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中心理论视野下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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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9553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在食品质量方面,2006年我国食品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77.9%,2007年,食品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到了 84.1%,2008年,食品专项国家监抽查合格率到了92.6%。总体上,在食品产业不断的发展壮大的同时,人民群众的饮食质量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人民的食品获得越来越多的安全保障。但是,我国正经历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期,潜在不确定因素暴露了社会的不稳定性。
在食品行业,利益驱使下不法分子利用尚不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行投机行为,钻监管漏洞。今年来,全国各地发生了诸如2005年“苏丹红一号”、2006年“福寿螺问题水产品”、2007年“思念致病水饺”、2008年“三鹿三聚氰胺”、2009年“略略P达问题鸡蛋”、2010年“地沟油回购”、2011年“双汇痩肉精”等等一系列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折射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一连串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形成了巨大威胁,而且还对国家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道德造成了恶劣影响。
目前社会各界达成共识,认为食品安全问题己经成为了继人口、资源和环境之后第四大社会性问题。不断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的触动了社会神经,引发了全社会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思考。*********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实施农业标准化,保障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任务,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工作。可以看出,食品安全问题已经超出了传统的食品卫生范畴,党中央站在发展和谐社会的高度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要创新理念、开拓思路,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幵辟一条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新模式,合理有效地解决人民的真实社会问题。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本身涉及到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以及法学等多门学科,单一性的学科研究无法从整体上为当下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出卓有成效的对策,加之目前我国学界对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研究起步晚,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造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缺乏宏观性指导理论的困难局面。多中心理论视角下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研究将从理论层面使政府、食品企业、第三部门和消费者发挥在食品安全监管作用,明确其各自的主体地位。本文将多中心理论运用于食品安全监管中将极大地丰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跳出传统低效的安全监管理念和模式,重新把握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律,从理论层面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进行有益探讨。


第二章多中心理论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多元主体的理性诉求


第一节多中心理论
多中心理论是由美国的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学者夫妇及其研究团队共同创立。这一理论产生于深刻的理论分析与丰富的实证分析,虽是基于政治学、公共管理学和公共政策学等跨学科的理论背景下建立,但其不仅对理论背景的领域影响深刻,并且其理论的内涵、实质和影响远超出这些领域,为众多社会科学的发展提供了独特的理论视野。“多中心”(Polycentrism)这一词是由迈克尔?波兰尼在《自由的逻辑》一文中首次提出,用来证明自发秩序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波兰尼将社会秩序分为两种:指挥的秩序和多中心的秩序。指挥秩序即单中心秩序,其凭借终极权威,并通过一体化的上级指挥与下级服从的长链条维系着自身的“协调”与运转,实现自身的分化与整合。多中心的秩序是指在该秩序下行为单位既相互独立、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又能相互调适、受特定规则的制约,并在社会的一般规则体系中找到各自的定位,以实现相互关系的整合。奥斯特罗姆等人在继承波兰尼的“多中心秩序”理论的基础上发展了该理论,强调了参与者的互动和能动地去建立治理规则及形态,并在多中心的指导下,把“多中心”发展成为一种思维方式和理论框架,更成为一种公共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与公共事务治理的模式。


二、多中心理论的内容
“多中心”思想直接与“单中心”思想相对立,它意味着地方组织为了有效地进行公共事务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实现持续发展的绩效目标,由多元的独立行为主体要素(如个义、商业组织、公民组织、政党组织、利益团体、政府组织等),基于一定的集体行动规则,通过相互博弃、相互调适、共同参与合作等互动关系,形成多样化的公共事务管理制度或组织模式。?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等人提出的多中心理论意在建立由多中心秩序构成公共服务的体制。多中心秩序也被理解成“多中心的政治体制”,即“许多在形式上互相独立的决策中心……它们在竞争性关系中签订合约,并从事合作性的活动,或者利用新机制来解决冲突也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他们是作为一个体制运作的。”
多中心体制体现出不同于官僚行政理论的理论逻辑,主张公共事务的管理是一个多元主体的合作、协同过程,改变政府作为唯一管理主体的模式。传统的公共行政强调政府是公共事务的唯一管理者,并赋予政府强大的责任和权力。多中心体制正好相反,多中心意味着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并非只有政府一个主体,而是存在着包括中央政府单位、各级地方政府单位、各种政府派生实体、各种非政府组织、各种私人机构及公民个人在内的许多决策中心.,它’们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以多种形式共同行使主体性权力。这种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就是多中心体制。多中心制度强调在公共事务管理中要建立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互相依赖、互相协商、互相合作的关系。


第三章 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困境成因............................... 49-55
第一节 政府单中心制度安排的局限性............................... 49-50
第二节 企业“经济人”............................... 50-51
第三节 第三部门发展过程...............................51-53
第四节 消费者监督环境匮乏............................... 53-55
第四章 构建多元主体的路径思考............................... 55-66
第一节 主导:完善政府“元治理”地位...............................55-58
第二节 基础:强化企业责任............................... 58-61
第三节 主体:培育非政府组织............................... 61-64
第四节 支撑:鼓励消费者有序参与监督...............................64-66


结论


食品安全这一公共物品质量的高低既关系到人们日常的生活质量,又关系到社会健康和谐发展。但是现阶段,各地区接连不断地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暴露出了我国目前在食品安全监管的纰漏。食品安全事故考验着政府执政、治理能力,也考验着社会责任意识和公众良知。
因此在此背景下,实施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顺应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健康、安全的食品供应环境下保障人的和谐、持久发展。笔者认为仅仅依靠单一的政府监管无法有效的确保食品安全,本文针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所呈现出来的问题,提出了建立多中心模式下的食品安全监管,对各个监管主体进行了较深探讨。首先,确立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元治理”的主导地位,通过加速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来深化政府主导的监管职能。其次,强化食品企业在食品安全生产、监管中的作用,培育必要的企业食品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生产氛围。复次,突出第三部门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角色地位,重视非政府机构参与社会管理的意义,创造健康的市民社会。最后,注重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监管作用,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去。
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政府、市场、第三部门和消费者这四个主体的作用,将有效弥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为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同时笔者也注意到,由于笔者的理论基础还有待强化,文中难免有疏漏之处。一是文章理论的把握和运用有偏颇。二是理论与实际结合还有待加强。三是对文中的建议对策延伸要有待扩展。总之,这些不足之处将是笔者今后在研究过程中值得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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