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范文精选一
绪论
第一节研究背景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当下最为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和最主要的商事主体,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最活跃、最重要的经营主体,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经营越来越复杂,内部决策和经营管理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停滞状态,导致权力运行中的对峙局面,即公司僵局问题产生。越来越多的公司僵局问题涌入法院,引起理论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公司僵周导致公司管理层难以作出合法有效的决策,股东相互间矛盾重重,公司的决策权力陷入僵持,不仅使公司的正常运营受到影响,公司利益受损,而且还直接影响股东的利益,使投资目标无法实现。并且在僵局期间,公司的资产往往因为管理不善而不断的损耗和流失,公司偿债能力减弱,危害正常的经济秩序。对公司本身和公司股东而言都将造成巨大的损失。另外,对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和员工的利益及国家的税收也产生现实减损。但从目前解决公司僵局的手段来看,无非于两个方法,即司法手段和非司法手段。司法手段即是《公司法》第183条所述的当达到公司僵局所规定的一定条件后,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然而,诚如上面所述情况,公司解散事关重大,不能随意而行,必须穷尽其他手段(非司法的手段)才可走到这一步。在诸多非司法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手段中又分为事前预防手段和事后协商解决手段,其中又以事前预防手段最为经济和方便,本文意从公司章程的角度,着重章程的自治性来探寻僵局解决的事前预防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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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研究现状和意义
一、 理论意义
第一,通过法学理论分析和经济工具分析,研究公司僵局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可以使学术界对于“公司僵局”和“公司章程”的基本概念更加深入、系统及完善,从而为以后学界能在一个基本的共同认知基础上进行畅通交流创造理论条件。第二,单纯的司法手段只能带来公司人格消灭的结局,不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繁荣。如何建立一个公司僵局的事前防御和事后救济体系,是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长期未决的艰难问题。本文从公司章程的角度来探讨对公司僵周问题的事先防范,从理论方面提出了一个可以解决公司僵局的非司法手段,对僵局问题的预防和解决做了一个新的尝试。
(2)现实意义
第一,公司僵局问题的研究能够促进公司通过完善公司章程、达成事前协议、任命临时董事等非诉办法,改善公司治理模式,达成公司实践和立法上的互动。而同时,又通过公司章程的完善来规范和引导公司实践,为公司僵局的避免或解决提供一个可预期的合理规则。第二,深入的分析公司章程在解决公司僵局问题上的独特作用和优越性,并从具体条文入手对我国公司章程的事前预防体系的建立给出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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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僵局问题
第一节案例介绍
2002年戴小明和林方清投资成立凯莱公司,并成为该公司唯一的两名股东,约定各占50%的股份。由戴小明出任公司执行董事,林方清任监事。两人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解散公司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于监事的职权,章程亦载明如下:“(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②2006年起,林方清与戴小明两人在经营过程中矛盾逐渐显现。同年由于发生争议,股东会并未能召幵。并在其后,林方清以股东权受到严重侵害为由,要求解散公司,但公司另一股东戴小明不同意。对此,常熟服装城管理委员会证明凯莱公司目前业务经营尚正常,并于2009年积极组织林方清和戴小明进行调解,但最终未能成功。本案件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公司陷入僵局” 难点在于如果要确认公司陷入僵局,则必须先确认“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并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则需要根据公司章程上的约定来界定。至此,我们有必要先就公司僵局的有关理论作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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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公司僵局现状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和全球化经济的影响,股东之间的利益出发点和分歧越来越多,公司僵局现象层出不穷。比如著名的中式快餐“真功夫”、ST长信和俏江南等多起以股权纠纷为代表的诉讼都是涉及僵局问题的典型案例。而且随着股东法律意识的日渐增强,越来越多的股东选择用法律方式捍卫自己的合法投资权和运营权,各种要求退股、解除合同和解散公司之诉日渐增多,而我国公司法由于对于僵局问题的研究起步较迟,研究程度薄弱,所以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仅就当前而言,《公司法》183条所述的公司解散之诉应该是我国法律唯一明文对公司僵局问题所做的规定。它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公司僵局解决机制的空白,解决了部分业已无法挽回的僵局情形,挽救了很多股东的巨额损失,但是此种单一的解决方式只能在公司僵局问题已病入膏肓时作为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如果一旦发生僵局即适用之,则不利于公司的长久存续和各方利益的均衡,故而寻求其他僵局解决之法是为必要。在最高院指导案例八中,股东林方清和戴小明之间的矛盾在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即已显现,但因为公司章程缺乏必要的解决方式和程序才使得矛盾无法化解,经年累月的积累走向不可调和的状态,最后除了被法院判令解散外别无他法。但试想如果在两人公司成立之初,共同经营的美好愿望和相互配合的合作关系正处在“蜜月期”时,两人能就公司经营的具体事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特别加以规定,将以后万一产生矛盾和纠纷时所能采用的方式及途径事先加以规定,那么一旦矛盾爆发,双方完全可以根据事前达成的协议有效的预测事态走向,合理的采取对策进一步减少损失,减轻僵局造成的影响,或许企业还能继续存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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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司章程对公司倕局的事前预防...........24
第一节公司章程和公司僵局的关系..........24
第二节公司章程概述..........24
第三节公司章程的效力..........27
第四节公司章程对僵局问题事前预防的可行性分析..........30
—、法理学分析——公司自治的原则..........30
二、经济学分析——公司章程的约定..........32
第五节目前公司章程存在的问题..........34
一、公司章程意识淡薄..........34
二、公司章程样板化和简单化..........34
三、公司章程内容违法..........35
第四章合理构建公司章程事前预防机制..........36
第一节公司僵局发生前章程的预防机制构建..........36
第二节公司僵局发生后章程预设的僵局处理机制..........40
第四章合理构建公司章程事前预防机制
第一节公司僵局发生前章程的预防机制构建
从本文中列举的数个案例中都可以看到,如凯莱公司案、“真功夫”案等公司僵局的根源都是因为股权构建的不合理而引起的。据此,均衡持股的股权结构应该在公司建立之初就竭力避免,正如施密特和坦南鲍姆所言,有时候独裁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方式。70:30就容易通过表决,但50:50往往会引起更多的争执。所以,在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中合理设置股权结构,设立预防性机制可以有效避免公司僵局的产生和扩散。股权的转让条件一旦载入公司章程,即产生约束全体股东的效力,如果后面发生纠纷导致公司陷入僵周,股东可以明确的预测自己的选择后果,不得已时还可以运用退出机制以一方的退出结束纷争,从而求得公司结构的完整,取得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尤其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人合性的要求和相对封闭的结构特点,即使没有公司僵局问题发生,股东如果想转让股份退出公司都是一件相对困难的事情,所以如果能提早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有关规定,才能未雨编缪让公司的各方利益主体能准确的预测利益走向,更好的保持沟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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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通过法学理论分析和经济学工具分析后发现,公司僵局的发生是经济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的问题,它既是公司治理过程中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由经营带来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博弈,也是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过程中利害各方进行利益二次分配的均衡过程。公司僵局问题的出现是自由市场人们自主进行交易带来的冲突、无序等副作用的集中体现,实质上是市场经济活跃的一个侧面反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放任自流,任其发展。由于公司僵局带来的巨大危害使得我们不愿看到它迫使公司走向解散,故而在理论和实践中采用司法手段和非司法手段来规制和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同时,由于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使得运用章程来对公司僵局作事前预防是一种相较其他办法更为高效、低成本和可操作的解决方式,而且章程具有事前预防的独特作用,故而研究公司章程从哪些形式、角度和内容上来规定以更利于公司僵局问题的预防是为必要。在公司章程对公司僵局的事前预防这一问题上,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所釆用的“两分法”的章程更加适合实践上的需要,值得中国借鉴。另外在事前预防机制的构建上,应该注意要将公司僵局的“事前基本制度”(主要指股权架构、表决制度和违约责任等合理避免公司僵局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和“事后处理机制”(指章程中预设的僵局发生后有关处理办法)结合起来,打造完善、统一的公司僵局事前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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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法律论文范文精选二
绪 论
第一节 选题缘由及意义
目前地球温室效应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自身和其他生态环境的安全,为防范情况进一步恶化,唯一的出路就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对于如何减少这类气体向大气中排放,我们采用了三种策略:首先是寻找新能源来代替旧的化石能源,例如核能与太阳能,但利用这些能源的技术由于其危险性或不成熟性,还无法大规模的使用,其次是提高现有化石能源的利用效率,从而降低 CO2的产生,但是这类技术相对于工业和生活能源的总需求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的;最后就是使用碳捕捉和碳封存技术,使 CO2不再向大气中排放,从而缓解温室效应。最后一项 CO2捕获和封存技术(即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技术,缩写为 CCS 技术),是将能源产业和其他相关工业所产生的 CO2先分离出来,再通过碳的储存手段,将其输送并永久封存到海底或内陆地下等与大气隔绝的地方①。相比较前两种减少 CO2排放的办法,这是目前人类科学技术相对比较容易实现,也是效果非常显著的技术。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来分析,作为新晋的全球第一大经济体,在钢铁、煤炭以及其他能源领域的消耗十分巨大,由此产生的 CO2排放也是惊人的。进一步分析,我国当前煤炭使用比例过高的这种不健康的能源结构,使用较多的劣质煤炭,以及在石油清洁技术方面缺乏进步动力等这些因素不仅是雾霾的主要构成因素,更让我们受到国际社会对于我国 CO2排放过多的指责。尽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了“共同而有区别”的基本原则,随后《京都议定书》明确表示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责任,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超级大国,为了履行大国的责任,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也表达了自己愿意履行减排责任的意愿。既然CCS 技术对于我国而言能更好的兼顾经济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的两个目标,所以我国便需要从技术和法律制度双重层面为应用 CCS 技术铺路,为了我国能更完善更广泛地引入和应用 CCS 技术,其必备条件就是为该技术制定清晰而明确的法律框架,这便是本篇论文的选题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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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献综述
本文在研究文献搜寻方面,通过国内外的文章与报告的搜集平台,研读了许多关于 CCS 项目状况与法律应用方面的最新文献。在外文资料方面,国外的优秀研究学者,主要在分析了本国优秀的 CCS 项目之后,对该技术在节能减排的方面的意义进行了肯定,也进一步提出了关于更好地监管 CCS 项目而应做出的法律制度创新,这些都对本人进行本篇论文的构想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作用。在国内文献方面,由于 CCS 技术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漫长,这方面的研究仅仅是在近几年才逐渐多了起来,我国的优秀学者阐述了如何讲 CCS 技术更好的引入我国,并进行更大范围地推广,同时也久借鉴国外的先进法律,阐明了自己独特的见解。同时,笔者也从专门论述市场主体的文献中搜集相关资料,具体而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美国杰布森的《改变能源行业:CCS 技术系统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Transforming the Energy Sector: the Evolution of CCS Technological Systems in Renewable Energy Technology)[1]和英国德威尔的《有关 CCS 技术的法律创新理论》(Legal Innovation Theory about CCS)[2]等,在他们的研究报告中,证实了 CCS 技术可以捕获大量的 CO2,同时在选址正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安全的 CO2封存,在英国和美国正在运行的大型 CCS 项目,均为监测到在陆地底层或海洋底层发生 CO2泄漏情况,CCS 技术为英国和美国带来了切实有效的温室气体减排手段,同时他们根据项目中出现的监管问题,就 CCS 技术的诸多环节,设计出相应的监管规则,将 CCS 技术的风险降至最低。同时,尽管没有事故发生,这些学者也主张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制度,一旦损害发生,对于责任方会有着清晰的赔偿责任,特别指出了针对项目运行主体和政府监管主体之间,需要构建不同责任承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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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CCS 技术简介及其相关风险
第一节 CCS 技术简介
就 CCS 的技术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即化学吸收法[9],上文中提到了它是在国际和国内都非常成熟方法,从原理上分析,这种方法是利用了 CO2的一些化学特性,与其他的物质进行特殊的反应。例如 CO2作为一种酸性气体,将其与其他碱性物质进行化学反应,这样工业生产排出的 CO2便通过这种途径搜集了起来,进一步再利用其他化学反应,逆向地重新得到 CO2。随着应用化学的不断发展,已经找到许多更好的化学制剂来完成搜集 CO2这一工作。第二类,被称为膜分离法[10],具体而言,在 CO2排出的通道中,设置多重过滤网,这些过滤网有着自己独特的性质,可以保证在混杂着各种气体的废气中,将 CO2拦截下来,剔除其他杂质,然后再将其封装。科学家有时为了得到纯度更高的 CO2,在拦截过程中辅佐以高浓度的氧气进行燃烧提纯,这样得到的高浓度 CO2也有自身的商业价值。第三类,即低温变相分离法[11],这是利用 CO2在低温冷凝状态下的诸多特性,通过降低压力对 CO2进行全面回收,这种办法优点是吸收效率极高,缺陷是价格相对昂贵,还不能广泛应用。就目前观察挪威、美国等西方国家以及中国正在进行的一些碳捕捉试验项目,可以看到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对于碳的捕捉率都是非常之高的。但捕获碳不是最难的,技术的应用障碍依然在于如何将捕获的碳封存起来。封存的主要办法是将其封存到地质结构深处,不仅包括海洋底层地质结构也包括陆地底层地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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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CCS 技术的相关风险
CCS 技术的推广阻力除了来自于成本之外,更多的也来自于政府中部分官员和社会民众对于 CCS 技术的安全性担忧,他们均认为,一旦 CO2在 CCS 的任一环节如运输或者封存过程发生了泄露,结果令人十分担忧。因为有类似的新闻向社会公众报道过,在 1986 年发生在喀麦隆的事件,由于一座村庄旁边的湖泊发生了地震,其中由于自然原因而储存的 CO2便泄露了出来,直接造成了该村庄里将近 1800 的人死亡[21]。尽管这个真实事件的关键因素是自然原因而产生的CO2,但是这无疑也加深了人们对 CCS 技术的担心。试想,如果这是人工封存的储量更大的 CO2,如果附近有居民区,那会发生怎样意想不到的后果,同时,也有部分科学家担心 CO2的渗流问题,他们认为这种情况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具体是指,在封存 CO2一段时期之后,这些 CO2缓慢的向地表释放,除了会使得封存变得毫无意义,因为 CO2又回到了大气当中,同时也会再向上渗透的过程中,将地下水酸化,从此无法饮用,进一步使得土壤也酸化,而变得无法耕种,影响农业和工业的发展,甚至如果对正在饮用的地下水,或者正在耕作的土地进行了酸化,由于酸化过程还会析出重金属,这样将直接威胁人体健康。上文也提到如果封存 CO2到海底深层中,在泄露方面也存在巨大隐患,一旦泄露不单单会使海洋酸化,这酸化的水质会威胁鱼类的生存,同时对生物链造成进一步的影响,这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会有难以预计的连锁反应产生[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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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CCS 市场准入的法律价值及其问题........22
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价值探寻......22
第二节 CCS 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问题....25
第四章 构建我国的 CCS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27
第一节 构建 CCS 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价值取舍....27
第二节 CCS 市场准入制度构建........29
第四章 构建我国的 CCS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第一节 构建 CCS 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价值取舍
法律有很多的价值,而无论哪个部门的法律都有自身的价值取舍,不断在安全、秩序、公平和效率之间做着权衡,传到到法律层面就显现出了不同价值处于不同的位阶层中,市场准入作为经济法下的一个重要法域,也有自身的法律价值取舍,这些取舍直接决定着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是否更好反映了我国政治、经济现实,同时是否更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体而言,市场准入制度所设立的准入成本如果过高,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时则非常困难,难以激发市场活力,如果成本太低则会威胁市场稳定与健康发展,最终损害市场各方利益,所以这里需要一个宽与严的最佳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个平衡点便是安全价值的具体量化。西方发达国家在构建本国的市场准入制度时,最重视的法律价值便是法的安全价值,安全价值是法的秩序价值的一种具体形态,建立法律才能维护秩序,完备的法律是秩序的象征,而秩序的一个象征则是安全。法律制度较为先进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其自身的市场准入制度中,对市场主体违反既定的市场各项规定、侵害市场其他方利益的,都设置了严格的法律惩处后果,这也对其他潜在市场违法主体有着震慑作用,这样便保障了社会与经济的安全运转。政府为了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市场规制的各种手段,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这种监管对于市场整体是必要的,但是对市场的经济个体而言,更渴望完全自由市场,这样的模式可以方便自己的自由进出,这也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含义所在,但个体的意志和政府的规制之间有了冲突,这种冲突的本质是私权益与国家权益的矛盾,根本原因是市场准入这一制度对市场经济的自由与开放是一种限制,这也是公权力的职责所在,也体现了权利和权力这天生的矛盾体。法律价值有冲突的一面,自然也有整合的一面,如何处理好法律价值的整合,降低价值冲突带来的强度,便是一场重要的议题,笔者认为,在处理这里的价值整合时,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谋求各种价值总量的效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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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我国目前的雾霾问题是我们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但是对于一个超级大国而言,我们的空气中不仅仅存在有害物质,还存在不断增多的温室气体,我们不仅关心前者,后者也必须重视,因为我们肩负着保卫生存家园的责任。解决雾霾问题,涉及非常复杂的因素和沉重的经济发展负担,但是降低 CO2 的排放,CCS 技术给我们指明了一条康庄大道。CCS 技术在我国起步较晚,相比较西方发达国家,我们在技术层面和法制层面有着双重的落后,但是后发优势可以帮助我们吸收发达国家的优秀成果,总结其中的经验和不足,使我们快速赶上他们的步伐。而经济法本身的价值和主要作用便是国家和政府为了克服市场的弊端而主动干预与调控,让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更完美地结合起来,让市场经济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这也是我国当前特殊国情下,市场经济活力的来源和发展的动力。这也为什么笔者尝试通过本篇拙作的探讨,寻找出利用市场准入制度来发展 CCS 技术的原因。尽管 CCS 技术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很多问题依然没有找到出路,阻碍不仅出现在技术的层面,更多还有政治角力引发的问题,例如,对公海下的地质结构进行封存 CO2时,这里的配额和优先级问题如何处理,谁来协调?以及 CCS 技术可以带来明显的 CO2减排效果,而今天的我们不断使用化石能源,又利用 CCS 技术减少排放,但是 CCS 技术终会因没有更多更好的封存空间而发展到极限的那一天,而到时我们子孙后代留下怎样一个地球?希望本片拙作可以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在经济法学界以及 CCS 科学技术界的引起些许的关注,从而可以为创立我国 CCS 相关法律制度尽点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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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法律论文范文精选三
第 1 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已经进行了多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制度也在多年前开始探索并在实施中完善,时至今日,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基本形成以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以及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为主体并多样化发展的模式。近年来,国家更是加大力度推进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促进保障房制度的平稳发展,例如国家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就明确指出要把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作为政府工作的重心,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提出要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辅助的中国特色的保障性住房模式。保障性住房的顺利建设和有效管理作为关乎民生大计的关键项目,已经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议题。然而,由于我国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固有缺陷,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在建设和维护上都存在着许多不足。如土地供应不足、资金落实不到位、计划执行不到位、工程建设质量低,保障房分配不公平、监督机制缺位等等。首先,通过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的效用评价,进而完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符合逻辑的科学性。我国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上采用了政府出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具体建设的模式,然而在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和片面追求政绩目标的背景下,政府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上严重缺乏积极性。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由于其具有逐利性,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开发上也抱着消极的态度。因此,完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有助于提高社会资本的参与度,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更能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其次,通过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的效用评价,进而完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有助于我国房地产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并有助于实现我国居民住房结构的全面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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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王金兰、丁志岩两位学者在《我国保障性住房研究》一文指出了当前我国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存在固有的缺陷,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保障对象参与缺位,居住空间分异,公共财政投入不足等整体问题。同时针对廉租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①指出,保障性住房是无比重大的民生问题,是与千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幸福程度的关键问题。在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安居问题上,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发挥了不可小觑的作用。但因为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起步较晚,经验积累不足,在实施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要出现一些问题。在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建设中,一定要结合我国国情,积极、稳妥、协调地推进保障房建设。一定要做到“尽力而行”和“量力而为”。孟庆瑜、陈雪在《住房法立法问题研究——一种依据人权保障视野的整体法律解决方案》一文中指出,住房权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基本人权,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公民的住房权问题,在我国住房权立法中出现的如下问题:住房权制度的立法层级不合理,有关公民住房权的专门立法缺失,有关公民住房权的综合立法缺失。②并为我国未来制定《住房法》在目标定位、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孟庆瑜在《公共租赁住房被“弃租”现象的政策法律分析》中针对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出现的弃租现象,指出其形成的原因包括地址偏远,租金优势小,面向对象狭窄、社区管理僵化、服务水平不高等。同时,文章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在建设商品房时配建保障房,同时按照市场价格定租金和政府进行价格补贴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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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概述
2.1 保障性住房的概念及其特征
保障性住房是指国家为实现其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通常是中低收入者)提供的,购买或租赁价格优惠、套型面积限定、但不具有完全产权的住房。保障性住房从广义上可划分为五类:棚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城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本文因篇幅和材料数据方面的局限性,仅选取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与经济适用房这三类较为常见且具有典型特征的保障房制度展开研究。根据《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对城镇廉租住房的定义,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①我国的城镇廉租住房具体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廉租房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出资兴建的房屋,或者政府不直接参与建设而是从现房市场上购置的房屋,还有一部分属于慈善人士与公益企业的赠送房屋。第二,廉租住房的使用人并不具有廉租住房的所有权,低收入困难家庭通过缴纳适合本地消费水平的低租金后,在一定期限内取得房屋的使用权,而廉租住房的所有权由政府部门行使,从保障性住房的分类上来说,城镇廉租住房属于非所有权性质的保障性住房。第三,城镇廉租住房的照顾对象是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以及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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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保障性住房制度
所谓制度,即是一系列关于设立、运行、流通、管理、监管等环节的规则安排,而保障性住房制度,作为保障性住房这一概念的制度化延伸,即是一系列关于保障房规划、建设、分配、监督的规则安排的总称。保障性住房制度根据其形式可以分为,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和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是具有法律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具体的法律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是指那些还没有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的政策。如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政策,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投入政策,保障性住房贷款政策,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政策,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等等。保障性住房制度根据其作用可以分为,“规制型制度”与“给付型制度”:“规制型”制度就是与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分配等方面有关的监督控制制度,规制型制度的目的在于严格规制保障房相关活动严格遵循既定的标准、程序,从而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建设资金的拨付、保障房的公平分配等等。“给付型”制度相对于“规制型”而言,通常是一些促进式措施,主要体现在政府向保障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各项便利和优惠。给付类型分为直接型与间接型,直接型给付如划拨土地、贴息政策,成本补贴等等。间接型给付如税收优惠、其他政策优惠等。保障性住房制度按照供给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城镇廉租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两限房制度”、“棚改房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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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的效用评价.......16
3.1 保定市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法规依据........16
3.2 保定市实施保障房政策法律制度的效用评价 ........18
3.3 保障房法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2
3.4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25
第 4 章 新加坡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值得借鉴的经验........28
4.1 新加坡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基本情况........28
4.2 新加坡保障性住房制度值得借鉴的经验........30
第 5 章 对我国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的合理化建议........32
5.1 制定《住房法》保障住房权........32
5.2 适当利用第三方征信信息........33
5.3 建立专门的保障房政策金融机构........34
5.4 建立全方位的责任追究机制.........35
第 5 章 对我国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5.1 制定《住房法》保障住房权
首先,从我国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的形式渊源来看,其效力层级较低。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等文件主要是以行政法规或者是部门规章形式出现的,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宪法。保障基本人权的法律制度只被写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自然容易让人对其权威性产生疑问。其次,我国没有一部专门性的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法律。保障性住房制度本身具有独立性的特征,因为在保障性住房法律关系中更需要强调更多的国家责任,和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制度,在价值追求、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保障性住房制度具有独特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其重要性也值得国家进行专门立法加以调整。文献综述部分已经谈到,河北大学孟庆瑜教授在其文章《住房法—一种基于人权保障视野的整体性法律解决方案》一文中从基本人权的高度强调了国家保障住房权的重要性,并且针对我国未来需要制定的《住房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本文认为这些观点颇具价值,建有立法机关借鉴与采纳。如我国的《住房法》基本原则应当包括:保障人权原则、权利义务配置原则、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系统性解决住房问题原则、多部门协调管理原则。①在基本制度方面,我国未来的《住房法》应当应当包括住房规划制度、住房土地制度、住房供给制度、住房交易制度、住房金融制度、住房持有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农村住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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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本文通过对保定市保障性制度和实施过程的研究,指出保定市保障性住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保障房配建结构不合理,准入退出机制执行不到位,个人信息系统不健全,企事业单位占用保障性住房名额,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等。这些问题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代表性,相信保定市不是个例。对于上面提到的问题,本文认为,首先,应当制定《住房法》,作为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权利的专门性法律,提升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的效力层级。其次,在建立被保障对象个人信息系统时,应当坚持国家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适当参考第三方征信体系的评价结论。再次,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的专门融资机构以弥补当前保障性住房出现的资金缺口问题。最后,应该建立全方位的责任追究体系,以保证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实施。笔者的母校河北大学坐落于河北省保定市,这座有着光辉历史和发展潜力的城市。选取保定市作为硕士毕业论文的研究对象,心理既有一丝激动,又有一丝忐忑。激动的是,在对前人研究的梳理中,尚没有发现针对保定市保障性住房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价性文章。本文即将填补在这一领域上空白。忐忑的是,由于自身研究能力的不足和资料的局限性,不能很好地完成这一任务。在资料的搜集中,笔者多次向保定市相关部门申请公开与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分配和监督有关的数据和资料,但数次均遭到相关部门的拒绝,理由往往是申请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笔者只得在保定市保障房网站和河北省保障性住房需找已经公开的资料,但是这些资料涉及的内容和涵盖的问题都无法完全满足笔者的需要,最终导致在进行效用评价时数据不够充分,评价范围过窄的缺陷。比如,笔者较为关心的建设资金的投入与落实情况,由于一直无法获得相关资料,导致预先设定的这部分内容缺失在效用评价中。另外,在研究方法上,虽然文本以效用评价为题目,但是作为对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的评价,应该以住户满意度为核心,但是本文在研究时没有用到调查问卷的方式,以至于无法作出住户保障房满意度的相关评论。以上这些问题,对于研究保定市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笔者由于自身能力的局限没有完成,但仍然会坚持对此问题的继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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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法律论文范文精选四
第 1 章 绪 论
1.1 选题的背景
住房保障乃民生大事。住房问题的产生与住宅的性质密切相关,住宅需要一次性的大量投资,易产生供需矛盾。伴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转型,住房的市场化和商品化进程加快,住房制度改革也随之不断深化,公民通过购买商品房等方式拥有了自住房,居住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一部分公民已经拥有一套以上的住宅,实现了“居者有其屋”。而部分中低收入人群却由于商品房价格急剧上升,并不具备依靠收入购置住房的能力,住房比较困难。住房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政府负有保障公民住房权实现的义务。保障性住房以政府主导的模式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住房保障,旨在解决因“市场失灵”而导致的住房问题,解决因房地产供需不足而产生的矛盾,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房的建设是政府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民住宅权、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自上世纪 90 年代初,我国展开住房改革的试点工作开始,党中央和各级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采取多项措施推动此项工作开展。2007 年国务院颁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①,对继续推进经济适用房制度,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指导意见,具有一定的指引性和可操作性,为我国下一步推进保障房建设指明了方向。在此文件的指导下,各地政府纷纷增加财政投入,积极探索进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以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大战略,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应有之义和重要内容,事关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能否顺利实现。在“十二五”规划中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提出加强棚户区改造等多种措施。2015 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如何实现国务院对保障房建设的任务部署,完成3600 万②套保障房建设目标,是一项关系民生的重要历史任务,也是值得理论界和实践界关注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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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的意义
1.2.1 理论意义
从理论上看,有关保障性住房的研究成果颇丰。但是有关保障性住房融资的系统性成果还不是很多,有待进一步探索。本文将在总结现有的融资模式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重点研究、探索新型融资渠道,比较、分析各种融资模式的优缺点,为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融资模式提供理论支持。此外,通过研究政府、市场和社会在保障房融资中各自的功能和职责,旨在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保障房建设,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和社会参与”的机制提供理论保障。
1.2.2 实践意义
当前,我国的保障房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许多中低收入者受惠于保障房建设。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也面临着许多困境。其中,融资难等问题直接制约着保障性住房的发展。积极扩展新型融资渠道,构建多元化的融资模式,加大保障性住房的融资力度,有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弥补资金缺口,推动和促进我国保障房建设,并对实现我国住房保障的目标,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有重要意义。此外,在客观上可以有效缓解房价上涨过快,对稳定房价也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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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保障性住房融资的基本理论
2.1 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保障性住房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具有不同的表述方式。在新加坡,保障性住房一般被称为“组屋”,在我国香港地区一般称为“公屋”或“公共公屋”。依据相关立法,在我国,保障性住房,又称保障房或保障安居工程,是指“按照规划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价格和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居民出租、出售的住房”。①伴随着住房市场化进程,一般公民需要通过购买商品房的形式获得住房。保障房是与之相对应的一种住房形式,旨在向有住房困难的低收入群体提供住房保障。不管保障性住房的概念如何界定,也无论是否采取保障性住房这一名称,其性质在各个国家基本相同,即房屋具有一定的公益性,通过出售或出租的方式,为住房困难的人提供住房帮助。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利国利民的重大民生项目,对于改善公民居住条件、改善和提高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从世界范围看,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住房保障建设,为住房困难的公民提供住房保障是政府重要的职责。我国自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一直在积极探索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障房制度。经过多年发展,保障房建设已经取得一定成效,初步形成了保障性住房体系。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在内的“两租房”,低于市场价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以及在棚户区改造中所建的保障性住房。该体系的建立对于缓解住房供需矛盾、解决居民住房困难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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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保障性住房的发展
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认识不断深化、制度渐进完善的历程。在计划经济时代,城镇居民主要通过福利分房的形式获得住房。当时,许多房子都属于单位所有,工人享有居住和使用权。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开始尝试住房改革,通过出售公房等主要措施,旨在实现住房商品化,同时提高住房补贴。1991 年《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国家作为全能政府、“大包大揽”,进行福利分房的时代告一段落。1994 年,《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同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从此拉开我国大规模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序幕。2004 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颁布,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各省、市在该法的指导下,依据各地的财政状况、需要帮助人群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供应范围。2008 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房地产市场因开发投资过大、结构不合理,导致房价持续走高,为了广大居民可以安居乐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调控、稳定房价,加大了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的力度。为此,国家出台多项政策为保障房建设提供制度支撑,各地也纷纷进行制度创新。近几年,从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演进过程中可以看出,保障性住房自上世纪 90 年代出现,直到 2000 以后建设的规模和速度不断加快。与发达国家相比,保障性住房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其相关制度仍不成熟,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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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保障性住房融资的现状及问..........13
3.1 我国保障性住房融资现状..........13
3.2 我国保障性住房融资制约因素分..........14
第 4 章 域外国家及香港地区保障性住房融资经验及其启示..........18
4.1 美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18
4.2 英国保障性住房融资..........19
4.3 新加坡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方法..........20
4.4 中国香港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办法..........21
4.5 域外及我国香港地区保障性住房融资的经验启示..........23
第 5 章 完善保障性住房融资的法律对策
保障性住房的融资模式的选择要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状况相适应,不能简单对域外制度进行照搬或复制,要以我国现有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为依托,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在保障性住房的融资渠道、融资模式、融资工具等方面寻求创新和突破,以建立持续性的融资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的融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主体共同推进。保障性住房融资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是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融资体制机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为了实现上述制度设计,本章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
5.1 建立保障性住房融资的法律体系的建议
无论是保障房的建设还是保障房的融资都应当始终坚持权利保障原则。保障房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其建设的基本目的是为没有能力购买住房的公民提供权利保障。通过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公民的住宅权实现,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权利保障原则要求政府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政府责任原则是指政府对住房困难群体负有保护的责任,进而增进社会福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①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政府责任原则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政府负有保障人权、为住房困难的公民提供帮助的义务。在该原则的指导下,政府提供住房保障不仅仅具有福利性质,而且是一种应当承担的政府责任,解决公民的住房困难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为了保障公民住房保障权的实现,政府应提高紧迫感,在融资、建设、管理等领域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政府责任原则的指导下,未来我国保障性住房融资应当积极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强化政府的主导地位,同时强化政府责任。要杜绝政府不作为、乱作为,加强对保障房建设的全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对于保障房融资以及管理、分配环节要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制裁措施,采取多种手段,为保障性住房制度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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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保障性住房的融资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传统的融资模式和融资渠道已经无法满足我国保障性住房资金建设的需求。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资本注入保障性住房的动力不足等因素都直接影响保障性住房融资的发展。为了满足保障性住房所需的资金要求,应当在政府的主导下,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吸引社会资本力度。积极推进房地产信托基金、PPP 模式等新型融资工具的运用,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融资格局,满足公民基本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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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法律论文范文精选五
引言
林业不仅可以给林业生产者带来经济收益,而且能够产生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森林面积 2.08 亿公顷,森林覆盖率 21.63﹪,比世界平均水平低了 9.37﹪,人均森林蓄积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 1/7,木材对外依存度将近 50﹪,1生态问题和林业产品短缺问题十分突出,亟需大力发展林业。我国大部分森林资源分布在农村,由于缺乏有效的融资手段,长期以来存在着林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林业的发展。在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林业各项制度逐步完善,林权权属逐步明晰,林权抵押作为一种新的融资途径应运而生,在政策和法律的引导下,各地纷纷开始进行林权抵押试点。对林权抵押的研究,学者们主要是从经济学、管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而很少从法学角度进行专门研究,研究范围多集中在江西、浙江、云南等地,林权尤其是林木受地理环境影响较大,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现有的研究成果缺乏广泛性,有必要进一步扩展研究范围。2011 年南阳市完成林权确权发证工作后,积极探索林权抵押,是我国林权抵押实践的一个缩影,恰巧导师正在主持《集体土地“三权”抵押融资窘境及改革措施研究》的课题,笔者遂决定对南阳市林权抵押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将南阳市林权抵押的真实情况反映出来,为课题研究提供一些素材,同时对南阳市林权抵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充实林权抵押的研究成果,为南阳市林权抵押实践以及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概念能够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是正确思维的逻辑起点,因此,对林权抵押含义进行界定是研究林权抵押的首要前提。我国法律没有对林权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在理论研究中,温世扬教授认为“林权”不是一种具体的物权类型,而是“涉林物权”的统称,包括森林资源所有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等具体物权形态;林旭霞、张冬梅等人认为林权是以森林资源所有权为基础,以对特定森林资源进行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本文认为,“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法律不允许森林资源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流通,不能流通就不能充当抵押物用来抵押,不是本文研究的林权;我国林地所有权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二者在制度设计上有很大不同,本文研究的“林权”仅限于农村集体所有林地上的林权,不包括国家所有林地上的林权;此外,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本文不再对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四荒地进行探讨。因此,本文“林权抵押”语境下的林权,仅指设定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林权抵押中的“抵押”是指林农或林业组织不转移林权的占有,将其作为借款担保的行为,本文的贷款人仅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林权抵押则是指,为了担保借款债务的履行,借款人不转移林权的占有,将林权抵押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人不归还到期贷款或者出现其他需要实现抵押权的情形,金融机构有权就该林权优先受偿的债权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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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概况
(一) 南阳市的基本情况
南阳市位于河南省西南部、豫鄂陕三省交界处,为三面环山、南部开口的盆地,地处亚热带向温带过渡的地带,是河南省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农业大市。南阳市林业用地面积约 1630 万亩,占河南省林业用地面积的 1/4 左右,其中集体林地 1428 万亩,占河南省集体林地面积的 21.04﹪。南阳市林、果资源丰富,有松、杉、泡桐等用材林木30 多种,是河南省主要的用材林基地,有木瓜、猕猴桃、板栗、辛夷等经济林木 20 多种,南召的辛夷、桐柏的木瓜等被国家林业局和中国经济林协会共同命名为“中国名特优经济林之乡”。作为河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点市,到 2011 年 9 月,南阳市明晰集体林地产权 1425.3 万亩,占集体林改总面积的 99.8﹪,发放林权证 17.1192 万本,涉及 55.17 万户。均分到户率 98.1﹪,合同签订率 97.5﹪,登记合格率 99.4﹪,勘界准确率 99.1﹪,权证发放率 93.5﹪,以确权发证为目标的基础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为开展林权抵押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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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南阳市林权抵押开展情况
南阳市在集体林权主体改革完成以后,积极探索和尝试林权抵押业务,笔者分别走访了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林农等相关机构和人员,了解林权抵押的开展情况。
1. 对政府部门的调查
笔者分别走访了南阳市林业局、南阳市农村林业改革发展科、南阳市卧龙区潦河坡镇政府、桐柏县林权管理中心,对林权抵押开展的整体情况以及政府部门在林权抵押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进行了详细的了解。
(1) 试点先行,制定了地方性规定
随着集体林权主体改革的完成,林权相关权利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得到了明晰,为林权抵押的开展提供了条件。为解决林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南阳市积极开展林权抵押工作,以桐柏县为试点,在全市逐步推进。南阳市将桐柏县作为林权抵押试点是因为该县有良好的林权抵押基础。桐柏县地处淮河之源、大别山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形成了独特的自然环境,非常适合生产茶叶,近年来,由于茶叶价格不断攀升,很多林农想扩大茶树的种植规模,便尝试用茶树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茶树收益高、见效快、风险低、产出逐年增加的特点使金融机构也看到了利好,愿意探索开展此项业务。为了进一步规范林权抵押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南阳市财政局、中国银监会南阳监管分局、南阳市林业局四部门结合南阳市的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南阳市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抵押物的范围、贷款程序、评估方式、抵押登记程序等内容,并规定了抵押物贷款后的监管方式。截至 2013 年底,南阳市参与林权抵押的林地面积为 5.83 万亩,累计贷款金额 18157.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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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林权抵押的完善建议...........14
(一)完善法律中林权抵押的相关规定...........15
(二)完善林权抵押配套制度.........18
(三)政府积极履行林权抵押服务职能...........21
附录.............23
(一)南阳市林权抵押情况的调查.....23
(二)中心就桐柏县林权抵押情况的调查.....25
(三)借款人何顺发就林权抵押情况的调查...............26
(四)营业部就桐柏县林权抵押情况的调查.................29
(五)政府就潦河坡镇林权抵押情况的调查.....33
(六)村民田华伟就林权抵押情况的调查.........35
(七)林地租赁合伙人李栋梁就林权抵押情况的调查.....37
三、开展林权抵押的完善建议
(一) 完善法律中林权抵押的相关规定
内涵与外延明确的法律能够正确引导人们的行为,实现法律制定者所预期的效果,反之,就不能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甚至会导致与立法者的期望相反的效果,不但不能构建起良好的社会秩序,还有可能给现行的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就林权抵押而言,应当明确以下三点: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实现农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走法治化的路线。本文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应当允许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首先,资金是经济活动开展的前提,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缺乏筹措资金的途径,导致经济发展滞后,生活水平普遍偏低。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以作为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一种方式,拓宽农村融资渠道,促进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从而实现林业、林农、金融机构共赢的局面。其次,林地承包经营权满足了抵押物应当具备的条件。充当抵押物的财产一般应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该财产能够合法的流通;第二,抵押人对该财产依法享有处分权;第三,该财产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2 条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转让等多种方式流转,尽管法律在一些方面对流转的条件进行了限制,但不可否认其仍然是可以流通的,具备了流通物的特性。《物权法》用专章的形式确认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权利人当然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因此林地承包经营权完全可以作为抵押物为债权提供担保。最后,林地承包经营权与耕地承包经营权在社会功能上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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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同时,也导致了林地细碎化的局面。林业收益低、见效慢、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决定了其必须形成一定的规模才能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细碎化的林地总体价值较低,单个林农缺乏林业生产的积极性,把单个林农联合起来,建立林业合作组织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林业合作组织可以集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大大提高林业生产能力,增加林业收益。林业合作组织资金要比单个林农雄厚,通过林业合作组织贷款,不仅更容易得到银行认可,而且也可以免去单个林农向金融机构申请林权抵押的繁琐手续,降低了贷款成本。鉴于南阳市林业合作组织偏少的现状,政府部门应当在林地较多的地区进行重点宣传和教育,让林农充分了解林业合作组织的积极意义,重点有序推进,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积极引导林农自愿联合成立林业合作组织。林业合作组织成立后,政府部门应当在财政、税收以及国家重点扶持项目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林业合作组织健康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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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法律论文范文精选六
引 言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国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裹挟着计划经济之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我国以禁限性管制为中心的耕地保护制度越来越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严重危及了我国的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2013 年 11 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在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基调下,土地改革领域中有关农地入市并给予农民更大的土地经营自主权,进而形成对农民、农业的激励机制的议题,成为本次大会的重要内容。因此,系统研究我国土地立法中有关耕地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就其弊端和纰漏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方法,并尝试从理论上构建激励性的耕地保护制度,对今后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传统的禁限性耕地保护制度,是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的典型代表。在市场经济的制度环境下,僵化死板的管制制度,过分依赖行政强制力的推动,受政府有限理性的影响,根本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层出不穷的制度创新,传统的禁限性耕地保护制度更显得漏洞百出、僵化死板。从我国耕地保护的历史进程来看,禁限性耕地保护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耕地流失、维持耕地数量的的作用,但是,并未从根本上扭转我国耕地数量减少、耕地质量下降的严峻形势,对耕地的保护日益力不从心,引起了学者的广泛批评,建构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但是,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在我国仍存在诸多问题,农业补贴、耕地占用税、土地产权等制度均存在众多顽疾,从而引发了对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进行深度改革的理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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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综述
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现行的耕地保护制度展开了多层次、多方面的解析与重构,并就其改良提出了众多建设性的意见。姜广辉、张凤荣(2009)等,从耕地多功能外溢引发的耕地利用低收益出发,提出从耕地利用多功能外溢补贴和机会成本补偿构建耕地保护激励机制。朱新华、曲福田(2007)从国家粮食安全的角度出发,以“国家各地区之间粮食产销分离”的结论为依据,主张通过 GDP 增长提成实现对耕地保护的激励。王雨濛、张安录、黄宗煌(2009),通过分析土地用途管制下的矛盾和冲突,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理据,主张采取“黄箱”和“蓝箱”的混合补偿政策来促进农民对的耕地保护。邓春燕、廖和平等(2012)从外部性理论的视角,提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标准,为耕地农用所生外部效益的经济补偿提供了依据。牛海鹏、张安录(2010)以耕地农用所存在的巨大外部效益出发,阐明耕地外部效益所存在的巨大价值,从而提出对耕地保护进行补偿的必要性。刘国凤、张开芬(2014)建议通过改革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发展权购买制度和税费制度来构建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改良当前的耕地保护制度。张一鸣(2014)通过对现行耕地保护制度实施效果差极其原因的分析,主张构建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善农业补贴制度,从而实现耕地保护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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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界定
(一) 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的内涵
“激励”一词,最早可见诸于《史记•范睢蔡泽列传》,如今则有激发鼓励之涵义。时至今日,诸多学科百花齐放,极大的丰富了“激励”的内涵。在管理学领域,“激励”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诠释:“从个体的视角分析,激励是一种状态,能够推动个体去追求并实现特定的目标;从管理者的角度分析,激励是指促进团体成员实现团体预设目标的过程”。在经济学领域,专家学者似乎并未对激励的内涵进行详尽的阐述,而是侧重于对“激励”理论的缘起、目的的探究。而且,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模型,得出的结论又有所差异。因此,从激励问题的缘起来探究“激励”的内涵不失为一条捷径。激励问题起源于委托人在信息不充分、不对称的条件下,将某项任务委托给具有和自己不同目标的代理人的情形。由此,可以推知,经济学上“激励”的内涵主要是指通过构建一系列的制度来克服当事人之间因目标不统一和信息不充分、不对称而带来的经济效率损失的一种状态或者实施过程。在法学领域,付子堂教授从“行为”这一核心范畴出发,对“激励”的内涵进行了深刻的阐述,他认为:法律的激励,即“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个体提供行为范式和矫正机制,并通过法律责任的分配,促使个体做出法律所希望和要求的行为,从而完成法律对全部社会关系的设计以及相应社会秩序的构建,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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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的内容
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的定义,对分析和解构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的内容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对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来说,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根据对象的不同,既包含对耕地正外部性的生产者即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正向激励;亦包含对耕地非农利用者的负向激励。从正向激励的角度来看,激励对象是耕地保护主体,主要是指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所以如此界定,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耕地保护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限定耕地的农业用途,防止农民弃地抛荒、毁地及耕地的非农化,从而维持耕地的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促进耕地经济效益和外部效益的持续供应。那么,农民作为耕地的使用者,享有耕地的使用权,是保护耕地的直接主体,对农民进行激励,使农民通过耕种土地获得充分的经济利益,能够减少农民抛荒弃地或追求耕地非农化利用的经济诱因,从而维持耕地的农业用途,维持耕地的数量,实现对耕地的保护。第二,耕地外部效益的供给更多依赖于农民的耕种行为,依赖于农民积极的生产活动,因而对农民进行激励,有利于维持耕地的高效率使用,从而促进耕地经济效益、外部效益的高效产出。从负向激励的角度来看,激励的另一个对象,是耕地非农利用主体(如国家、开发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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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耕地保护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16
(一)我国耕地保护制度的诞生与发展 .......16
(二)我国现行耕地保护制度的构成 ....18
(三)现行耕地保护制度存在的“激励”问题 ......20
四、构建我国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的建议 ...... 25
(一)创新产权激励机制,引入农业地役权制度 ....25
(二)创建耕地保护基金制度 .....30
(三)完善耕地占用税,强化其激励功能 .....32
(四)改革农业补贴制度........33
五、结语......... 35
四、构建我国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 创新产权激励机制,引入农业地役权制度
美国农业保护地役权购买计划,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的目的,通过给予农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适当的经济补偿,使其让渡部分权利,从而阻断农地非农化的途径,将土地限定于农用的一种政策。从产权的角度来讲,农地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土地的权利,而所有权人亦可转让其中的部分权力,针对部分的权利设立地役权。因此,农业保护地役权购买计划,究其本质,就是针对农地权利主体“将土地进行非农利用”的权利进行限制,设立以维持土地农业用途,保护农地为目的地役权,并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而且,农业保护地役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保护,国家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公共机构有权遏制现在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破坏农地的行为,从而保证农业保护地役权购买计划的顺利实施。美国农业保护地役权购买计划的实施,大多数地区是在县政府或镇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的。而农业保护地役权购买计划的专门机构,主要有两个:农业保护地役权购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和市民监督组织。管理委员会是由当地居民通过选举而产生,其工作人员是由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人员兼任,譬如城市规划、农业等部门的行政人员;其职能则主要包括指导市民监督组织的工作以及与土地所有者协商确定地役权的购买价格。市民监督组织是由管理委员会指定而产生,其职能主要是确定符合该地区的农业地役权购买标准,并以此为依据,判断特定土地是否符合购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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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耕地的保护,不仅关系到社会公众的福利,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完善的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不仅对于提高耕地保护主体的积极性,遏制农民抛荒弃地和耕地的非农利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更是我国实现提升耕地质量,保护耕地数量,提高耕地的利用效率,从而促进我国农业生产等目的的重要途径。本文即从“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出发,以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理论为研究基础,从理论上论证引入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时,通过对我国耕地保护制度的历史和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耕地保护制度中存在的“激励”问题,主要是产权激励缺失、农业补贴政策和耕地占用税制度不完善这三方面。并以此为制度构建的基点,在“激励”的逻辑框架下,通过引入美国的农业保护地役权购买制度、借鉴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和耕地占用税制度,有针对性的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到这里,本文不得不为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的构建打上一个休止符,笔者深知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蕴含着国家对耕地进行保护的深远意图,激励性耕地报制度博大精深,具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也必然不是文中所论及的数项措施就能全部完成。笔者也只是在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的构建上向前迈出了一小步。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变迁日新月异,未来必然会有更多的问题需要去解决,也会有更多的制度创新出现,对于激励性耕地保护制度的研究,远未达到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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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法律论文范文精选七
绪言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在过去的三十年中,我国年 GDP 增长率处于 9.8%左右的高水平,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的是环境资源的大量消耗和各种环境污染物的大量排放,环境问题已是经济高速增长下的隐患。2015 年初,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开始正式实施,新常态下,环境立法工作不断加强,但是从财政工作上,环境治理资金需求与我国政府有限的环境财政投入之间的矛盾日益加重,寻求更有效的环保融资途径愈来愈迫切。1999 年,上海市环保局为解决环保经费不足的问题,经专门调研后于 2000 年发行了以环保为目的的福利彩票,规定依彩票销售额的55%用于返奖,15.9%为发行费,35%作为公益金投入环保公益事业。这是通过发行彩票用于环保投入的环保彩票雏形,但仍然以福彩的形式发行。2010 年,在第九届全国政协第四次会议上,任江平等三位委员也联名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在江苏省试点发行环保福利彩票。在经过多次努力后,环保彩票却仍未成为我国现有合法彩票种类之一,这里面主要受制于我国现有的彩票体制的弊端:一是,我国现有的彩票监管法规和规章的法律条文的设计与现有彩票市场监管需求相脱节。未成年人不得购彩的限制和购彩者参与监管的内容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二是,在现有彩票监管制度中,“多头监管”“自我监管”现象严重。我国现有的彩票监管体制中,财政部是负责履行监督管理彩票职能的机构,同时,国务院民政部和体育总局负责各自领域内的彩票管理事宜,虽然财政部是履行监管职责的核心部门,但由于三大部委在行政体系上是平级机关,难以实现权力制约的目的。三是,彩票资金管理制度中仍有疏漏。如低于 1 万元的中奖者一旦奖券信息泄露,在兑奖时就会出现被冒领现象,这体现在我国彩票资金管理制度中对中奖彩民信息的保护和兑奖时个人信息认证仍存在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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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目的及方法
1. 研究目的
本文试图构建一种新型彩票监管制度,该制度既可以为环保事业建立筹资渠道,又能为改良现有彩票监管制度提出新的路径,由这个新制度作为引子,以期能够将现有彩票监管制度进行再构建,从而达到优化我国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监管制度的目的。
2.研究方法
本文以经济法、财税法为研究基础,结合“三圈理论”,借鉴域外较为成熟的彩票监管制度,探索立足于本土现状的彩票监管制度。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综述法、法条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社会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展开论述。
(1) 文献研究方法。搜集、整理和归纳与彩票监管制度相关的中外文献资料,分析我国彩票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为深入彩票监管制度再构建和环保彩票监管制度构建提供理论基础。
(2)法律条文规范分析法。在阐述我国彩票监管制度立法现状时,将运用法律条文规范分析法,较为系统地梳理我国彩票监管法律制度及配套相关法律规定。
(3)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对域外彩票监管制度中具有的特色规范的介绍,比较不同国家间的监管制度,进而,为完善我国彩票监管制度提供域外参考。
(4)社会调查法。通过关于彩民购彩方向和对环保彩票发行意向的社会调查问卷研究和个案访谈研究,结合环保资金筹集现状和彩票监管的现状进行分析,为“三圈理论”在我国环保彩票监管制度中应用提供借鉴,以增强分析的科学性与丰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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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保彩票监管制度之研究概述
(一) 环保彩票及其相关概念
环保彩票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样,是彩票的一种形式,故而,对环保彩票的理解,首先从彩票的概念入手。国务院在 2009 年正式颁行的《彩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如下:“本条例所称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法规对彩票的界定体现出,彩票发行主体是国家,具体而言是政府或政府批准的行政机关;发行彩票是为实现特定目的而筹集资金的方式,这种目的往往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购买彩票的主体限定为自然人,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的社会组织不能成为彩票的购买者;彩票是一种凭证,彩票持有人可以以此凭证作为获得奖励权利的证明,在自己的期待权实现时,可以以此凭证获得收益。本文所指的环保彩票有别于其他研究中所提及的“生态彩票”(Ecological Lottery),“生态彩票”不仅仅是将彩票作为获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来支持环保项目,同时还作为“社区建设与社区环保意识普及项目的资金来支持我国生态环境事业”。可以看出,“生态”的范围比“环保”范围更广,这包括人类居住范围内一切,而本文仅关注自然环境。由此,本文可以将环保彩票定义为国家为了筹集环保公益资金,促进环保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能够证明购买人拥有的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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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环保彩票监管制度构建的意义
我国目前环保产品的供给主要路径有国家财政供给、市场化供给和生态产品的资源供给。但这些产品的供给都存在局限性,一是,有限的财政力量无法弥补越来越大的生态建设的资金缺口;二是,对生态产品的经济补偿可操作性较低。此外,一些学者提出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来充实环保资金的供应链,但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起一个环保产品竞争市场,并不能将此作为主要资金来源。本文认为,目前比较可行的就是在政府监管下通过发行环保彩票来筹措环保资金。在过去的发展中,我们总是强调物质需求和文化需求的满足,在满足这些需求时,特别是为了满足物质需求,使得自然环境却承担着“生命不能承受之重”的压力。环境恶化成为现在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如何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以及如何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减少对环境的损害等问题已成掣肘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难题。政府在财政上为了填补环保资金短缺,通过融资方式投入大量财政资金,然而这些传统的财政投入与环境改善需求之间仍存在着差距。李克强提出“十二五”期间,中国环保累计投入要超过 5 万亿人民币,生态环境保护要深入开展,但是庞大的环保资金需求缺口也日渐凸显。一个财力有限的发展中国家在投入环保的资金结构上需要的是多元化,彩票作为国家非税收收入方式之一,一方面是取之于民又用之于民,另一方面其法定提取比例的公益金制度能够在无风险下缓解我国环保财政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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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圈理论”在我国彩票监管制度之应用..........18
(一)彩票监管制度中各要素的关系..........18
(二)我国彩票监管制度中各要素现状分析.....20
(三)从“部门彩票”走向“国家彩票”.........24
三、我国环保彩票监管制度之构建.........27
(一)环保彩票监管制度构建的难点..........27
(二)环保彩票监管的立法完善...........29
(三)环保彩票的监管部门............30
(四)环保彩票的市场监管体系...........31
(五)环保彩票资金的监管............33
三、我国环保彩票监管制度之构建
(一) 环保彩票监管制度构建的难点
环保彩票监管体制以彩票监管制度为核心,而目前彩票监管制度中问题重重,首先,现有法规和规范性条文存在的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即可修订,特别是彩票监管权和彩票管理权之间的区分,在《条例》中规定的较为笼统,如果细化也将触动其他条款的修改。其次,我国现有法规规章中对彩民权利的保障还不够,特别是兑奖中程序正义很难实现。再次,就公众如何参与彩票监管没有明确的规范,只是做了笼统的规范,而没有相应配套法律法规或是规章的细化。除去以上我国现行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我国彩票行业发展还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然而目前仍未有《彩票法》出台的相关信息。我国彩票市场是由政府垄断经营,由两大国务院部门30下设彩票中心来经营彩票发行和销售工作,但是,这种发行销售体制的弊端越来越突出。有别于独立的市场主体,作为事业单位性质的两大彩票发行中心在参与彩票市场活动时往往受其行政色彩的影响。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参与彩票市场活动时,不愿也不能承担市场风险,对于彩票发行状况、市场需求甚至市场运作的关注度不够。二是,两大彩票中心分别隶属于两大行政部门,在一个市场中共享彩票市场需求的份额,竞争的同质化和白热化容易导致两大中心恶性竞争,从而进一步导致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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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随着第一支彩票发行至今,中国的彩票业已走过 28 个年头,但环保彩票却还未走入人们的视野。近几年来对环保彩票的法律研究虽然比较少,但是在环保话题成为公共讨论热点时,环保彩票进入彩票市场并不是不可期待的。只是,作为新事物,环保彩票要以完善的新姿态出现在公众视线里并不是一时间可以实现的。不可否认,现有彩票制度对环保彩票的发行有着一定的阻碍。从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环保彩票要顺利发行需要对现有彩票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优化。虽然优化进程多少受制于行政利益之间的不妥协,但是为满足公众对环保的需求和对公平公正的彩票市场的追求,对现有彩票监管制度的再构建是势在必行的。改革是有痛感的,但未尝不能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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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