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晨阳公司诉长丰地税稽查局案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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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282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例,将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进行对比,对当今热点问题进行辩证分析,系统阐述偷税行为的定性及税务稽查局的职责和权限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立法机关完善、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模棱两可,使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产生困惑。

第一章绪论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税务稽査是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步骤,承担着维护国家的税收秩序,保证税收公乎的主要职责,因此在整个税务管理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税务稽査工作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本文简称为《税收征管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本文简称为实施细则)中对偷税的认定不够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的解释也不够到位。从实践上来看,偷税现象仍然频繁发生,由于执法人员的认识不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产生了很大的分歧,税务稽査执法的成效不太明显,影响税务稽査的相关问题也没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税务稽査局的职责不能充分体现,完备的税务稽査执法体系尚未形成,实现国家税收法定的任务仍然很艰巨,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不够具体明确,处罚权限问题也值得进一步商榷。为此,我国进行了多次税务改革,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单案(征求意见稿)》,但是税务稽查的相关立法仍然没有过多涉及,我国税务稽査的相关立法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税务稽査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不断发生,实践中常出现案子错判的现象。因而,在对税收稽査的理论研究中,对于税务稽査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的缺陷这一部分,作为国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们应当密切关注,此外,对税务稽査在立法过程中不够明确的地方加以改进,使税务稽査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办事,这样,大大提高了税务稽査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也应该及时发现并总结税务稽査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只有以上两种方法相辅相成,才能使得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遇到棘手的问题时做到迎刃而解。
在税务稽查局处理相关的涉税问题时,偷税行为的定性及税务稽查局的职责和权限问题常常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合肥晨阳公司与长丰地税稽查局行政纠纷案件是典型的代表,此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其中再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撤消了二审判决,判决结果一出,便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案件反映的相关法律问题,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也提供了参考价值。本文拟通过对本案深入探讨,以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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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方法
本文根据相关税法理论,结合具体案情,采用实证分析法、对策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等多种研宄方法对该案进行分析论述,具体如下:
第一,实证分析法。本文根据税法相关理论知识,依据合肥晨阳公司诉长丰地税稽査局一案,通过简要介绍案件事实、原告观点、被告观点、法院判决结果、上诉理由、终审判决等,分析关于“偷税”行为的定性及稽查局的职责和权限问题并归纳争议焦点。希望通过这种方法的实际运用,具体分析造成该争议焦点的原因并提出建议,为我们重新思考稽查局的职责和权限问题提供现实借鉴。
第二,对策研究法。本文通过对合肥晨阳公司诉长丰地税稽査局一案进行系统分析,提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此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并给我国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完善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对策,为以后相类似案例的判决提供参考价值。
第三,比较分析法。本文主要通过比较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对该案认定的异同,在此基础上,通过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各判决对案件认定的合理及不足之处,据此找出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哪些规定不完善的地方,并提出解决方案,希望能为法院在以后实际审理案件过程中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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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情简介及争议问题

2.1案情简介
合肥晨阳公司在2003年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创办,创办时股东有二位,该二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100万元,两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2006年的时候,该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告了经营范围,并进行了税种鉴定和税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随着公司不断扩大规模,2008年时变更注册资本,截至2008年5月12日止,变更后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该二股东依法再次缴纳的900万元中,有630万元(500万元是以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公积金,剩余130万元是由债权转为资本公积金)是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形式缴纳的,剩余270万元是以货币的形式出资。2008年5月,长丰县工商局依法审核批准了原告合肥晨阳公司新增900万元的变更事宜。
长丰地税稽査局于2011年抽査了晨阳公司连续三年内的财务资料,之后向其下发了《税务检査通知书》,认为晨阳公司有以下四种涉税违法行为:1、2008-2010年晨阳公司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2009-2010年晨阳公司已经对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代扣,但是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申报缴纳;3、2009-2010年晨阳公司没有按照要求对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4、2006年晨阳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金,2008年又把公司的实收资本增加了500万元人民币。晨阳公司的这种做法,在本质上就是把资本公积金给公司的股东分派股息或红利,股东再将该股利转为注册资本金,依据相关规定,应该对此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收取个人所得税,晨阳公司的这个举措是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对该公司500万元的实收资本,应当代扣除代缴纳个人所得税100万元,其却违规操作,长丰地税稽査局依法进行罚款50万元是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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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裁判要旨
长丰县法院经审査认定:晨阳公司已经向税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纳税登记,依法被核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已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企业真实的财务信息以及应纳税款。长丰地税稽査局有权对本县内的偷、逃、骗、抗税款的行为进行针对性的专门检査,其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收集和法律适用方面都是准确无误的。虽然晨阳公司在该处罚决定书下发之前已经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但是作为纳税人,依据法律规定,晨阳公司应提前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所以即使其事后补缴也已经属于不合法的行为。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对合肥晨阳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晨阳公司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错误,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方的上诉内容和意见主要有:晨阳公司没有以资本公积金50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主要理由是:通过与长丰地税稽查局的交流沟通后,两方达成共识,其具体做法就是将转为公积金进行出资的部分转回,对《税务检査通知书》中第4项中所处50万元罚款的行为不满,认为其缺乏法律依据。另外晨阳公司在2012年补缴了2008-201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以及税务机关因为纳税人超过规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款而向其所征收的滞纳金,稽査局又对其罚款的行为系重复处罚。
长丰地税稽査局的答辩意见主要有:第一,晨阳公司进行税务登记后,应当积极履行代理纳税人扣除或缴纳税款的义务,如果拒绝履行该义务,税务稽査局依法有采取相应处罚措施的权利。第二,晨阳公司为了达到不履行扣除或缴纳税款的义务,擅自编造、冲减或抵扣账务,规避其把未分配利润交给二股东进行增加注册资本的真相。第三,《税收征管法》第63条认为,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偷税的行为,有对其追缴税款以及相应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的职权,并处以罚款。所以,针对晨阳公司少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行为,长丰地税稽查局有权追溯缴纳并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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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本案所涉问题的法理分析........8
3.1纳税人涉税行为的性质界定..........8
3.2税务稽査局的职责问题...........10
第四章完善建议及对策..........16
4.1完善对偷税行为的法律规定...........16
4.1.1准确界定偷税的概念和特征.............16
4.1.2修改《税收征管法》中的相关规定............17

第四章完善建议及对策

4.1完善对偷税行为的法律规定
4.1.1准确界定偷税的概念和特征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四类偷税手段中,纳税人偷税的手段有很多,比如纳税人运用各种各样的方式,试图篡改会计明细账和总账以及日记账等;为了达到自己少纳税的企图,采用多记营业支出或少记营业收入的方式,减少利润总额,进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在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实际上,以上也都是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进行申报的做法。也就是说,上述前两类偷税方式属于虚假纳税申报的范畴,这样前两种列举偷税的方式就属于多此一举。偷税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如果在纳税申报时,虽然纳税人主动调动,就算运用了前两种偷税手段,只要纳税人足额缴纳税款,没有对国家税收带来不利影响,就不能把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定性为偷税进行处理。因此,最重要的是只要纳税人在申报的时候是进行了虚假申报就属于偷税,而不仅仅是看纳税人所采取的的手段。另外,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法,法无明文不处罚,因此法律是不健全的,只惩罚行为,当一些法律问题出现,法条又无法解决时,就会出现实践中找不到相对应的法条去解决问题的现象。我国对偷税手段的描述就是采取列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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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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