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所涉法律问题研究——以宜兴“冷冻胚胎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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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274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探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哪一种观点更有利于冷冻胚胎的发展,通过对以上三个问题存在的主要观点分别进行介绍和评析,以更清晰、更直观的方式展示了每一种观点的优势与不足,希望对冷冻胚胎相关问题的研究能够有所帮助。

第一章绪论

1.1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1.1.1问题的提出
当今社会,由于受到生活环境和工作压力等各方面原因的影响,我国不孕不育患者的数量不断攀升,根据中国人口协会、国家计生委联名印发的《中国不孕不育现状调研报告》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已有超过5000万的不孕不育患者。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俗称试管婴儿)技术应运而生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这对千千万万的不孕不育患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但与此同时,由其带来的法律问题也不断的凸显出来,细数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对人工生殖领域的规范仅有卫生部颁布的四个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除了对冷冻胚胎的保存机构做了限定之外,与其相关的其它问题基本都是只字未提,这也就意味着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目前仍然处于空白状态。
2014年9月19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历经两审的全国第一例“冷冻胚胎案”最终落下了帷幕,其中,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要求继承该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上,一审法院认为,冷冻胚胎作为一种具有潜在生命特征的特殊客体,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不能按照民法意义上的普通物一样对其进行任意的处置,从而作出了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决;相反,二审法院对此直接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判决由继承人对冷冻胚胎享有共同的监管权和处置权,而如何将监管权和处置权落到实处却没有说明,导致这一判决至今无法顺利执行。宜兴冷冻胚胎案作为人工生殖领域的典型案例,反映出就冷冻胚胎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上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第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到底应该如何界定?第二,在冷冻胚胎所有权人均已死亡的情况下,冷冻胚胎到底能否被继承?第三,就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而言,该如何分配才能确保冷冻胚胎在我国法律上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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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综述
冷冻胚胎作为新时代下的新技术,其本身涉及法律、医学、道德和伦理等一系列问题,按照这一技术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来看,从法律的角度对其做出一个明确妥善的规范已迫在眉睫,但立法的前提是已经经过了反复的理论探讨,纵观目前理论界关于冷冻胚胎问题的研究,大多数学者主要都集中在对其法律属性的界定、继承以及监管和处置三方面。
首先,法律属性方面。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是当前理论界主要存在的三种观点,其中,主体说因为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明显不符,所以在我国基本被否定。而客体说得到了国内很多学者的支持,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客体不同于纯粹意义上的物,而是指伦理物。杨立新教授(2014)在《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一文中从冷冻胚胎作为主体说值得商榷和冷冻胚胎作为伦理物即客体说的合理性两方面出发,通过比较说明其支持客体说的理由,他认为冷冻胚胎就好比人体的某个器官,当它在与人体分离之后,它所依附于人身的人格属性也就会随之消失,应当将其归属于物的范畴,但这并不是对冷冻胚胎本身包含的特殊性进行否认,将冷冻胚胎作为伦理物在按照物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时给予其更周到、更谨慎的保护就完全可以保护其具有潜在生命特征的特殊性。陈友平,丁伟(2015)在《论冷冻胚胎继承权的保护与限制》一文中通过对比冷冻胚胎与民法中的物,认为冷冻胚胎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而支持客体说,其它以杨立新教授为代表支持客体说的学者基本都是围绕伦理物展开论证的。对于中介说的观点在国内也得到了很多学者的支持,例如徐国栋教授(2005)在《体外受精胎胚的法律地位研究》一文中大量列举了国外对冷冻胚胎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置冷冻胚胎的案例,然后通过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来证明支持中介说的理由。当然,三种观点存在的问题在理论中也遭到了持有不同主张学者的批判,如张圣斌,范莉,庄绪龙(2014)在《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归属的认识》一文中对冷冻胚胎不具有普通物使用价值上的消费性以及如果将冷冻胚胎当做客体会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来驳斥客体说,同样,很多学者也指出中介说存在的弊端,最主要的就是围绕中介说对冷冻胚胎这种非人非物的定性突破了民法上的界限展开的批判,所以,国内在理论界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界定的问题依然争议不断、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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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

2.1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问题的理论争鸣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作为研究其他相关问题的基础,决定了下文对继承和监管处置问题的研讨,因此,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对整篇文章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为什么笔者今天首要论述这个问题的原因。那么,到底该如何对其进行界定呢?是人?是物?还是属于人与物之间的中间体?这是一个涉及到宗教、伦理、人口政策、生态哲学等多领域的问题,纵观世界各国的相关法学理论与立法、司法实践,目前对此都尚无统一定论,总结起来主要存在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三种观点。
2.1.1冷冻胚胎为“人,,的主体说及不足
主张主体说的学者分为两派,一派支持冷冻胚胎的“有限自然人说”,一派支持“法人说”,所谓的有限自然说就是主张将冷冻胚胎看成特殊的自然人,在他们看来,凡是体外受精的胚胎都有被植入母腹并得到出生的机会,所以,应当将它们看成已经出生的活人来对待,不得任意破坏或毁损;而法人说则认为冷冻胚胎作为受精卵,是由精子和卵子的结合而成的,这与社会生活中自然人共同成立社团是同样的道理,那么,赋予其主体资格也是理所当然的,它应与自然人同等的享有生命权和免受伤害权等权利。由此看来,二者虽然在称谓上有所不同,但在将冷冻胚胎定性为具有生命权的权利主体这一点上是没有任何差别的,他们都认为人的生命始于受精,冷冻胚胎属于脱离人身体的器官和组织,从属于人的身体,且具有发展成人的潜能,出于对人身体的完整性和生命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当把它当作法律意义上的人一样来对待,赋予其法律主体的地位。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人类冷冻胚胎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专门对胚胎进行保护的法律,其中就明确规定了受精的体外胚胎应当作为权利主体;之后在德国的《人类胚胎法》中也出现了类似的主张,认为人的生命始于受精卵,冷冻胚胎是由受精卵发育而成的,所以它本身就代表着一个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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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本文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
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作为冷冻胚胎所涉相关问题的核心,在我国应将其置于何种法律地位?这是我国当下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通过笔者前文的论述可以看出,首先,主体说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将其视为自然人这不但与我国民法通则上关于权利主体的界定不相符,而且与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也相矛盾,我国作为世界上的人口大国,为了控制人口增速,维护社会稳定,制定并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允许堕胎流产的合法性,这就表明现阶段我国对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是不保护的,更何况冷冻胚胎呢?所以,坚持主体说无论是从法律规范还是国家政策上都显然是说不通的。其次,客体说中将冷冻胚胎视为纯粹物的观点在当下也是不合理的。普通物本身具有的可转让性和任意处置性,完全忽视了冷冻胚胎具有发展成为生命的潜在人格,抹杀了对生命应有的尊重,而且与我国法律禁止将冷冻胚胎商业化的规定是不相符的;最后,中介说这种看似可以弥补主体说和客体说的观点其实本身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中介说主张的中间体这本身就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再以它来定性冷冻胚胎的属性岂不显得更模糊,而且,在坚持主客体二元说作为法律基础的今天,其最终是要被按照主体或者客体去处理的,那么提出中介说的最终意义在哪里呢?只是简单的为了将冷冻胚胎这个不确定的概念确定下来?关于对中介说持有不同意见的理由上文也已做了详细叙述,所以,在现阶段情况下,中介说的移植在我国也会因出现水土不服而难以立足,综上所述,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无论主体说、客体说还是中介说,都存在着诸多问题,与我国现有的政策立法和司法实践表现出很多的不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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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14
3.1冷冻胚胎继承的否定说及其失当性............14
3.2冷冻胚胎继承的肯定说及其合理性............15
第四章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问题............18
4.1我国冷冻胚胎监管处置的现状分析............18
4.1.1监管处置主体单一.................18
4.1.2监管处置方式不成熟.............19

第四章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问题

4.1我国冷冻胚胎监管处置的现状分析
4.1.1监管处置主体单一
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孕不育成为很多夫妻之间的一个障碍,他们中的大多数迫于家庭的压力和自身父母梦的满足,开始寻求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来缓解这一问题,所以,在我国,每年接受人工辅助生技术的人数都不断增加。以湖北同济医院为例,该院在2012年接受胚胎移植手术的夫妻有4800对,2013年达到5400对,增长率达到了10%。然而,由于医疗水平的限制,考虑到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为了每次胚胎移植能够成功,医疗机构都会多培育一些胚胎冷冻起来,问题就在于当移植手术成功后,那么剩余的冷冻胚胎该如何监管和处置便成了一个问题。这在我国法律规定上是空白的。根据卫生部颁布的《规范》规定,从事冷冻胚胎监管的医疗机构必须满足机构设置、场所要求和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条件。而在宜兴胚胎案的二审判决中法院判决由去世夫妇的双方父母共同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均归属于当事人或者继承人,而不是医院,在此,我们必须要厘清的一点是,按照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医院虽然“占有”着冷冻胚胎,但其在性质上仅仅是作为人体冷冻胚胎培育、移植的专门医疗机构在医疗设备的环境下维持胚胎的活性而已,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赋予其监管权和处置权,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医疗机构看似是对冷冻胚胎进行着实际的监管和处置,但这是以当事人知情和同意为前提的,是基于当事人对其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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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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