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挑战及对策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299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本文分析了3D打印技术著作权法律关系,从而引出3D打印技术引发的著作权问题,从复制权、修改权、合理使用制度三个角度分析这个新技术对我国著作权制度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一章绪论

1.1问题的提出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的进步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了诸多的便利,但是,科技本身利弊兼具,行便予人之时,也带给人们些许困扰,这些困扰同样存在于知识产权领域,比如,3D打印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对传统著作权理论和实务提出了诸多挑战。
快速成型是3D打印技术的一大特点,3D打印技术包括3D数据模型的输入、3D打印制品的输出两个步骤,3D打印计算机连接着两个步骤,在打印过程中,将打印材料首先进行平面的加工,再在立体上进行叠加,最终形成一个3D打印制品。通俗的说,3D打印就是在传统打印的基础上实现了立体的延伸,就像数学坐标里在X轴与Y轴的基础上实现了三维的Z轴的拓展。
就是这种新兴的科学技术,给了打印者一个三维立体的概念,但它也对著作权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提出了一些挑战。因现有的法律的滞后,我国狭义的“复制”已经不足以规制3D打印,特别是在互联网通讯变得十分发达的现代,信息流通速度变得高度便捷,一旦某类产品能够通过数字扫描等方式上传至互联网,该产品便能以数据化的形式来进行描述、复制和传播,3D数据模型被个人肆意在网络上非法扫描、下载、传播,盗版现象严重;因为我国对修改权的限制已经涵盖不了3D打印的客体,3D打印更容易导致修改权侵权的发生;而且3D打印使私人复制突破了“合理使用”的范畴,甚至,在“合理使用”制度之下,任何为私人使用,只要其不具有营利性和商业性的目的,都是无偿,它将可能使合理使用制度失去存在的意义。这些冲击将对现行的著作权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

1.2研究意义
目前3D打印技术呈迅猛的成长态势,但是因为法律的滞后性,现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对3D打印作品保护并不充分,这样不仅不利于3D打印技术的良性发展,也会冲击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所以,研究3D打印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挑战及对策还是很有价值的。
首先,本文通过研究3D打印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挑战及对策,可以对立法者完善3D打印著作权法律制度有所裨益,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立法。其次,完善3D打印著作权法律制度对3D打印技术本身的发展也有很重要的意义,让3D打印技术在良好的健全的法律环境下发展,克服自身技术使用上存在的隐患,以得到更充分的成长。最后,有利于引导3D打印参加者的行为更加规范,用健全的3D打印著作权法律体系规制3D打印的参加者,从而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

第二章3D打印著作权法律关系分析

2.13D打印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作品需要具有独创性,它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3D打印的著作权法律关系客体因其三种建模方式(从二维到三维、从三维到三维、从参数到三维)而不同。在整个3D打印的过称中,有关的三种物品:源作品、3D数据模型以及3D打印制品,运用独创性鉴别这三类产品是否属于3D打印的著作权法律关系客体时,可以发现,3D打印制品是当然不属于著作权的法律关系客体的。因为3D打印制品是打印人按下“开始”按键后,打印机器按照一系列的设置打印出来的物品,其间无需打印人的任何创造性的劳动,是打印机的一种复制行为,所以3D打印制品没有凝结人类的独创性,不是作品,不是著作权的客体,只是物权的客体。
所以,在所以,在3D打印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中,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客体的为源作品与3D数据模型。以下就从这两方面来阐述3D打印的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2.1.1源作品
3D打印的三种建模方式,从二维到三维的建模方式中的二维图形,从参数到三维的建模方式中的参数都属于这里所说的源作品,鉴于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之规定,我们可以理解,无论是文字,美术,摄影作品,亦或是其他的图形作品或是模型作品,只要是可以用来构建这里的3D数据模型的源作品都可以称之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皆属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之客体。
但是,我国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参数不属于作品,因为它不符合我国法律对作品的规定,它只是由一系列的数值在加减乘除计算之后的得出的一个数学概念,这一点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9条中也得到了印证,所以参数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

2.23D打印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当然他们也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3D打印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中依法对3D打印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称为3D打印著作权法律关系的著作权人,也就是权利主体,其他的一切广泛的负有不侵犯权利主体著作权的人称为义务主体。下面就从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角度分析3D打印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
2.2.1权利主体
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了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它包括作者以及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首先,作者是著作权中不可否认的第一手主体,它是指作品的最初创始人,还原到3D打印中就是能够作为3D打印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源作品与并非扫描而来的3D数据模型的最初创作人。其次,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包括因继受取得3D打印作品从而获取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3D打印中这种因为继承或者其他原因而成为权利主体的情况也是很多见的。
另外,如果源作品或者3D数据模型是职务作品,就得区分是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还是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组织享有),对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在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第1项中,3D数据模型如果像工程设计图一样,利用法人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并且责任也由法人承担,那这个3D数据模型就是特殊的职务作品,它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都由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资料的法人享有。
......................
第三章3D打印对我国著作权制度的挑战.............11
3.13D打印对复制权的挑战..............11
3.1.1狭义的“复制”不足以规制3D打印............11
3.1.2个人非法下载、传播、扫描3D数据模型猖獗............12
第四章完善我国3D打印著作权的对策建议...........16
4.1完善我国3D打印复制权的对策建议............16
4.1.1立法上拓展“复制”内涵...........16
4.1.2明确将3D数据模型规定为作品加以保护...........16

第四章完善我国3D打印著作权的对策建议

4.1完善我国3D打印复制权的对策建议
4.1.1立法上拓展“复制”内涵
我国著作权法在立法中应借鉴《伯尔尼公约》明确将从“平面到立体”、“立体到平面”的转化规定为复制。现在复制是否已经扩展到“平面到立体”的转换对我国来讲,并不十分明确,学者对3D打印技术复制权的研宄也是主要集中在“从平面到立体”的转化,2010年的著作权法条文从表面上看,传承了1991年的列举式表述,主要列举的是一些狭义的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比如复印,临摹等,对于其他的复制方式没有明确的文字表述,都概括到了条文中的“等”字里面,所以才会因此引来诸多争议。但是复制是3D打印的本质属性,在不久的将来“平面到立体”的转化,基于图纸打印三维立体的实物的实践将会越来越多,我国法律应尽早对该类复制给一个明确的定义,否则在司法实践中将造成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

结论
随着3D打印技术的勃兴,产品的设计、生产更为便利。然而,3D打印技术对传统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构成了挑战,因其轻松复制、共享、修改的内在特质易产生侵犯著作权的风险。所以,本文分析了3D打印技术著作权法律关系,从而引出3D打印技术引发的著作权问题,从复制权、修改权、合理使用制度三个角度分析这个新技术对我国著作权制度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分析3D打印这个新技术的著作权法律关系时,可作为3D打印作品的客体的只有源作品、3D数据模型;权利主体主要是说的著作权人,义务主体主要选取了几个典型的来分析:3D打印制品使用者、3D数据模型网络共享服务商、3D扫描与3D打印设备制造商;从人身权跟财产权两方面分析权利内容。接着便引出了随后分析3D打印技术给我国著作权制度提出的诸多挑战,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我国狭义的“复制”已经不足以规制3D打印,3D数据模型被个人肆意在网络上非法扫描、下载、传播;我国对修改权的限制已经涵盖不3D打印的客体,3D打印更容易导致修改权侵权的发生;而且3D打印使私人复制突破了“合理使用”的范畴,甚至,它将可能使合理使用制度失去存在的意义。对应挑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3D打印著作权的对策建议,在立法上将“复制”内涵延伸到“从平面到立体”的转换,明确将3D数据模型规定为作品加以保护,立法上扩大修改权的限制范围到3D数据模型,但引用CC许可协议明示授权修改权来对修改权的侵权风险加以防范,适当缩小公众的合理使用范围,但是引用国外的补偿金制度来补偿著作权人。
参考文献(略)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
QQ 909091757 微信 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