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股东无偿转让股份的行为定性
1.1国有股东的股份转让
股权转让,由持有股份的人向其以外的人转给股权,通过这种重要的方式实现自己的重大权益,在我国现在实行的《公司法》中,股权转让这种行为发生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之间,当让也可以是股东和其他人之间,只是如果发生在股东和其他人之间需要公司的股东们过半数以上进行同意性表决,当然,进行转让股份的持有人可以将其所有的全部股权转让,也可以只转让其拥有的部分股权。股权,是一项独立于其他权利的,产生于股东的相应投资行为,股东由于出让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从而获得的,从而股东得到的是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和相应的财产权益,这两种权益也就具有了相应的权利属性。利益最大化是股东在进行投资的时候所追求的,而相应的利润最大化则是公司在设立的伊始所想要达到的,公司再进行相应的商业活动分析时,多是以公司的盈利为基本计算标准,而设立相应的公司股权最核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各个股东的权益,同时,股权所具有的资本性质决定了其并不代表单一的某个股东,也就同时可以实现公司股权的转让;在法律中,股东因为转让股权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所以应当得到支持,这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既是股权独立性所决定的,也不会造成公司资产的损失。相反,股权的转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公司资本的稳定。所以,股权转让是股权所具有的资本性决定的。而针对于国有股东而言,转让行为本身也是基于资本流转及获得相关利益而发生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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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有股份的无偿转让
股权无偿转让,是由其他人不支付相应的价款而接受公司原股东所拥有的部分股份,也可以是全部股份,这个受让人可以是公司原有的股东,或者也可以是原有股东之外的其他人。在一些特殊原因的指导下,公司以外的其他人也可以不支付相应的价钱而取得公司内部的相应股权,所以,也正是这种原因无偿转让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相应的来讲,无偿转让如果发生在公司的内部就是相对不受限制的,原因在于这种做法本身对于公司的利益影响甚至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因为这个原因,即使市公司的一些内部章程或者一些相应的规章制度中有较少的一部分限制,这种自由度也是大大高于公司内部的有偿转让的。股权无偿转让,再现行的公司立法中各国的规章制度都并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系统性的固定,相对而言,只是在现行法律中多少规定了一些比较具体的情形。例如,在法国的现行《商法典》中,第二百二十三条中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并在夫妻之间以及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之间自由转让。”但是,也存在着有些国家的现行法律中已经明确的规定了股权在继承、遗赠等情形下的无偿转让。比较而言,与有偿转让之间,股权无偿转让具有以下一些显著的特征:首先,股权转让是一种无偿与无价相结合的行为,也就是说,股权在进行转让的时候,作为转让的双方在毫无协商定价的情况下,不得有任何其他的人一起参加到现有的股权定价中来,这并不是说,作为受让人买有支付相应绝对的对价价款,也不是说,无法衡量相应的转让股份的实际包含的价值。换言之,持有不同意见的股东非要以拟出让股权的每一股的净值,或者是现行的相应市场估价,来作为转让的价格,从而进一步行使自己的优先购买权的话,这样一来,既有可能违背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也避免不了有强制交易的嫌疑,或者还会造成股权转让其中一方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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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偿转让中关联方以及关联关系的界定
2.1关联方
各国的立法文件中对于关联方的规定可以总结归纳为两类:一种是“幵放概括式”立法,重在规定关于关联方“质”的特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观念,其具体的范围可以参考法律解释学中的一些相关方法进行界定,这样做可以避免由于列举进而会产生的有所疏漏的可以避免的错误,但是这种立法方式的缺点是人们对于关联方的理解难免见仁见智,进而会影响到法律规范适用范围。例如,在《国际会计准则二十四号》中,它的定义是“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认为它们是关联方。”还有,在现行的美国证券业立法中,它的定义“除发行人外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或者由发行人控制的任何人,或者与发行人一起直接或间接地受着共同控制的任何人。”另一种则可以称作为“封闭列举式”,这种方法使所有人对于关联方的相关范围就避免存在一些争议,同时可以具有比较强的实际操作性,但难以穷尽关联方这个概念的一些外延。例如,在美国的1940年出台的《投资公司法》中,它的定义“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某人已发行在外的5%或者5%以上的表决权股份的人;或者其已发行在外的5%或者5%以上的表决权股份直接或间接地被某人拥有、控制的人;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他人的人或受他人控制的人;某人的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共同合伙人、或者雇员;投资顾问或其他顾问;投资.公司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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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关联交易
从企业所有制性质的角度看,在横向上大致可以把我国企业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公司以及外商投资公司。基于我国企业主体的构成现状,我认为,研究关联交易可以从横向上区分国有公司、民营企业、上市公司三种类型,并分别研究其关联交易的特点以及法律规制的不同侧重点是有意义的。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型的企业集团,这是现在我国所存在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早年一九九一年的12月间,国务院就已经确定了五十七家企业公司集团进行了首批的试点实验。虽然其间经历了多种摸索性的路径选择,但通过法律手段、市场力量而非行政手段、政府之手组建构有企业集团,主要通过资本纽带连接组成多企业法人的国有控股公司,而不是主要通过业务纽带联结组成多企业法人的联合体,成为了国企集团化改革的最终选择。尤其是1997年以来的法规和政策安排中,以股权的存在为主要联系的母子公司,从此就被设计成为了国有企业公司集团的一种以此为标准的组织结构形式。在这些制度涉及强行推广的几十年间,许多大而散的企业集团联合体通过投资新建、收购兼并、划拨、内部剥离等多种形式建立起以公司的股权为联系,再加之以彼此之间的协议辅助,从而形成的企业集团,也因此形成了核心企业,即相应的母公司对其所拥有的子公司的之间多种形式的控股关系而形成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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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偿转让中的利益平衡与冲突.........11
3.1无偿转让中的利益平衡.........11
3.2冲突一一公司利益至上原则.........13
3.3冲天中小股东的利.........14
3.4冲突一一债权人的利益.........14
4无偿转让与国有资产监管.........16
4.1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16
4.2我国监管体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17
4.2.1相关法律规则位阶低或不完整.........17
4.2.2相关法律规则缺少公允原则.........18
4.2.3监管规则中责任追究方式单一.........18
4.2.4职能部门监管存在冲突.........19
4.3比较法分析与借鉴.........19
4无偿转让与国有资产监管
4.1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
国务院早在2001年就已经正式发布了《逐步减持国有股的筹集关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这开始,标志着我国的国有股逐渐开始减持工作的正式启动。在这个《办法》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相应的国有股分需要减持,而手段主要是采取主要存量发行过于股的一种方式,继而取得的一些收入在之后要进行上缴,与此同时,手段还兼顾在一些上市公司中进行部分的国有股份的配售工作,而且在一些试点工作中采用了定向回购的减持方法,在原则上讲,通过市场进行定价,然后逐步将国有股份的持有量降到相应的一个比较低的范围内。在我国,一直存在着一种上市公司的股权配置不合理的情况,为了改善相应的这种情况,可以更好地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以及只须梳理工作,进一步推行国有股减持工作也是势在必行的。国务院的《办法》发布之后。一些大中型上市公司幵始在发行公司的新股份的同时响应国家的号召,进一步的减少国有股份的持股比例,这样做,使得我国的股票市场以及整个的市场经济秩序开始有了转折的机会,但是,总体来讲以及从之后的一些反应上看此次减持的效果并不是十分的理想。国务院的幵始开展的这项国有股份减持的工作,得到的响应使得沪深股市经历了巨大的震荡,大盘的中长期趋势变得十分危险。[19]与此同时,哪些相应号召的上市公司在采取相应的动作之后,其股价开始大幅度的下跌,其中一些甚至跌破了股票最原始的发行价格,还有一点不得不提到的是,这些上市公司在宣布增发股票的第一时间一般就会抢占到各个股市的排名前几位,引起了市场一阵不小的恐慌,广大的股市投资者都在担心,下一只自己所购买的股票会不会面临同样的情境,所以相应的投资热情也就保持了相当一段时间的低迷。所以,虽然在股市调整的整个过程中,国有股份的减持工作不是产生影响的唯一一个因素,但从很多方面来讲这都是一个十分关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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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从整个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看,涉及到调整经济的管理的关系、维护相互之间的公平竞争的关系、进行组织管理的流转以及相互协作的关系。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与民商法主要考虑意思自治、个人本位不同。在国有股份的无偿转让问题上界定相应的关联方以及在监管上进行完善,平衡更多的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利益化解矛盾,对于债权人和企业职工都大有禆益,从国有资产角度甚至关系国计民生问题,对我国国民经济良好运行有着重要影响。在无偿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份的问题上,更应该是安全价值高于效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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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