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如何完善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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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8986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自1979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经历了30多年的历程,当前,外资企业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的数据显示,从1979年到2012年,我国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合计763278个,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金额合计12761.08亿美元,其中,2012年外商直接投资使用金额1117.16亿美元,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际使用金额217.06亿美元,中外合作实际使用金额23.08亿美元,外资企业实际使用金额861.32亿美元,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实际使用金额15.70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范围覆盖了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此外,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进出口总额达到189412020万美元,其中出口总额达到102262007.5万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49.92%。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我国建设资金不足,增强我国生产力,扩大出口创汇、增加财政收入,增加就业,优化我国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需要看到的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不断发展,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亟待完善,尤其是冗长的外商投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程序,成为制约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寻找一条更有利于外资有序、快速进入的注册登记途径,优化地区的投资环境,成为政界和学界研究的热点。本文在国内外的研究基础之上,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概念出发,对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进行研究,分析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找出解决对策,为优化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和投资环境,促进石家庄市外资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并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进一步地丰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理论研究。

1.2 研究意义

首先,研究的理论意义方面,本文通过对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研究,一方面弥补我国目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理论研究的不足,另一方面,通过本文的研究,为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其次,研究的实践意义方面,通过对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存在问题的研究,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有利于促进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促进石家庄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总之,新的形势和背景下,构建和完善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研究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积极寻求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从国外研究来看,国外直接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研究很少,这是因为在西方国家,大部分国家的企业登记只是一个企业设立的法律程序之一,而且政府在企业注册登记中扮演的角色主要是中介服务者,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时,企业登记机关只对注册登记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形式上审查,审查的重点主要集中注册登记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提供了充足的注册登记材料,至于注册登记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由社会中介机构,比如法律事务所,进行认定。政府对企业进行注册登记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统筹税收管理,方便国民经济统计和政府的宏观决策。以美国为例,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但也是世界最具吸引力的投资市场,由于美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竞争力较强,在外商投资企业进入方面,一般采用的是一种自由开放的政策,但是,美国有一套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及许可证制度,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的市场准入制度,比如有美国建筑市场准入制度、美国企业产品市场注入制度、美国药品市场注入制度等。

在国外研究方面,我国直接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研究也很少,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为篇名进行知网检索,1988年到2013年间,总共才只有36篇文献直接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进行研究,里面还包含了工商管理总局或者其他地方工商管理分局的一些政府报告。此外,研究的范围很窄,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等方面。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研究方面,在“两税”未并轨之前,张力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规定分别进行了分析,分析了两种注册资本制度在认缴资本制与实缴资本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减资制度和股东出资转让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认为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主要存在出资与到资不实、中外投资者权利义务不等、缺乏注册资本最低额限制、与公司法相悖和竞争地位不平等等问题,主张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立法等方面完善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杨万文等分析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立法思路上的差异,分析外商投资企业法之间的不同立法规定,认为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主要存在内外资不平等、虚假投资、投资短期化和影响企业灵活运转等问题,认为应该从统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吴丽君着重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投资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外资注册资本虚假投资具有欺骗性、虚假性、隐蔽性和违法性等特点,认为采取非法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等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投资的主要表现,主张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加强职能部门培训角度进行解决。蔡庆辉分析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的现状,认为出资不实、缺乏注册资本最低限制等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主张从完善立法、统一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等角度来完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在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研究方面,蓝山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实缴资本制和认缴资本制进行了分析,分析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认缴资本制存在的问题与法律改进措施;陈治东研究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重要作用,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建立的法律基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公司资产进行了分析,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及其运作机制还进行了研究。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研究方面,张欣在国内外的研究基础之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以及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的政策规定进行了分析,并以济南市为例,对济南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的政策规定和济南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特色进行了分析,认为济南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中在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职能和、审批方式等方面存在问题,并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主张从这两个层面寻求解决的对策;陈新安认为要发展好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从外资登记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创新、服务方式创新三个环节入手;王永峰分析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内涵、性质、法律效力、功能和历史沿革,认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主要存在立法分散等问题,主张从统一商事登记立法等角度解决问题;龙旌分析了外商投资的定义,对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发展阶段及其政策措施进行了研究,以江西鹰潭市为例,对其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快鹰潭市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环境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国内外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经验与启示,从创新管理理念、加强微观规制、强化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监管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从有限的国内外研究来看,受制于我国的立法体制、路劲依赖、制度价值选择、政府管理方式和利益驱动等原因,我国当前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主要存在立法分散、准入困难、前置许可项目过多、法律效力存疑、审批效率低下、审查方式难以把握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结合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从统一商事立法、重构审批程序、明确审查方式和提高服务水平等角度需求解决问题的对策。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技术路线图

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国内外文献,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参考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为本文奠定理论基础。

案例分析法。以石家庄市为研究实例,通过对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研究,找出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完善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提供建议。

1.5 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1.5.1 研究内容

第一部分,导论部分,本文的第1章和第2章,回顾国内外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理论成果,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进行理论概述,为本文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现实研究部分,本文的第3章。以石家庄市例,分析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地区分布、产业分布、行业分布和主要经济指标,阐述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法律依据、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主要内容和注册登记的收费标准。并找出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在立法、配置制度、前置审批、登记实质审查和外资身份认证标准上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对策建议部分,本文的第4章,针对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在立法、配置制度、前置审批、登记实质审查和外资身份认证标准上存在的问题,从统一商事立法、优化审批程序、规范前置审批、引入司法程序、加强信息共享和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等角度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第四部分,总结。对全文观点进行梳理和总结。

1.5.2 创新点

在研究方法上,将文献研究法与案例分析法相结合,以石家庄市为研究实例,了解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对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获得最真实的、最直接的数据资料,提高研究的科学性。在研究内容上,通过对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研究,创新地设计出完善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科学性的框架,这也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一。同时,当前,国内外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研究很少,研究的范围很窄,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等方面,本文尝试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律依据、前置审批、设立登记等各个方面进行研究,分析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对外商投资注册登记制度研究领域的重要补充。

第2章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理论概述及其发展现状

2.1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相关理论

2.1.1 双缺口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钱纳里的“双缺口理论”认为,为维持经济的一定增长速度,储蓄缺口与外汇缺口必须保持平衡,而吸收外资可以同时填补这两个缺口 。钱纳里的“双缺口理论”为发展中国家发展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理论基础。“双缺口理论”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收入较少,储蓄率较低,依靠发展中国家自身的储蓄资金,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储蓄缺口”。同时,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不发达,出口竞争力较弱,出口创汇较少,无法满足国家进口的资金需求,存在“外汇缺口”。“储蓄缺口”要求发展中国家积极发展外资经济,吸引外国投资企业的投资,获得固定资产等建设的资金,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外汇缺口”要求发展中国家通过发展外资经济,利用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出口创汇,增加国家外汇储备,满足国家进口的资金需求。

2.1.2 技术外溢理论

技术外溢,指由外商直接投资所引致的跨国公司无意识地向东道国转移其技术理解和开发能力进而促进东道国技术和生产力水平提高的行为 。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外溢效益主要通过示范模范效应、市场竞争效应、人员培训效应和联系效应四种效应来实现东道国技术的提高与生产力的提高。发展中国家通过发展外资经济,尤其是外商直接投资经济,可以将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国外企业引进国内,非法发展中国家的可得技术源,促进当地企业进行技术模范或者技术创新,形成示范模范效益,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和生产力水平。同时,通过发展外商直接投资经济,将外国企业引进国内,会增加国内市场的竞争压力,有形或者无形之中,迫使本国企业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企业竞争力,形成市场竞争效应,促进市场的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外资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一般需要聘请东道国的员工,需要对当地雇员进行培训,当地雇员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学习各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一旦这些雇员离开外商投资企业,加入本国企业或者自己建立公司,就可以利用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学习的技术和积累的经验,形成人员培训效应,提高本国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或者管理水平。Hirschman(1958)最早提出了联系效应的概念,并用它来度量FDI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把联系效应分为前向联系和后向联系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参与东道国的产业分工,在与当地产业的前向与后向关联之中产生外溢效应,提高东道国的产业技术水平。

2.1.3 新经济增长理论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罗默、卢卡斯等人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在对新古典增长理论重新思考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组以“内生技术变化”为核心的论文,标志新经济增长理论形成 。相比于新古典增长理论,新经济增长理论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前者的“劳动力”扩大为“人力资本投资”,新经济增长理论认为,资本积累不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致使积累才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人力资本具有规模报酬递增效应,通过投资可以促进资本积累,实现经济增长,而知识积累反过来又会刺激投资,形成良性循环。卢卡斯将人力资本投资效应划分为内部效应和外部效应,内部效应是指个人拥有的人力资本可以给他自己带来收益;外部效应是指个人的人力资本有助于提高所有生产要素的生产率,但个人并不因此而获益,因此人力资本的外部效应就是指人力资本所产生的正的外部性 。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增加国外投资,发挥前文中的人员培训效应,以实现知识积累,促进东道国经济增长。

2.1.4 外资准入理论

根据国际法的投资法理论,外国对本国进行投资活动,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准入阶段和运营阶段。其中,外资准入通常属于东道主国家国内立法的管辖权。一国的外资准入制度,一般包括外资准入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条件、审批制度等。其中,外资准入的范围一般是指一国允许外国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一般情况下,大部分国家都会对外商投资的具体行业或者领域进行限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由于本国基础较弱,经济不发达,需要引进外商投资企业,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一般会采用概况式立法或者列举式立法,限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入的范围,比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等五种情况的外资企业设立申请不予批准。投资比例是指外国投资与本国资本之间的比例,通过对投资比例的控制,以达到控制外商投资企业对本国经济的参与程度。投资条件,是外资进入东道国、或在东道国经营、或取得特定优惠的前提条件,也是东道国对投资者采取的具体管制措施,目的是为达到东道国预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而审批制度是指外商企业进入一国获得许可的一种制度,审批制度是一国控制和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了国家安全,都会在外资进入本国之前,进行投资审批;发达国家的经济开放性较强,但是也会设置外资进入本国的程序性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拒绝外资的进入,比如美国总统就可以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外资进入。当前,外资准入立法可以分为自由型、宽松型、渐进开放型和其中,自由型以美英等发达国家为代表,外资进入本国的限制很少,限制外资进入的主要标准就是时候危害国家安全。宽松型以日本和加拿大为例,相比于自由型,宽松型立法除了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还对外资股权进行限定,防止外资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但是除了这两样限制,其他很少。相比于自由型和宽松型,渐进开发型的限制相对较多,除了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考虑,还会对一些产业进行限定进入,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准入条件逐步放松,逐步向宽松型迈进。

2.2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注册登记制度

2.2.1 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概念

所谓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根据我国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合营者或中外合营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注册资本与资产上所占比例以及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划分为三种,分别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者是我国外商投资最主要的三种方式,除此之外,还有合作开发、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

2.2.1.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中国和外国的合营各方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其显著的法律特征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38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规定如表2-1所示。


资料来源: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05:215-216.

除此以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还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面进行了规定,但是,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648号)的相关规定,废止了这两个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登记流程如图2-1所示。


图2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登记流程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648号)的相关规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我国建立合营企业,一般需要经对外贸易合作部审查批准。从图2-1可知,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可以到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审,报审的条件是投资总额符合规定且中国的合营者的资金已落实,不需要增拨原材料等。对外贸易合作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材料,在3个月之内做出决策,如果符合各项条件和相关政策法规,则颁发批准证书,申请企业再持批准证书在1一个月之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资经营企业成立日期。

2.2.1.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相比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没有对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进行强制性规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比,在企业组织形式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法人合作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制;另一种是非法人合作企业,采用的是无限责任制。在出资方式上,中外合资企业即可以使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使用相关法律规定的非货币形式作价出资,并根据出资比例折算股权;中外合作企业投资部分以货币出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则可以不作价,也不用折算股权。在组织机构上,由于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两种,采用有限责任制的法人合作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组织管理机构一样,设立董事会,采用无限责任制的非法人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在组织管理方式上,董事长是中外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中外合作企业则不尽然,中外合资企业采用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中外合作法人企业除了可以采用总经理负责制,还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则有联合管理结构直接或者间接管理企业。在盈亏分担方式上,中外合资企业以注册资本比例进行盈亏分担,中外合作企业则是以合同约定进行盈亏分担。在投资回收方式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资企业投资资本回收方式主要依靠的利润划分或者依法解散的财产划分,不能提前回收投资,中外合作企业中外资合营者则可以依法先行回收投资。在经营期满后财产分配上,中外合资企业的财产以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作企业则以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如果外资合营方提前回收投资,则经营期满后,公司财产归中方合营者所有。

2.2.1.3 外资企业

根据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外合资企业最显著的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在注册登记上,基本上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相同,只是在审批机构上,增加了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政府。

2.2.2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

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在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既是确认企业进入市场进行民商事活动的手段,也是一个国家经济环境的重要体现 。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主要是有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主要法律依据是《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在研究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时,就不得不提外商投资企业前置审批制度,这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特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与前置审批紧密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前置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取得前置审批核准,是不能成功进行注册登记的。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是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经济法律制度,是指为设立企业,依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被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制度 。

2.2.2.1 前置审批制度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所进入的行业的不同,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也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不同的审批,这主要涉及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前需要先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行业,即前置审批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前置审批主要包括行业准入审查和外资准入审查,其中,行业准入审查与我国内资企业审查基本一致,外资准入审查主要包括项目审查和备案审批,其中,项目审查主要有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主要的审批依据是《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1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和权限进行了规定,具体如表2-2所示。

资料来源: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J].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05,22:11-14.

从表2-2可知,当前,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核准主要是由中央或者地方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产业划分和外商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对核准机关进行权限划分。

备案审批作为外资准入审查的另一重要方面,主要由商务部门负责,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等,审批备案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公司上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等。

2.2.2.2 注册登记制度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是国家或者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外企字[2003]137号通知,确立了第一批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中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12个,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77个,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个,石家庄市名列其中。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登记的程序也不尽相同,外资企业的注册登记相对简单,可以委托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事项,在注册登记提交材料上,相比于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也相对较少。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注册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如表2-3所示。


资料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官方网站:http://wzj.saic.gov.cn/djzn/

从表2-3可知,中外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在我国进行注册登记时,基本上需要提交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等在内的12种文件。

我国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注册登记流程要比外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流程更加复杂,从前置审批到注册登记,要经过四个环节,需要提请三个部门进行审批,包括发改委、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注册登记流程总结如图3所示。


从图2-2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主要由具有相关权限的发改委进行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分别包括项目建议书等在内的6种文件和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内的8种文件。合同、章程审批由商务部门负责,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前两项审批批复在内的12种文件,审批通过后,会颁发批准证书。注册登记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主要根据相关前置审批单位的批文,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设立登记,通过登记的企业,颁发营业执照,标志企业的正式成立。

2.3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其意义

2.3.1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现状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总体情况,如表2-4和图2-3所示。

表2 41985年-2012年全国利用外资情况(单位:亿美元)

年份 实际利用外资总额 外资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占比

1985 47.6 19.56 41.09%

1986 76.28 22.44 29.42%

1987 84.52 23.14 27.38%

1988 102.26 31.94 31.23%

1989 100.6 33.92 33.72%

1990 102.89 34.87 33.89%

1991 115.54 43.66 37.79%

1992 192.03 110.08 57.32%

1993 389.6 275.15 70.62%

1994 432.13 337.67 78.14%

1995 481.33 375.21 77.95%

1996 548.05 417.26 76.14%

1997 644.08 452.57 70.27%

1998 585.57 454.63 77.64%

1999 526.59 403.19 76.57%

2000 593.56 407.15 68.59%

2001 496.72 468.78 94.38%

2002 550.11 527.43 95.88%

2003 561.4 535.05 95.31%

2004 640.72 606.3 94.63%

2005 638.05 603.25 94.55%

2006 670.76 630.21 93.95%

2007 783.39 747.68 95.44%

2008 952.53 923.95 97.00%

2009 918.04 900.33 98.07%

2010 1088.21 1057.35 97.16%

2011 1176.98 1160.11 98.57%

2012 1132.94 1117.16 98.61%

合计 14632.48 12720.04 86.93%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3》计算汇总而来,数据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从表2-4从1985年到2012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额已由1985年的47.6亿美元上升到2012年的亿美元1132.94,外商直接投资由19.56亿美元上升到了1117.16亿美元,1985年至2012年期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额达到14632.48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达到12720.04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占我国实际利用外资的比例也由1985年的41.09%上升到了2012年的98.61%,外商直接投资占实际利用外资的比例整体上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除了部分年份相比于前年有所回落,大部分年份外商直接投资占实际利用外资的比例都处于上升趋势,这一点在图3上也得到了验证。

从图2-3可以看出,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和实际利用外资整体上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1991年至1997年,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和实际利用外资迅猛攀升,1997年到2001年期间,期初有所下降,整体上处于波动增长中;2001年至2007年,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和实际利用外资总额引来这个增长高峰;但是2008年“两税合并”开始实施后,2008年至2009期间,外商直接投资和实际利用外资总额都出现了下降,但是随后随之攀升。从外商直接投资对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覆盖范围和外资直接投资占比折线来看,外商直接投资占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比重整体上也呈现上升趋势,在2000年之后,外商直接投资占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比例基本上都能达到94%以下。

从外商投资企业覆盖国民经济的领域来看,如表2-5所示。

表2 52012年外商直接投资实际行业分布情况表

行业 合同项目

(个) 实际使用金额

(万美元) 实际使用金额占比

农、林、牧、渔业 882 206220 1.85%

采矿业 53 77046 0.69%

制造业 8970 4886649 43.7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87 163897 1.47%

建筑业 209 118176 1.0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97 347376 3.11%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926 335809 3.01%

批发和零售业 7029 946187 8.47%

住宿和餐饮业 505 70157 0.63%

金融业 282 211945 1.90%

房地产业 472 2412487 21.5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229 821105 7.35%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287 309554 2.77%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2 85028 0.76%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92 116451 1.04%

教育 11 3437 0.03%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4 6430 0.0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5 53655 0.48%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 5 4.48E-07

合计 24925 11171614 100.00%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3》。本表中的行业分类执行2002年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从表2-5可以看出,2012年,我国外商直接投资覆盖的领域包括农、林、牧、渔业等在内的19个国民经济行业,合计24925个合同项目,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金额到达11171614万美元,其中制造业外商直接投资达到4886649万美元,占整个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额的43.74%,接近一半,其次为房地产业,占比21.59%;排在第三的是批发和零售业,占比8.47%;排在第四的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占比7.35%。其他行业的占比都小于4%,制造业、房地产业与批发和零售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额合计占整个国民经济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额的81.16%%,占据整个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总额的绝大部分,剩下的16个行业占整个国民经济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额比例只有18.84%,不到20%,外商直接投资行业发展不平衡,这一点,从图2-4也可以看出。

从图2-4“外商直接投资行业分布雷达图”可以看出,有四个点明显远离中心低值区,分别是制造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除四者之外的其它行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金额主要集中在0-500000万美元的低值内圈中,外商直接投资在各个行业的发展情况是存在差异。

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来看,如表2-6和图2-5所示。

表2 62012年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行业分布情况(单位:亿元)

行业 内资 港澳台商投资 外商投资 内资占比 港澳台占比 外商占比

农、林、牧、渔业 8656.40 49.09 66.95 98.68% 0.56% 0.76%

采矿业 13080.51 143.50 74.74 98.36% 1.08% 0.56%

制造业 113678.56 3975.03 6750.31 91.38% 3.20% 5.4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6168.73 324.70 178.49 96.98% 1.95% 1.07%

建筑业 3641.33 28.42 15.59 98.81% 0.77% 0.42%

批发和零售业 9454.71 140.67 167.56 96.84% 1.44% 1.7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0471.87 220.04 189.49 98.67% 0.71% 0.61%

住宿和餐饮业 4767.49 209.71 130.37 93.34% 4.11% 2.5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327.40 166.60 197.28 86.48% 6.19% 7.33%

金融业 905.15 5.02 13.75 97.97% 0.54% 1.49%

房地产业 85575.51 4645.40 2418.46 92.37% 5.01% 2.6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487.12 138.92 68.68 95.58% 2.96% 1.46%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388.78 19.39 67.60 96.49% 0.78% 2.7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9435.24 107.83 75.32 99.38% 0.36% 0.2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662.58 7.67 15.51 98.62% 0.46% 0.92%

教育 4578.09 18.33 11.75 99.35% 0.40% 0.25%

卫生和社会工作 2597.74 9.54 9.71 99.26% 0.36% 0.3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119.60 56.54 91.99 96.52% 1.32% 2.16%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034.33 9.48 3.59 99.78% 0.16% 0.06%

行业总计 344031.14 10275.88 10547.13 94.29% 2.82% 2.89%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汇总计算而来。

从表2-6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行业总计为10547.13亿元,其中,在制造业和房地产业上,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6750.31亿元和2418.46亿元,占整个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全行业投资的86.93%。同时,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主要由内资企业带动,内资企业在各个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基本上都能达到90%,部分行业甚至达到了99.35%,内资企业在全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344031.14亿元,占比94.29%,外商投资企业在全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10547.13亿元,占比2.89%,领先于港澳台投资企业的2.82%,是我国除内资企业外,重要的固定资产建设投资方。

从图2-5可以看出,在全社会固定投资实际到位资金方面,自筹资金是我国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其所占比重呈逐年上升趋势,外资作为我国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的组成部分之一,所占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已由1995年的11.19%下降到了2012年的1.09%,同比下降10.1%,外国资本在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上的地位呈不断下降的趋势。

在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就业方面,如表2-7所示。

表2 71990年-2012年全国城镇年末从业情况(单位:万人)

年度 城镇外商投资单位年末从业人员数 城镇年末从业人员数 外商投资单位从业人数占比

1990 62 17041 0.36%

1991 96 17465 0.55%

1992 138 17861 0.77%

1993 133 18262 0.73%

1994 195 18653 1.05%

1995 241 19040 1.27%

1996 275 19922 1.38%

1997 300 20781 1.44%

1998 293 21616 1.36%

1999 305.8 22412 1.36%

2000 331.96 23151 1.43%

2001 345.3 24123 1.43%

2002 391 25159 1.55%

2003 453.74 26230 1.73%

2004 563 27293 2.06%

2005 688.4 28389 2.42%

2006 796.16 29630 2.69%

2007 903 30953 2.92%

2008 943 32103 2.94%

2009 977.9 33322 2.93%

2010 1053.47 34687 3.04%

2011 1217. 35914 3.39%

2012 1246 37102 3.36%

数据来源:通过中经网统计数据库—全国宏观年度库,计算汇总得出。

从表2-7可以看出,城镇外商投资单位年末从业人员数已由1990年的62万人上升到了2012年的1246万人,城镇外商投资单位年末从业人员占城镇年末从业人员数的比例也由1990年的0.36%上升到了2012年的3.36%,而且城镇外商投资单位年末从业人员占城镇年末从业人员数的比例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在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创汇方面,如表2-8所示。

表2 8外商投资企业货物出口总额情况(单位:万美元)

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货物出口总额 全国出口总额 外商投资企业货物出口总额占比

2008 79049270.28 143069000.00 55.25%

2009 67207409.04 120161000.00 55.93%

2010 86222881.97 157775431.50 54.65%

2011 86467170.07 189838146.40 45.55%

2012 102262007.50 204871400.00 49.92%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中国统计年鉴2013》汇总和计算得出。

从表2-8可以看出,2008年至2012年这5年期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货物出口总额由79049270.28万美元增加到102262007.50万美元,增幅达到29.36%。外商投资企业货物出口总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比重在这5年期间基本维持在50%-56%之间,基本上占了我国出口总额的一半。

2.3.2 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的意义

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弥补经济建设资金不足、扩大出口创汇、优化产业结构、增加就业机会和提高内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五个方面。

在弥补经济建设资金不足方面。根据前文的表4可知,2012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1132.94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1117.16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覆盖的领域包括农、林、牧、渔业等在内的19个国民经济行业,合计24925个合同项目。同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行业总计为10547.13亿元,占比2.89%,领先于港澳台投资企业的2.82%,是我国除内资企业外,重要的固定资产建设投资方。通过吸引外商投资,可以增加我国的资金流入,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来源,弥补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不足。同时,外商投资企业覆盖我国国民经济的领域较广,有利于培育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生产基础设施的改进,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生产能力的提高。

在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当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合营者来自170多个国家,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2012年吸引亚洲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达8669559万美元,其中日本735156万美元,韩国303800万美元,新加坡630508万元,港澳台6891382万美元,六者占吸引亚洲外商直接投资的98.75%;非洲138787万美元,欧洲629050万美元,拉丁美洲1018357万美元,北美洲382585万美元,大洋洲及太平洋岛屿226589万美元,其他地区106687万美元;其中日韩、港澳台和欧美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达到9572481万美元,占整个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85.69%。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欧美发达国家以及“亚洲四小龙”是我国主要的外商投资国,这些国家经济发达,工业基础较好,通过与这些国家的合作,可以优化我国的出口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增加产品生产档次,而且从前文表5可知,2012年我国制造业外商直接投资达到4886649万美元,占整个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额的43.74%,占比接近一半,一定程度提高我国制造业的制造水平,可以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

在增加就业方面。当前,我国就业工作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将会更趋复杂,就业形势将会更加严峻,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将不断增加,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步伐的加快对就业的影响将不断凸显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劳动力供求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部分待业人员亟需新的工作机会,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对增加就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外商投资企业对增加就业的影响表现在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上,在直接影响上,根据前文表7可知,2012年,我国城镇外商投资单位年末从业人数达到1246万人,城镇外商投资单位年末从业人员占城镇年末从业人员数的比例的3.36%,直接提供的城镇就业岗位就达1246个,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我国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在间接影响,发展外商投资经济,可以产生技术外溢效应,带动整个产业上游和下游经济的发展,间接地提供了不少就业岗位。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为创造就业机会、拓宽就业门路建立了良好条件。

在扩大出口创汇方面。根据前文表8可知,2008年至2012年这5年期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货物出口总额由79049270.28万美元增加到102262007.50万美元,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货物出口总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比重49.92%,将近50%,基本上占了我国出口总额的一半。通过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外资合营者销售渠道,使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根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在册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约占全国企业总数的3%左右,但是上交税收却可以占到国家税收总额的21%,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扩大出口创汇的同时,增加我国的财政收入。

在提高内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方面。在制定外商投资相关政策时,我国一般会设置一些准入门槛,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大部分都具有技术优势,并以技术优势向我国进行投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引进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以及生产设备,推动我国产业技术改造,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对我国的雇员进行培训,使得我国外企员工的生产技术得到提高,与外商投资企业合作的企业可以从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内资企业生产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另一方面,内资企业为了与外商投资企业竞争中获胜,就必须更新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这也间接地提高了我国的内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3章 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概况和存在的问题

3.1 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概况

3.1.1 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现状

根据《石家庄市统计年鉴2013》的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底,石家庄市共有外商投资企业187家,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20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0家,外资企业57家。2012年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实现总产值26680798000元,期末从业人数36115人,占整个石家庄市期末从业人数的7.92%。

3.1.1.1 地区分布

石家庄市利用外资情况地区分布如表3-1所示。

表3 1石家庄市2008年-2012年直接利用外资地区分布情况(单位:万美元)

地区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全市总计 45828 54350 63070 79917 84811

长安区 7787 813 11597 8056 3074

桥东区 287 641 6009 141 3213

桥西区 3755 9436 23180 47049 5316

新华区 814 144 52 136 3416

裕华区 262 306 5810 5921 4308

矿区 610 15

高新区 5269 6190 5675 3963 9603

井陉县 417 38 57 100 0

正定县 1100 169 107 4500

栾城县 200 3260 200 2000 11725

行唐县 1450 800 1200 1082 2800

灵寿县 24 1224

高邑县 111 800

深泽县 4 3 1160

赞皇县 605 625 705 550 1200

无极县 409 50 52 1375

平山县 560 258 2050

元氏县 256 2600

赵县 9939 9400 500

辛集市 202 867 1050

藁城市 2543 2738 1222 9208 12933

晋州市 146 42 5 1500 2910

新乐市 2042 350 44 2600

鹿泉市 594 41 457 8 6439

数据来源:根据《石家庄市统计年鉴2009》、《石家庄市统计年鉴2010》、《石家庄市统计年鉴2011》、《石家庄市统计年鉴2012》和《石家庄市统计年鉴2013》汇总而来,其中“—”表示该项统计指标数据不足本表最小单位数、数据不详或无该项数据。

从表3-1可以看出,石家庄全市直接利用外资总额由2008年的45828万美元上升到2012年的84811万美元,同比增长85.06%,其中,市内五区直接利用外资46016万美元,占全市直接利用外资的54.26%,超过了一半,藁城市受益于国家级开发区建设,2012年直接利用外资12933万美元,排在第二位,占全市直接利用外资的15.25%。从石家庄直接利用外资的地区分布情况来看,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集中在市内五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区分布存在较大差异。

3.1.1.2 产业分布

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产业部分情况如表10所示。

表3 2 2012年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额产业分布情况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第一产业 631 457 6499

第二产业 35178 52680 11237 21269 71459

第三产业 8219 1670 12721 15457 6853

数据来源:根据《石家庄市统计年鉴2009-2013》汇总而来。

从表3-2可知,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主要集中第二产业,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在第二产业的直接投资比重基本可以占到一半以上,2012年,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在第二产业的直接投资达到71459万美元,占外商投资企业在三大产业投资总额的84.26%,第二产业是石家庄市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产业。

3.1.1.3 行业分布

当前,石家庄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分布情况如图3-1所示。


从图3-1的“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分布雷达图”,当前,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在行业分布上,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上,尤其是制造业上。根据《石家庄市统计年鉴2013》的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底,石家庄制造业内的外商投资中企业占整个外商投资企业64.78%,新批投资项目投资额92335万美元,是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重点投资领域。

3.1.1.4 主要经济指标

根据《石家庄市统计年鉴2013》的数据显示,石家庄市共有外商投资企业187家,新批外商投资项目10个,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项目2个,外资企业项目8个。新批中外合资企业项目投资47203万美元,外资企业项目投资30016万美元。新增注册外商投资企业6家。期末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数36115人,其中,中外合资企业16848人,中外合作企业6752人,外资企业12515人。全年实现出口销售收入583742000美元,其中中外合资企业实现出口销售收入285219000美元,中外合作企业实现出口销售收入160779000美元,外资企业实现出口销售收入137744美元,全年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税金1466335000元,实现净利润3646808000元,是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

3.1.2 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

3.1.2.1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由民商事基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专门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组成。其中,民商事基本法有公司法、民法、合同法、商标法等,比如2013年12月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指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外商投资专门法主要包括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这三部法律被称为外商投资的三大基本法,是我国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三部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都有相关规定,比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法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相关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法规,比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法相关的实施条例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这些实施条例或者细则都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例,其第二章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登记审批机构、报送文件、审批期限、报送相关文件规范等进行了规定,除此之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也是我国外商注册登记的重要行政法规,它直接规定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权限,是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外商投资注册登记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地方性规章,是指各省级或者较大市的政府部门制定的与外商投资注册登记有关的规章,是对行政法规的重要补充,比如,《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就是对国务院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补充。除了民商事基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专门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外,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律依据还有解释及政策性文件,比如国家工商管理总、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对指导各外商登记审批部门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3.1.2.2 注册登记管理机关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四条之规定,对符合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达150户以上、从事外商登记管理工作2年以上等七个规定条件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可以申请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工商外企字[2003]137号通知确立了第一批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为首批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一。当前,石家庄市外商注册登记管理机关是石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政策、措施、办法,注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地区)企业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管辖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证照,对其注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3.1.2.3 注册登记的主要内容

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主要包括名称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分支机构登记和注销登记等。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时,需要提交由全体投资人共同签署的名称核准申请书、资格证明和其他相关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10天之内进行审批,审批通过予以核准,颁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不得转让企业名称,也不能将企业名称用于经营活动。审批不通过则驳回申请,并下发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一般要经历“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6个阶段,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设立登记时,具备有符合规定的名称、有相关部门核准的合同与章程等6个条件的,应该在取得前置审批核准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各种申请文件和材料齐备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会接受设立申请,在接受申请后的30天内,对相关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进行审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做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过相关申请人,如果核准通过,还需要发布公告。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进行的登记,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准登记后,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和处罚,并责令外商投资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外商投资企业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变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外商投资企业停业整顿,或者暂扣营业执照,情节严重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而外商投资企业超出核准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可以视为无照经营,给予相关的处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结构登记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在管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时应该进行的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分支机构审查核准后,应根据分支机构的性质,颁发相应的证件,比如,经营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颁发的是营业执照,而非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颁发的是注册证,根据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派出机构—办事处,是不能进行经营活动的。

3.1.2.4 注册登记的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收费标准如表3-3所示。

表3 3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收费标准

注册登记项目 适用范围 收费标准

名称登记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100元

设立登记 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 注册资本*8%(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

注册资本1000万元到1亿元 1000万*8%+(注册资本-1000万)*4%

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 1000万*8%

分支机构登记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10万元

变革登记 一般变革登记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100元+证照工本费

增加注册资本登记 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 增加部分*8%

超过1000万人民币 超过的部分*0.4‰

超过1亿元 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

资料来源:根据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电子公告汇总而来,网址:http://www.sjzgs.gov.cn/col/1291035748438/2004/10/19/1291966951634.html。

从表3-3可以看出,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项目,收费也不尽相同,除此之外,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和注册资本变革登记收费上,主要根据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新增注册资本,分级进行收费。

3.2 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主要存在立法分散没有形成体系、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配套制度束缚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过于冗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实质审查遭遇挑战、外资身份认证标准单一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影响等问题,下面,本文将一一进行分析。

3.2.1 立法分散没有形成体系

在我国,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有几十部,既有实体法、也有程序法,既有专门法,也有一般法,既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也有各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 。有关外商投资企注册登记立法十分分散,主要表现在层次复杂、立法导向失误、商事登记法规层次太低上。

首先,立法层次过于复杂。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法律依据有民商事基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专门法和行政法规,除了这些,还有地方性规章对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进行规范,比如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也是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重要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层次十分复杂,政出多门,而且由于立法主体之间的权限没有进行明确划分,很容易导致重复立法,以及造成不同层次之间的立法冲突。同时,在不同层次法律的适用原则上,也是过于复杂,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不强,根据国家工商管理总、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律适用次序是:三部外商投资专门法—公司法—行政法规等其他法规,适用原则复杂。

其次,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立法存在导向失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专门立法有三部,分别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是以企业为本位的立法,这种立法方式值得商榷,立法的思路缺乏科学标准,导致这三部外商投资企业专门法很多的法条都是重复的,有的法条虽然不是重复的,但是完全可以集合,比如三部门专门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期限的规定,完全可以归纳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期限分别是3个月、45天和90天。除此之外,将我国自然人排除在外商合资企业中方合营者之外,有身份歧视之嫌,与市场经济的平等性原则相悖。

最后,外商投资企业商事登记法规层次过低。从我国商事登记规范的层次来看,立法层次较低,没有商事登记的专门法律,大部分都是一些管理条例、办法和实施细则。外商企业注册登记立法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登记规定纷繁复杂,容易出现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人由于不熟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流程,违反相关规定,利用申请人自觉履行注册登记义务。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商事登记法律法规的不统一,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立法的权威。

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核准解散的日期与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销的日期并不一致,即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丧失应遵从哪个日期并没有统一的说法,给企业、登记机关和其他机构如银行等办理后续业务带来困扰 。

3.2.2 注册登记配套制度束缚企业发展

一般而言,石家庄市只是进行形式审查的一般企业注册登记需要5-10个工作日,但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抱怨却很多。很多外商反映我国对于外资企业设立审批管理制度过于严格,程序也较之国内公司设立程序复杂很多,繁琐的审批登记程序延长了企业登记的时间,不利于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在石家庄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向10多个部门和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和文件,如表3-4所示。

表3 4石家庄市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机构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1 石家庄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11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2 石家庄市商务局 12 石家庄市劳动局

3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3 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4 石家庄市外事办公室 14 石家庄市建设局

5 石家庄市财政局 15 石家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6 石家庄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16 石家庄市高新区产业开发区

7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处 17 河北省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局

8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分局 18 石家庄海关

9 石家庄市土地管理局 19 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家庄分局

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 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

资料来源:中国石家庄门户网. 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机构[EB/OL].http://www.sjz.gov.cn/col/1274081863728/2010/08/23/1282531908056.html, 2010-08-23/2014-03-01.

从表3-4可知,石家庄市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机构有20个,其中,与设立登记相关的管理机构有10多个,除此之外,还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前置审批,而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所属行业和投资总额的不同,特定行业或者投资额较大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时,不仅需要在石家庄市办理相关手续,可能还需要在省级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文件,有的甚至要到中央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前置审批,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审批环节太多,导致特定行业和投资额规模较大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流程十分繁琐,在进行注册登记时,需要重复提交相关文件,有的部门在前置审批时,还存在扯皮现象,严重影响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效率。同时,试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系统并没有发挥其设计的功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人对该系统认可度并不高,还增加了各审批部门的压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系统设计过于繁杂,相关配合执行部门对该套系统的积极性十分有限。同时,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人对该系统的安全感不高,相比于并联审批,相关申请人宁愿直接与政府相关部门打交道,并联审批的优势并没有得到体现。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也需要得到简化,以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和统计证为例,财政登记证和统计证与外商投资企业日常业务关系不大,这两个证在内资企业注册登记时,并不需要办理的,但是,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未办理这两个证,是不能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过多审批文件的办理,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子流程,束缚了外商投资企业在石家庄市的进一步发展。

3.2.3 前置审批过于冗杂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一大特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已经意识到,过多的前置审批会影响市场的自由度,不利于吸引外资,降低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积极性,所以,我国对一些前置审批项目进行了删改,一些前置审批项目被删除,一些前置审批项目修改为后置审批,还有将审批制改完备案制。即便如此,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依然复杂。审批范围和审批项目繁多,不仅限于协议、合同、章程,还涉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设立申请,连出资方式、投资比例的变化、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出资的转让、资产抵押、委托管理、在国外或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投资先行回收、经营期限的延长、企业的解散都要批准 。当前,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程序如图3-2所示。

从图3-2可知,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不仅仅包括行业准入审查,还包括外资准入审查,外商投资企业需要通过这两个审查,才能进行注册登记,各个审查核准部门之间,权限分割。外商投资准入审查部门一般是外商投资项目的“牵头人”和“大管家”,其不仅仅负责产业政策审批,部分工商、海关以及税务的核准工作也有外商投资准入审查部门负责,这加重了外商投资准入审查部门的工作负担。同时,行业准入审查引发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争论,使得前置审批制度饱受诟病。部分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注册登记时,需要拿到相关的生产许可证书才能进行注册登记,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没有设立之前,各项资金、设备等都尚未到位,很难拿到相关生产许可证,这样制度设计矛盾重重,直接影响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此外,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健全时期,行业审批成为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并且随着经济形势变化而不断调整,登记人员仅凭自身有限的知识、精力和经验不可能全面了解和掌握,这就造成登记人员在对前置审批项目的把关上操作难度大,存在风险和隐患 。以化学品经营为例,化学品的种类及危险性直接关系到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前置审查核准部门在界别化学品时,直接根据安监部门的化学品目录进行分析,但是化学品目录中,只有化学品的化学名称,没有对其俗称等进行描述,需要企业到安监部门和核准部门进行反复确认,直接影响外资投资项目的审批进度。

3.2.4 登记实质审查遭遇挑战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时一般进行形式审查,审批核准机关认为需要核实的,进行实质审查,这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查原则,但是行政许可法并没有对什么情况下启用实质审查以及如何进行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外商企业注册登记审查实践中,大部分情况下凭借的是核准审批人员的自身经验进行审查。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实质审查是,主要是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和利害人关系进行实质审查,前者的可操作性较强,但是后者处理起来就比较困难,尤其是股权变动和法人代表变动,很容易引发行政讼诉和行政复议,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的经营产所一般在国外,部分股权变革等事项也发生在国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通过长时间的调查取证,短时间内无法理清相关的法律关系,以民事争议为背景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争议,尤其是变革登记,实质审查程序也鞭长莫及。

3.2.5 外资身份认证标准较单一

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认定一般根据的是外国合营者的国籍或者外国合营机构的设立地来进行判断。但是,随着石家庄市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不断发展,这种身份认证模式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容易出现“假外资”。比如,国人熟知的中国移动,其营业执照就是外资企业,中国移动首先在香港设立企业,在以境外企业的身份在国内进行投资。当前外资企业身份认证标准,很难监管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司后返回国内进行投资的行为,导致外流资本以“外资”的形式重新流回国内,不利于对外资利用转投资和间接控股企业收购等方式规避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管,部分外资利用转投资和间接控股企业收购等方式,得以进入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

3.2.6 注册登记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影响

为了发展地方经济,石家庄市地方政府对“招商引资”比较热情,各个地方政府部门都相应的招商引资指标,有的一些基层政府部门,甚至都有相应招商引资指标,招商引资中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用外商投资企业的落户,但是,由于部分基层政府部门对国家的产业政策了解有限,有时候招商引资可能引进与我国产业政策相悖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由于我国现行税收体制下,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的税收是上交到公司注册地税务所在部门,部分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不太愿意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进行审批。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注册地变革登记时,由于注册地变革将导致税收转移,导致政府税收流失,地方政府会在外商投资企业转移过程中,设置重重障碍,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部署,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运转经营。

第4章 完善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建议

针对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存在的立法分散没有形成体系、外注册登记配套制度束缚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前置审批过于冗杂、实质审查遭遇挑战、外资身份认证标准单一和注册登记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影响等问题,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4.1 统一商事登记立法

从立法模式上,应该由双轨制立法向单轨制立法转变。立法在外商投资立法机构选择上,应当实现统一立法,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统一立法,并授权国务院和商务部就有关外商投资颁布实施条例和细则,取消省级及省以下有关外商投资的立法权限 。在外商投资企业商事登记立法上,应该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商事登记立法,对市场主体的商事登记范围、注意事项、管辖权限和权利责任进行统一。在进行商事登记统一立法时,在登记效力规定上,可以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方式。登记要件主义相比之下虽然更加繁琐,但是更有利于保护受买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登记对抗主义更加高效,有利于促进市场流通程度,但其登记对交易本身的保护却不够充分 。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能对企业基本状况和实际形态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该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对企业基本状况和实际形态产生的影响不大的,比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出资时间等,可以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4.2 优化审批程序

优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应该从制定科学外资准入政策和优化审批登记流程入手。在制定行业政策方面,商务部门应该与工商管理等其他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在兼顾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行业政策。相关部门还应该根据国际形势变化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及时更新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在优化审批登记程序上,对于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投资项目,应该在现在的基础上,减少审批环节;在2013年,中国美国商会进行的商务环境调查中,大部分受访企业都有来华投资的意向,并将中国作为对外投资的优先选择地,与此同时,中美商务环境调查公布的《美国企业在中国2013白皮书》显示:我国境内外商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改革依然是中国美国商会会员企业关注的一大重点,为此,《白皮书》建议将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投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作为简化审批程序的第一步 。对于限制类的投资项目,维持现有模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在优化审批程序的同时,应该推进我国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机制建设,对外商投资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建立我国产业安全评估指标,强化安全生产审查效力,推进国家经济安全立法工作,对外资企业并购重组进行专项论证。建立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机制,不仅可以外商投资经营活动进行评估,而且还有利于简化外商投资注册登记流程,减少相关部门的前置审查,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凭借安全审查报告,少去很多前置审批环节。

4.3 规范前置审批

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制度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尤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准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时涉及前置审批达100余个,投资者办一个执照要跑多个部门,办理完各种审批手续要花费大量时间,往往使投资者错过市场机遇,增加创业成本 。在当前的形势,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前置审批,就是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注册登记部门之间的联系,建立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机制,理顺各部门的权限和责任,减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同时,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前置审批立法调研,科学合理地将一些前置审批项目放到后置审批或者后置备案中去,深化我国行政审批体制改革。

4.4 对登记争议引入司法程序

针对“以民事争议为背景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争议,尤其是变革登记,实质审查程序也鞭长莫及”等问题,如果实质审查不能解决民事争议,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应该停止登记程序,应该引入司法程序,进行司法确认。在司法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利益各方应当申请财产保全等手续保障自身权益,因司法程序的进行而暂停登记程序所导致争议一方失去商业机会等损失不应由企业登记机关承担责任 。

4.5 加强相关信息的共享

加强石家庄市各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建立发改委、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和海关部门之间的外商投资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信息通道建设,比如一旦安全生产部门发现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吊销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信息时,应该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告,以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监管。除此之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造假的手段日新月异,而登记审查工作一般只能依靠职业敏感和经验,尤其是相关登记法规的缺失更让打击弄虚作假行为显得力不从心 。相关职能部门应该联系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弄虚作假骗取登记,逐步建立社会诚信体制。同时,在审批机构数量、人员等相对不变的情况,建议利用信息技术对审批权进行扁平化改造,授权全市所有级别的审批中心在职能范围内办理全市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相关咨询、受理等业务 。

4.6 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服务的作用

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个人与社会组织之间专门从事沟通、服务、公证监督等活动的经营实体 。当前石家庄市从事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主要有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河北省分会、河北省国际经济技术咨询公司、河北省外事服务中心和河北省商标事务所等在内的8家服务机构,应该充分发挥这些中介组织的作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一些事项可以交给这些中介组织代为办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各种审批文件的专业性,减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压力,提高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效率。在发展这些中介机构时,应该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建立相关的行业协会,促进相关中介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结语

当前,石家庄市共有外商投资企业187家,新批外商投资项目10个,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项目2个,外资企业项目8个。新批中外合资企业项目投资47203万美元,外资企业项目投资30016万美元。新增注册外商投资企业6家。期末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数36115人,其中,中外合资企业16848人,中外合作企业6752人,外资企业12515人。全年实现出口销售收入583742000美元,其中中外合资企业实现出口销售收入285219000美元,中外合作企业实现出口销售收入160779000美元,外资企业实现出口销售收入137744美元,全年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税金1466335000元,实现净利润3646808000元。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石家庄市建设资金不足,提高石家庄市生产力,扩大石家庄市出口创汇、增加财政收入,增加就业,优化石家庄市产业结构,提高石家庄市内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本文在国内外的研究基础之上,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概念出发,对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进行研究,分析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找出解决对策,为优化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和投资环境,促进石家庄市外资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通过本文的研究,现阶段,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主要存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立法分散,没有形成体系;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配套制度束缚外商投资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过于冗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实质审查遭遇挑战;外资身份认证标准单一;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影响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该统一商事登记立法,在立法模式上,应该由双轨制立法向单轨制立法转变,在登记效力规定上,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方式。其次,应该从制定科学外资准入政策和优化审批登记流程入手,优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审批程序,提高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审批效率。再者,针对“以民事争议为背景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争议,尤其是变革登记,实质审查程序也鞭长莫及”等问题,如果实质审查不能解决民事争议,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应该停止登记程序,应该引入司法程序。还有,应该加强石家庄市各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建立发改委、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和海关部门之间的外商投资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信息通道建设。最后,应该充分发挥这些中介组织的作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一些事项可以交给这些中介组织代为办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各种审批文件的专业性,减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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