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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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265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试图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这一角度入手,论证当前社区矫正制度和法律监督工作存在问题,提出监督提升的可行性路径,为规范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益思路。此即本文的选题背景。

第一章绪论

1.1选题背景
社区矫正,与传统监禁刑相对,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罪行轻微、危害不大的罪犯一一如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条件的放到所在社区内进行服刑,由专门机关对其服刑过程进行管理监督,广泛邀请各类社会化资源参与服刑改造过程,同时设置集体教育、社会化劳动、定期报到、限制迁徙等等服刑义务的一种开放式动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总体上是一个舶来概念,发端于西方国家所谓“行刑社会化”的思潮。这一制度建立的基础,来自于对传统监狱监禁式刑罚执行方式的效果的反思,尤其当认识到监禁刑执行过程中对人性的禁锢、对肉体的折磨、对人类社会性的损害,以及监禁行刑过程中监狱禁闭环境导致的不良交流、犯罪方法传递等等,促使社会化行刑方式成为新的行刑方式选项
社区矫正制度这一概念并不新颖,在制度正式确立以前,专家学者对社区矫正这一社会化的行刑方式就多有研宄论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发布以前,虽然我国在法律文本上没有承认和借鉴社区矫正这一说法,但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方式如假释、缓刑等,已经具备了社会化、开放性等诸多特点,与现代社区矫正制度在本质上一脉相承,可以算作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思想基础上的肇始。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浙江六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开始从专家学者的设想向具体施行迈出重要一步。8年后,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社区矫正这一制度写入了国家法律文本,宣告一项新的刑事执行制度落地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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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的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所明确规定的社区矫正监督机关。必须看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权并不是我国检察权从一开始就存在的监督内容,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均不长远,仍属于一个独特的、还在完善中的监督范畴。目前,社区矫正监督归属于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来行使,后者脱胎于原有的监所检察部门,2015年左右才正式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并对职能做出相应调整。原有监所检察部门只管辖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即所谓“大墙内”的监督工作,改制后,才慢慢承担起对社区矫正这一新刑罚执行方式的监督工作,各方面工作刚刚成型。应当说,伴随着社区矫正制度实践不断深入,如何更好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法律监督、提升监督质效成为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崭新课题。面对这一课题,一个基础性的工作就是要对这一特殊法律监督权的现状和当前存在的结构性问题进行一系列综合性的基础研究。如果缺少了这一基础性研究,就很难确保这一监督类别始终保持其独立性,不可避免的在定位、措施、方法、标准等角度发生偏移,甚至与其他类别检察监督权相混同,对下一步检察机关更好开展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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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和困难

2.1缺乏专业化社区矫正机构
一项制度能否始终顺畅运行,关键取决于是否有与这项制度相匹配、相适应的运行机构,这是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而纵观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目前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专业化社区矫正机构的缺乏正是其中面临的最大弊病。
从历史上看,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经历了一个不断更改演进的过程。社区矫正制度设立之初,由于考虑到社区服刑人员最终还是要在其日常所居住的街道(城市社区)、乡镇来接受各项矫正措施,其人身控制也要最终落到这些基层地区的行政机关或治安管理机关,因此在最初制度试点时,各地普遍选择了公安派出所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目的就在于利用公安派出所组织辖区内基层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优势和其对辖区人员控制力较强、熟悉人员情况、采取管控措施较为方便有力等职能特性。同时,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以前,刑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系管制刑执行和缓刑、假释监督的主体机关,由公安机关来继续承担社区矫正管理权能也是顺应刑法这一规定的应然选择。应当看到,公安派出所是最基础的基层司法单位,设立时间最早、职能也最贴近普通老百姓生活,因此接受度、认可度和执法司法威信普遍较高。自开展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以来,广大公安派出所充分发挥自身基层工作组织的优势,取得了较为不错的工作成果,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落地生根打下了坚实的组织和制度基础。公安派出所当时探索草创的部分社区矫正制度如走访调查、定期汇报、请销假制度等,更是被后来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所沿袭,成为之后工作开展的法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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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社区矫正监管力量薄弱
对于社区矫正监管的主要力量,《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做了明确规定,即“一主体、一参与、一协助”:明确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基层司法所的主导作用,同时对社工、志愿者的参与义务和社区矫正对象原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其他主体的协助义务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上述监管力量或不能很好发挥职能作用,或难以有效介入矫正措施,或彼此之间相互割裂,难以形成社区矫正监管的强大合力。
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专职社区矫正监管人员上来看,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认识和专业技能普遍缺乏。社区矫正区别于其他刑罚执行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劳动、集体教育、思想汇报、定期报到等矫正措施,来促使矫正对象认识错误、改正心态、重拾良善,并最终回归社会。上述这些矫正措施能否顺利开展、开展的实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司法素养。但从目前情况看,相当比重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尚未对承担此项工作做好充分思想和行动准备,工作中仍沿用原有司法行政管理模式,主要表现是重行政命令轻矫正疏导,即重“管”不重“矫”,对矫正对象一管了之,没有对其有针对性的设计和实施矫正措施,导致社区矫正流于形式。有的工作人员从内心里甚至不把社区矫正作为一项严肃的国家刑罚执行工作,感觉既然对服刑人员不用监禁控制,就一定“出不了大问题”,因此产生懈怠放任心理,对矫正对象不闻不问,不严格、不正确履行各项职责,最终导致矫正对象脱管、漏管、虚管,严重的甚至导致发生矫正期间的又犯罪气这方面现实中曾有鲜活的案例教训,如罪犯A由B省假释出狱,B省C市D区司法所将A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假释期间A在C市E区实施抢劫犯罪被判撤销假释,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经查,正是由于D区司法所所长在进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正确、不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管理的分级处遇、谈话教育、学习劳动、走访等矫正管理规定,玩忽职守,才造成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的脱管、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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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当前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存在问题分析..............13
3.1监督权下沉不够...........13
3.2监督缺乏权威..............14
第四章提升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效能的现实路径............18
4.1加强社区矫正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18
4.2提升社区矫正检察信息化水平...............19

第四章提升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效能的现实路径

4.1加强社区矫正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
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水平,组织是基础,队伍是关键。要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自身建设,加强执检干警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培育,教育引导执检干警认识到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远大前景,发自内心的愿干事、能干事、干成事。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摆、着力解决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等工作中存在的流程不顺畅、应用不规范和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定期跟踪问题落实。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各项制度建设,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注重强化制度执行力,完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适用标准和程序,着力提高各项工作规范化、精细化水准,着力提升千警从事社区矫正监督的能力水平。不断增强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履职能力建设,在推动执检干警面对社区矫正各项执法司法活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上下功夫,通过集中授课、专题研讨、案例教学、典型施教、竞赛评比等不同途径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使广大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既熟悉日常社区矫正监督及监管执法相关业务,又熟悉起诉、侦查和日常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业务,努力提升干警监督纠正社区矫正违法的能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重大监管事件检察应对的能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批刑事执行检察尤其是社区矫正检察业务专家型人才。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社区矫正专门监督机构建设,主要是建设社区矫正检察室,充分发挥这些检察室立足基层、扎根基层、与基层人民群众和基层司法部门联系紧密的优势,能够第一时间获取社区矫正执法司法工作的一手信息,便于及时开展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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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应当看到,尽管社区娇正制度本身和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些制度还没有完善,一些关系还没有厘清,一些体制还没有建立,但经过十多年的试点、铺开和全面推行,我们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各项制度措施正在稳步向好的方向发展。尤其当下,《社区矫正法》早已纳入国家总体立法规划,呼之欲出。将社区矫正工作提升到国家立法体系,为这一制度今后的健康发展增加了重要保障。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认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信心决心,尤其要立足实际着力完善监督机制,补足人员、机构等监督短板,着手打造社区矫正工作专家型监督队伍,提升检察信息化、规范化水平,着力树立检察机关监督刚性和权威,切实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以更加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踏实有为的工作作风和争创一流的工作业绩,推动刑事执行活动不断规范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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