 通过合并获得证券资格条件................................. 23
4.1.2 借助合并净化自身声誉,重塑执业质量.......................... 24
第 5 章 中审与华寅五洲合并的经济效果分析......................... 30
5.1 合并对业务收入的影响................................ 30
5.2 合并对审计收费的影响.......................... 33
第 6 章 基于合并动因和经济效果的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对策
6.1 摆正合并动机,尊重市场规律
合并动因是事务所进行合并的最终目的,合并动因也影响着合并后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反观近年来的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无论是中审国际与华寅五洲的合并,还是一些其它事务所的合并,动因多出于为了获得或保住证券从业资格,或是通过合并达到一定规模,获得相关股票审计资格等。出于此类动机会对合并产生不利的影响,不符合市场规律,从而增加了合并失败的概率。
因此,只有摆正合并动机,才能更好地使合并后的事务所“做大做强”。另外,合并动机的确定应当符合市场规律。只有正视市场规律,才能正确看待合并带来的正面以及负面影响。端正市场动机要求我们充分发挥市场的引导作用,分析事务所所处的各方面环境,及时发展合并面临的各种威胁和挑战,对合并后的后果有一个合理的预估。
合并是“做大做强”的手段之一,事务所应当正确看待这一方式,正确认识到合并不是获得资格、规避处罚的手段或庇护,尊重市场规律、端正合并动机才是事务所“做大做强”的“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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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结论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