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近些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呼吁声不断高涨,人们的人权意识也不断增强,我国社会对死刑案件开始特别关注,尤其是对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案件,在我国该类死刑案件数量一直高居不下,新闻媒体、网络等对于该类案件的报道和评价也一直乐此不疲,沸沸扬扬。2013 年 4 月 1 日发生在复旦大学的“林森浩投毒案”即是如此,虽然此案仅是因民间矛盾而引发的普通杀人案,但此案引起的媒体和网络舆论却是众说纷纭,甚至掀起了全国网民对我国法律、社会、教育问题的争议和思考。在林森浩投毒一案案发后,各家媒体聚焦凶手投毒方法、动机,各种猜想极大的吸引了人们对案情的关注力度。纵观案件从一审到二审的案发、庭审、审判三个阶段的始末,媒体关注一直在引导着舆情。舆论压力之大也直接影响了法官的量刑。尤其是在一审判决后,关于本案的量刑争议也成了媒体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2014 年 2 月 18 日,本案一审判处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广大民众,包括一些法学专家在内,他们对此判决的态度分成了对立的两派,各执一词,一方认为法官量刑过重,林森浩罪不至死;而另一方则认为,对林森浩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适当,是法律公正的体现。2014 年 5 月,由复旦大学一名教授发起的、177 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当此联名信一被公开,由于联名学生立场显明的站在了对林森浩减轻量刑的阵营中,社会立即爆发了众多学者、民众及网民对林森浩被判处死刑的讨论。至此,对林森浩被判处死刑一案的量刑轻重争议,在社会舆论和众说纷纭中也被推到了制高点。2015 年 1 月 8 日,“林森浩投毒案”在上海高院二审宣判,法院最后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由于目前本案二审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结果尚未做出,本文仅对林森浩投毒案一审中相关死刑量刑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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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英美法系国家的杀人罪死刑量刑是类型化的,而且还分别有着各自不同类型的刑罚幅度。根据美国《量刑指南》确立的基本犯罪等级,对于犯罪前科种类(1-6)确定案件量刑幅度,属于一级谋杀的,基本犯罪等级规定为 43 级,基本的刑罚量是无期。属于二级谋杀的,基本犯罪等级是 3 级,基本刑罚量从 135 个月-293个月监禁不等。①美国的死刑量刑程序从设立死刑陪审团逐步过渡到死刑案件审判两分式,最终使死刑量刑程序得到独立。美国法学家认为,随意判处死刑是违宪的。从 1972 年的 Furman v. Georgia 案开始,美国历史上曾有 4 年的时间判处死刑是违宪的。针对该案,九位大法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五位大法官的意见认为判处被告死刑违反了宪法。多数人意见中(五位大法官的意见),有三位大法官的立论点是对被告适用死刑不平等。针对该案的死刑适用不平等,也就是对量刑裁量权过大,这种结果可能导致死刑判决产生任意性和无法预测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决定强制判处死刑的法律被裁定为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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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森浩投毒案的案情综述
2.1 案情简介及判决结果
2013 年 3 月 31 日中午,复旦大学 2010 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2013 年 4 月 1 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2013 年 4 月 16 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在上海中山医院去世。2013年 4 月 25 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依法批准逮捕。2013 年 11 月 27 日“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中,林森浩承认投毒行为,林森浩表示: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到愚人节快到了,想做个节目整人。林森浩当时看黄洋笑得很得意,又想起曾听说其他学校也有过用毒来整人的事,就在心里暗想先投毒“整”黄洋,而投毒是为了给受害人开个愚人节玩笑,让他难受些。林森浩说,在有了“整”黄洋的想法后,于 2013 年 3 月 31 日找到同学吕鹏,从吕鹏处拿到实验室钥匙后,林森浩将装有 75 毫升 N-二甲基亚硝胺的药瓶和一支已经吸了约2 毫升 N-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拿走。当天下午 5 点多,林森浩返回寝室,同寝的黄洋和葛俊琦均不在,林森浩就将所有药液都倒进饮水机。投毒剂量,公诉机关认为,林森浩将至少 30 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注入饮水机,超致人死亡剂量 10倍以上。两人关系经警方查明,林森浩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合、心存不满。据知情人透露,其实林某与黄某关系不合已有一段时间,林森浩对黄某的不满日积月累以致最后一念之差而做出疯狂举动。2014 年 2 月 18 日,林森浩投毒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①一审宣判一个月后,由复旦大学一名教授发起的、177 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而面对复旦同学的求情,黄洋父亲黄国强表示不能接受。2014 年 3 月 14 日,林森浩手写道歉信,希望通过代理律师转交给黄洋的父母,但得到的却是黄洋父亲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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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控辩双方对本案死刑量刑的争议焦点
在林森浩投毒案的一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林森浩到底是间接故意杀人还是直接故意杀人。被告方及反对死刑判决的专家及公众一方认为林森浩是出于害怕而没敢及时承认和公开作案实情,主观上并不希望黄洋死亡,因此是间接故意杀人;而公诉方及支持判处死刑的专家及公众一方认为,林森浩主观上是希望和追求黄洋死亡,因此是直接故意杀人。下面对双方争议的理由进行论述。林森浩说,在黄洋被送进重症监护室后,自己还有侥幸心理,认为黄洋不会死。“4 月 5 日,我跟同学去看过他。当时他在我们重症监护病房,从玻璃窗看到他的表情很自然。我当时不敢跟他说话,同去的同学都跟他说话了。在路上,我说这是个病程,以后会好转,这也是我的一个自我安慰。6 日,我一个人去了医院,碰到了他的父亲和一个会诊的医生。8 日我又去了,想去看他好转没有。”辩护人提出,林森浩是害怕黄洋会死,因此去医院看黄洋的病情有没有好转。另外,辩护人说,林森浩事后在网上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相关信息,公诉方认为是林在研究如何让黄致死,而他的理解是林是由于害怕,最好希望黄别死。公诉方提出,由于黄洋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基本不成问题,而林森浩没有报考博士而产生嫉妒心理,辩护人则表示,林森浩已经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不存在嫉妒黄洋的心理。辩护方认为林森浩并没有在主观上追求和希望黄洋死亡的结果,不能认定为直接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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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案死刑量刑的法理分析......13
3.1 本案应定为间接故意杀人........13
3.2 被告人认罪及悔过的量刑减让分析......16
3.3 民间纠纷引发的死刑案件量刑适用分析........18
3.3.1 民间纠纷的含义......18
3.3.2 民间纠纷引发的死刑案件量刑适用........19
3.4 社会舆论对法官量刑的影响......20
4 对我国故意杀人罪死刑量刑的建议....25
4.1 故意杀人罪死刑量刑的立法完善........25
4.2 加大被告人认罪及悔过的死刑量刑减让幅度....30
4.3 制定因民间矛盾而引发案件的量刑适用标准....32
4.4 制衡社会舆论对法官量刑的影响........33
4 对我国故意杀人罪死刑量刑的建议
4.1 故意杀人罪死刑量刑的立法完善
从林森浩一案中可看出,我国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不具体,不具有可操作性,法院认定林森浩“罪行极其严重”是从主观上臆断,缺乏证据支持,是导致林森浩被判处死刑的原因之一。“罪行极其严重”作为我国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界定清楚其内涵有利于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具体明确。面对我国刑事法律中“罪行极其严重”界定不明的问题,不管是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讨论由来已久。关于“罪行极其严重”,在我国的几种主要观点如下:第一种观点是:罪行极其严重,一方面是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能改造或者基本不能改造,另一方面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活动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只有一方面,不能认为是罪大恶极,不能适用死刑。①第二种观点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包括,首先,从主观方面看,“罪行极其严重”意味着行为人的罪过必须是故意,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还应当伴有某种卑劣的犯罪动机或犯罪目的,其次,从客观方面看,“罪行极其严重”意味着行为人所造成的客观后果特别严重,即行为人必须是造成了他人死亡或与此相当、相近的后果,另外,“罪行极其严重”还必须是根据罪前、罪中、罪后的一系列因素,表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大。②第三种观点是: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③第四种观点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特别严重,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是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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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故意杀人罪死刑量刑的问题研究,有利于推进我国死刑量刑规范化的改革,有助于切实的保障死刑案件在量刑上的均衡、公正,是限制和减少死刑,甚至逐步的废除死刑的最有效途径。本文通过对林森浩投毒案的法理分析,对我国目前死刑量刑立法和程序方面存在的部分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有针对性的对死刑量刑提出相关立法和司法建议。这有利于更好的实现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更好的保障死刑在刑事犯罪中的威慑力,对推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针对死刑案件中存在的量刑问题,我们应该给予重视。借鉴西方法治国家,尤其是欧美国家对于死刑案件量刑的经验,对我国死刑量刑进行逐步改革,完善立法,建立相应的司法机制引导社会舆论,严格适用死刑的标准,合理运用死缓制度,加强死刑案件适用的司法解释,科学合理运用死刑量刑的减轻情节,保证实体上死刑案件量刑的公正性。相信在此方面的完善,能有效的实现我国死刑案件量刑公正、合理,使死刑适用的更准确,也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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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