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与民主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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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9004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引言

计算机互联网是如今社会信息传播的主要工具和主要渠道,并且信息的传播渠道也表现为由“个人到公众再到个人”,在这种渠道下,人们更大程度上获得了创造舆论、主导舆论的机会。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传统媒体、平台在实际中往往代表少数派的声音,很难帮助人民大众行使监督权。因此,互联网为舆论监督创造了非常良好的环境和平台。本文以此为背景,从中美相关立法中进行比较研究,旨在讨论网民行使监督权对于政府行政工作的积极作用,进一步阐述充分认识、利用互联网民主舆论监督作用的观点和方法。

一、互联网与民主舆论监督

(一)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

互联网最早形成于1969年,是美国国防部在ARPA (阿帕网,美国国防部研究计划署)制定的协定下将美国互联网西南部的大学UCLA(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肌分校)、StanfordResearchlnstitute(史坦福大学研究学院)、UCSB(加利福尼亚大学)和LlniversityofUtah(犹他州大学)的四台主要的计算机连接起来,形成了最初的互联网络。这个项目由剑桥大学的BBN和MA执行,在1969年12月幵始正式联机。1970年6月,MIT (麻省理工学院)、Harvard(哈佛大学)、BBN 和 SystemsDevelopmentCorpinSantaMonica(加州圣达莫尼卡系统发展公司)加入到这个互联网络中来,到1972年1月,StanforcK史坦福大学)、MIT' sLincolnLabs(麻省理工学院的林肯实验室)、Carnegie-Mellon(卡内基梅隆大学)和Case-WesternReserveU加入进来,接下来的几个月内,NASA/Ames (国家航空和宇宙航行局)、Mitre、Burroughs、RAND (兰德公司)和theUoflllinois (伊利诺利州大学)等更多的車位加入进来,这个互联规模在逐步扩大。至1983年,美国国防部将阿帕网分为军网和民网,并渐渐扩大为今天的互联网。

1994年,我国获准加入互联网,并在同年的5月完成了供互联网连接的全部基础工作。1995年,张树新创立了首家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瀛海威”,这代表着老百姓开始进入互联网。2002年第二季度,搜狐公司率先宣布盈利,这个宣布意味着我国互联网发展的春天已经到来。2012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了《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称: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我国的网民数量己达到5. 13亿,2011年当前新增网民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较去年同期提升了 4个百分点,已达38.3%,与前几年相比可以看出,中国网民的整体规模增长幵始进入平台期⑴。报告还指出,网民于互联网中交流和沟通的方式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方面,传统的、即时性较差的交流沟通类应用则出现了一些下滑:如电子邮件使用率从2010年的54. 6%降至47. 9%,论坛/BBS则由32. 4%降至28. 2%,博客和个人空间从64. 4%降至62. 1%。另一方而,微博、SNS平台、即时聊天软件如腾讯QQ等快速崛起,目前仅微博就有将近半数网民在使用,使用比例高达48. 7%。⑴这些现象都说明了网民对于即时信息快速获取、反馈存在较高的需求。如今我国互联网环境日趋完善,网民的网络知识和技术也逐渐提高,随着这种日新月异的变化和发展,互联网应用类型的进化和变革,网络信息技术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信息传播渠道,形成了多中心、幵放式、交互性的信息传播渠道,真正实现了信息的大范围和低成本。网民对于互联网职能的期望和需求已经从生活娱乐领域向社会经济领域逐渐渗透,与传统政治参与相比,在互联网环境下公民可以低成本的在网络上选择信息和表达利益诉求,有着全民化的极高的“易用性”和“便利性”。2009年两会拉幵帷幕之前。其中“强国E两会”是为网民量身定制的大型互动专区,该专区集“发表提案”、“投票联署”、“拍砖评论”、“互动调查”等多功能于一身,成为了网民关注两会、建言交流的重要场所。专区在推出不到两天时间内,己有近万名网民注册了 “E两会”会员证,累计发布各类提案数百条。现今,中国的网民円益成熟,他们希望并且乐于用更为便捷的方式、更加快速的形式行使自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他们选择通过对网络信息的传播、验证、评价、表达来表现自己所见、所想、所闻。种种现象表明,互联网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创造了休闲的环境和娱乐的空间,更拓宽了公民参政、议政的途径,使公民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国内外的大事、了解政府行政工作,进一步监督政府工作来保障自己的民主权利。

(二)互联网的民主监督现状

1.互联网民主舆论监督的主体

我国互联网民主舆论监督的主体是规模已经突破5亿的网民。从构成主体的年龄方面来看,过去五年内10-29岁人群互联网的使用率保持高速增长,目前已接近高位,未来在这一人群的提升空间相对有限;50岁以上人群的互联网使用率变化幅度很小,趋于平衡;而30-39岁人群的互联网使用率逐步攀升,且还有一定增长空间,将成为下一阶段网民增长的主要群体。从构成主体的学历方面分析,大专及以上学历人群中;TL联网使用率在2011年高达96.1%,目前基本饱和;而过去五年内高中学历人群的渗透率增长最为明显,2011年网民比重也已经超过九成,达到90. 9%;而在小学及以下学历人群中,互联网渗透率增长始终缓慢可见,在过去的几年助推网民规模快速增长的几类人群中,互联网普及率已即将触顶,同时,由于其他年龄段和其他教育水平的人群对互联网的接受速度很难达到年轻和高学历群体的水平,因此,未来中国网民整体规模的增长会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平台期。

二、我国互联网的民主监督立法 ..............9

(一)我国互联网的民主监督法律环境的特点 ..............12

(二)我国互联网民主监督的法律依据 .............. 15

三、美国互联网的民主监督立法 ..............16

(一)美国互联网相关法律体系的特点 ..............19

(二)美国互联网民主监督相关法律内容.............. 21

四、中美互联网民主舆论监督立法比较研究..............22

(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发展程度不同..............25

(二)被监督客体信息公开范围明确度不同..............27

(三)信息公幵法适用的范围不同 ..............31

(四)对于发布舆论主体个人隐私权的维护程度不同..............33

结语

综上所述,就我国对互联网民主监督的利用程度以及立法完善程度上来讲,仍然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和阻碍。首先是监督主体获取监督客体的信息渠道不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举措,而信息公开的最好平台就是各级政府网站,因为老百姓无法全面参与到政府的日常工作中,所以只有通过网络才能够更加及时、全面和直接地了解到政府信息。但现实中,互联网民主舆论监督却遇到了阻碍,“各级政府网站建设得怎样了?各种政务信息能否及时、公幵披露?老百姓对政府网站有什么要求? ”渠道不通畅是能否真正达到监督的效果很重要的问题,而公民对于这样的权利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权威机构的帮助,一切的监督权似乎都像是空谈。

公民的监督权虽然在宪法中有所体现,政府政务公开也有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和体现,但是互联网作为新兴的舆论平台,公民在这个平台上的虚拟行为产生的实际权力却得不到明确的保护。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应该细致明确的表明政府信息公丌的范围以及民众行使监督权的范围和获得信息的各种渠道和方法,即制定信息公开法,明确政府信息公幵的范围,尤其是对于网络平台进行监督对象的信息公丌规范进行明确的规定。现有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层级较低,执行时会受到很多上位法的限制,而法律所调整的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在使用上适于所有国家机关,而且当与其他法律产生矛盾、冲突时会更为容易协调和选择。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公民应有的获得政府信息的基本权利,不仅能够增加公民的主人翁意识,更为有利的是可以推广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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