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之弱者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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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815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1 引 言


1.1国内外研究现状
弱者利益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私法一个新的发展趋势,是国际私法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是人权思想的体现。英格兰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在其《法律冲突法》中就提出保护弱方当事人的思想;纳特科•卡提契奇教授在其所著的《国际私法》一书中,从人道主义出发,谈到了保护弱方当事人原则;卡弗斯提出了优先保护弱方当事人的“优先原则”;弗朗西斯卡基斯的“直接适用的法”理论中也有保护弱方当事人权益的判断标准。二十世纪下半叶,多数国家国内私法普遍制定了保护消费者、受雇人和被保险人等所谓经济弱者的法律政策,在《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联邦德国关于改革国际私法的立法》、欧盟《关于合同债务法律适用的公约》等都规定了旨在保护弱方当事人的法律适用规则。李双元教授在他的《国际私法(冲突法篇)》第一次提出将“保护弱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来固定下来,后这一原则在我国才为大家所认同。我国于 2011 年 4 月 1 日实施的《对外法律关系适用法》更是把保护弱者利益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在立法方面倾斜保护。


1.2研究流程及论文结构

1.3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我的研究思路主要是:从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本质研究涉外劳动合同中的弱者利益保护,进一步论证国际私法冲突规则与涉外劳动合同的关系,论述弱者利益保护在涉外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性,发现我国在涉外劳动合同弱者利益保护的不足,为健全这方面的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研究方法主要有:一、比较的方法。在论文的写作中,采用多种比较分析的方法,从纵向上比较涉外劳动合同弱者利益保护的历史演变,从横向上对国内外的相关立法、条约、公约进行比较;二、规范分析的方法。规范分析是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分析方法,从规范的角度分析涉外劳动合同中弱者利益保护必要性及我国立法的完善;三、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国内外立法、条约公约进行研究,从实证的角度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一、从法理学角度研究涉外劳动合同中弱者利益保护;二、从弱者利益保护角度研究涉外劳动合同;三、提出涉外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的制定应该贯穿弱者利益保护是本论文在内容上的创新;四、提出我国在涉外劳动合同立法的立法建议。


2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与劳动合同中弱者地位的界定


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是国际私法立法价值取向转变的结果,是人权保护思想在国际私法领域的体现,体现了国际私法立法对弱者的人文关怀。随着涉外劳动合作与交流的不断发展,涉外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因涉外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和信息技术实力的过分悬殊,处于弱势或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够得到充分、及时、有效地保护。弱势方当事人不能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产生合理的预测,涉外劳动合同因具有了涉外性而导致弱者利益保护的不确定性,需要我们予以特别关注。


2.1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弱者利益保护的理论渊源主要是法的正义思想和人权思想,保护弱者利益是实质正义的要求,是对法律关系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是平衡双方利益的需要。生存权已经成为当今人权发展的主流,它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抽象概念,而是更多地关注人的生存;在立法层面也不是仅仅笼统而概括的规定法律对人权的保护,而且规定了人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人权思想已经走出抽象走向具体,民众的人权意识大大增强。国际私法和人权思想的结合是国际私法发展的必然趋势,经济的发展使对外民商事交往日趋频繁,传统国际私法笼统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人权保护的要求,弱者利益保护应运而生成为保护弱者利益的主要原则之一。


2.1.1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产生
保护弱者利益冲突规则是现代国际私法观念进步的产物。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以人权中的人格权为例,《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代表了当时民法领域立法最高水平的两部民法典,均未对人格权做出专门规定加以保护,只是在序言当中笼统的提到人权保护。《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时人格权保护还不是那么明显,因此对人格权保护的立法持消极的态度,没有设专门规定保护人格权。正义和人类的发展一样具有长远历史,但在不同的时代赋予不同内容。“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1]。可以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地脸(a Protean face)”[2]。不同的时代,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其定义是不同的。但是,正义也有其不变的东西,那就是正义的底线。现代社会法的正义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上。传统的国际私法只注重形式正义,不能给人以明确的指引和预测,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而当今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更加关注的是实质正义,即事实上、实质上的公平。由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使“弱者”的弱势地位得到不断提升。正义观的改善和进步是人的发展的重要方面,正义观的改变促进了法的发展,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由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改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3 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弱者利益保护的一般问题 ....... 11
3.1 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11
3.1.1 涉外劳动合同准据法的确定.......11
3.1.2 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的不足........12
3.2 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弱者利益保护的必要性........13
3.2.1 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弱者利益保护的现状.....13
3.2.2 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弱者利益保护的意义.....14
4 现代国际私法理论与涉外劳动合同中弱者利益保护 .......15
4.1 意思自治原则与弱者利益的保护 ....15
4.1.1 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劳动合同准据法的重要准则......16
4.1.2 意思自治原则对弱者利益的保护....16
4.1.3 对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适当限制.......17
4.2 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弱者利益保护......19
4.3 “直接适用的法”与弱者利益的保护........22
4.4 涉外劳动合同中弱者利益保护与公共秩序保留原则....26
5 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对弱者利益保护的不足及完善 ........30
5.1 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弱者利益保护的不足 ........30
5.2 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弱者利益保护的完善......34


结论


经济发展的全球化推动着涉外民商事交往的不断发展,涉外劳动交流合作日趋频繁。在各国的涉外劳动合同立法中,弱者的利益保护都有所体现,这也是国际私法立法的趋势所在。我国的国际私法学者也加强了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研究,同劳动保护做得较好的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我国的涉外劳动合同立法仅仅是刚刚起步,问题还很多,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存在严重的不足,笔者对涉外劳动合同领域弱者利益保护问题进行详细而具体的阐述,介绍了国内外涉外劳动合同立法的现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且针对具体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的建议,期待对我国的涉外劳动合同立法能够有所帮助。我们对于其他国家在该领域的立法可以借鉴,以保护弱者利益为原则,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建立一套系统的涉外劳动合同法律体系,这是我辈法律学人的期待,更是广大劳动者的愿望。笔者是站在法律前辈的肩膀上开始研究弱者利益保护的,他们的研究成果为我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在恩师的指导下笔者才获得了对此问题做进一步研究的机会,不求自己的粗浅认识能够为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带来立竿见影的变化,但求在恩师的指导下能够为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因学识有限,文章之中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望各位法律前辈赐正。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刚、赛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7 页.
[2].[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52 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64 年版,第 53 页
[4].许军珂,《国际法上的意思自治》,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 页.
[5].See Dicey and Morri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13thedition (under the GeneralEditor ship of Lawrence Collins ),London :Sweet&Maxwell ,2000,p1303 .
[6].袁泉,《荷兰国际私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81 页
[7].沈娟著:《冲突法及其价值导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131 页.
[8].李双元、李赞:“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社会本位理念论析”,提交“中国际私法年会”的论文,上海,复旦大学,2005 年 11 月.
[9].尹田:“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法国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衰落”,《法学研究》(第 2 卷),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253 页.
[10].See Peter Nygh , Autonomy in http://sblunwen.com/ldfxlw/ international contracts ,Clarendon Press ,1999 ,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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