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舆论监督与检察权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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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8986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引言

随着当前社会物质条件的不断丰富,民众参与政治活动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舆论以其开放性、广泛性逐渐成为民众参政议政的重要载体。在十六大报告首次把包括舆论监督1在内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范畴后,舆论监督社会运行中的影响力日益扩大,舆论监督的范围也随之不断延伸,舆论从最初时主要对政府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发展到当前对行政行为和司法活动的广泛监督,从以往着重于对司法活动中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发展到目前对包括法院审判活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在内的几乎所有司法活动的监督,舆论监督已逐渐发展成为民众对公权力运行的最为重要的监督途径。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其正反两面性,随着影响力的不断扩大,舆论监督逐渐在一些个案中扮演起反面角色,利用自身的重大影响力不当干预公权力的运行,这种不当干预不仅影响着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也影响着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作为我国重要的司法机关之一,检察机关同样面临着舆论监督的不当干预,而且随着舆论监督影响力的不断扩大,舆论监督对于检察权的不当干预正逐渐挑战着检察权的独立地位,当意识到这一点时,如何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检察权独立的关系,对舆论监督与检察权独立应当如何取舍已成为不得不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不乏检察机关与媒体合作的例子,但检察机关对于是否接受舆论监督始终存在两种声音。一些检察机关对舆论监督抱有一种抗拒心理,将与媒体的合作视为宣传检察机关工作的需要,并非是出于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考虑,这些检察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接受舆论的监督实质上是对检察权独立地位的破坏。也有一些检察机关持相反的观点,认为接受舆论监督并不是对检察权独立地位的挑战,并且将接受舆论监督视为检察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以舆论监督与检察权独立地位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对象,尝试通过权衡检察权接受舆论监督利弊得失的方法,为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处理与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提供借鉴意义。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舆论监督对检察权不当干预的案例

一、梁丽“捡”金案

梁丽“捡”金案是由机场清洁工梁丽在深圳机场“捡”到价值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而引发的一起颇具争议的案件。2008 年 12 月 9 日,机场清洁工梁丽在机场进行清洁工作时将一个放在旅客行李手推车内的小纸箱搬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上,并在下班后带回了自己的住处,旅客在发现自己携带的小纸箱不翼而飞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通过机场监控发现旅客的小纸箱系被梁丽拿走,并于当晚在梁丽住处找到了旅客的小纸箱,遂将梁丽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梁丽拿走的小纸箱内有价值超过 300 万人民币的黄金首饰。2009 年 3 月 12 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向检察机关提起对梁丽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梁丽,之后公安机关以梁丽涉嫌盗窃罪将案件移送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09 年 5 月媒体对梁丽“捡”金案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争论,法律界的著名学者和网民纷纷在网上针对梁丽的行为是“偷”还是“捡”、梁丽是否构成盗窃罪等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当深州市宝安区检察院正在对梁丽案审查起诉时,媒体却在对案件进行的宣传、报道中几乎一面倒的宣扬梁丽本人单方面的辩解,大量刊登部分专家、资深评论员依据梁丽的辩解所做出的梁丽无罪的观点,并通过对梁丽生活经历的报道在民众面前营造了一个“命运多舛”的梁丽的形象,使梁丽得到了很多民众的同情与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众对本案的观感。受媒体宣传、报道的影响,舆论由原本对案件的讨论转而开始呼吁检察机关尽快释放梁丽。受舆论的影响,2009年 9 月 10 日检察机关决定对梁丽由逮捕转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月 25 日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撤销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决定不对梁丽提起公诉,同时认定梁丽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是否起诉梁丽应由被害单位决定。随着被害单位做出了不会追究梁丽责任的回应,梁丽“捡”金案似乎到此终结,然而从检察机关事后披露的梁丽“捡”金案中涉案纸箱所在位置、被害人离开与梁丽拿走纸箱的时间间隔等几个关键事实来看,梁丽的辩解显然是在说谎。由此看来,检察机关所做出的梁丽构成盗窃罪证据不足的结论实是有法律对舆论让步之嫌。

二、周久耕受贿案

周久耕受贿案是由网民“人肉搜索”2而引发的一起案件。周久耕原为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2008 年 12 月,周久耕因对媒体发表“将查处低于成本价卖房的开发商”的不当言论,被部分愤怒的网民“人肉搜索”,曝出其抽 1500元一条的天价香烟、戴名表、开名车等问题,引起社会舆论极大关注。网民所曝出的上述问题引起了南京市纪委的注意,2008 年 12 月 28 日,南京市江宁区委免去周久耕的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职务。2009 年 3 月 20 日,南京市纪委、市监察局宣布,因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给予周久耕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2009 年 10 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周久耕有期徒刑 11 年。在检察机关对周久耕涉嫌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的过程中,网民因不满检察机关迟迟不对周久耕做出处理决定,遂在网络上通过人肉搜索等方式自行对周久耕的经济问题进行“侦查”,并在网络和媒体上将“侦查”的结果广为公布,不可否认的是,网民在网络上对周久耕的“侦查”活动为检察机关在现实中对周久耕的侦查工作提供了不少线索.

第二章 接受舆论监督与检察权独立的悖论 ................ 8

第一节 检察权的独立地位何在 ................ 8

第二节 舆论监督缺位的检察权之忧 ................ 9

第三节 检察权被舆论监督不当干预会失去什么 ................ 10

第四节 舆论监督与检察权的两难处境 ................ 11

第三章 检察权独立的“他山之石”对比 ................ 13

第一节 美国 ..................13

第二节 英国 ................ 16

第三节 德国 ................ 18

第四节 俄罗斯 ................ 20

第四章 检察权是否应受舆论监督 ................ 21

第一节 检察权接受舆论监督利弊权衡 ................ 21

第二节 检察权不接受舆论监督利弊权衡 ................ 24

第三节 结论 ................ 26

结 语

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绝对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早已成为共识,任何权力都不应是绝对的,只有在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下,才能确保权力的廉洁性。检察权作为我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权,其设立的初衷正是在于监督和制约其他权力的运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权力的廉洁性,然而检察权也是一种权力,也同样应当处于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之下。在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检察权实质上处于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的境遇,从而引发了许多人关于“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忧虑,长此以往,即使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也不免有滋生腐败之虞,但是宪法赋予检察权的独立地位决定了绝大多数的权力都无法扮演监督检察权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舆论监督成为了当前的最佳选择。舆论监督是人民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在我国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检察权接受舆论监督实质上就是接受权力所有者的监督,这是应有之意。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检察权接受舆论监督也同样如此,舆论监督对检察权的不当干预是检察权在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舆论监督对检察权的不当干预直接挑战着检察权的独立地位,而检察权的独立地位又是检察权确保公正性的基础,必须尽可能减少舆论监督不当干预对检察权独立地位的挑战,以避免检察权的公正性受到动摇。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明确检察权接受舆论监督的边界,并在舆论监督和检察权之间设立界碑,或许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答案。

参考文献

【1】 郭卫华主编:《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2】 【美】安东尼·刘易斯:《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徐爽译,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3】 尤光付:《中外监督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 2011 年版

【4】 周甲禄:《舆论监督权论》,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

【5】 许新芝、罗朋、李清霞:《舆论监督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9 年版

【6】 何家弘主编:《中外司法体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

【7】 樊崇义、吴宏耀、钟松志主编:《域外检察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8】 邵建东主编:《德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

【9】 张鸿巍:《美国检察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 2011 年版

【10】 陈欣新:《表达自由的法律保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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