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认为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加强对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重要方式,旨在通过刑事诉讼的不起诉激励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价值。
一、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概述
(一)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内涵
“合规”一词来源于英文中的“Compliance”,意即合乎规定。该词最早被应用于银行业,指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①由于世界范围内金融危机的频繁发生和企业犯罪的普遍增加,“合规”理念不再仅局限于银行业,而是扩展至金融业和企业。“合规”理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逐渐席卷全球,我国也出现了“合规”这个概念,与其他国家相同,我国的合规建设也是源于银行业,发展于金融业和企业。近年我国逐步开始了对企业合规的探索,合规相关法规相继出台,合规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合规计划制定成为企业的重点工作。
法律论文参考
国务院国资委于 2018 年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指引第二条对“合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企业及其员工的日常经营管理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换言之,合规规范的范围很广,既要求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又要求企业遵从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该企业所在行业的规范。合规主要包括刑事合规、行政合规以及民商事合规,其中刑事合规是最核心的部分。刑事合规适用于单位犯罪,在立法上,我国对单位犯罪一般有正向激励和反向惩治两种手段,刑事合规的正向激励包括实体激励和程序激励,不起诉便属于程序激励措施。
1. 刑事合规及其基本特征
刑事合规这个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学者托马斯·罗什提出的,他将各种不同的合规概念进行了分类,通过分析这些合规概念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刑事合规这个概念,刑事合规是一种确保公司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刑事规范的措施的集合,所有客观上事前必要的或者事后被刑法认可的规范性、制度性以及技术性的属于某一组织的措施,都被限定在刑事合规范围内,这些措施的相对人包括组织的成员、商业合作者以及国家,刑事合规的的目的是降低企业刑事风险、避免刑事责任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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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合规不起诉的起源与发展
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源于美国,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该制度已经逐渐被世界各国所移植,形成了各国各具特色的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由于各国法律文化背景不同,该制度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名称,最普遍的名称是“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一般称之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或者“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
1.刑事合规不起诉的起源
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起源于上世纪 90 年代的美国,其前身为“审前转处协议”(Pre-Trialpersion Agreement),该制度最初出现在芝加哥少年法庭,用于处理犯罪行为轻微的未成年人。审前转处,指被告方可以选择与检察官达成协议,检察官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对被告提起公诉,被告方则承诺在该期限内履行自认罪行、配合调查等义务。这个一定的期限被称为考验期,考验期结束后,被告人经检察官审核合格的则被认定无罪。1990 年,美国司法部出台《联邦检察官手册》,手册对审前转处协议的适用做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1991 年,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颁布了《组织量刑指南》(FSGO),将审前转处与企业犯罪相结合,其规定对于发现和预防犯罪行为的公司,可以减轻对其的刑事处罚。①该指南一方面通过对涉案企业处以罚金以及对制定合规计划的企业给予奖励,有效预防了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鼓励企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工作,根据企业的配合度降低对该企业的罚金,有效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②自此,审前转处协议越来越多的适用到企业犯罪案件中,尤其是适用于商业贿赂、金融欺诈、洗钱等案件。2001 年,美国安然事件爆发,安然公司承认存在财务舞弊。受安然公司破产影响,投资者损失惨重,美国股市甚至全球股市大幅下跌,大批关联企业接连破产,美国银行界也损失惨重。此后,安然公司财务服务提供方安达信公司、美国第二大长途电话公司世界通信公司以及施乐公司等一批企业也均承认财务造假,接连破产。由于财务造假行为,这些企业不仅使自身付出破产的代价,更使社会遭受惨重影响,大批企业员工失业,投资者失去信心,破坏了社会安定,损害了资本市场秩序。这些事件使美国司法机关开始思考,究竟采取怎样的起诉方式,才能避免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一系列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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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入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一)引入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
1.现行单位犯罪处罚制度存在弊端
近年来,我国企业犯罪数量呈高速增长趋势。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公布的历年《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显示,2015 年全国企业家犯罪案件总数为 793 件,2016 年为 1458 件,2017 年为 2319 件,2018 年为 2222 件,2019 年为 2678件,2020 年为 2602 件。①该报告指出,“企业家犯罪”即企业家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所犯的罪,不包括其个人实施的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故可以把该报告中的“企业家犯罪”看作“单位犯罪”。该报告显示的近 5 年我国单位犯罪的数据,既揭示了我国单位犯罪数量大量增加的趋势,同时也反应出我国现有单位犯罪追责体系处罚制度无法有效预防企业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对单位犯罪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制度,“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我国单位犯罪处罚制度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这种处罚制度存在弊端,既不利于预防企业犯罪,也不利于有效惩治犯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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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入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可行性
1.不起诉制度的可扩展性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制度供给
2012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被限制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以及侵犯财产罪,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监督考察。在正式确立该制度前,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已经开展了将近二十年的附条件不起诉实践工作,实践表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能维护家庭和谐、维持社会和谐,又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2020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 3.3 万人,对罪行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附条件不起诉 1.1 万人,占办结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 21%,同比增加 8.3 个百分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效果显著。
前文已述,刑事合规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有类似之处,两者均为对满足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企业,设定一定期限考验期,在其经检察机关考验合格后,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虽然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但其多年的司法实践为刑事合规不起诉提供了构建土壤,并且美国最初的暂缓起诉制度仅适用于青少年犯罪案件,这与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理念上具有相似之处。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域外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理念和基本程序相契合,故我国构建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时,可以参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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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域外考察及借鉴·····························28
(一)域外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基本模式····························· 28
1.暂缓起诉协议与不起诉协议并行适用的“二元制”模式·······························28
2.仅适用暂缓起诉协议的“一元制”模式·······························29
四、我国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制度构建··························· 36
(一)完善刑事实体法律体系························ 36
1.准确界定单位犯罪······································· 36
2.加大单位犯罪处罚力度························· 37
结语································42
四、我国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制度构建
(一)完善刑事实体法律体系
前文已述,我国现行刑事实体法中,单位犯罪处罚制度存在弊端,既不利于惩治企业犯罪,也不利于预防企业犯罪,故要对其加以完善,刑事实体法律体系的完善是构建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基础。
1.准确界定单位犯罪
我国目前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区分较为模糊,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单位犯罪罪名较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以由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罪名有 146 条,只占全部 469条罪名的约三分之一,但是随着科技发展,越来越多新型互联网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应运而生,单位也是这些新型犯罪的实施主体,但由于刑事实体法的滞后性,只能将作为企业直接负责人的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二是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混同,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将单位意志与自然人意志进行区分,如果误将单位意志界定为自然人意志,就会使企业逃脱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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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应对刑法进行完善,以准确界定单位犯罪:一是增设单位犯罪的罪名,将适用单位犯罪的罪名范围扩大化;二是完善单位犯罪的主观认定,如果单位负责人以及行为实施人的行为合规,就将犯罪主体界定为单位,反之,如果企业已经制定内部行为规范准则,那么犯罪行为实施者的违规行为将被界定为自然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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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为了克制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的弊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推动社会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我国一直在进行司法制度改革,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便是司法改革中行之有效的一大举措。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加强对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重要方式,旨在通过刑事诉讼的不起诉激励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价值。
2020 年,最高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涉案企业通过与检察机关达成协议,构建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换取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经实践表明,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具备制度优势,其对于提升企业治理能力、预防企业犯罪、提高司法效率,均具有良好的效果。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我国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机关应结合我国改革试点检察院的实践经验,适当借鉴域外暂缓起诉制度的优越部分,构建富有我国本土特色的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