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新闻采访权理论中几个争论的问题
第一节采访权是权力还是权利
第二节新闻采访权的价值取向
从各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条文看,新闻工作者权利的价值取向有多种,其中以人权派、民主自由派两种价值取向最具代表性:一种为人权派,他们认为,尊重受众就是尊重人权,自由地获取信息、发表言论是最基本的人权。而记者从事职业的权利义务正是源自于公众的这种人权,最大限度地满足大众自由获得事实、自由发表观点的基本人权需要是新闻业至高无上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满足大众的这种需要是记者的首要责任,记者等新闻工作者天然地拥有这种权利,任何个人、组织都不能阻止他们履行其职责。记者有权利为获得、传播新闻事实的自由而斗争。因此,新闻工作者,无论是记者、编辑还是出版者,似乎成为人权斗士或维护人权的斗士。瑞士、西班牙、白俄罗斯等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就是根据这种理论依据来界定记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国、俄罗斯、英国等十几个欧洲国家,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斯里兰卡等几个亚洲国家,以及南非、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没有明确其新闻采访报道权利的理论渊源或法律依据。我认为,无论是人权派、民主自由派还是混合派,对新闻采访权的价值取向的表述都过于抽象而不具体。
第二章一新闻采访权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第一节新闻采访权的立法现状分析
一、采访权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采访权法有作为一项授权性规范在法律上加以规定。但是,采访自由可以从《宪法扮的言论出版自由中延伸出来.包括批评自由、通讯自由等。新闻工作者是公民,他们和他们所在的媒介单位的工作是服务并从属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是为了满足公民的表达权和知情权才拥有采访自由的权利的。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300多项法律,国务院公布丁00多项行政法规中,不少内容与新闻采访有关。
第一种,法律对我国社会中普遍性社会关系的规定。《宪法》和基本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当然适用于新闻活动。拿新厦媒介同公民之间的关系来说,新闻媒介不是国家机关.同公民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公民的社会角色无论是受众、作者还是采访报道对象,同新闻媒介之间只能是平等民事关系,这种关系的特征,《民法通则》早有原则规定。
第二种,法律对特定社会主体的权利或者义务的规定,新闻媒介作为其相对方面,就承担了相应的义务或享有了相应的权利。例如法律关于公民人身权的规定,新闻媒介就承担着采访时不得侵害的义务,若有侵害(例如名誉权),会受到法律制裁。法律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是对审判机关的义务性规范,对于新闻媒介则成为采访报道的授权性规范。
二、第四媒体采访权的立法现状
第四媒体是指新闻单位网站以及从事新闻登载的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目前,我国约有60%到70%的网民表示最喜爱的网络信息是新闻。为了适应网民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要大力发展网络新闻传播,摆放在他们面前的一个首要问题是:互联网能否自由搜集新闻信息,即是否拥有采访权的问题。
第二节立法中的不足
《宪法》与政策规章之间不无矛盾,表现在《宪法》有关新闻传播活动规定的进步性与党和政府的政策规章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以及对新闻传播活动主体的义务性规范完备而授权性规范馈乏的矛盾。中国现行新闻法规强调新闻事业要坚持党性原则,以正面报道为主、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要考虑内外影响,注意社会效果。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新闻事业被纳入宣传机构之列,新闻自由受到诸多限制:这种矛盾现状的直接后果是宪法被束之高阁,而以权代法盛行,政策规章大行其道,控制新闻传播。
一、禁止性规范要远远大于授权性规范
在法治国家,应当依法强调、保护采访自三权。没有采访自由权,新闻界就很难获得发生情况的信息。任意剥夺、限制媒体的采访自由权,不仅影响到新闻界,也会影响到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对新闻媒体的采访给予法律保障。目前舆论监督的现状不是“自由”过甚,而是“限制”过多。我国对采访权行为进行禁止性规范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公民的人格权有关的限制性规定,另一方面涉及到国家安全、秘密等禁止规定。
二、采访权遭到侵害时,缺乏有效的专门法律进行救济
记者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势必发生冲突。对于采访活动的非法千预、阻碍,往往会造成限制记者人身自由、伤害记者身体、损坏采访器材等后果。制裁这类非法侵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实践中,一般适用人身权法,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法律救济。从大量的新闻采访被侵犯的案例看出,新闻采访权的法律保障是不完善的,记者采访权遭到侵害时,记者只能提出人身权的保护,导致新闻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无故遭到阻挠、封杀。在记者人身权的保护中,只有情节严重者才适用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然而这种条款是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一般保护条款36。我认为,新闻采访权不是一般意义的个体权利,而是一种社会权利,是个体权利的集合体,与私权利有所不同,不能采用私权利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无锡日报》以采访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最后被法院驳回,原因是对采访权无法适用私权利的救济手段进行保护。
第二章新闻采访权立法中的几个问题...........16
第一节新闻采访权的立法现状分析...........16
一、采访权的立法现状...........16
二、第四媒体采访权的立法现状...........17
第二节立法中的不足...........18
第三章新闻采访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28
第一节新闻采访权与人格权的关系...........29
一、新闻采访权与人格权的冲突...........29
二、新闻采访权与人格权的平衡...........32
第四章新闻采访权实践中的几个问题...........39
第一节观念滞后...........39
第二节地方保护主义对新闻采访权的阻挠...........40
第三节记者滥用采访权...........43
结论
法国的记者职业规则明文规定:记者不能把自己等同于警察,还有一些国家的职业道德规范规定记者要同情报人员划清界限等:因此,新闻记者应严格按照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来要求自己,采访行为要符合自己的职业道德规范,只有这样,新闻记者才能更好行使采访权利,充分实现公众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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