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分析曹某、丁某2与湖南某医院的医疗责任纠纷一案,对医疗责任构成要件、医疗过错理论、因果关系理论进行简要梳理,并重点提出谨慎推定100%过错、完善因果关系推定、发展非诉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等自己的建议。
引言
(一)论文的选题背景
近年来,每当社会发生伤医的社会事件时,总是会引起舆论对医患关系的热议,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社会各界的一致追求。在通往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的道路上,医疗纠纷是一道绕不过去的坎,每年我国有大量的医疗纠纷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大部分的案件通过一审二审的司法程序,医患双方获得了较满意的裁判结果,从而避免了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但是医疗纠纷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之处在于其涉及较强的专业医学知识,患者和法官都处于医学知识信息的相对弱势方,给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医疗损害责任的划定造成一定困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的案件时高度依赖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当鉴定机构无法做出鉴定结论的情形时,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的大小以及如何划定医患双方的责任比例等就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巨大难题。责任比例划定不当往往会导致部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医患双方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均不满意,层层申诉,占据大量司法资源,无法实现及时息讼止争,有效化解医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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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理论意义
医疗侵权的责任认定是在侵权责任基础理论的框架之下构建的,其中核心是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网选取曹某、丁某2与湖南某医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为分析样本,充实和丰富了医疗侵权中过错和因果关系认定及原因力规则的相关理论。
2.应用价值
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网选取曹某、丁某2与湖南某医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为分析样本。该案从2012年初起至2019年年底,历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才使医患双方息讼止争,是一个在医患纠纷中如何划定责任比例的鲜活案例。本文将根据案件事实和四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结合案件焦点进行法律分析,并就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责任的承担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以期为实务中的类似案例处理提供一定借鉴,提高医疗纠纷案件裁判结果的认可度,以实现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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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介绍
(一)案情陈述
患者丁某1,系原告曹某之夫、丁某2之父。2011年6月26日,丁某1因颈部疼痛严重,并伴随手臂疼痛、头痛头昏、左下肢无力等症状,入住被告湖南某医院治疗。丁某1有高血压病史,曾于2010年行结节性甲状腺肿切除术。入院后头颅MRI平扫未见异常,C3/4、C4/5、C5/6椎间盘突出、变性,BP145/90mmHg。2011年7月2日9时至11时50分,被告对丁某1采取“颈椎前路减压植骨内固定术”的治疗措施。手术当晚丁某1出现意外症状,主要表现有咽喉部不适、呼吸困难,面色潮红的症状。被告立即开展抢救,丁某1的症状却加剧发展,面色由潮红变青紫,呼吸从困难到骤停。被告进一步采取了切开气管、上呼吸机的抢救措施,到当晚22时43分丁某1心跳恢复,但是仍然没有恢复自主呼吸。2011年7月3日,丁某1的血压指标显示不稳定、发生器官衰竭症状,又经过一系列不断抢救,到7月11日凌晨3时,丁某1的血压归零,于7月11日4时4分宣告死亡。被告湖南某医院的最后诊断为:多系统器官功能衰竭、颈椎病、高血压I级中危组、右肾结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显示死亡原因为:“脊髓水肿或喉头水肿致呼吸循环衰竭,多系统器官功能衰竭”。就在丁某1死亡的当天,家属方申请了病历封存,同时还委托湖南某鉴定中心对丁某1进行死因鉴定,鉴定结论是:丁某1死亡原因符合颈椎前路减压植骨内固定术后脑出血和多器官功能衰竭,与医院死亡证明书上的记载不同。
丁某1死亡后,近亲属曹某、丁某2作为原告向湖南省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湖南某医院与曹某、丁某2共同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启封病历时医院的工作人员往封存的病历中加插了若干病历资料,患方为此报警,但是无法查清湖南某医院向原封存的病历中插入了什么病历材料。协商一致后,医患双方终于同意以患方已经复印的病历资料作为司法鉴定的送检材料。但是,司法鉴定中心在审查完送检的病历资料后告知法院,双方提交的检材中,缺乏关键性的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出院记录等有关病历材料,不能完整展现全部医疗过程,所以无法做出鉴定,并把检材做了退还处理,之后丁某1家属和医院始终无法就补充提交鉴定资料达成一致,鉴定程序就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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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对本案的裁判结果
本文之所以选择本案例作为论文分析样本,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本案先后历经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审判,穷尽现行司法制度下的所有层级法院审理,还启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案例罕见。本案诉讼程序完整有序,是一个难得的鲜活医疗纠纷诉讼案例,对于法治化处置医疗纠纷中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和启发意义。为清晰完整的呈现该案的诉讼特征,现将四级法院审理中的判决结果分别列举如下。
1.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1在湖南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死亡,医方在死亡证明书上描述的死亡原因与司法鉴定中心对尸体解剖后作出的死因鉴定不一致,因此推断出湖南某医院存在对病情的错误诊断行为,基于错误诊断的后续治疗行为自然会同样存在医疗过错。丁某1死亡后,患者家属和医院申请了病历封存,但是没有制作封存清单,医院后期在病历中加插材料,但是无法查清加插内容,双方对鉴定的送检材料无法协商一致,导致鉴定机构做出退回鉴定申请的处理。一审法院考虑到在封存病历资料时,医患双方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再考虑到患者本身原发疾病同样具有风险,酌情确定湖南某医院在损害后果中占六成过错,对丁某1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丁某1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533174.37元,湖南某医院应当赔偿319904.62元,因患方实际还应付湖南某医院医药费5805.75元(14514.37元×40%),该款应从湖南某医院的应赔数额中扣除。因此,湖南某医院实际还应给付的赔偿款项为314098.87元。判决:湖南某医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曹某、丁某2医疗损害赔偿款314098.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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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13
(一)本案医疗机构的行为符合推定过错情形.......................13
1.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13
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过错推定的理论和法律分析................15
四、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37
(一)区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过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37
(二)医患纠纷中因果关系无法鉴定的法律应对................................38
结语.........................45
四、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一)区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过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本案的医疗机构最终被判决承担100%的医疗损害责任,这在医疗纠纷中是罕见的,由于医疗损害多因一果的特殊性,大部分医患纠纷中医方承担的责任都没有达到100%,笔者发自内心相信,如果本案在客观上启动了鉴定程序,医方的过错参与度要鉴定达到100%是非常困难的。相反,由于本案医方错误行为的性质的严重性以及举证责任分配使然,本案生效判决法官适用符合推定过错的情形和参照行政机关文件精神,使得医方承担责任比例达到罕见100%,符合推定过错情形的行为往往在因果关系上也体现出高参与度,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适用推定过错确定过错行为时应谨慎,还要注意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相区别。
要明白的是,在《民法典》医疗侵权篇中,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认可了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条文规定的三种推定过错情形也只是推定过错,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过错,而绝不是推定过错责任的原则,要承担责任,还要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其他过错责任要件形成归责闭环。过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不相同,法律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原则是过错原则,过错是组成该原则的构成要件,原告要承担过错证明的举证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是一种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发展而来的归责原则,二者在理论上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应用有很大差别,在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应注意区分和适用,否则会破坏医患双方法律拟制的平等地位造成不公正的结果。在过错责任前提下,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适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患者应该承担医疗机构过错行为的举证责任,医方无过错则无责任。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这两种责任形态下,侵权行为方承担较重的责任和举证义务,为防止法官滥用这两项特殊的归责原则,苛以行为方过重的负担,要将其适用于某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否则会严重损害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
法律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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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由于医疗行为本身具有特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于法官来讲认定医疗行为的过错、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是非常棘手的,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为创建和谐医患关系、化解医疗纠纷提供了方法。我国的医疗水平区域之间差异大,优质医疗资源过度集中、患者权利意识强等问题都容易诱发医患矛盾,导致医疗纠纷不断。科学地界定医疗过错,完善因果关系推定的制度,大力发展医疗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对于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的医疗关系、实施大健康战略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分析曹某、丁某2与湖南某医院的医疗责任纠纷一案,对医疗责任构成要件、医疗过错理论、因果关系理论进行简要梳理,并重点提出谨慎推定100%过错、完善因果关系推定、发展非诉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等自己的建议。然而由于笔者知识和经验的局限性,上述论述难免带有主观臆断性甚至有失偏颇,“苟日新,日日新”,还需不断加强学习以便进一步提升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