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的概述
1.1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
1.1.1快递服务的界定
对于快递服务的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一部分学者将快递服务定义为: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要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送到收件人或者指定的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送服务。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快递服务组织在承诺的时间内将文件、包裹和其他物品送达到接受者及其代理人签收的快速递送服务。我国2007年颁布的《快递服务》行业标准中将“快递服务”定义为“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2009年的《邮政法》在第八十四条将“快递”定义为“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从上述学者和法律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服务时限是快递服务重要指标,而快递服务主要是依赖于快递公司来完成。因此可以将快递服务定义为:快递公司在承诺的时限内将邮件、包裹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1985年12月3日,中国邮政成立了中国速递服务公司成立(EMS),成为我国第一家专业快递企业。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计划经济的逐步改革,国际快递公司纷纷进驻中国市场,中国民营快递公司逐渐发展壮大,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快递服务业与邮政业的法律关系一直处于争议中,2009年新《邮政法》明确了快递服务业的归属,在第六章中将快递服务业纳入邮政业的管辖范围内,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快递服务业作为一种新兴行业所具有的不同于传统邮政服务业(本文所称的传统邮政服务业仅指邮政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的自身的特点,除了享受的待遇、经营的范围不同,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第一,服务性质不同。快递服务主要是为社会上特殊需要和有支付能力的部分成员提供个性化、限时送达的服务,属于竞争性的商业服务;而传统邮政普遍服务是以满足所有公民的基本通信需要为根本,该普遍服务具有低价普惠的公共产品的属性,其经营的亏损都是由国家财政补贴和税收等优惠政策。笫二,时效不同。快递服务的实物快速传递性,决定了传递速度是最重要的反应服务质量的核心耍素,快递投递时间不能超出快递服务公司承诺的服务时限。而传统邮政普遍服务对此并没有严格的要求。邮政普遍服务上要依据遍布于全国的邮政点,其中不少地处偏远地区,投递一次来回需要花资十天以上的时间。其投递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因此对时限并无特殊要求。第三,价格机制不同。快递服务主要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快递服务环节的成本和市场需求相关作用为依据来制定收费标准。而邮政普跑服务的资费是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其收费价格--般较低,不完全按市场规律和经济规摔来办事。
1.1.2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
快递公司损害赔偿适用的法律具有特殊性。快递是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产生的,其采取公司制的运营方式,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和归宿,以盈利为根本目的。而传统邮政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服务,其具有社会公共性。这就决定了快递公司在服务过程中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为平衡快递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不能仅像传统邮政那样依据《邮政法》的规定,对平邮不予赔偿,对未保价邮件仅赔偿较低的邮费损失。我国新《邮政法》在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服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这就决定了快递公司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禅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处理。
第2章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
2.1快递服务中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
快递邮件从邮寄、运输到签收的过程中涉及众多环节,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的纠纷层出不穷。据国家邮政局统计,2012年共受理快件申诉137351件,占全部有效申诉量的98.3%,比2011年增加87886件,增长177.7%,其中投诉的热点仍然是延误,快件丢失,毁损,分别占46%,16%, 6%。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由快递服务引起的纠纷在不断增长,其中延误、暴力分拣引起的快件毁损成为众矢之的。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但是由于缺少监管和处罚,快件毁损灭失这一现象仍然层出不穷。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弄清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
2.1. 1快递邮件延误
快递服务的特点就是快速,快速是快递服务的灵魂。_然而快递不快似乎成为家常便饭,成为消费者的投诉重点,更成为消费者索赔的难点。2007年颁布的《快递服务》行业标准首次将快递延误作为赔偿的内容之一,并明确彻底延误的概念。快递延误分为一般延误和彻底延误两种。一般延误是指快件首次投递时间超出快递服务承诺的快递服务时限,但尚未超出彻底延误时限。彻底延误是指从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到达之时算起,到顾客可以将快件视为丢失的时间间隔。《快递服务》行业标准明确规定“除了与用户有特殊约定外,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得超过24h;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得超过72h”。并规定“同城快递为3个n历天;省内异地和备际快递为7个工作日”,则为彻底延误。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快递行业鱼龙混杂,再加上快递业的服务能力也远远小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快递公司很少能在此时限内完成寄递任务,快递彻底延误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第3章快递公司格式条款中损害赔偿.........16
3.1快递公司格式运串中损害赔偿.........16
3.1.1立法对格式条款的一般规制.........16
3.1.2快递公司在格式运单上的提示义务16
3.2快递公司格式合同的保价条款.........18
3.2.1快递公司格式合同保价条款的争议.........18
3.2.2快递保价限额的有效性.........20
3.2.3保价金额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冲文.........20
3.3快递公司格式合同的未保价条款.........22
第4快递公司责任的免责问题.........27
4.1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27
4.1.1不抗力.........27
4.1.2寄件人或者收件人的过错.........28
4.2意外事件的免责.........29
4.3快递公司规定的免责条款.........30
4.4快递公司免责条款的规定.........30
结论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快递业的发展创造的了巨大的空间,但是由于快递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行业标准不健全、法律法规混乱,使快递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巨大的损害。本文通过从快递公司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原因分析,得出快件损害存在侵权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因此消费者可以选择违约或者侵权之诉提起赔偿。但是山于现行的快递公司格式运单中格式条款规定的赔偿混乱的情形,使消费者蒙受巨大的损失,造成赔偿的不公正。本文建议应在保价赔偿中充分考虑民法的公平性原则,而对于未保价快件的赔偿在打破原有的赔偿标准的同时仍然应该坚持最高限额赔偿标准,但是应当提高最高限额赔偿的额度。在免责条款中应当依据《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中免责的规制,对快递格式运单中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认定其无效或者可撤销。造成当前快递业发展中出现保价、免责等赔偿混乱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法律制定跟不上快递的发展,且法律层次较低,较多分散于各个不同的法规和标准中,因此有必要将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规整,针对快递损盅赔偿屮存在的问题进行立法规制,完善保价制度,增加保险制度等相关内容,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为快递业的发展提供充分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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