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以制度体系构想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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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304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强调随着刑事被害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动,传统的刑事被害人保护措施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再次强调国家必须正视刑事被害人的合理诉求,全方位构建一个立体化的保护体系。

第一章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之国内外现状

一、思潮根源
如何界定刑事被害人?被害人一词又称受害人、受害者,来源于拉丁文,在很多古文化中,它的本意和“牺牲”、“替罪羊”有关。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根据一般学说和刑法有关条文的规定,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是指因犯罪行为而遭受身体上、精神上伤害及财产上损失的人。法律上的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本文中所论述的刑事被害人取狭义上的人,仅指受到犯罪侵害的自然人。犯罪与被害是一种共生关系,有犯罪就有被害,但二者却是完全不同的两类社会现象。犯罪现象不可避免,一个国家无论怎样去努力消灭犯罪,但犯罪始终都会存在社会之中。因此,在人类社会当中,只要人的欲望存在,犯罪就不能消灭,被害也不可避免。
每一次思想的变革,都会引起社会的变动。思想变革是社会变动的前兆。人本主义理论盛行是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兴起的思想根源。人本主义理论于20世纪50-60年代在美国兴起,70-80年代迅速发展,席卷整个西方世界。人本主义在西方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侧重于不同的方面。早在文艺复兴时期,人本主义把价值由以神为本转变成以人为本,倡导思想自由和个性解放,以致成为一种普世文化。而近现代的人本主义理论则特别强调对人的个性的关怀,主张人的尊严、价值、创造力和自我体现;反对把人等同于动物,只研究人的行为,不研究人的内在本性。人本主义者认为,人是万物的参照主体,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独一无二的,生命与生命之间是平等的,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应得到尊重;而个体的自由和解放是国家和社会存在的理由和根基。而中国古代典籍《尚书泰誓上》中亦说,“惟天地万物之母,惟人万物之灵”。“人”的问题,无论古今中外都是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从生命本源的意义讲,人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包括刑事被害人,都有追求自由、幸福与发展的权利。然而,在当代犯罪层出不穷、居高不下,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的特殊时期,每年都有大量无辜的人遭受犯罪不法侵害。刑事被害人的健康和幸福因被害而失去,所遭受的不单纯是财产上损失,在精神上则更是陷入了不同程度的痛苦、烦恼和被害恐惧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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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发展趋势
地球上的任何一个物种都必须适应宇宙能量的调整,否则就会灭绝。同样,在社会领域任何一项制度安排都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否则就会被更替。刑事被害人保护政策的调整,其身后推手就是不断变化的社会格局。长久以来,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不受重视。但自近代以来,刑事被害人权利却经历了从衰落到重新重视的过程。西方国家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政策上,总体趋势是顺乎民意、应势调整,历经从最初的“对被害人权利的漠视”到“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确立”,再到“被害补偿”、“恢复式司法”等不同阶段,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日益丰富、完善和具体。在上个世纪中叶,随着犯罪现象的多发,西方国家刑事被害人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受人本主义思潮的影响,刑事被害人权利意识增强,并在国内进行结社,形成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引起了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动。刑事被害人权利运动迅速兴起,不断向政府和当权者施压。在旷日持久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运动影响下,在刑事被害人保护主义者的呼吁和争取下,西方国家顺应民意,开始反思过去的刑事司法政策,逐渐将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列入立法议题,一系列法律和议案先后在西方国家通过。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保护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判例不断推出。西方国家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及保护模式上,主要分为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美国模式更为重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主要包括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先后通过《全国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犯罪被害人法》、《被害人权利和补偿法》。美国虽然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但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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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缺陷

一、司法人文关怀不够
在“犯罪控制”型司法模式下,我们国家曾一度把刑事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功能发挥到极点,开展了较长时期的“严打”整治斗争。“严打”虽然在控制犯罪上取得非常好的效果,但忽视了犯罪人的权利保障,刑讯逼供、执法粗暴及冤假错案等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进入90年代后,我国对刑事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严格刑事诉讼程序,加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被告人人权保护主义的盛行,并由此衍生出轻刑化、非监禁刑的思想,成为当前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指导理念。在这种理念下,过去该判重刑的现在得到了法院从轻处理,死刑案件受到严格控制,死刑犯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可以说,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呼声,基本上笼罩了整个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甚至有些学者提出了死刑废除计划。至于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在国家本位主义和被告人中心地位思想的盛行下,被长时期冷落在一旁,反映在司法领域,呈现出各种认识误区:

(―)同情心的缺乏
“除暴安良”、“为民做主”是我国传统刑事司法的精髓。刑事被害人作为直接受害者,从道义上讲,理应得到同情和安慰,得到司法机关的关心和帮助。但实际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的心思往往放在如何破案、审讯、惩罚及矫正犯罪等“除暴”上。但在“安良”上确实存在不足,办案人员询问刑事被害人的初衷,多数是为了做好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等所谓的“公差”,对刑事被害人人文关怀不够,未能给予足够有效的精神抚慰和心理援助。
(二)保护理念的缺失
当前司法机关更为关注的是被告人的人权是否得到保护,以及应否被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而忽略了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在刑事诉讼功能认识上,司法机关对其打击犯罪的功能认识到位,而对于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功能则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存在着“只要惩罚了犯罪,就保护了刑事被害人权益”的狭隘认识,片面地将刑事被害人的个体利益完全混同于国家的整体利益之中,对刑事被害人给予特殊保护的必要性认识不充分、不到位。在保护措施上,有关刑事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与隐私保护等方面尚未出台系统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个别领域甚至存在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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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地位虚设
(一)地位失衡
刑事被害人、犯罪人与案件均有直接利害关系,同为案件当事人。但是,在刑罚轻刑化和犯罪人人权保障思想盛行的背景下,刑事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无法与犯罪人相提并论,二者之间出现了权利配置失衡,不符合“比例公平”的原则。例如,在知情权方面,我国法律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办案机关均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及案件进展信息,保证犯罪人充分享有辩护、辩解权利。相反,法律却没有规定办案机关应将起诉书及对犯罪人实施强制措施的变更情况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刑事被害人,致使刑事被害人往往无法获知案件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现实中,法院刑事判决书很少送达给刑事被害人。还例如,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刑诉法赋予犯罪人在特殊情况下享有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权利,却没有提及刑事被害人是否享有该权利。
(二)诉讼权利不完整
何谓案件当事人?一般来说,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案件处理能够发表意见,不服裁判享有上诉权的诉讼参与人。在权利配置上,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与其享有的权利不对称。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在1996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刑事被害人“当事人”诉讼地位。但通过分析其享有的权利,我们会发现其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当事人”。首先,在权利内容上,刑事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量刑建议权等极为重要诉讼权利。其次,“无保障即无权利”,在权利保障上,法律虽然赋予刑事被害人一系列的权利,但是,当这些权利无法实现时,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出现了纸上权利与现实权利相分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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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权利保护缺位的社会历史根源.............11
一、权利救济的历史形态.................11
(一)原始的“私力救济”................11
(二)“公力救济”..............12
第四章制度体系建设.................17
一、参与诉讼机制.............17
(一)知情权保障制度..................17
(二)参与案件处理制度.................18
第五章结束语................28

第四章制度体系建设

一、、参与诉讼机制
“程序参与”原则,被称之为自然公平的第二个原则。程序参与的理论依据是:程序关乎实体利益。程序公正的实质是给当事人一个表达意见的机会。当事人通过参与程序,反映自己的诉求,表达自己的意见,以争取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无故剥夺。国家有义务制定程序规则,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和知晓权。如何让刑事被害人参与诉讼的强烈愿望得到满足。如何推动刑事被害人由“旁观者”向“当事人”的角色转变,实现刑事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回归。目前,有一种学说,即在控、辩、审三方结构的诉讼模式基础上,吸收刑事被害人参与诉讼程序,形成一种刑事被害人、检察官、被告人在法官主持下相互制约、相互对抗型四方结构的诉讼模式。笔者认为不论采取哪种诉讼模式,关键在于要让刑事被害人所享有的知情权、参与处理权、监督制约权能够得到充分地行使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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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结束语
有犯罪,就有被害。消灭犯罪就目前而言,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社会工程。俗话说,“念念不忘,必有回响”。随着刑事被害人权利意识的觉醒,随着刑事被害人诉求反映的日益强烈,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必要的关怀和保护,已经上升为一项重要社会责任,而不再单纯是一种司法责任。过去那种让刑事被害人随遇而安的做法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国家作为全体国民的共同大家庭,必须正视刑事被害人的合理诉求,从人道主义角度设身处地考虑刑事被害人真实感受和实际困难。国家和社会应给予刑事被害人多方位的保护和帮助,从诉讼制度设计、刑事司法理念、社会救助、家庭帮助等全方位构建一个立体化的刑事被害人保护体系,让刑事被害人尽快平复所受到伤害和损失,及时从被害的阴影中走出。只有这样才能树立社会正气,促进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保护刑事被害人权利理念,必将形成一股社会热潮,与此同时,对刑事被害人施以人文关怀的时代也会尽快到来。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作为掌握社会话语权的大学学者、教授,也应呼吁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营造清明宽松的社会环境。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学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但进展非常迅速,一批批论文、著作逐步问世,不仅理论上有所建树,实证研究亦步步深入。本文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所持的观点,一方面借鉴了他人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也是从本人的职业经历、身边的真人真事谈谈一些个人见解和想法。如有不妥的地方,请予以原谅。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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