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财产保全政策之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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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794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一、财产保全制度的概况介绍


(一)财产保全制度的概念
我国关于财产保全概念存在多种理论,一部分学者从措施的角度定义,如认为,“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前,为确保将来作出的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能够得到全面履行,釆取限制当事人对该其财物或者争议的标的物进行移转、消费性使用或者处置” “或称限制有关转让或者处置”的强制性措施。另一部分学者是从制度的角度来定义,如认为,“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一方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未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的一种制度。”笔者以为,“从措施的角度来理解较为准确,也就是说,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法院的生效判决不能被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的禁止或限制当事人对一定财物的处分权和使用权的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性质与功能


1、财产保全的性质学术界
对财产保全的性质持有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属于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性的保护措施,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属于一种诉讼程序。涉及到财产保全,性质是一个关系到全局性的问题。前者认为是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在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中更侧重于效率,会破坏的公平正义的的法律价值;后者认为是诉讼程序,按照法律上的程序意义,应该一律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重点保护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各方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当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及时申请救济。笔者认为,财产保全应该被定义为诉讼程序。在日本和德国理论界,民事保全分为假扣押和假处分,和财产保全类似的概念是假扣押。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些国家立法都承认民事保全是诉讼程序,所以,作为民事财产保全即假扣押,应该是诉讼程序而不是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共同组成了民事诉讼的程序,一方面财产保全程序不是执行程序,另一方面财产保全程序也不是审判程序。?因此,财产保全程序是独立的。日本颁布了单独的《民事保全》的单行法,中国曾经把财产保全放置在普通程序中,而现在规定在总则之中,因为它有独立性,所以才能够使它移动。财产保全的措施有其独特的要求,使它不同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信用和债务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财产保全的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具体到应用程序來说,财产保全程序不是孤立的,不能与仲裁程序或者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分离而单独存在。因而,财产保全的程序并不是一个单独存在的程序。财产保全程序是为了确保最终实现保护私人权利的目的而存在,是一种为了确保民事判决的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保护性的手段或方法,必须依靠案件诉讼程序的情况存在。从内容的角度看,财产保全程序和审判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既具有不可分割性,又有一定的区别。一方面审判程序用来确定私权,另一方面执行程序用来实现私权。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和财产保全执行的实施这两个程序共同组成财产保全整个程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应当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可见强烈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印下痕迹; “与此同时,作出裁判应当是基于查明的事实,但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过程中,并没有完全遵守此规则,由于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私权利,所以法院对于当事人或是利害关系一方提出的申请,进行相对宽松的审查。”


2、财产保全的功能
关于财产保全措施的功能,理论界的学者们各行己见,众说纷纭。包括“临时救济说”、“权益担保说”、“措施说”,“方便执行说,”但它们是不全面的。笔者认为,财产保全的功能是保护个人权利,也就是公民私权利。从狭义来看,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诉讼程序中,财产保全是必要的程序,以保护债权人的私权利实现,以及确保适当的程序。所以,“为了个人权利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须对他采取强制执行。防止债务人在债权人取得执行令之前,处置或隐瞒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或者改变请求标的物的的现状,制定以国家权力限制债务人处分或改变其财产权属的法律程序,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保护。”③因此,“财产保全的措施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其应该服从民事诉讼的目的,既是为了保护私权利的实现,同时应当遵循程序规则”。“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思想,已由传统的事后损害赔偿制裁救济,转变为事先预防伤害的发生并能够实现权利的保护性手段。”财产保全制度和程序的功能就在于从法律上采取措施,以防止有效的判决作出之后不能顺利执行。


二、财产保全制度比较法上的考察


对于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我国正式进入立法的时间较之英美等发达国家,晚了将近一个世纪,对于内容的规定也缺乏相关的详细规定。本部分将考察财产保全制度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一)英美法系
由于经济状况、法律渊源、社会发展等基本因素的不同,导致导致英美法系中对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与大陆法系差异较大。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国家,对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分散于各个具体案件的判例之中,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定。保全程序是大陆法系的概念,但在英美法系也有实质内容与之相似的制度或者程序,如临时性救济措施或者禁止令等。英美法系存在大量判例及规则,以及它所体现出的对各方当事人衡平保护,使得其救济方式、途径以及其它内容较我国更为完善。


1、英国财产保全
在英国最先起源于伦敦中部商业地区适用的“对外查封法”,意思是假如无法在法院管辖的区域内寻找到被告,法院一旦作出财产保全的禁止令,原告能够查封被告包括金钱和物品在内的任一财物,任何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之内被告的财物都能够查封。临时性禁令,也被称为中间性禁令,是15世纪英国衡平法院为弥补普通法院的救济不足而发展起来的现代保全方式,美国将其称为“非常的法律救济”,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海事强制令与之极为相似。临时禁令是最重要、最有效的审前救济方式,它是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作出的一种自由裁量的暂时性措施,一般规定其效力直至案件开庭审理或做出新的禁令为止。②临时性禁令的实质在于,禁止被告继续实施不法行为,或要求其采取措施消除已实施的不法行为,或防止危胁行为的实施,从而使判决利益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得以保全。


三、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现状和存在.........11
(一)我国诉讼前财产保全制度存在.........11
1.诉讼前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应当.........11
2、案外人提起异议的程序有待完善.........1
(二)我国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存在.........11
四、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对策.........19
(一)我国诉讼前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对策.........19
1、对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担保作出例外规定.........19
2、完善案外人异议程序.........19
(二)我国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对策.........20
1、明确规定诉讼财产保全期间.........20
2、完善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模式.........20
、采用列举方式规定诉讼财产保全的措施.........20
4、设立完善的财产保全复议制度.........21
5、完善财产保全的范围.........22
6、完善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程序.........23


结论


经过耗时一年多的时间,很庆幸能够比较圆满的完成这篇论文,财产保全制度对于民事诉讼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提供了重要的途径。我国的财产保全相关制度并不完善,但是理论上的探讨却很少,即使论及的文章也一般局限于该问题的某一方面,而较少有系统的论述。本文通过对各国立法的考察,认为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还存在众多缺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程序有待于完善;诉讼财产保全期间的界定未能涵盖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财产保全的措施的选择、诉讼财产保全错误之救济的途径缺乏灵活性;财产保全的范围、解除程序未明确规定。不可否认的是,现有的财产保全制度对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其缺陷也不容忽视。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采纳了一部分专家学者们对财产保全制度完善的建议。希望在今后的的民诉法全面修改中,对于财产保全制度中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的例外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程序、诉讼财产保全期间、担保模式、措施、范围、复议制度以及错误补救责任制度等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以形成更为完善、系统的财产保全制度。本论文对于财产保全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难免有疏漏之处,希望各位老师予以斧正。鉴于笔者才疏学浅,余下的问题留待以后的时间继续去研究,期待对该问题有更深入得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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