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新闻评论侵权的方法与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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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9232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导 言

我们之所以对研究新闻评论侵权问题具有兴趣,是因为新闻评论侵权涉及到新闻法与侵权法两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是对民事主体权利保护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两方面的问题。因此,研究新闻评论侵权,实际上就是在新闻自由与权利保护之间,斟酌寻求两个利益冲突的最佳平衡点。如果能妥善处理这一问题,既保护了媒体和评论者的言论自由权利,同时也保障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之相反,如果处理不佳,就可能两面受损。


第一章 新闻评论侵权概述


第一节 新闻侵权的概念

一、侵权与新闻的概念

如果说法律是衡量公平正义的天平的话,那权利与义务就是分置于天平两端的量盘。而放置在量盘之上的一个个砝码,就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种种缘由。当然,如果天平发生倾斜,往往意味着过度的规制或是过度的行使了权利。前者是学者、立法者应该考量的问题,而后者就是侵权。新闻评论侵权作为现代社会常见的侵权模式之一,随着近代新闻行为同时产生同时发展。直至如今信息爆炸的多媒体信息传播时代,其能量也愈发强大,引起的关注日益增多。但探其本源,与传统理论中的侵权行为,并不存在本质属性上的区别。我们要理解本文所讨论的新闻评论侵权行为,首先就要将置于其上的种种上位概念进行梳理。首先,我们要弄清传统理论中所指的一般侵权行为是什么概念,王利明与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行为就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1由此不难看出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及客观行为模式范围广泛。而主观方面可以源自于过错与法定两种不同的事由。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权利,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已经有了明确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另一个需要厘清的概念就是新闻。陆定一认为:“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细化来说,“新闻是经由新闻传播媒介传播的为广大群众所关心的新近发生的事实或情况的信息。新闻的特征是真实、有新意且经过新闻媒介传播。

二、新闻侵权的概念

分析和理解了侵权与新闻两大基础概念,可以对我们接下来讨论的新闻侵权的概念产生比较直观的了解。显然,新闻侵权并不仅仅是大多数人认为的以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为主体的法律纠纷,这只是广义上的新闻侵权。而具有研究价值的新闻侵权,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涉及的关于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等人格权的侵权案件。在法学界,不乏专家学者对新闻侵权这一概念给出界定。王利明认为“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定期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单位的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了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价,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的生活和尊严的违法行为。”顾理平认为:“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孙旭培认为:“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

第二节 新闻评论侵权行为概述


新闻评论侵权行为,当然的属于新闻侵权行为范畴。但我们应该在新闻侵权行为中界定出新闻评论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在各类新闻侵权案件中,新闻评论侵权案件由于直接关涉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因而具有特殊的研究价值。首先还是让我们确定一下新闻评论的概念,根据《新闻学大辞典》的定义,“新闻评论是结合新近发生的重要的新闻事实,针对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存在的实际问题和思想问题,通过新闻媒介所发表的一种具有政治倾向的,以广大读者为对象的论说性文体,它是新闻宣传的旗帜和灵魂。”1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新闻评论是隶属于新闻范畴,但又不等同于传统新闻的特有形式。除了具有传统新闻及时性与真实性的特点外,更结合了评论者本人对新闻事件的观点、意见。这种说明性的文章,往往带有明确的喜恶倾向与善恶评价,对读者阅读后产生的社会评价有着引导性的作用。更由于其依托传统新闻媒体的背景,增加了读者对其公正性、权威性的信赖期待。


第二章 本文统计、研究的方法与整体情况

第一节 样本案例的来源与选择

一、样本案例的来源

所谓新闻评论,是社会各界对新近发生的新闻事件所发表的言论的总称。新闻评论需要通过流通产生其社会效果,而其流通所依附的载体,就是我们所说的新闻传播媒体。面向大众传播信息符号的物质实体,我们可以称为大众传播媒体,它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书籍等。18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现代网络传播也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媒体之一。

二、统计数据的局限性

当然,本文所统计的案例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在于案例来源的局限性,本文所选案例的主要来源来自网络及一些学术专著中讨论引用的案例,而实际发生的案例许多是无法从中收集到的。其次,新闻评论案例数量的不断增多。据不完全统计,仅 1988 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新闻侵权诉讼案件就多达 200多起。在第一次新闻侵权诉讼 10 年后的 1996 年,全国新闻侵权案例已超过 1000起,到 2004 年 6 月底,全国各地发生的新闻侵权诉讼案件达三千多件;19再者,中国法院虽然实行司法公开、审判公开的制度。很多地区的高院都在网站上公开其判决书,但基层法院的判决书仅有少部分在网上公开可查。所以通过大众渠道想查阅具体材料就无从着手。

第二节 新闻评论侵权 72 起案例的统计结果

一、各项统计的结果

根据案例统计框架,以 72 起评论侵权案例作为分析样本,笔者进行了一系列统计,统计结果如下:

1.在 620 起新闻侵权案例中,评论侵权案例所占比例为 11.6%
2.72 起评论侵权案例,法院最后均以名誉权纠纷为由立案、审理。

3.72 起评论侵权案例,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审理的为 23 例,占 32%;在被告住所地起诉的审理的 12 例,占 17%;在原被告共同住所地起诉审理的 28 例,占40%;而其他情况(比如在媒体发行范围的原被告住所地之外的某个第三方地点起诉,或者指定和原被告双方均无关系的第三方法院管辖审理,或者少数不明晰的)的 9 例,占 12%。

4.原告为自然人的 46 例,占 63.8%;原告为法人的 21 例,占 29.1%;自然人、法人作为共同原告的 5 例,占 6.9%。

二、对统计结果的分析及结论

对上述统计结果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新闻评论侵权案件在法院审理的新闻侵权案件中所占比例超过十分之一,是新闻侵权案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类型。

第二,评论侵权案件所侵犯的客体权利,绝大多数是人格权之中的名誉权。
第三,评论侵权案件中,原告以自然人为主,被告以媒体为主,在被诉媒体中报社占绝大多数。

第四,涉诉评论体裁具有多样性,其中新闻评论为数最多,其次是文艺评论,二者之和差不多达到了涉诉评论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从比例上看,法院最终认定构成侵权的评论侵权案件与不构成侵权的评论侵权案件数量大体相当,前者数量略高于后者。

第二章 本文统计、研究的方法与整体情况...........12

第一节 样本案例的来源与选择............12

一、样本案例的来源............12

二、统计数据的局限性...........13

第三章 新闻评论侵权所面对的问题...........18

第一节 传统新闻侵权与评论侵权普遍面对的问题...........18

一、案件平均结案时间长...........18

第四章 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构想...........26

第一节 现阶段新闻评论侵权的预防...........26

一、提高新闻编辑、评论作者的法律整体意识水平...........26

二、明确新闻评论的“角色定位”...........27

结论

这种具体区分意见表达与事实陈述的抗辩理由对于公民表达自由权利的实现,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首先,它对个人的社会评价给予看应有的尊重。公正评论与诽谤行为并不冲突,它不涉及对事实的陈述,不妨碍一个人通过诚实的行为获得自己应有的社会评价。其次,该抗辩理由在涉及公共利益问题事务上给公民以充分的发言权。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等:《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

2. 蔡铭泽:《新闻学概论新编》,暨南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3.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5 年版。

4. 顾理平:《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中央广播电视出版社 2001 年版。

5. 孙旭培:《新闻侵权与诉讼》,人民日报出版社 1994 年版。

6. 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9 年版。

7. 黄瑚:《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版。

8. 曹瑞林:《新闻法制学》,解放军出版社 1998 年版。

9. 董炳和:《新闻侵权与赔偿》,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10. 丁法章:《新闻评论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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