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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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28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尝试明确认定该两罪的关键性标准,将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该两罪容易发生的混淆问题,并以实际案例进行综合性分析,力争将有认定歧义的问题予以澄清,以达到提髙认定该两罪的公正性的司法认定标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率,用以真正维护国家的司法公正权威,体现司法公平正义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公正进程。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1.1.1研究的目的
通过对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这两罪以它们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认定方面的研究,再结合具体个案案例,从司法实认定践中找出其两罪在认定上的歧义,并分析认定该两罪出现一定歧义现象的原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能正确认定这两罪而提出相应的分析观点和相关认定的导向。以本文的分析,尝试明确认定该两罪的关键性标准,将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该两罪容易发生的混淆问题,并以实际案例进行综合性分析,力争将有认定歧义的问题予以澄清,以达到提髙认定该两罪的公正性的司法认定标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率,用以真正维护国家的司法公正权威,体现司法公平正义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公正。
1.1.2研究的意义
司法机关能正确认定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是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该两罪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以及犯罪原因当中都表现得相对复杂,该两罪的危害后果有时相同,当遇到不能以犯罪嫌疑人犯罪主观动机明确认定犯罪性质时,司法机关断案人员则往往在认定两罪当中有多种认定观点或认定标准,这是由于我国刑法分则对该两罪的法律规定相对简单,缺乏相应可操作性,容易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理解歧义的原因所致。为最大限度避免造成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犯罪嫌疑人受到错误的刑责追究,更好体现我国司法的公正性,维护好国家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本文选题分析和研究《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具有很强的司法现实意义;本文再以具体个案为例并结合具体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并在分析中提出对该两罪的相应认定犯罪性质的观点,再以提出的这些分析观点,则一定会对我国司法机关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来客观认定该两罪起到相应指导作用;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就是就是对每一起案件都要做出依法而正确的认定和判决,切忌出现冤假错案,本文的分析与研究,虽以个案为例说法,但分析理由可涉及到普案,其分析理由如果能站得住脚,这能对国家司法机关来正确认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死)罪有一定借鉴意义,可为维护国家司法权威起到一定的助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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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的方法及路线
1.2.1研究的方法
对选题《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进行分析与研究,需要采用一定的分析与研究的方法。为服务好对本文的分析与研究,本文所采用的主要分析方法有个案举例法、文献参考法、总结归纳法和分析比较法等等。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在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认定歧义,需要在具体分析与研究中,通过这些研究方法予以研究,因此,这些分析与研究方法是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尤其是分析比较法是服务本文分析与研究的重点方法。
1.2.2研究的思路
选题《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所行的分析与研究技术路线,是以务实研究为出发点,力争在具体分析与研究中做到分析理由贴切,得出分析结论可信,起到详实分析之效。所以,本文分析与研究的技术路线大体遵循了这样的分析思路,即个案举例—提出分析问题—结合案例分析问题形成原因一提出分析观点。按照这样的分析与研宄思路,进行步步探析,以便使论题主旨得到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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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故意杀人罪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

2.1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特征
2.1.1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故意杀人罪,顾名思义,就是非法剥夺其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对于每个人来说,行使权力的前提和基础就是人的生命,只有活着,才能做一切合法的事情。因此,故意剥夺其他人的生命权,即故意杀人,就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故意杀人罪是以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利为客体的,作为拥有生命权的自然人,从孕育、诞生、发育再到死亡的过程中,故意杀人罪所影响到的生命结束的时间,对认定故意杀人罪是非常关键的因素。
故意杀人罪最突出的特征是,利用非法的手段夺取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中,剥夺他人性命的方式有很多,除了使用管制刀具等武器杀人的方式,还有不作为的杀人行为,用简单明了的说法就是虽然对他人的生命负有安全的责任,但是故意不去履行自己的责任从而导致死亡情况发生,比如母亲通过不给婴儿哺乳的方式导致婴儿饥饿而死的行为。此外,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符合的条件就是“非法”的,因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存在依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如依据法律的条约对有死刑处置的犯人被执行枪决)或者合法致人死亡(如因为客观原因或者外界因素造成被害人死亡但是其实只是正当防卫的现象)以及在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情况下致人死亡的行为,是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根据规定,只要是已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都已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故意杀人罪的重点是故意,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但是依旧去做这个事,从而导致别人的死亡,就是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的动机也有很多,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有:奸情或者婚姻纠纷、图财、泄愤报复、毁灭罪证、因压迫而激于义愤等。从量刑的角度上来看,虽然杀人动机有很大的因素,但是有时候也受道德的因素干预,因此,必须认真的査清楚杀人动机,从各个方面去判断犯罪嫌疑者的犯罪带来的恶性影响有多大,从而斟酌量刑,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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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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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司法实践中难以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原因.............8
3.1案情简介、争议焦点...........8
3.1.1基本案情简介............8
3.1.2争议焦点.............8
第四章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界限认定............12
4.1以案件起因与矛盾激化度认定施害人犯罪动机..........12
4.2以施害力度或频率认定施害人的施害目的............13

第四章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界限认定

4.1以案件起因与矛盾激化度认定施害人犯罪动机
在每一起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发生当中,都不会是在无缘无故的原因中发生,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某种矛盾关系,这也就是说,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所施害的前提,一般都有其引起案件发生的起因,而引发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案件发生的起因又往往又是由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存有一定的矛盾或纠结,当然,也不排除在个别案件中偶发原因现象的存在。因此,在一般案件发生的起因中,以双方之间所存有的矛盾,可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的其他标准之一。但这需要从案件的起因与双方所存有的矛盾激化度上,比较科学有效地来推定犯罪嫌疑人所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或故意伤害致死行为的犯罪动机程度。以本文上述所例举的案例为例,符某某之所以能将刘某某用木板条打击致死,出现这样的后果并非是一种偶然。他们两家素有因相邻关系相处而长期积下的怨恨,而这种怨恨却一直未能通过正常途径得到有效地化解,并还使这种矛盾在长期的相邻关系相处中,将其演化为一种难以靠双方能力或情绪来进行调和或调解的激化程度上,使这种矛盾日趋走向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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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原本就有很大难度。判断和认定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主观动机明确,会直接导致定罪的明确和准确。但当以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无法明确判断或认定其犯罪性质的时候,则是需要结合或综合其他判断或认定标准,对案件实施具体分析。本文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死)罪两罪犯罪性质难以认定为研究分析重点,提出当以犯罪嫌疑人犯罪主观动机无法正确判断或认定两罪性质时,提出可结合具体案情,再依据其他判断或认定标准对两罪犯罪性质进行判断或认定。能支持和帮助司法机关以其他标准来判断或认定两罪的标准,主要有以案件起因与矛盾激化度认定施害人犯罪动机、以施害力度或频率认定施害人施害目的、以施害工具认定施害强度、以施害部位认定施害动机结果和以施害伤情认定施害人所期望出现的犯罪后果等,但这些所谓的其他标准,均不可进行单用或做唯一判断或认定标准,它们均需要与犯罪嫌疑人具体的犯罪过程进行综合性考量,是对案件性质定性的一个补充。如果司法机关在遇到这种情形时,还需要对这些具有辅助性判断或认定标准进行慎用,在区分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到底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上,应当将案件的具体客观事实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观故意内容进行有机的统一,将每一起故意杀人案或故意伤害致死案办成铁案,放在办案历史当中,做到永远值得推敲。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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