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在本文中,笔者选取自己司法实践中办理的一个真实案例,在民事审判中采用法律方法论作为该具体案例的分析工具,对我国民法债法中无因管理之债的具体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将债法上的无因管理之债与婚姻法上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对接,进而提出和论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无例外情形下可以成为无因管理之债的连带债务人”的观点。
一、 案例引入及问题提出
(一)基本案情简介
原告王振英诉被告赵旺无因管理纠纷一案的基本案情如下:
本案被告赵旺与案外人王晶系夫妻关系,本案原告是案外人王晶的母亲。案外人王晶与被告赵旺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登记结婚,直到王晶于 2015 年 6月 18 日病故,双方一直未解除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案外人王晶因病分别到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哈医大二院和大庆市四医院等处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此期间,本案原告曾为王晶垫付了医疗费用,其中未能报销部分为 52225.67元,后又花去丧葬费 1440 元。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 44386 元、丧葬费 1440 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同死者王晶系母女关系,双方不属于无因管理;2、被告同死者是可解除的扶养关系,双方的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3、原告对死者的抚养帮助是基于母女关系,是赠与行为;4、原告诉请有悖于善良风俗,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立案庭经审查后将该案件以无因管理纠纷的民事案由立案。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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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庭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焦点
1、法律关系定性问题:是否属于民法调整范围?本案是否属于民法调整范围、是否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是需要首先讨论的基本问题。
2、具体法律规范选择问题:赠与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之债?本案属于原告和案外人之间的赠与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之债?此种债权债务是否因案外人的死亡而归于消灭?本案的原告与本案的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基于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之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在此种情形下是否可以有效对接?本案原告是否可以向本案被告追偿?
在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中,通常来说首先需要结合案情确定本案是否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进而从案件事实出发来确定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对案件事实做出价值判断并赋予案件事实以法律意义,进而在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之间来回进行“目光往返流转”,找到可供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并将法律规则具体化于基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要件事实之上,然后“涵摄”出最终的裁判结论。这可谓法律适用的一般操作流程。这个流程在实践中有两个难点问题。正是这两个难点问题的存在导致在原告、被告与法官之间出现上述众多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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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为性质认定与认识偏差之排除
(一)首先赋予案件事实以法律意义
1. 基于案件事实的价值判断: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我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实民法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在现实生活中必然存在着大量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其他社会生活关系。比较典型的有自然之债和好意施惠(情谊)行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由于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指向的法律条文不清晰、不明确,原、被告双方及部分法官对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分歧很大。前面我们提到,法律适用的过程必须从案件事实的确定开始。德国学者恩吉施认为,法官最主要的任务是通过价值判断来确定案件事实。也就是说,在司法三段论运用的过程中,对于案件事实的价值判断是司法裁判的逻辑起点,也是对应然的法律规范的一种初步预判。因此对作为大、小前提之前提的案件事实的价值判断就成为了司法三段论中所涉及的价值判断的核心内容。
在本案的案件评议中有的法官提出本案属于不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好意施惠行为。对于本案的案件事实是否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需要通过价值判断来认定。民法通说认为,好意施惠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非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说上一般认为以下情形属于好意施惠:搭顺风车到某地,火车过站提醒、顺路投递信件、邀请参加宴会或郊游等。民法通说认为,“好意施惠”或“施惠行为”又称情谊行为。情谊行为一般基于公序良俗、道德习惯而产生,情谊行为具有好意性和无偿性,为了鼓励人们互帮互助,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类行为不由法律来进行调整和规范,而是由风俗、习惯、道德等非法律规范来约束,所以将其界定在社会层面的行为最为恰当,以避免法律的过多干涉。民法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行为和事件引起。而情谊行为与事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司法实践中容易把情谊行为和民事行为相混淆,而民事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事实行为。因此,理清情谊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事实行为的区别有利于防止法律调整范围的不当扩张,避免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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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请求权基础选择上的两种分歧意见
通过对前面提到的民事法律关系定位方法的运用,可知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初步定位为债权债务纠纷。但是在债权债务纠纷这一法律关系定性仍然过于笼统,在其内部如何确定原告具体的请求权基础,仍然存在着两种分歧意见。
1. 赠与合同之债及其理由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为其女儿生前支付医疗费用的行为属于对自己成年子女的单方赠与行为,只在原告与其女儿王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及于本案的被告(原告的女婿)。其主要依据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合同行为。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赠与既不需要被赠与人付息也不需要被赠与人还本,是“标的”的单方面转移。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基于上述这种认识,有人主张,应当认定原告与案外人王晶之间存在着基于赠与合同而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因为案外人王晶已经死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而本案被告不是本案的适合主体。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无因管理之债及其理由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无因管理之债。本案原告对案外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代为垫付医疗费用,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相关的费用。但是由于案外人王晶作为受益人已经死亡,原告的债权请求权已经消灭。本案被告不能成为该无因管理之债的适格债务人,所以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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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无因管理之债之事实分析与价值判断........................14
(一)第三种意见:夫妻可以互为无因管理之债的连带债务人........ 14
(二)本案原告之管理属于适法之无因管理.................19
(三)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的连带性.........................22
四、 法律方法论作为案件定性与法律关系分析之利器.....................23
(一)在民事立法逐步完善的现状下司法实践尚存短板.......... 23
(二)必须提升法官基于案件事实的法律发现能力.....................24
(三)通过法律解释方法明确司法三段论之“大前提”.................... 25
四、 法律方法论作为案件定性与法律关系分析之利器
(一)在民事立法逐步完善的现状下司法实践尚存短板
1. 从“找法”的过程透视当前民事立法现状
由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到,法律适用的过程是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进行“目光往返流转”的互动过程。从实践来看,在很多情况下,很难瞬间对两个前提进行准确认定,而需要在案件事实与法律的不断互动中,不断尝试和试错,最终从案件事实出发在进行法律寻找的同时,案件的要件事实也就可以逐步明确下来。其中,对法律规范的发现具有根本性。可以说,法律规范确定的同时,法律规范所内在规定的具体要件事实也就基本确定了。但是,法律的适用必须在司法三段论的分析框架内严格进行操作。在大前提和小前提确定之后,就可以根据大前提所包括的规范要件对案件的事实要件进行“涵摄”而得出最终的裁判结论。前面提到裁判案件的逻辑过程,首先要有一个法律规则作为司法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即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以后,要寻找用来裁判本案的具体法律规则。这个活动在法解释学上用一个很形象的词表示,就叫做“找法”。在找法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当前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是存在三种具体情形:一是法有明文规定;二是存在有不确定性概念;三是无法律规定。对于有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形,通常法律条文并不清晰,其边界并不清晰,或者存在多个条文,这时,法律条文在适用中仍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进行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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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
夫妻互为无因管理之债的连带债务人法律关系问题研究——基于法律方法论的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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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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