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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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499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1 引言


1.1选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一个公司的良好运行主要依靠其内部高效的管理机制支撑,公司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等机构作出公司决策、使其意思表达于外部;由此可见,公司有效的决议对于公司的运行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因为股东之间及董事之间基于不同的利益,产生巨大分歧,最终导致了公司处于崩溃状态,即:公司僵局。公司僵局的出现不论是对股东、公司债权人还是对公司职工等都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如何打破公司僵局,成为困扰公司运行和公司法司法实践的一个现实性难题。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已经对公司僵局及其法律救济有了相应的法律条文,但因立法的滞后性,迄今我国仍未存在一个关于它系统、有价值的法律救济制度。因此,采取怎样的方式来打破僵局局面,如何设置起来具有系统性和价值性的法律救济途径,是研究学者和司法领域的难题。股东为公司运行及由于相关因素导致的公司无法正常继续运行的解决,大都是形成公司僵局之后而采取诸如司法等一系列的解决手段。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股东自我保护意识的提升,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公司僵局案件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那么如何更好的建立公司僵局的预防系统,如何改善其解决机制并与世界连接、如何处理好股东等的关系已成为不可小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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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主要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1.2.1 研究内容
本文引用了厦门市美奂工贸有限公司(下称美奂公司)与欲望都市(厦门)餐饮有限公司(下称欲望公司)一起通过公司解散的方式解决公司僵局的案例。其中焦点问题包括欲望公司的经营是否出现了重大困难、欲望公司的继续存在是否对美奂公司股东利益带来严重损失、如不解散欲望公司而因经营困难导致股东利益严重损失是否能通过别的途径解决。因该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从法院解决公司僵局的方式和方法上看出公司僵局的救济还存在着比较大的缺陷。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谈公司僵局中颇有争议的几个焦点问题:经营是否发生严重困难与公司僵局的关系、公司僵局对股东利益侵害问题、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本文通过对每一焦点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对比分析总结我国公司僵局情况中表现及产生原因,并由此提出我国在立法方面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构想。


1.2.2 创新点
(1)以案例分析的方式从一起公司解散案件引出公司僵局法律救济问题,深入浅出的对公司僵局成因和危害等进行了阐述,采用了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有针对性地对其提出法律层面的解决方案。
(2)以对公司僵局经验的总结和国内外公司僵局解决方案的对比,梳理出我国僵局问题解决中存在的疑惑,提出完善我国公司僵局的预防、解决、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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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例介绍及其焦点问题


2.1 案情介绍
2004 年 11 月 29 日,厦门市美奂工贸有限公司(下称美奂公司)与林植签订了《欲望都市(厦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双方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欲望都市(厦门)餐饮有限公司(下称欲望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31 万元,分期出资,双方各占 50%股权。第一期美奂公司和林植依照约定分别缴足各自出资。一个月后,欲望公司成立,并“由林植为执行董事,美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子周伟为公司经理”;①第二、三期出资金额记载于营业执照上并设定了缴足期限。但是由于欲望公司营业的亏损状态,2005 年 1月 12 日,作为美奂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周伟,代表美奂公司和林植签订备忘录对亏损予以确认,同时就林植与第三方合作对欲望公司的承包经营给予认可。同年 1 月到 5 月期间欲望公司处于负盈利状态。2005 年 6 月,美奂公司拟将持有的部分欲望公司股权进行转让,且告知林植。林植则既不同意美奂公司股份转让的要求,也无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美奂公司拟转让的股权。之后的一段时间,欲望公司停止了经营,且期间有支付经营场所租金的需求。林植单独以欲望公司名义将其经营场所以承包方式交其他公司,在此期间并未得到美奂公司的许可,而林植作为欲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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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案例中原告美奂公司认为,首先林植作为欲望公司股权且相同仅有的两个股东之一,在经营过程中实际控制欲望公司期间从未按照公司章程产生股东会决议,仅以收取租金作为维持经营;其次林植拒绝提供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也不召开股东会,使美奂公司欲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解散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最后被告林植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美奂公司股权,使原告美奂公司无法退出被告欲望公司;故除了解散公司,已无其他途径可以解决公司现存问题。被告林植认为,根据《备忘录》显示,欲望公司经营存在亏损存在已久。租金却使欲望公司停止了亏损,故认为不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情形;其次财务数据一直配合提供不存在拒绝情况;最后,因原告美奂公司违反了投资义务,故在收回对欲望公司的投资款后,愿意购买美奂公司所有的被告欲望公司股权。③法院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和决策机关陷入权利对峙而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经营,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认定原告美奂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无法解决欲望公司的僵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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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例所涉焦点问题的法律分析 .... 6
3.1 公司僵局概述 ........ 6
3.1.1 公司僵局的界定 ........ 6
3.1.2 公司僵局的成因及危害 .... 9
3.2 公司僵局的认定 .... 12
3.2.1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 12
3.2.2 公司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 13
3.2.3 公司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其僵局 ........ 13
4 域外公司僵局法律救济制度的借鉴及启示 .... 15
4.1 域外的公司僵局法律救济制度 .... 15
4.1.1 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僵局救济制度 .... 15
4.1.2 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僵局救济制度 .... 17
4.2 域外公司僵局法律救济对我国的启示 ........ 18
5 我国公司僵局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 19
5.1 我国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 ........ 19
5.2 完善我国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的建议 ........ 20


5 我国公司僵局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5.1 我国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
从立法方面讲,《公司法》自颁布以来,经过了多次修正,但是依然存在了很多与实践脱节的地方,其中的缺陷之一就是忽视了公司僵局问题的存在,自然也不可能给公司僵。直至 2006 年 1 月起施行的《公司法》多少弥补了些之前的缺失,该条规定:“局提供任何有利的救济办法。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①之后又出了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里面也对公司僵局有了一定的描述,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②这无疑给公司僵局的认定提供了具体的指导。从司法方面讲,纵观我国公司僵局的案例来看,法院对受理公司僵局案件都采取是的一种很保守的态度,认为争议的焦点仅仅是涉及商业领域,基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董事之间的管理权问题。由此可见,体现在司法方面的公司僵局适用依然有很大缺陷,急需得到更进一步的完善。这在本文靠后的部分会着重予以谈论,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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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动力正是因实践中出现问题的基础上开展的,公司僵局问题在我国的立法规定从无到有,都是基于很多实践的摸索产生。并且,公司僵局的防范措施与救济途径也是公司实务操作中的重要部分,公司僵局的救济从发展趋势来看是日益倾向于以维持公司存续为价值目标的。不可否认我国的公司法对公司僵局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立法的滞后性总使得实践中很多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为此我们应当不短学习更加先进的解决机制,通过域外立法和多元化的公司僵局救济机制的分析与学习,得到了对于我国有启示意义的结论。本文对公司僵局及其救济问题的分析,希望起到投砾引珠的作用,将该问题引向更深入的研究,借以更多学者和司法工作者们的共同扶持和努力,最终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僵局救济方案。在伴随着我们经济市场的开放度完善度,法律等相关制度的跟进与健全,我国关于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程度越来越高,使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作为市场生力军的公司能够更好的参与到国际竞争中,以推动我国经济贸易的日益大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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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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