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将经济法与经济学的相关知识结合起来,在参考国外众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跨学科理论研究法等方法,研究并探索国内股权众筹的发展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股权众筹2011年开始进入我国,借助互联网,在我国悄然兴起。2012年美微传媒案作为最早的股权众筹案例进入公众的视线。2014年众筹网站陆续上线,开启了我国众筹发展的新起点。在政府政策支持下,这种新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快速发展,出现了众多知名众筹平台,其中一部分平台还参与到我国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中,成为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新标杆。当前,在我国倡导让“互联网+”作为经济新常态重要推力的背景下,股权众筹蓬勃发展具有其必然性,其融资模式健康、持续地发展也具有其必然性。
长期以来,我国小微企业与初创企业都存在融资难的困扰,这种困境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在成立之初资金匮乏,但基于我国传统融资渠道很难获得资金,同时,民间大量闲置资金有旺盛的投资需求,却因渠道不畅而不能得到充分利用。两者形成的矛盾可以通过股权众筹这类大众募资的模式解决,其网络和融资的完美衔接,为小微企业融资开辟了新的道路,推动了他们进一步发展和壮大,也促进了小微经济的发展。依靠互联网,小微企业与初创企业募资信息与民间投资信息得以迅速匹配,为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赢得了资金支持,有利于提高民间闲置资金利用率,继而优化金融服务,革新金融市场,实现我国普惠金融的长远目标。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结构单一、层次少,民间投资者的资金不能有效运用于企业发展。股权众筹的特性使其符合我国提出构筑资本市场体系的多层次化的要求。一方面,借助网络平台,展示初创企业优势,吸收普通投资者资金,转化为初创企业资金,推动企业快速成长,同时作为一种初期的融资形态,打开了融资新通道,为资本市场吸纳了更多的资金。另一方面,众筹平台作为新融资方式,可以摆脱以往传统融资的束缚,使庞大的民间资本利用此种方式得以运作,加快社会资金流动。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要求更多的民间资金参与金融行业,两者相互作用,民间资本得到充分利用,金融行业加快自身改革。基于此,股权众筹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它跨越融资的空间障碍,增加了融资新渠道,高效转化资金,激活资本市场,丰富了资本市场的多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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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众筹2011年进入我国,由于时间较短,众筹的发展还不成熟。当前,对众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学方面,相关研究侧重于众筹和传统融资的比较优势以及众筹作为融资手段对创业者和初创企业的影响和意义。而有关法律层面的研究则少之又少,大多集中于众筹法律属性的探讨以及对国外立法的借鉴。
有关股权众筹的专著,主要包括《众筹服务行业年度报告2015》,是由互联网金融专门研究机构零壹财经编著,主要讲述国内外众筹行业的基本概况、分析了众筹行业中几类典型的众筹产业,如产品众筹、股权众筹和房地产众筹,探讨它们的基本现状、法律风险以及发展趋势,最后概况总结我国众筹行业发展趋势。袁毅、杨勇和陈亮共同编著《中国众筹行业发展报告2016》,是一部系统介绍众筹行业的著作。对众筹概念介绍的基础之上,对众筹行业、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和权益众筹进行统计分析,依据国外众筹发展现状,划分我国众筹市场以及概述其发展现状,网罗有关众筹的观点及热点事件,对众筹项目进行评价和分析。《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是由杨东和文城公撰写的众筹的书籍,本文主要从金融方面入手,探讨互联网大时代下,众筹对金融市场带来的积极影响,分析众筹行业中股权众筹风险防范以及监管问题。
学术期刊方面,杨东主要分析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问题,提出了现阶段股权众筹面临的三个风险,第一是股权众筹融资方式极易与现行证券法相冲突,有涉及非法集资、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第二是容易诱发合同诈骗。我国股权众筹活动中,为避免大多数投资者利益受损,通常遵循普通投资者跟随专业投资者进行项目投资的模式,这样可以降低投资者风险,但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一些专业投资者会利用普通投资者经验不足的弱点,与项目融资者私下串通,合伙对普通投资者进行合同欺诈,损害他们的权益。第三是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在融资过程中,平台需要谨慎操作避免法律红线以及损害投资者利益,这一过程中需要平台投入较大成本,平台发展受到极大限制,很大程度上来说,这阻滞了股权众筹的成长。因此,他提出应当参照美国关于众筹的法律,明确众筹范围,确立股权众筹法律地位;细化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分类并明确投资权限,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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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众筹融资案简介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2.1众筹融资案案情简介
2.1.1—审案情简介
本案一审中原告为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有股权众筹平台一一“人人投”,其主要业务是依照融资者的需求,在互联网上发布融资项目以募集资金,实现便捷融资。被告是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股权众筹的融资者。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在其平台融资,2015年1月21日,双方签订合同《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以下称《融资协议》),融资金额为88万元,飞度公司在“人人投”平台发布后,融资成功。共86位投资人认购投资,扣除诺米多应支付的委托融资费用17.6万元,共计融资70.4万元。诺米多公司履行合同设立排骨合伙店,选取位于城东区金宝街一处房屋作为实体店铺,但在后期核实时,飞度公司发现诺米多公司所提供的房屋性质、高物业费均与实际情况不符,在与其多次沟通后,对方仍未提供有关房屋真实产权等信息,在此情况下,飞度公司为避免投资者利益受损,投资风险过高,按照《融资协议》相关条款,在2015年4月解除与诺米多的合同关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违约金等共计10万余元。
诺米多公司在一审答辩中提到本案《融资协议》系居间合同,实际上飞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筹资款项,也未遵守协议帮助诺米多公司与投资者达成合伙协议,未能完成合同条款,因此也不应支付居间费。此外,针对飞度公司提及的违约行为不存在,诺米多忠实履行合同义务;房屋可以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经营用房合法,并非是违建房屋;至于房屋产权证明因实际情况不允许,无法出示;对于物业费,受到周边环境的影响,飞度公司提到的高物业费,在此区域属于正常价格?随后,诺米多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反诉,表示在融资成功才得知现在的86个合伙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人数,我国央行也未准许这种公开融资行为,其融资行为违法。并且已遵照合同内容进行充值、实体店选址等工作,飞度公司并未有确凿证据证明以上情况擅自扣留融资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飞度公司应承担诺米多公司的经济损失,返还已扣除的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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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案件主要争议焦点
2.2.1众筹平台融资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在我国社会生活实践中,判定一种行为是否合法,是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用成文的法条判断一个行为的效力。在本案中,诺米多与飞度公司订立《融资协议》,飞度公司按照合同帮助诺米多公司进行融资,并促成其与投资者设立合伙企业。随后,飞度公司在其“人人投”众筹平台帮助诺米多公司进行公开融资,投资者根据自己意向选择进行投资。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飞度公司“人人投”在平台上公开进行融资,是否公然违反我国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规定?其次,飞度公司帮助诺米多公司成功融资88万元,并吸纳了86位投资人,但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人数做出限制,规定有限合伙人数不超过50人,本案中飞度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
2.2.2众筹平台与项目融资者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在案件中,确定了法律关系,就是明确了各方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股权众筹作为新型的融资方式,众筹平台与投资者、融资者的法律关系也成为双方法律责任承担的焦点。诺米多公司认为双方所签《融资协议》属居间合同,飞度公司作为居间人为诺米多公司融资并促成其与投资人建立合伙企业,融资成功后,诺米多公司向飞度公司支付居间费用。而飞度公司则认为合同为委托关系,是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帮助其筹集资金。协议中规定飞度所属“人人投”平台帮助诺米多融资,诺米多将融资项目提交到平台,平台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人人投”平台对项目进行包装,继而上线融资;项目筹资期间,投资人选择投资,投资金额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成功募资后,诺米多要求飞度“人人投”平台拨付资金并与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平台仔细审核后将款项支付给诺米多公司,诺米多取得资金后,开始实体店铺的选址装修直至正常营业,将这一过程中的项目认真整理,交投资人查阅,方便投资人了解资金动向及项目进展情况;关于店铺财务管理,由平台通过自主研发的财务监管软件,监督资金流向,保证投资人资金安全、合理支出。依照二者融资流程分析,飞度公司不仅为诺米多提供项目展示及资金筹集业务,还包括双方情况考察、对项目融资流程进行监督、融资后期财务监控和整个融资中的风险防范等业务,已不仅仅是简单的居间关系或者委托关系,那应如何界定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成为本案的一个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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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众筹融资案中争议焦点涉及法律问题分析...........14
3.1众筹平台融资行为合法性分析........14
3.1.1我国股权众筹法律政策环境............14
3.1.2本案众筹平台融资行为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红线.........15
第四章完善我国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建议..........22
4.1明确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22
4.1.1确立股权众筹及参与者合法地位............22
4.1.2明确股权众筹参与者的法律责任..........23
第四章完善我国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建议
4.1明确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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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以网络为载体,兼具准入标准低、成本少、效率高和受众广等先天优势,弥补了现有的融资方式的不足,助力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深远的意义。但是股权众筹在我国发展时间短,面临诸多的法律问题,尽管己有多项相关规定出台,但只是宏观指导,并不能对具体活动产生强制约束力,我国目前也没有针对股权众筹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使得众筹发展和政府监管都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处境。本文以法院判决的首例股权众筹为切入点,对案例中涉及的股权众筹的合法性问题,诸如法律定性不明确,股权众筹部分行为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股权众筹参与者法律关系不清晰,导致其权利义务模糊,极易损害股权众筹参与者的利益等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看法。为化解股权众筹的尴尬境地,减轻法律风险,除了尽快明确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外,还应加强投资者保护。
本文以股权众筹作为研究对象,针对股权众筹进行了广泛的资料收集,在研究了大量文献资料后,笔者认为为保障我国股权众筹的长远发展,我国首先要给予股权众筹合法地位,通过颁布新法,修改现行法律与之冲突的法条,保障股权众筹活动有法可依。其次,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法律实践,建立股权众筹豁免制度,使股权众筹活动与我国金融市场相契合,推动实业经济发展。最后,构建众筹平台与融资者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股权众筹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为投资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略)
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问题研究——以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众筹融资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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