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黑格尔说,那种具有法的意义的爱,也就是得到社会以法律的形式承认的两性之间的爱,作为感觉的爱外化出来,就成为社会承认的通过婚姻所结成的家庭。⑴婚姻制度是以性这一自然属性为基础而存在的,人有追求性的权利,但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二人之间的性生活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当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者追求心仪的伴侣与婚姻关系所冲突时,法律如何保护配偶权益则成为一个重要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的广泛交流,发达的科技、先进的思想与不良的社会风气一样影响着人们的曰常生活,不良的社会风气影响了人们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使得一部分人追求自身权利的同时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合法利益、社会的稳定秩序。“第三者”就属于上述群体中的一部分,这类人将传统婚姻家庭伦理摘置一边,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无所顾忌的介入他人稳定婚姻关系,各种通奸、婚外情、“包二奶”等不良社会现象日益增多。婚姻是保护配偶权益,避免性关系冲突的方式,婚外情、“包二奶”等不良社会现象的出现无疑是对婚姻本质及社会秩序的严重冲击。2011年7月4日最高院通过的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人们的目光聚焦在夫妻财产权问题上,一时间,社会各阶层对此趋之若鹜,对于配偶权制度的建立却再一次遭到了漠视甚至忽略。纵观世界各国,大多数都规定了配偶权的相关制度以保护配偶合法权益,而我国相关规定却少之又少,当配偶群益遭到第三者的侵害时,仅仅可以依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是远远不够的,也于法理不合。本文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探讨,以期对我国配偶权相关立法获得更多的认识并提供微薄的力量。2000年,国内第一起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案在重庆市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原告周远华发现其夫张长春与被告谢光萍存在超乎般同事、朋友的关系,以被告谢光萍破坏其和睦家庭关系为由向重庆市偷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谢光萍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同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人民币。一审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部分请求,判决被告谢光萍停止对周远华婚姻家庭关系的侵害行为,并赔礼道歉。被告谢光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本案超出了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撤消了渝北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周远平的起诉。这一案件引起了法学界法学家以及法学学者的高度关注,因为在我国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屮还没有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具体法律规定,事实上是处于一种法律空白状态的。
一、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概述
(一)第三者的概念界定
笔者认为“第三者”应包含以下构成要件:第一,主体。构成“第三者”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第二,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或应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实施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或者当时不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事后发现仍不停止侵害行为。第三,客体。第三者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必须是他人已存在的合法配偶权。第四,违法行为。第三者对于配偶权侵害的行为特征主要是与有配偶者发生性关系。法律无法规范人的思想活动,仅仅是精神层面暧昧关系,不能纳入法律规范范围。第五,损害结果,第三者行为必须对配偶双方或者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造成损害,包括无过错方的精神创伤、夫妻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等。第六,因果关系。第三者的行为必须和损害结果之间有联系,但是第三者辩解称其所介入的婚姻关系已经无感情因素应不予考虑,婚姻关系一旦缔结,夫妻双方就存在互相专有的配偶权,要求双方互相陪伴、忠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者的介入就是对夫妻感情的破坏。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应当属“第三者”。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第三者”的法律概念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者应知对方有配偶,而仍与之发生非法两性关系,而该行为对配偶双方或者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造成损害的人。
(二)配偶权的概念界定
配偶权的概念是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之日漆完善的。在英美法系国家,所谓配偶权是指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中并没有出现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只是学者对夫妻之间特有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作的理论上的概括。在大陆法系配偶权是包括人格权利和身份权利等一系列权利义务内容的概括性权利,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互相抚养、互相忠诚义务等。我国立法到现在还没有明确确立配偶权概念,在1980年修正《婚姻法》过程中,学界就有学者提出我国立法应该确立配偶权概念,从而引发了对配偶权问题的讨论。但一些学者则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就意味着已经采用默示的方式同意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如同居、忠实的义务。同居是双方生理上的需求,也是生物繁衍后代的需要,忠实义务足伦现道德的要求,对众所周知的常识和常理,无须法乍出强制性的规定。确立配偶权也将导致实践中难以执行,法院在审理中也将出现举证难、带理难、分清是非责任难的问题。
三、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责任的国际立法比较..........10
(一)域外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责任..........10
1德国..........10
2.日本..........11
3.法国..........11
4.美国..........12
5.香港..........12
(二)比较分析..........13
1.婚姻关系中的夫妻权利义务方面..........13
2.损害赔偿方面..........14
四、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法律制度完善建议..........14
(一)实体法层面制度完善建议..........14
1.在婚姻法中增加规定“配偶权”内容..........14
2.明确界定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15
3.明确第三者应承担的责任方式..........15
(二)程序法制度完善建议..........16
结论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一种行为失去了道德规范的效果时,就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第三者插足行为已经屡见不鲜,这是对我_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的严重违反,破坏他人合法婚姻关系,拆散他人和睦家庭关系,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危害性极大。这已经不能单纯依靠道德手段去解决此类问题。婚姻家庭立法必须要尊重社会现实存在的婚姻家庭问题,保护配偶利益,维护夫妻家庭关系,使得必须将婚姻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以实现其目的。将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与我国国情想结合构建配偶权制度,完善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救济途径规定,不仅可以对配偶关系中无过错加以保护,使其得到一定的补偿和慰藉,另一方面是对第三者行的预防以及制裁。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婚姻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保证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文明、稳定,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希望我国尽快完成配偶权相关制度的构建,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关乎到社会、国家的稳定和安全。使第三者插足行为得到有效控制,给我们带来更稳定的家庭关系,更加和谐的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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