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论文多少字(高分论文整理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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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86 日期:2023-06-18 来源:论文网

法律硕士论文的撰写是学习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写论文也是对我们学习成果的一次检验。假如,经过三年的法律学习,还不能写出一篇合格的法律硕士论文,那么意味着不能顺利毕业不能获得硕士学位。

对于法律硕士论文的撰写是有严格要求的,不能有抄袭他们成果的情况,必须是同学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必须要是一篇完整的学术论文。法律硕士论文要求观点明确,数据可靠,推理有据等。很多同学想知道法律硕士论文需要多少字?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为4~5万(医学院:3~4万),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为2~5万(医学院:1~3万),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为8~10万(医学院:学术型4~5万;专业学位2~4万)。

高分论文整理一

浅谈我国监护制度及其完善

【内容摘要】: 监护制度在我国发展时间较晚,而《民法通则》中监护制度的缺失也日益明显,亲权和监护权还有待区分,对监护的性质、权利、能力及单位监护人责任等规定还不够完善,因而导致现实司法实践中所显现的弊端。这些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用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监护制度,更好的弥补这些缺失,使每个被监护人都充分享受平等及在社会中从事活动的权利,享受自己应得的利益,构建更为和谐的社会关系,现就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

【关键词】:监护;监护人;被监护人;亲权;完善

什么是监护制度?监护制度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监护制度保护那些人的合法权益?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保护人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监护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即监护人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又应有管制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①二是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着人身关系或组织关系,即亲属、朋友或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四是监护的内容是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对民事主体行为缺格的补充,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现民事权利提供了合法途径。所以完善我国监护制度,有利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从而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我国的监护制度现状如何?存在哪些不足的地方?我国的监护制度,在充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内容简单、操作性较差的现行监护制度已很难适应调解我国目前的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种种缺陷与不足很容易使有关条款流于形式,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的情况,进而影响了监护制度作用的发挥,导致了诸多的社会问题。比如在对监护人的顺序的规定上,考虑了我国的国情,注重了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及有识别能力的被监护人的意愿等。但由于当时“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及制定《民法通则》时的社会生活条件,思想认识水平的局限等等,使得监护制度的规定既过于原则、笼统,又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期的色彩。其立法简单、粗略,带有很大的权宜性,缺乏足够的严密性和系统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有待发展和完善。

(一)、亲权与监护权的区别

亲权和监护权的区别是什么?我国法律是如何定义亲权的?所谓亲权是指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亲权建立在父母子女血缘关系的基础上,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在现代社会中,以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为中心的亲权,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作为父母享有的一种重要民事权利,亲权人可以自主决定、实施有关保护教养子女的事项或范围,并以之对抗他人的干涉。亲权又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夫妻生育以后,对其自身所生育的、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儿进行抚养、教育、保护,是人类的天性,也是夫妻双方对国家社会应尽的义务。因此,父母既不能抛弃其亲权,也不得滥用亲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民法中不存在作为亲权人的父母,只有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这种规定忽视了亲权与监护的诸多差异。1、亲权人对子女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使用、处分被监护人之财产。2、亲权人对子女有抚养义务,是无报酬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无抚养义务,对其监护活动可以请求报酬。3、享有亲权的人只能是父母,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不一定有亲属关系,充当监护人的可以是任何公民或社团组织,监护人不能自然产生,需要有关机关的许可或指定。4、立法对监护采取严格的限制主义,而对亲权采取放任主义。因此,父母作为亲权人和作为法定监护人有很大不同,其权利义务相差甚远。人为地消灭亲权制度,将权利自由的亲权人降至受限制的监护人地位,是对亲权的立法剥夺。从法律权利义务平衡角度看,亲权人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财产照护等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而监护不以亲属关系为必要,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不负抚养、赡养义务,所以不能消灭亲权制度。

(二)、我国现行法对监护能力的规定的不足

我国法律对监护能力是如何定义的?对于监护能力的规定有哪些不足的地方?监护能力,是指作为监护人承担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合法权益的法律职责的能力,包括三层含义:1、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取得监护能力的前提条件。2、是具有保护能力,即能以自己的行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进行保护。3、是具有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只对监护人要具有监护能力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中也仅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及与被监护人生活上的联系等因素确定。对规定哪些情况具有监护能力或不具有监护能力没有明确。因此,实践中常会出现无监护能力的人因法律的规定而成为了监护人,因而无法保证被监护人的权益,使监护制度流于形式。

(三)、监护人权利的不明确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同时又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这样,导致对监护的性质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监护是一种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监护是一种义务。由于对监护的性质规定得不明确,实践中常将监护作为义务,片面强调监护人的职责,忽略了其权利,导致自然不愿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不尽责等问题,难以发挥监护制度应有的作用。

高分论文整理二

浅析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法制建设

对于腐败现象,江泽民同志指出: “从本质上来说,腐败现象是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产物。”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 “坚决反对和制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既要充分认识反腐斗争的紧迫性,又要充分认识其长期性,坚定信心,扎实工作,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把反腐斗争进行下去。”而在党的报告上又指出了: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从十六大到,中国共产党都将反腐斗争作为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大力来抓。自上台以来,更是加大了反腐斗争的力度,提出了“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老虎苍蝇一起打”。随着一批批贪腐高官的下马,让我们感到了党和国家对腐败的“零容忍”和打击的决心,也赢得了民心,让民众看到了廉政建设和法治社会的希望。

一、腐败产生的根源

(一) 历史根源

腐败并不是近现代才出现的,在中国封建时期就已经根深蒂固了。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特别是中国的封建社会在世界上经历的时间最长,发展最为成熟和完备。中国的封建制度在留给我们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也遗留下了它所包纳的许多陈腐、消极因子。这种封建、落后的历史沉渣的大量残存必然会侵蚀到我们党的肌体,使党员干部的思想行为发生蜕化,比如封建专制的家长制、宗族血缘关系导致的任人唯亲、封建特权阶级的思想等,这些封建制度的糟粕成为了国家权力腐败的重要源泉。

(二) 思想根源

一些党员干部因为思想根源的问题,会迷失自我,动摇了信念。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学说和哲学原理告诉我们,权力的腐败归根结底是世界观的问题。世界观一旦形成往往会支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权力腐败的世界观问题主要分为以下情况: 功利主义伦理,极力追逐特权名利,私欲膨胀,滥用权力; 实用主义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必然把人们推向唯利是图、拜金主义的死胡同; 市场经济带来的思想冲击,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是天然契合的,而与共产党的多数原则则是对立的,在这种冲击下,我们的党员干部往往会迷失自我,立足于自己的私利,动摇理想信念,模糊自己的政治立场。

(三) 政治根源

因为还有一些制度的不完善,给了一些干部钻空子的机会。在我们国家,虽然已经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但这种建筑始终是不完善的,其弊端会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出来: 权力过分集中,助长了家长制作风; 党政职责不分,某些党组织及其领导人在一些问题上强行干预,盲目决策; 机构冗杂臃肿,助长官僚主义作风; 干部制度存在缺陷,缺乏考察干部的公开性,缺乏人才合理流动机制等;监督制约失效,助长滥用职权之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 执法不严,削弱了法律的惩戒作用。

(四) 经济根源

经济根源也会导致腐败现象的产生。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体现人与人互相平等和互相合作,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关系,但是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某些旧的经济关系仍然存在,社会生产关系在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中还存在各种矛盾,在经济制度、经济结构、经济管理等方面还有缺陷,比如商品经济带来的拜金主义、经济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漏洞带来的不轨经济行为等,这些就很容易出现经济利益的变形和倾斜,尤其是当某种特权和经济利益结合时就会导致权钱交易的权力经济。

(五) 国际根源

我们所说的国际根源,既包括不同阶级政党之间的影响,又包括无产阶级政党之间的相互影响。共产国际的集权领导和苏联集权体制对我党的建设产生过负面影响,而上世纪 90 年代的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对我党的理念信仰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同时西方资本主义的政治渗透和价值观念对我们党的思想建设造成很大冲击。

二、反腐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反腐问题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各国政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

我们应该认识到反腐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反腐斗争。

要认识到反腐斗争的必要性,不是可有可无的。反腐斗争和廉政建设不是一般性的策略问题,更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而是关系全局的战略问题,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反腐败斗争。反腐败斗争的本质是严重的政治斗争,关系到无产阶级政党和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生死存亡,也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败。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事业要想健康的发展,必须要有反腐败斗争的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要对腐败分子加大惩治力度,要清除党内的腐败分子。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反腐败斗争是反对西方资本主义对我国实行的“和平演变”的重要战线。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进行的。我国现阶段出现的腐败分子是一批新生的剥削分子,他们的产生既是国内剥削阶级残余影响的产物,同时又是西方资本主义对我国实行思想渗透、和平演变的产物。我们必须把反腐斗争看作是反对和平演变的重要战线,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将党内的腐败分子清除掉,让敌对势力的别有用心彻底落空。

因此,我们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旗帜鲜明、态度坚定的把反腐败斗争贯穿于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全过程。

三、反腐倡廉的法制建设

我们一直在反腐倡廉,那为什么腐败现象还屡禁不止呢?法制的不完善是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本性原因之一。把行政管理运行过程法制化,是防范腐败的基本途径,也是提高政府效能重要前提。我们不能静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而坐视各种腐败行为的蔓延,我们只有不断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才能不断打击腐败分子对于廉政法律体系建立进行干扰和破坏的企图,而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腐败现象的干扰力度将逐渐被遏止。因此,法制建设与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同步进行,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首先,应深化改革,创新体制,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我国现阶段的政府行政机构过于冗杂,行政过程较为繁琐,过多的行政审批环节为腐败分子从中牟利提供了条件。所以必须加快政府职能的简化和转型,不断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更大程度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这样就消除了“吃拿卡要”现象存在的前提条件。

其次,健全法制,依法反腐,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第一,实现权力的法治化,包括权力赋予的法治化、权力行使的法治化、权力监督的法治化; 第二,实现社会法治化,主要指社会实现法治的过程,以及社会实现法治后呈现出来的整体状态。这有利于掌权者慎用权力,监督者公正监督,公民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反腐倡廉和廉政建设,确保政治清明与廉洁为政; 第三,对待腐败问题必须依法处理,对待腐败分子必须依法惩治,实现行政、司法、立法部门的相互独立,不受干涉。保证执纪执法队伍依法独立办案,提高依法治理腐败的能力,言必讲法,行必依法,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运用法律武器同腐败现象做坚持不懈的斗争。

再次,对于党员干部一定要加强思想教育,把反腐倡廉的思想深入宣传,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治思想教育,深入宣传,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要宣传党反腐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和工作思路,宣传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引导党员干部学习党和国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基础性法律和党内法规,认识到党和国家在反腐工作上的力度和决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责任感,使得反腐的法制观念深入党员干部心中,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信念。

最后,对于腐败分子要加大惩处力度,严格追究腐败现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加强对反腐工作的立法司法建设,通过立法的明文规定,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使得反腐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体现党和国家对于腐败行为的“零容忍”和打击决心。保证司法独立,使得执纪执法队伍在办案过程中保持独立性,不受外在因素的干涉,使腐败分子失去“保护伞”而难逃法律的制裁。从而做到“有腐必惩,惩腐必严”。

综上所述,想要逐步清楚腐败贪污的现象,取得反腐倡廉工作的最终胜利,一定要完善法制建设。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关系党和国家乃至民族大业的长期性系统工程,只有将反腐倡廉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才能形成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铲除腐败行为生存的空间和土壤。随着党和国家对反腐工作的逐步重视,必将会为反腐倡廉的法制建设提供良好的政治保障和社会环境。我们应在“三个代表”伟大思想的指引下,大力开展科学立法、独立司法、法制监督、普法宣传等法制建设工作,沿着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不断前进,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相信,党和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的不断努力,会逐步清除贪污腐败现象,最终取得反腐倡廉工作的胜利。

参考文献

[1]蒋周明. 腐败探源与反腐败研究[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2]罗忠敏. 腐败成因与防治对策[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总结

我们都知道,法律硕士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科,对该专业同学的专业技能要求非常严格,因此我们在写法律硕士论文的时候,一定要使用专业术语,对于法律的运用一定要精准,切记不要使用大而全的政治话语,一定要有自己的观点和论据。一篇好的法律硕士论文,文采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会直接影响到评审对于论文的整体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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