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信守动因概述——从国际关系角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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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0188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一、现实主义的“权力一利益”观

总的来说,基于其理论立场,现实主义学者大多并没有对国际制度、国际法和国家遵约问题进行过多的研究和论述,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因为现实主义者是立足于“权力一利益”理论的,他们从“人性恶”出发,把功利主义当做自己的哲学观,从而得出“一切国际政治都是权力政治的结论”,在现实主义学者那里,国际法不再具有独立的地位,而成为权力政治的附庸和工具,是国家实现权力目标的手段。国家是否遵从条约,完全取决于遵守国际法是否符合自己利益。“国际法是调整国家利益的制度性工具,遵从国际法乃是国家利益之所在。”虽然在大多数现实主义学者那里,国际法受到了极端漠视,但仍然有一批现实主义学者对国家信守条约的动因提供了洞见。

(一)现实主义的理论渊源

现实主义对国际关系的根本看法是,国际社会是无政府状态;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为了权力和利益而争斗;在国际社会中存在着国际体系结构,这是影响国家行为的主要因素。这样,国家的一切行为,包括国家遵约在内,都受国际体系结构的影响。

修昔底德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曾写道:“使战争不可避免的真正原因是雅典势力的增长和因而引起斯巴达的恐惧”。这被认为是关于现实主义最早的论述。文艺复兴时期的马基雅维利主张将法律作为君主治国的手段,认为只要符合国家利益,君主就可以任意撕毁条约,他说:“当遵守信义反而对自己不利,或者当初使自己做出诺言的理由现在已不复存在,一个英明的统治者绝不能够、也不应当遵守信义”。马基雅维利这种不择手段的“利益观”和国家至上理念,对后世影响深远。霍布斯则怀着悲观的语调向我们描述了一个“狼与狼”的残酷自然状态,很明显,霍布斯无政府状态下的国家关系是敌对的,国与国是敌人,所以霍布斯无政府状态下的逻辑是“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如果没有超出国家之上的“利维坦”进行强制性的管制,国际关系将是一片混战。美国政治神学家尼布尔,也用原罪和人性恶的观点来解释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的利益分歧和相互冲突。为现实主义奠定基础的卡尔指出,从一战到二战之间弥漫在国际社会的理想主义“几乎所有的思想中都存在着错误”,理想主义强调的普世道德难以界定,国际舆论难以依赖,国际组织更是软弱无力,国家实力才是真实的,“利益冲突是实实在在的,无法避免的现实。“理想主义根本错误在于否认了“政治总是权力政治”的现实。摩根索提出了现实主义六项原则,总结起来是人性观,利益观和道德观。

(二)现实主义关于遵约的主要观点

可以看出,现实主义学者具有强烈排斥国际法和国际制度的倾向,认为它们无足轻重,是不可能存在的虚幻的普世道德。现实主义强调权力和利益,把国家追逐权力和利益界定为国家的本性,将国家的行为理解为受国际体系结构的影响,认为只有国家利益是国家行为的准则和标尺,这样,他们在分析国家遵约的原因时,必然也无法超出其理论的窠白。

1.国家遵约的原因

虽然绝大多数现实主义学者对国家遵约问题提字不多,但仍然有一些学者对遵约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这其中,尤以斯蒂芬克拉斯纳、乔治唐斯和约翰艾肯波利研究最为经典。

(1)国家做出遵约或者违约的决策,是出于对权力一利益的权衡。

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国内社会由于拥有共同的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依据自上而下的绝对权威,设立严密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能够保证政令和法律自上而下的畅通实施;国际社会则不然,它是一种“分权”机制,这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上来解释。纵向上来说,国家之上没有中央政府,国家之间缺乏约束机制;横向上说,就“国际立法”而言,现行国家之间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立法机构。虽然存在着像联合国这样的政国际组织,但联合国的国际法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是促进国际法的“编纂与逐步发展”,主要是对现行国际法的梳理;安理会貌似联合国的的执行机关,在“国际执法”‘方面,也确实起到了国际执法的作用,但安理会的主要功能被局限在了有关“和平与安全”方面,最为重要的是,安理会的决策规则一“大国一致”,往往使得其功能大打折扣。于是,在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里,由于践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由于不存在超出主权国家之上的权威政府或组织,国际法和国际制度的实施便主要取决于各个主权国家的决策。国际社会本质上仍是一个靠各个国家“同意”和“自治”的体制来运行。这样,由于国家社会在“分权”和“自治”的体系下,国家做出遵约与否的决策便由各国根据自己的国家利益来自由裁量,而国家的自由裁量则往往取决于各国间实力的分配。这又回到了现实主义的核心理论,即国际体系的结构影响国家的决策。国家遵守国际法,“是出于强权和利益的考量”。

二、自由主义的“相互依赖”理论

自由主义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首先是人性是善的;其次自由主义认为国际关系中,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决定了国家之间的合作倾向远大于冲突倾向;最后是关于进步的信仰,认为科技革命带来的现代化和全球化,推动了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国家之间合作的空间在加大。相互依赖自由主义尤其对于人们之间和政府之间相互依赖的经济关系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因相互依赖关系导致了国家之间的合作,又因为国家之间的合作导致了对国际制度需求。国际制度,或者说国际规则,是否对解决全球性公共问题有所帮助?是否能够影响到国家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国家的行为?这是自由主义研究的热点。而对这些问题的讨论,离不开以国际规则(或者国际法)为标准对国家行为的考量,这恰恰是国际法上遵约问题研究的重点。因而,自由主义是对遵约问题研究最热切的理论。

(一)自由主义的主要理论观点

自由主义是在对现实主义的批判中发展起来的,因而与现实主义对人性的悲观论调不同,自由主义学者保持着积极乐观的态度。他们保持乐观的依据在于,科技革命所引发的现代化进程,带来了技术上的巨大进步,人们之间的交往愈发密切,过去那种依靠武力和征服才能获得利益的时代已经渐行渐远,人们完全可以利用彼此间紧密的联系来开展合作在合作中获得双赢,以实现边泌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自由主义者虽然也承认人性有自利和竞争的本性,同现实主义一样也相信人类是理性的,坚信理性的原则能够适用于国际事务,但这种理性与现实主义的理性不同,他们认为:个人可以与他人共享很多利益,并且又都能够参与到国内和国际的协调性与合作性的社会活动中。在参与这些活动时,能够使不论国内或者国外的每一个人都获得最大利益。换言之:冲突和战争是可以避免的。虽然自由主义者对人类进步所面临的困难的严重性并没有达成一致,但他们都认为,从长远上说,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相互依赖的世界中”,基于互利造就的合作必将大行其道。这是因为,现代化正在持续不断的扩大着合作范围,并强化着对合作的需要。

(二)自由主义关于国家遵约的主要观点

与现实主义不同,自由主义对经济依赖、文化融合与政治安全一体化进行重新发现和研究。因相互依赖产生的一系列合作关系导致了调整国际行为体之间合作的国际规范的产生,这些规范被视为对国际行为体的约束,对于确立国际行为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这类规范,自由主义认为,国家之所以服从是国家基于计算而选择的结果。

1.国家遵约的原因

在国家遵约的原因上,自由主义认为问题结构和制度设计起着最重要的作用。所谓问题结构,指的是待解决的全球性问题属于协调博弈还是协作博弈,待管制的行为是否容易被观察到,以及问题自身的范围和复杂性。制度设计又称解决结构,如要明确主要国际规范的性质和内容,主要的国际规范是否包含惩罚条款,是否包含能力建设选项。巧见实是问题结构和制度设计在国家签订或参加条约时已经做出了理性的思考。最重要的,自由主义依据其相互依赖理论,认为战争作为谋取国家利益的手段,因其实施的成本过高已日渐式微,在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国家更倾向于合作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国家相互合作的过程就是国家为了各自利益博弈的过程。自由主义把国与国的合作关系分成三种类型,即协作型博弈,劝说型(博弈和保证型博弈。国家在签订或参加条约和协定时,主要是当事国博弈的过程。不同的博弈类型对国家遵约有不同的影响,自由主义对三种博弃类型下国家遵约的原因分别作了分析。

(1)协作型博弈

协作型博弈,又称协作博弈,囚徒困境是最典型的协作型博弈。在囚徒困境中,被隔离审判的两个犯罪嫌疑人和,如果他们两个人都坦白自己的罪行则各判8年;如果一人坦白而另一人不坦白,则坦白的将放出牢房,而另一个被判1年;如果都不坦白则各判10年。囚徒困境要说明的主旨是囚徒们该彼此信任,相互合作,坚不吐实,这样,他们将在合作中都能获得最大利益。但事实是,因为警察釆用隔离审讯,两个犯罪嫌疑人在资讯不明的情况下,往往不能确定对方会采取的决定,也即在囚徒困境中,虽然双方都明白合作是双方的最优解,但是在不知道对方意图的情况下,或者说在不能信任对方的情况下,双方都有出卖对方以换取自己最大利益的倾向,显然,合作在这时是很困难的。当两个国家丨的关系属于协作型博弃格局时,双方犹如两个待审的犯罪嫌疑人,双方都有违约的倾向以获得利益的倾向。

三、建构主义的“遵约义务感”理论.........25

(一)建构主义的主要观点......25

(二)建构主义关于遵约的理论.......26

四、对国际关系各学派观点的评述......31

(一)对不同遵约理论的评析.......31

(二)国家遵守国际法机制的完善.......34

四、对国际关系各学派观点的评述

(一)对不同遵约理论的评析

相比较而言,对于“国家为何遵守国际法”这个问题,国际关系学者比国家法学者更敢于直面。因为法学家们在分析这个问题时,总是从法律的性质和国家意思的角度出发,去理解国际法的遵守机制,但大多只是从表面上来理解,而不够深入和明确。无论是自然法理论,还是社会连带法学,亦或是纯粹法学的理论,似乎都仅仅在于回答了“国家为什么应该遵守国际法”,而没有回答“国际法为什么得到遵守”的现实。国际关系则不然,虽然存在着像现实主义这样,极端漠视国际法作用的理论,但总体上说,国际关系的三大学派和英国学派都承认一个事实,即“几乎所有的国家,在几乎所有的时刻,遵守了国际法的所有原则和几乎所有的义务”(路易斯亨金语)这样一个事实,并且根据各自的理论做出了回答。

1.对现实主义的评析

现实主义认为,国家遵约的原因在于国家是站在理性的角度上进行思考,认为人性是恶的,国家的领导人也不例外,国家在此基础上也存在着自私利己的本性,在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下,寻求生存和安全是国家的首要目标。而权力是国家实现这一目标和获得更大利益的手段。国家在做出遵约或者违约的决策时,总是基于权力——和利益的权衡。也正是基于此,现实主义学者最赞赏的国际法遵从机制是以力量悬殊和安全忧虑作为国家遵约的理论。在现实主义学者眼中,只有符合国际实力配置的国际规范才有可能得到很好地遵守。

结语

国际法遵守问题一直是国际法上的核心基础问题之一,虽然国际法学派依据各自的理论做出了回答,但他们的理论并不能完全让人信服。直到今天,仍有人低国际法的功能,甚至怀疑其存在价值,这就充分说明,为数不多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的破坏力是巨大的。国际关系是与国际法最密切的学科,但是长久以来,两个学科之间相互隔离也是事实。国际关系理论揭示了国际法遵守机制的根本原因在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这是现实,也是国际法学者一直研究的空白。在国际法应用化和国际关系法制化的今天,运用国际关系的理论对这个问题进行重新解读,无疑提供了新的洞见。

国际关系的各个学派在此基础上,对遵约问题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将其运用到实际的国际关系实务之中,并提出了国际法遵守的机制。现实主义依据“权力——利益”体制分析,比较准确的说明国家违约的根本诱因在于国际利益的考量,并且首先指出了国家在遵约上存在的内生性问题;自由主义基于相互依赖理论阐述了国家在合作的过程中,存在着遵约的倾向;建构主义将遵约视为国家的“义务感”,强调国家应从内心中树立遵约的理念,以及倡导“全球共同利益”来促进国家遵约。三种理论解释都有其合理之处,也都存在着弊端,但需要说明的是三种解释路径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有可能在某些领域相互补充,相互转化。例如,三种理论解释都可以通过利益计算予以统一。在与国家生死相关的问题上,可以视作成本无限大的问题,因此这种无限大的成本会压倒一切可能的利益,最终决定国家是否遵约的决策选择。在已经形成共同的观念的领域可以看作是已经形成了共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所有国家都会朝着共同的行为模式看齐。无疑,运用这种兼收并蓄的理解方式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看清国际法遵约机制的现实问题和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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