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司法适用的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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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48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1.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发展与现状


1982年我国第一部《中平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后简称《商标法》)颁布的时候并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内容。直到187年中国加入了《巴黎公约》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将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HUT”商标及屋顶图形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是我国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1989年,中国人有了第一件自己的驰名商标——同仁堂。之后,《商标法》历经1993年、2001年两次修改,并于2001年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在该法中,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都要予以保护。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其中提出了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的管辖问题。2013年,《商标法》经历了第三次的修改,其中增加了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的规定。新修改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中所涉及的案例全部选取的是新《商标法》实施之后的案件,这样的选取有利于了解驰名商标内容修改之后新《商标法》的实施情况和法院以新《商标法》作为依据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情况。
有了法律上的规定之后,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的历史也随之开始。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历史经历了从社会认定阶段到行政认定单轨制阶段最后再到行政认定、司法认定双轨制这几个不同的时期。首先是社会认定的阶段,在驰名商标这个名词刚刚开始在我国出现的时期,采用的就是社会认定的方式。如在1990年12月,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社和中国消费者报三家媒体曾主办“首届中国驰名商标(部分产品)消费者评选活动”,该评选的结果最终也被国家工商总局予以认可。社会认定并不是一种国家官方的认定方式,这种认定方式取决于一部分消费者的主观倾向,不是客观评价。接下来是行政认定单轨制阶段,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确立了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原则,并确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唯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行政认定有着缺乏监管、认定形式单一等方面的缺点。最后就到了现在的司法认定、行政认定双轨制阶段,进入2000年以后,最高法连续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上法规使得法院拥有了在具体案件中认定涉案商标的权利,这也就标志着我国由此并逐步地形成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双轨制的认定制度。近年来,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就祖括了把驰名商标认定当作宣传工具加以利用的问题,而新《商标法》的有关禁止驰名商标用于宣传的规定也正是针对这样的问题所做出的修改。本文将从实践免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问题进行探讨,以谋求从其:他角度解决立法上的规定笼统概括、实践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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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中列举条款的司法适用


2.1根据列举式4因素其中之一判断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前四个是列举式因素,最后一个是究底条款。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主要是新《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列举式因素,但法院在运用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时,有时候只需根据其中一条来判定,下文将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来说明运用4因素之一来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该网站在介绍江门埃克森公司经营的油漆产品时,在网页上显示有“Aekson埃克森漆及图”标志,并标注“美国埃克森化工”、“埃克森漆”、“美国埃克森化工(中国)有限公司”。并且在其中一些油漆产品的标贴、宣传资料上,印有"USAEXXON"、“美国埃克森化工”字样。江门市埃克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山水嘉业公司是“北京山水嘉业装饰有限公司之埃克森漆网”的主办单位,使用了域名“aikesen2010.cn”。该网站在介绍北京山水嘉业公司经营的油漆产品时,在网页上显示有“Aekson埃克森漆及图”、“埃克森漆”标志,以及带有“Aekson埃克森漆及图”标志的油漆涂料产品照片。由此,江门市埃克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山水嘉业装饰有限公司做出了使用埃克森美孚公司(Exxon Mobil Corporation)的名称和产品图片、模仿其域名等侵权行为。但是,由于埃克森美孚公司第1524048号“ExxonMobil”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芳族轻、工业用化学品和工业用溶剂,其与油漆、涂料等商品虽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所以,能否认定第1524048号“ExxonMobil”商标为驰名商标对本案有着重大影响,也就成为了本案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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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列举式4因素其中多项判断驰名商标
《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诉沈阳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及其沈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情介绍该案中,施华洛世奇公司的“SlMRCWSn”文字商标于1987年7月30日在中国获得核准注册,注册证号为第384001号,“施平洛世奇”文字商标于1989年8月30日在中国获得核准注册,注册证号为第385013号。“沈阳施华洛公司在经营场所的门头招牌、路牌和店内装演上单独或用明显大于其他文字的方式使用了 “SWAROV”、“施華洛”文字;在照片展示册和纸杯上使用了 “SWAROV”文字;在抽样调查表上使用了 “SWAROV”、“施华洛”文字;在店内摆放的相框上使用了 “SWAROVSKI”文字、其旁边宣传卡上单独使用了 “施华洛世奇”文字;在宣传图册封底注明“施華洛婚纱精品概念馆”,在沈阳施华洛公司地址和电话册内插页使用了 “SWAROVSKI礼服设计发布”文字、且店内有宣传“魔法水晶”概念礼服的大幅宣传图片。沈阳施华洛沈河分公司经营场所的门头招牌、橱窗展示和店内装潢上单独或用明显大于其他文字的方式使用了"SWAROV"、“施華洛”文字、在照片展示册和纸杯上使用了 “SWAROV”文字、在宣传卡片上使用了 “施華洛”文字。另,沈阳施华洛公司与沈阳施华洛沈河分公司在网站宣传中使用了 “施華洛”、“施华洛”文字,字体、字号均突出于其他文字。由此,沈阳施华洛公司和沈阳施华洛沈河分公司在经营场所的招牌、装饰以及店内多种物品上使用了与施华洛世奇公司两文字商标相似甚至相同的文字、图片,对施华洛世奇公司的第384001号“SWAROVSKI”和第385013号“施华洛世奇”注册商标造成了侵权。由于施华洛世奇公司的第384001号“SWAROVSKI”和第385013号“施华洛世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4类珠宝饰物仿制品,而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第41类婚纱摄影等服务项目上,两者属于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因此,能否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对本案有着重大影响,也就成为了本案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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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中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
3.1产量、销售额在司法实践中对判定驰名商标的影响.........19
3.2市场占冇率在司法实践中对判定驰名商标的影响........20
3.3净利润、纳税额在司法实践中对判定驰名商标的影响........20
3.4销售区域在司法实践中对判定驰名商标的毖响........21
3.5商品质量、消费者满意率在司法实践........21
3.6以广东省为例,数据分析兜底条款........22
4.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在司法适用中的完善
4.1美国通过案例指导解决标准中的争议问题........24
4.2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驰名商标认定........25


4.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在司法适用中的完善


4.1美国通过案例指导解决标准中的争议问题
美国由于《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案》19的仓促出台,使得法院对商标淡化的界定存在着可能淡化标准与实际淡化标准的争议,而著名的Moseley (又称Victorias Secret)案则解决了这一问题。2003年3月4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关于Moseley诉V. Secret Catalogue, Inc. 一案的决定,联邦最高法院采纳了少数法院的观点,认为联邦商标淡化法要求“实际淡化”。2°从1995年出台联邦商标淡化法到2003年联邦法院统一淡化标准,这期间历经了 8年时间。8年间不同法院间认定商标淡化的标准有着争议,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必然导致很大的差异。最终,立法上不能解决的问题最终依靠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统一了商标淡化的标准,使得今后法院在认定商标淡化时使用的标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统一。美国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相关的法律已经比较成熟,虽然混淆理论、淡化理论等的理论我国想要充分的学习并融入到我国自己的体系中来,需要走的路还很长。但是,其通过判例来统一法院在案件中的判断标准这一做法却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现实借鉴意义。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在我国也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是这并不影响案例指导在我国发挥它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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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和阐述,我们可知在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司法适用中大量存在着法官判断标准不一、提交证据无据可依的问题,此问题必须要得到我们应有的重视。而这个问题是没有办法单纯通过立法来解决的,必须要加强案例指导在司法适用中的作用。加强指导性案例的作用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専工作的规定》以及至今已经公布的十批指导性案例来进行。但是司法适用中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所涉及的情况很多而且复杂,现有的相关指导性案例明显不足,所以本文也希望能够呼吁加强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尽量注意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希望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能够得出具有实践意义的结论,为我国司法的进步起到积极的作用。当然,本文还有很多方面没有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有关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在司法适用中的完善也仅谈了对国外判例的借鉴和我国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的作用。这仅仅是一个方向性的解决方案,具体解决方案的完成也会相当的复杂和困难。由于本人的知识水平的研究能力所限,本人只是提出了这些参考建议,具体实施的方式方法以及其他的解决方案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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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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