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的基础
第一节 基础性概念定义
一、未成年人概念
未成年人应是一个完整系统的概念,明确未成年人的概念对研究罪错未成年人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未成年人概念的确定有利于实证研究和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完备化,也有利于罪错未成年人概念的确定和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的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1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2,从以上规定来看应我们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称为未成年人。
二、罪错未成年人概念
罪错未成年人是为了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以及为了未成年司法制度研究的便利性而确定的一个非正式法律概念,因此在研究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罪”未成年人和“错”未成年人。
“罪”未成年人应当包括犯罪并且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和犯罪未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且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已满 12 周岁不满14 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未成年人、14 周岁不满 16周岁实施刑法规定的八种罪行的犯罪未成年人3、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未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 14 到 16 周岁(不包括16 周岁)实施八种罪行之外其他犯罪的未成年人、未满 14 周岁但实施了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犯罪构成要件的未成年人。
“错”未成年人主要指实施了其他违背社会公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尚不构成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这些行为主要规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28 条4的不良行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38 条5的严重不良行为。所以,将以上两类未成年人统称为罪错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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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的理论基础
一、法律基础
当前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行为有较为完备的分类体系,例如我国《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未成年人行为划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根据刑事犯罪的标准来划分,严重不良行为的划分标准是违法但不构成犯罪,不良行为主要看是否违背了社会公德,分类后的具体行为也分别对应有不同的处遇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进行处罚时要年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予实际执行拘留处罚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也有分级处遇的倾向,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了讯问和审判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这三个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未成年犯罪行为的一种分级,对研究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心理学基础
认知神经科学家通过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的大脑认知和成年人的大脑认知存在很大差异,虽然未成年人的感知能力和成年人的没有多大区别但是认知能力却有很大的区别。1例如,未成年人由于受年龄的限制,他们在推理问题和决策事项时往往成熟得很晚,与成年人存在很大的差异。这是因为,一方面认知能力受到大脑结构和年龄的限制,另一方面,认知能力和大脑的发展往往呈现正相关性,也就是大脑发展得越成熟则认知能力也会原来越成熟,慢慢变得专业化。
从对未成年人大脑和认知能力等相关的研究来看,未成年人的心理与成年人的生理存在诸多的不同点。首先,由于未成年人的决策能力和判断能力有限,并且容易受到情绪波动的影响,所以未成年人在进行决策时往往会存在一定的残缺。其次,由于未成年人身心的不成熟和认知能力水平受限等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容易对不良环境和不良人士产生敏感。也正因为这样未成年人更容易产生一些偏激行为,渴望融入他人的迫切愿望以及一些攀比心理促使未成年人更容易被不良因素所折服,从而产生罪错行为。最后,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发育的特征使得在此阶段最终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尚未形成,在未成年人形成稳定价值观的过程中,未成年人极易产生一些叛逆行为。这项表现在青春期尤为明显,包括他们会实施一些超乎他们年龄段该有的刺激性行为,但是未成年人在实施这些行为的时候更多的是追求一种刺激,他们在本质上也不是完全的道德败坏,所以并不会永久性地实施一些违背道德或者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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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现状分析
第一节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的内容解读
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要严格区分罪错行为的层级体系、划分不同级别,结合其他法律规范,对不同行为施以不同形式的管理和矫治,有的放矢、分级处遇。要想构建分级处遇制度一是要在各部门法之间实现合理衔接,在现实立法的前提下,从罪错未成年人的年龄,罪错行为,以及行为类型出发,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的相关规定,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应对体系。具体而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罪错主体分级
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主体的分级主要是以罪错未成年人的年龄为依据,本文是以 12 岁为界限,对未成年人进行主体上的划分。详情见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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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的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虽然对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有一定完备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处遇过程当中仍旧存在很大的问题,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一、监护人管教流于形式
当前我国法律有关责令管教的条文主要规定在《刑法》第 17 条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2 条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29 条3,第 40 条4也分别对责令管教这一管理措施做了相应规定。纵观以上规定责令监护人管教这一措施的实施主体主要是监护人和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适用的对象主要是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不满 14 周岁违法治安管理的;以及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影响的意义重大,责令管教是实践中应用较多的管理措施,但是很多罪错未成年人产生罪错行为的原因正是由于家庭影响。如果笼统地将罪错未成年人交给父母继续监管教育,倘若父母的受教育程度有限,人生观有问题,他们就不会反思为什么孩子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也就不会在自己身上找问题。相反他们可能会变本加厉谩骂和体罚孩子,这不仅不会起到教育矫正的效果,更会成为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时间催化剂。另一方面法律对监护人管教至何种程度,以何种方式开展管教,具体的管教内容都未作出明确规定,致使父母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则指引,无所适从,久而久之就会存在懈怠心理,以至于到了最后可能会不闻不问,任孩子自由发展。
二、矫治帮教工作不足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55 条1、56 条2、573条规定了矫治帮教工作。但是,从当前的规定来看,矫治帮教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主体主要是监护人、学校、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现有规定只能明确看到帮教措施的适用主体和适用对象,但是以何种方式开展帮教,具体的帮教内容应当包含哪些项目都没有规定,后期的评估管理也是没有谈及。而且这些帮教团体当中一般没有专业的人员,例如心理辅导人员,所以在开展帮教时难免会流于形式,缺乏实质内容上的帮助教育,这与矫治感化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初衷相违背,实际效果也难免会南辕北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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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实证分析.......................18
第一节 罪错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析...........................18
一、 罪错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分析............................18
二、 罪错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分析...............................19
第四章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的域外考察.............................29
第一节 域外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29
一、法国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29
二、德国罪错青年处遇措施..............................30
第五章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的完善建议.........................34
第一节 立法建议...............................34
一、明确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的法律依据............................34
二、加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的法律衔接...........................34
第五章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立法建议
一、明确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完备的少年法体系,实践当中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时名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参照成年人模式进行处理,没有突出“处遇”的含义。由于是参照成年人模式进行处理,所在容易忽略未成年人所独有的特征,不能针对性的进行教育矫治,最终在处遇效果上也看不到实际成效。并且,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对分级处遇制度的明确规定,在实践当中会出现实施主体不明,责任不明,甚至会出现推卸责任的现象。由于模糊性的规定,各部门主体往往也不会进行合力实行该制度,在实践当中分级处遇制度会出现搁置一边的现象。所以,本文认为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对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时的具体程序,处遇机构以及相应的处遇措施进行明确规定,通过立法上的修改来建立起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上的保驾护航。
二、加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的法律衔接
未成年人的管理涉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等多个部门法律,未成年人的管理需要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等活动密切配合,要加快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立法衔接机制,形成高校的衔接规范和约束合力。“而此种法律衔接的设定显然隶属于《立法法》第 8 条1、第 9 条2范围: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因此分级处遇制度的法律衔接问题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规范和约束。”3对各个法律条文中有关未成年人管理的分散性规定进行清理整合,弥补法律规定带来的不足,以及填补法律空白,将罪错未成年人管理的程序进行法定化,例如各项处遇措施做出的主体,分级处遇程序的设定,各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和权限都应该做出清晰明显的规定。通过整合以建立系统完备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罪错行为分级制度、执行制度等,从而为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提供规范方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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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所涉及的因素要远远广于成年人,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而且还涉及教育学问题和心理学问题,由于涉及领域广泛,所以需要更为详细有效的处理方式。分级处遇制度作为一项综合体系,吸收借鉴了跨学科、多领域、对措施的特点,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处置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当中仍然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首先,要牢牢把握当下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坚持宽容和惩罚并举,避免出现偏差。其次,不能盲目借鉴国外经验,要考虑本土化因素,也不可盲目立法,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项制度不可能在一瞬间就将它立法化,在这项制度还没有被立法化之前要根据目前存在的有关罪错未成年人管理的相关制度来优化分级处遇制度,使它逐步成熟。最后,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不能割裂各项制度进行分别研究,分级处遇制度是一项复杂且系统的工程,在全面掌握现实立法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整理出一套合理的法律衔接体系,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的相关规定,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年龄,罪错行为,以及行为类型进行细化处理,建立一套完整的处遇体系。
罪错未成年分级处遇制度的研究也有助于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随着对未成年人心理、犯罪手段、罪错行为年龄的详细考察,就能够实现分别处遇,解决现行未成年人实践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处置更加专业,最大程度起到矫正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