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经济研究——基于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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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9033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经济论文,土默特右旗虽然不断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而且还颁布了相应的土地经营权替代证明,为农民利用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提供了必要支持。但是确权后的农村土地依然存在着上述问题,“多户一权”现象并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尤其是在整个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 因为得不到当地农民的积极配合,很多信息登记只能够按照原有信息资料,确权人员没有形成较大变动。基于此,在未来土默特右旗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方面需要进一步将工作细化,力求实现土地经营权的细分,切实做到分权到户,保障各个农民都可以具备利用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的基本条件。受到传统思想和观念的影响,“多户一权”现象在土默特右旗仍然存在较大影响力,虽然该制度在历史时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逐渐难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暴露出许多弊端,因此有必要对“多户一权”的乱向进行整治。

一、导论

(一)研究背景
随着国内农业的不断发展,农业的专业化与规模化成为主要发展方向与发展趋势,但随着发展的深化,急需大量资金的扶持。当前国内农村经济的发展差异性较大,主要受到资金来源渠道与资金投入力度的影响,只有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才能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才能更好的解决“三农问题”。我国总人口分布上占比较大的农业人口,虽然各地城镇化进程不断提高,但是受到国内有限财政资金的限制,在农村建设与投资上的力度也十分有限。结合各地的发展来看,农村经济的发展既需要国家财政资金的扶持,更需要发挥农民投入的自主性,充分发挥农民在农业生产与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性,才能切实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资金不足是限制农民提升生产规模的主要因素,当前农民在农业经济的发展中主要通过金融机构获得资金,受各种因素的制约,资金的短缺难以得到有效的改善,因此在农业的发展上需要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可抵押性,作为获得各项贷款的主要依据。

国内当前的金融机构主要基于抵押类的产品开展贷款活动,该类抵押产品的特点是借款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保证抵押物是获得法律认可的。农民仅有少量的可支配财务,除了居住房产,无疑是农民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近些年国家为了刺激农村土地资源的活力,相继出台了大量的惠农政策,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的口号;2014年中央又出台了 1号文件,强调“基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落实,需要对土地经营权放活,对农户的承包权进行稳定,同时允许农民在向金融机构的贷款过程中使用承包土地经营权”;2015年在中央 1号文件中又指出各地应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贷款的试点工作;同年 8月份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2016年的中央 1号文件指出应提升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稳定性,将贷款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同年 3月份农业部与中国人民银行等 5部委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含义进行明确,同时规定了贷款期限、贷款利率与借款用途、借款条件等,此外还针对试点地区的抵押物处置、价值评估、抵押登记等进行了规定;同年 10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此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促进了农业向现代化的发展;2017年中央 1号文件明确指出应加快认定农村各类资源的权属,深化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工作,促进银行金融机构与部门权属划分信息的共享性。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为国内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缓解农户资金紧张提供了政策指引与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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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1.研究目的
通过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及对策的研究,旨在明确相关概念,同时基于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的基本情况,结合成功案例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可以为改善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的现状提供指引方向,同时为国内其他地方的试点提供范例。
首先农业发展需要庞大资金扶持,“三农”问题也是国内关注的焦点,要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国家加大对农业的投入,还需要各地努力开发出新的资金来源,为农业的振兴提供保障。农民手中的可支配资金往往较少,依靠农业经济的资金积累显然十分缓慢,而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往往对农业与农村采取保守型的贷款政策,降低对其资金的投放,因此当前农业的发展往往处于基本的发展层面,难以实现农业向现代化的过渡。所以本文通过研究旨在为农村农业的发展提供新的发展渠道,通过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实现,刺激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传统的融资方式往往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随着农业经营组织的扩大化,在生产环节面临各种资金需求。农业投入资金往往表现出风险大、投入多、见效慢与周期长的特点,而传统的小额贷款往往要求较短的还款周期、较高的回收成本与额度较小的放款要求,这就造成与农户或经营组织资金需求差异的出现。受到农村金融机构制度与逐利性的影响,农村的金融网点往往只注重存款不去发展贷款现象的出现,使为数不多的农村资金流向了城市,加剧了农村资金的短缺问题。本文通过研究旨在提升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指引,在制度上与政策上给予建议,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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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研究的理论基础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概念界定
1.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一定处分的权利。此处土地主要指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在经营过程中,土地承包人员同时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力,可以对土地产出的收益进行支配和管理。根据我国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体系和制度,可以看出,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承包相关土地的公民或集体属于行使权力的主体,而土地经营权则是权利客体,在正式承包之前,权力的主体和客体之间需要进行协商,通过合同条款签署,对土地承包后的相关行为进行规定,避免权利越界。与此同时,只要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则他人无权干涉,而权利的正当性始终受到法律保护。
《物权法》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模式已经给出了清晰的界定,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公民或集体可以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其他人或集体不得干预。《物权法》中的承包经营权行使类似于物权行使,但是又与债权行使之间有着天壤之别。可以这么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当前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在我国农业农村地区发展演化而来的一种特殊物权形式。

2.抵押贷款
在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过程中,如果出现钱款不够的情况,则需要向当地金融机构进行借贷,此时就将涉及到抵押贷款的业务,发生借贷关系时,需要将某些物品进行抵押,这些物品往往具有一定价值,从相关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为了确保抵押物品足值,需要金融机构对抵押物品进行确认,在确认足值后才可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此时借贷关系方可生效,贷款可以发放到借贷人手中。

在贷款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借贷人所有,银行并不具有其所有权。抵押物品此时只是作为偿还贷款的一种保障和象征,只要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贷款归还,银行就可以将抵押物归还给借款人,但是借款到期后仍没有按照预期偿还本金和利息,那么,金融机构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抵押物依法进行处理,处理过后得到的价款,金融机构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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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依据
1.马克思地租与收益资本化理论
(1)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实现地租的必要条件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的基本内容是:农业资本家一方面从大土地所有者那里租货土地,另一方面农业资本家雇佣农业工人,土地与农业工人结合,产生的超额利润由大土地所有者占有,平均利润由农业资本家占有。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农业的主导方式,在资本主义社会,农业土地所有权已经与所有者分离,作为生产要素成为吸收资本的条件,土地使用者需向所有者支付租金以取得相应的使用权利。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土地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只代表一定的货币税,这是他凭他的垄断权,从产业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那里征收来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农业资本家要雇佣工人,租用土地以在农业部门获得利润,并按照租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部分的剩余价值。因此,资本主义地租是农业资本家交给大地主的,由农业工人创造的超过平均利润的剩余价值,即农业资本家获得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租金。马克思指出:“作为租地农场主的资本家,为了得到在这个特殊生产场所使用自己资本的许可,要在一定期限内(例如每年)按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即他所使用土地的所有者一个货币额(和货币资本的借入者要支付一定利思完全一样)。这个货币额,不管是为耕地、建筑地段、矿山、渔场、森林等等支付,统称为地租。这个货币额,在土地所有者按契约把土地租借给租地农场主的整个时期内,都要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因此,在这里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值价值的形式。”31由此可见,土地所有者获得了由农业工人创造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即地租。所以说,土地所有权是地租形成的基础。不同的农村土地,由于土地自然力区别所产生的收入差是级差地祖,由土地所有者占有。利用垄断而产生的超额利润,超额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就转化为地租。可见,各种形式的地租都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得地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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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默特右旗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现状分析..................20
(一)土默特右旗基本情况..................20
(二)土默特右旗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发展历程..............21
(三)土默特右旗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运行模式 .................21
四、土默特右旗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5
(一)“多户一权”现象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实施 ........................25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无法满足农户发展资金需求......................26
五、国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典型案例及经验借鉴......................31
(一)宁夏同心县“农户+土地协会+信用社”模式及其启示........................31
(二)山东枣庄市“三位一体”模式及其启示.........................32

四、土默特右旗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多户一权”现象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实施


结合表中数据可以看出32.2%的人认为多户一权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实施,其次还有法律问题和其他问题,其中 75.6%的人认为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顺利实施应首先解决土地权属问题。
在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信息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这也是制约相关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由于信息建立、核准以及传递方面存在显著问题,必然导致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受到限制,对于金融机构带来了较大阻碍。比如当前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尚未构建完善的信息系统,针对农民的信用档案也没有能够有效构建,必然导致其在利用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时面临较多信息审核,不仅仅降低了抵押贷款的效率,还容易遭到拒绝,难以满足自身贷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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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升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效果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多户一权”乱象
土默特右旗虽然不断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而且还颁布了相应的土地经营权替代证明,为农民利用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提供了必要支持。但是确权后的农村土地依然存在着上述问题,“多户一权”现象并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尤其是在整个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 因为得不到当地农民的积极配合,很多信息登记只能够按照原有信息资料,确权人员没有形成较大变动。基于此,在未来土默特右旗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方面需要进一步将工作细化,力求实现土地经营权的细分,切实做到分权到户,保障各个农民都可以具备利用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的基本条件。受到传统思想和观念的影响,“多户一权”现象在土默特右旗仍然存在较大影响力,虽然该制度在历史时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逐渐难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暴露出许多弊端,因此有必要对“多户一权”的乱向进行整治。
首先应政府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思想认识,当地相关部门要不断加强对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工作的政策扶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和行动部署,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据相关会议指示和试点要求,对当地行政部门的职责进行划分,规范各自的职权范围,最大程度的做好土地经营权的确权工作,因为土地确权是全面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基础,只有做好农户土地权属,避免“多户一权”现象的影响,才能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压贷款的落实。

其次提升当地农户对土地经营权的认知水平。土地所有权均归集体所有,并且由集体代理组织进行管理。这便要求我们要在现实中对每个农民所有权的份额进行确认。在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很多地区农村仍然停留在小农经济发展模式,具体而言,土地经营的大部分农产品自给自足,基本用于满足人们的日常基本生活需求。农户只有自身意识到土地经营权确权的意义,才会主动参与到土地经营权的确权工作中,从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为开展土地经营权低压贷款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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