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中的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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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487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1 引言


1.1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近代,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灵活性、简便性和高效性等诸多优点,已经成为国际商事交易者优先选用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各方将具有国际性的商事争议提交给一名仲裁员或仲裁庭审理,由仲裁员或仲裁庭做出对当事人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①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外国商事仲裁案件也日益增多。各个国家纷纷大幅推进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的统一化进程,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日趋国际化;常设仲裁机构的数量逐步增多,权利范围有所扩张;仲裁的认可程度也越来越高。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化认同进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国家与国家之间缔结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为代表的国别认同。这些司法协助条约中包含有涉外或者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内容,表明主权国家已经开始意识到民族主义的狭隘弊端和国际合作的重要作用。第二阶段,多数国家相互签订合约,促成了多边协作模式的生成其中包含了 1889 年的《蒙得维的亚公约》为代表的区域性认同、1961年日内瓦签订的《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1972 年八个社会主义国家签订的《关于解决经济、科学和技术协作而发生的民事法律争议的仲裁公约》,。第三阶段,1923年的《仲裁条款议定书》和 1927 年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这两个条约的签订标志着国际仲裁协议和裁决承认与执行正式迈进了国际化的道路。②第四阶段,1958年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为巅峰代表,形成了国际商事仲裁高级的全球化认同。《纽约公约》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最为成功的一部公约,它极大促进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国际范围内的强制执行,为国际商事仲裁打下了坚实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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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公共政策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李双元著的《国际私法(冲突法篇)》、肖永平著的《肖永平论冲突法》等国内有关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的论著中都有涉及,著作中都系统阐述了关于公共政策的概念、使用标准、理论来源以及发展趋势。以专著形式研究公共政策的论著有高晓力的《国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运用》,该书以高效的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研究方法针对涉及国际私法中公共政策适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并对公共秩序在法律适用和国际司法协助两方面分别了进行专项研究。90 年代黄进写的《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问题》、金振豹所写的《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之比较研究》、赵秀文教授著的《国际商事仲裁现代化研究》和裴文睿著的《实事求是:对中国仲裁裁决执行的实证研究》等文章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公共政策进行了探讨。1995 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标志着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内部报告制度正式形成。根据该通知第 2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在准备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必须按照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直至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做出批准答复后,才能最终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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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公共政策的理论分析


2.1 公共政策的概念和种类
公共政策是各个国家国内法上的一种重要制度,在以普通法系为主的国家称其为“公共政策”,在民法法系国家常叫“公共秩序”或“排除条款”。在国际私法立法中,各国对公共政策的立法用语更是不尽相同,包括:日本、希腊、埃及、约旦、泰国等称之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乌拉圭、加蓬、塞内加尔和土耳其单称之“公共秩序”;葡萄牙和秘鲁称作“国际公共秩序”;德国名其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国际司法上的公共政策,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其他国家的法为准据法,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国家政策、一般道德观念相违背,则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①公共政策条款是各个国家国内法中普遍采纳的弹性条款,它可以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时期为任何国家所采纳。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和价值取向各不相同,因此公共政策对于不同国家而言,其理解与使用也存在诸多差异。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法院在受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都可以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政策为抗辩事由,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由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被世界几十个国家的国内立法机关采纳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 34 条和第 36 条规定的法院可以撤销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中,也包含仲裁裁决与法院地的公共政策相抵触这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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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公共政策的价值
公共政策作为各国国内法普遍应用的一项制度,其核心目的就是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保护本国根本利益不受侵害,被看做是国际社会贸易交往中保护本国公共秩序不受侵犯的“警戒线”,已被广泛应用于外国商事仲裁实践中。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一般都是涉及数额较大的经济贸易类案件,涉案双方当事人都是基于公平和效益最大化的目标而选择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每当裁决的执行结果将与法院地国家的重大利益相抵触时,公共政策都及时有效地确保本国利益不因外国的仲裁裁决而遭到损害。由此可见,公共政策在保护本国重大经济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仲裁是一种独特的解决争议的途径,具有民间性和一裁终局的特点。民间性使得当事人充分发挥意思自治的重要作用。一裁终局虽然有利于商事仲裁解决问题的高效性,但是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司法监控保证仲裁的公正运行,才能保证仲裁程序的有效和公正,否则当事人就丧失了所有的救济途径。公共政策这一制度正好起到了维护社会公正的积极作用。它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领地的介入和干预,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建立了正义的基本防线。当适用外国法会违反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定或根本利益时,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以阻止危害发生,公共政策就成为兜底条款,拒绝或排除外国法适用,该政策充分认可法院国法中具有绝对效力的法律规则,发挥了对内国法绝对效力的肯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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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共政策在外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适用........11
3.1 《纽约公约》中的公共政策抗辩........11
3.1.1 《纽约公约》中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11
3.1.2 《纽约公约》中公共政策的适用范围.........11
3.2 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适用公共政策的情形....... 12
3.3 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公共政策合理应用的探索...... 13
3.3.1 适用“国际公共政策”概念...... 13
3.3.2 引入客观标准........... 14
3.3.3 严格正当程序........... 14
4 公共政策在我国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适用........15
4.1 我国关于公共政策的法律规定和理解........ 15
4.2 我国法院判决中涉及公共政策的案例........ 16
4.2.1 香港曼氏公司案....... 16
4.2.2 中国某旅行社案....... 17
4.2.3 永宁公司案...... 18
5 我国在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公共政策适用............20
5.1 我国在公共政策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20
5.2 完善我国公共政策适用的建议 .......... 22


5 我国在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公共政策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5.1 我国在公共政策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密切和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增多,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不断增多,同时在此领域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为了符合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政策适用的限制性、严格性、确定性和国际趋势,我们也应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及实践产生的影响,并客观地分析处理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中产生的问题。首先,我国法律对公共政策的表述不相一致。《民法通则》称之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在 1991 年的《民事诉讼法》则涵盖了“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主权、社会公共利益。”相对而言,公共政策的内涵显然广泛的多,它不仅包含国家内部的公共利益、外国商事主体的公正利益,而且还涉及“法律的基本原则”、“主权”、“安全”等内容。同样是公共政策的条款,但是内涵却差别很大,这不仅会造成法院在适用时的不方便,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公众对公共政策的认知。其次 ,我国立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内层面的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它与国际层面所追求的利益是不同的,这种仅以违背国内公共利益为标准的审查标准做法显然与《纽约公约》中“公共政策”基于“国际公共政策”层面的含义和解释相悖。不利于我国发展国际商事贸易往来和仲裁事业。最后,我国暂无对公共政策使用标准的明确立法。在我国审理和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时,是以结果还是程序作为最终判断其是否明显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我国依国际法所应承担的义务的标准,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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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公共政策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又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既能维护国家的个别公共利益,又能维护国际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它的存在既是公共政策自身价值的体现,又是外国商事仲裁制度本身的客观要求,同时弥补仲裁活动的局限性和和主观倾向性。此外,我们也应注意到在外国商事仲裁过程中,公共政策本身还有很多薄弱之处,而且仲裁员作为仲裁活动的主要参加者和主持人,其文化修养、职业能力和社会价值取向都参差不齐,因此各国在日后的司法培训活动中也要加强对仲裁员国际公正价值观念的培养,加强仲裁员的涉外能力和职业素养,使其在仲裁活动中作出更为公平正义的裁决,从而更加有效地推动我国乃至全球的国际商事活动和商事仲裁活动。目前,我国在公共政策的立法方面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先进性,但是也有不少地方存在不严谨、不规范的情况,我国应进一步从立法和司法上完善我国的公共政策制度,从法学理念和司法实践两方面着手,力求做到立法统一完善,司法公正严明,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公共政策在我国司法审查仲裁裁决的作用,更好地理解和发挥公共政策的法律价值,更好地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的精神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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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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