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校案例教学法的嬗变及启示——以法学案例教学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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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2825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笔者认为,受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学生的对于法学知识接受能力这两方面因素的制约,原有的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之间各有所长,再加之西部基层人才培养的课时较为紧张,在课堂实践操作当中,不大可能大量采用案例讨论的方式进行教学,而且一味强调案例教学法,并不都适合于所有的法律课程。因此有必要将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进行改良和嬗变,以适应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要求。

一、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1.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有待提高
自 20 年代末到 21 世纪初,我国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张,法学本科教育就是其中最突出的一个代表。其原因是法学教育的办学成本较低,法律教育机构设立的准入门槛不高,以至于近年来各类高等院对开设法学专业“趋之若鹜”。法学本科招生规模迅速扩大,这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成为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衍生品。截至到 2012 年,我国共设有普通高等学校 2442 所,高职高专类院校 1297所,1其中 623 所高校开设了法学类本科及相关专业,约占总数的 25.5%。在校生(本科和高职、专科)共计 23913155 人,2其中本科在校生人数约为 29 万,法学专业学生占整个在校学生人数比例的 1.2%。在我国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累计培养各类法学人才 36 万多人,3从一方面来说,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与人才保障;而另一方面,2014 年麦可思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法学专业由于就业等原因,已经被连续 7 年拔得“最难就业专业”头筹,高职高专类的“法律事务”专业培养出的学生很难就业,就业后也由于没有接触过法律实务和法律实践,导致很难着手展开有关法律实践的专门性工作。这些现象说明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质量严重下滑,其前景岌岌可危。4因此,对我国高校法律人才培养工作显得日益繁重,法律人才与法律实际工作之间的联系急需加强,人才培养模式有待改革,人才培养质量亟待提高。而按照现今教育资源投入不增加的情况下,高等教育培养学生质量水平与学生数量增长速度在一定程度上是成反比的。这种欠缺基本的法学专业设置的“安全阀”致使现阶段的法学本科教育从某种状态上处于一种审批与监管的“盲区”,导致培养了大量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所谓“法律人才”,这并不符合当今社会所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若法学教育在培养学生的在质量上有所提升,开展有关法学教育的改革势在必行。
2.法学教学方法革新成为解决问题“突破口”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法学专业招生规模的扩大和法律人才的激增所产生的后果亦是如此。从一方面来说,人才数量的增加可以缓解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人才奇缺的状况,通过形式结构上纵向的专科(高职)、本科、研究生等各层次,以及通过横向的在校普通高等教育、自考、夜校、成人函授、军转干部教育、司法干警培养模式等各层次培养了一大批法律工作者,为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提供相对充足的智力保障;而另一方面,这种所谓 “普法教育”之下向社会“供应”的相关“专业人才”必然不能满足当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法律专业化、职业化人才的需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亟待解决的是高端法律人才稀缺与低水平人才泛滥,以及发展精英化法学教育与盲目发展法学专业之间的矛盾。


图 2 教育学中的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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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1.研究的目的
有关“卓越人才”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计划的提出,旨在提高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其核心就是解决法律人才质量不高的状况,落实教育规划发展纲要,全面实施依法治校战略的重大举措。笔者认为,从传统教学七大要素上,即:教师、学生、教学目标、教材、教学方法、教学环境和教学反馈上来讲,1改革现有的教学方法这种途径是最为“经济”、见效最快、也是最为切实可行的做法之一。为切实提高高等政法类院校的教学质量和所培养法律人才的质量,因此有必要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
研究首先要了解原来法学教育中最为典型的教学方法有哪些以及这些教学方法如何适用。经过对既有文献的梳理,发现最典型的教学方法为案例教学法,但案例教学法的产生和嬗变经历了有一条“隐形”的脉络,即沿着师徒式——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方法的趋势进行了一系列的“嬗变”;其次,对这种脉络嬗变的原因进行相应的分析;再次,从中发现相关的规律和核心点,分析相关教学方法的发展趋势;最后,发现这种嬗变与发展趋势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进而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不成熟的建议及对策,从而为我国能够探索出一个满足培养需要,适宜于我国“卓越人才”培养的教学方法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2.研究的意义
(1)理论意义
通过系统而详尽的中外文献综述发现,目前对于基于“卓越法律人才”背景下法学教育如何改革的相关研究成果较少,而针对教学方法而展开的研究实则不多。本文借鉴国外的教学方法以及我国各种模式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所采用的有关教学方法,拓展交叉学科研究领域,运用教育学和法学这两个学科的观点和理论,解释法学教学方法的发展变革过程,拓展法学教育研究的相关视野。通过对西方国家经验与做法的借鉴,在相关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本人的一些对策看法与具体实施举措,把过去人云亦云、泛泛而谈的对策分析转变为与解释分析紧密衔接的原因分析和一定程度上的预测思考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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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高校案例教学法的嬗变历程

(一)萌芽期:师徒式教学法
早在殖民地时期(1607-1776),美国大陆尚未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法律教育体系。当时,要成为合格律师的路径只有两条,第一就是需要远渡重洋,到大洋彼岸的英国进行学习;第二,跟从当时在美国职业的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学习并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1不论是在英国师从四大律师会馆(Inns of court)2学习期间,还是在美国本土成为职业律师的门徒,都采用最为古老且最为实际的教学方法——师徒式方法来教授这些“准律师们”。3师徒式的方法,顾名思义就是师傅教什么,学生就跟着学什么。当时的情况是,怀有抱负的学徒先同一名固定的律师签一份合同,然后缴纳一定的费用,作为学徒付费的交换,律师允诺对学徒进行相关法律专业训练。4最后通过在律所学习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奇蒂的《诉讼程序》、格林利夫的《证据学》、斯托里的《衡平法》和《衡平法诉讼程序》以及柯克等人的著作,才能有机会接触到一些其他专业书籍和复制的相关法律文件。学生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完全凭借的是自身的灵气、善于观察的能力,以及在律所“打杂”的间隙,学习到更多的业务知识。如果他运气好,能够通过观察律师做业务并做得很好而受益匪浅。每一个“学徒”都是从开庭审判的过程当中来学习实体法与程序规范之间的微妙关系。此种方法好处就在于律师在从事法律职业的过程中相对独立,不会受到来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罗马法和教会法的理念的影响,而遵循的是内心主观意愿和公平正义标准,以此来维护传统英美法系的稳定性。


图 1 研究思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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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期:案例教学法
19 世纪后半叶,美国法律教育出现转型,大学的法学院逐渐取代了利奇菲尔德学校,成为了培养律师的首要场所。法学院能带给学生们的声望与律师事务所的培训是不能同日而语的。学生在法学院学习,能在更短的时间内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这是律所和利奇菲尔德学校所望尘莫及的。为了迎接传统律师事务所以“学徒式”的方法培养新律师所带来的挑战,法学院尝试进行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尤以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道尔的变革最为显著,其内容包括案例教学法在内的四项改革,3奠定了法学教育制度的基础,以此对法学教育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案例教学法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开展。
1.编写配套教材
1870 年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道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1826-1906))继任哈佛法学院院长之职,随后在 1873 年詹姆斯·巴尔·埃姆斯(James Barr Ames,1846-1910)接任了其职务(以下简称兰氏和埃氏),这一期间宣告了法学教育新纪元的到来。二人对法学教育进行了一场有关传统教学方法和教学文本的革命,案例教学法1(Case method)应运而生。2这场改革首先从教学文本上着手,编写了与案例教学法配套使用的《合同法案例选编》(A Selection of Case on the Law of Contract)教材,该书于 1871 年出版,其中包含了自 16 世纪以来的 350 则经典案例。经过哈佛毕业生的不懈“传道”,直到 19世纪末,案例教学法风靡几乎全美的法学院之中。直至今日我们依旧能从美国的众多法学院中见到名为《案例与资料》(Case and Metal)的教材在使用。兰氏与埃氏二人通过案例教学法改变了一种观念,即法学院的教师自此不再从杰出的法官和律师中进行招募,而是由非专门从事法律实践的人担任。他们视法律教学为一种独立的职业,并且认为法律可以由这些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更好地促进其发展。这种将法律从传统的“实践技术”上升为一种“科学”的理念,并将法律知识作为独立职业观的状态一直持续到今。3他们同时相信,案例教学法能够成为理论教学的最有利的媒介,法学案例教学法能够运用辩证逻辑思维探讨法律中深层次的问题原因,从而以特别的方式应用法律原理。兰道尔认为,要洞悉案件中潜在的法律原理,唯有通过仔细分析法官判决案件时的推理路径这样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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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高校案例教学法嬗变的原因分析............................... 32
(一)内部因素的影响......................... 32
1.受到法学教学内容的影响...................................... 32
2.受到法律研究方法的影响...................................... 33
四、美国高校案例教学法嬗变的趋势及其启示........................... 40
(一)嬗变的趋势................................... 40
1.法学教学方法种类逐渐多样化.................................. 40
2.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中和................................ 43
五、结语.................................. 48

四、美国高校案例教学法嬗变的趋势及其启示

(一)嬗变的趋势
案例教学法嬗变的主要趋势表现为以下 3 个方面:
1.法学教学方法种类逐渐多样化
法学教学方法在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和结合自身发展特点之下,初步呈现系统化、多样化的趋势。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剧,传统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学教学方法的区分不再会呈现“泾渭分明”的转态,两大法系教学方法之间相互融合、相互借鉴成为一种趋势。在这一潮流的引领之下,法学教学方法会逐渐多样化。此外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不仅是一般教学方法的细化,而且根据法学专业的门类的复杂性和所讲授内容的交叉性,法学教学方法又与其他学科教学方法存在区别,因此现阶段的法学教学方法更是纷繁复杂,种类多样,且无统一归类。笔者根据理论通说,借鉴一般教学方法(与法学教学方法相对)的分类原则,将法学教学方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五类。即(1)以语言传递信息为主的方法;(2)以直接感知为主的方法;(3)以实际训练为主的方法;(4)以欣赏活动为主的方法;(5)以引导探究为主的方法。1结合法学教学外部形态及特点,笔者将现阶段法学教育方法进行以下归类:
(1)以语言传递信息为主的方法
传统的以语言传递信息为主的方法包含课堂讲授法、讨论式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批判式教学法。课堂讲授法是指课堂之上由教师主导,教师对书本知识进行讲授,学生接受前人积累的科学文化知识的一种传统教学方法。此种方法是当下大陆法系最常采用的一种教学方法。
讨论式教学法又称为“交流式教学法”或“习明纳法”(Seminar),其最重要的特征是通过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的方式展开教学。1辩论式教学法是在讨论式的基础上逐渐完善起来的一种教学方法。主要通过教师与学生就某一问题展开的相应讨论、分析、辩驳与总结,从而获得相应的法学专业基本知识的教学方法。教师运用该问题,调动学生的在课堂中的积极性。此外,对该问题的深入了解和辨析,使得受教育者不仅对某些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了解,而且在程序法与实体法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一种良好的互动关系,真正实现“教学相长”。2其教学具体操作过程可归纳为:“导读案例——案例设问——模拟辩论——法理点评——归纳总结”的基本教学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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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通过上文的研究可以发现,美国的案例教学法的嬗变过程当中,能够看到一条清晰的脉络,沿着师徒式——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的方向进行发展,而这三种方法都是围绕着培养法律人才的“综合性、实用型”这一主线在螺旋递进,所采用的教学方法也由原来单一的、经验式的方法向着多元化、系统化的方法进行嬗变。在这个嬗变过程中虽然经过了一些波折和反复,这些发展历程都是依照法学教育发展的自身规律和高等教育学的一般原理展开的。但培养法学人才兼有理论性和实用性这个目标导向和趋势没有发生变化,只不过所采取的教学方法的手段更加系统、科学。
通过梳理上述教学方法的历史沿革我们还可以得知,那就是每次法学教育的变革,都是相应的教学方法变革为其“推手”,其承载了整个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很大的一部分内容。我国预想实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相应的教学方法改革势在必行。这些方法也应适应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在改革过程中,也要体现出综合性的特点,其中还应该兼顾人才培养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特点,沿着“生活——法律——生活”的逻辑轨迹,以实现“社会人——法律思维者——法律从业者”的转化,现今的改革先应着手相应的教学方法改革,对相应的教师开展教学方法方面的系统培训课程,提供熟练运用教学方法的实践平台,在此基础之上随后完善对教材、教学方法、课程设置等制度方面的建设工作,从而实现我国对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以此来满足对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需求。
本研究认真梳理案例教学法发展的前世今生,厘清了从师徒式方法——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的发展脉络,并从内、外两个方面的因素着手对嬗变原因进行分析,同时介绍了我国在案例教学法嬗变的影响之下,我国法学教学方法发生的教学方法多元化、向“讲授+案例”的方法转变、向“理论+实践”的方向进行结合所发生的变化。笔者认为,受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学生的对于法学知识接受能力这两方面因素的制约,原有的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之间各有所长,再加之西部基层人才培养的课时较为紧张,在课堂实践操作当中,不大可能大量采用案例讨论的方式进行教学,而且一味强调案例教学法,并不都适合于所有的法律课程。因此有必要将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进行改良和嬗变,以适应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要求。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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