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刑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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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468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引 言


选题原由
网络技术迅速发展,人们也越来越离不开信息网络,我们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与朋友沟通、娱乐等等,它已成为我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各种各样使用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日趋严重,尤其是在网上发布各类信息进行造谣诽谤他人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人为获取某种利益在信息网络上捏造并散布各种谣言去诽谤他人,毁损别人声誉;有人通过社会上一些焦点事件进行炒作,使用互联网发布各种虚假信息,引起民众的不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有人为了钱财,以在互联网上传播某种负面信息或删除某种负面信息相威挟,以达到索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此外,现在社会上还出现了一些网络公关公司、营销组织、网络推手等,他们以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为目的,专门从事在信息网络发布种种信息进行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使得网上造谣、炒作活动愈演愈烈,规模也越来越大。对此社会反应强烈,对于那些使用互联网捏造、散布各种虚假信息以造谣诽谤、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应依法严惩。


研究意义
本文是对网络谣言的刑法问题进行相关研究,这一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从理论意义上讲,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第一,本文是以“秦某某微博造谣”案、“立二拆四微博造谣”案及“归民微博造谣”案为视角,探讨分析其产生的争议焦点,并提出了相关的治理网络谣言的对策,加深了治理网络谣言这一方面的研究。
第二,本文从刑法学的角度对网络谣言行为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对治理网络谣言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从实践意义上讲,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第一,从立法意义上讲,本文通过对“秦某某微博造谣”案、“立二拆四微博造谣”案及“归民微博造谣”案的探讨分析,了解到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网络谣言有那些罪刑规定及入罪标准,同时也会发现目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治理网络谣言有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关建议,能够为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第二,从司法意义上讲,本文以“秦某某微博造谣”案 、“立二拆四微博造谣”案及“归民微博造谣”案为例,提出了网络谣言治理的相关对策,能够为司法部门在治理网络谣言方面提供决策参考,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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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案件概述


一、案由
网络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也更为多样化、科学化,其利用互联网在网络上实施各类犯罪也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利用相关网站、微博等实施相关网络谣言行为的犯罪活动, 网络这一虚拟的空间,但并不意味着这就不受我国法律所管制,区分网上言论自由与网络谣言相关犯罪的行为,对捏造网络谣言的主体处罚,都还必须依靠刑法。并在 2013 年 9 月“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对于严惩利用信息网络在网络上实施各类造谣诽谤、敲诈勒索等犯罪划分了标准,规定网上言论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以北京警方为首开始以刑法治理网络谣言,各地也相继开展以刑来治理网络谣言,这一些行动使我们看出我们国家已经开始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网络谣言的犯罪行为,但对网络谣言相关犯罪行为的罪名的适用上引起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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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简介
秦火火,原名秦志晖,曾被网民称为“谣翻中国”。从 2011 年起,秦志晖利用信息网络制造、传播各类虚假信息,造谣诽谤他人,毁坏他人声誉,如雷锋的传言,网上谣传雷锋在那个年代有着奢侈品,过着奢华的生活 ,使得雷锋榜样形象俱毁,让不了解的网民误传;网上还有一些谣传的话题张海迪移民贪腐、李天一非亲生、杨澜逃税等,这些炒作事件都是他所为。此外,在 2011 年发生 7 23 动车事故,政府机关在善后处理期间,秦志晖通过信息网络捏造、传播事故事后赔偿工作的虚假消息,这则虚假信息一经微博发布,立即吸引大量网民视线,同时也吸引许多民众的视线,该虚假信息在网上一经散布,引起轩然大波,这则消息一再的被点击、游览、转发,同时还引发了民众对国家机关公信力产生的质疑,造成群众对社会的不满,该信息被转发 1 万多次,评论 3 千余次,秦火火也因此得到大量网民的关注。“立二拆四”是杨秀宇的网名,是尔玛互动、尔玛天仙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从公司成立到被警方刑事拘留期间,通过该公司利用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删除信息进行炒作,以达到谋利目的,其相关炒作事件如“干爹包机带我看奥运”、“僧人船震”及“郭美美事件”等,获利数额 53 万余元。在 2013 年 8 月,北京警方刑事拘留杨秀宇,警方认定该公司是网络推手公司,即“以信息网络的方式,对社会一些热点事件进行炒作或发布一些侵害他人声誉的谣言,并以非法牟取利益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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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案件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9
一、网络谣言行为的分析 .......9
二、网络谣言行为罪名问题的分析.....13
(一)网络谣言行为是否单独论罪的分析..........13
(二)网络谣言行为以相关具体罪名认定的分析....14
三、本文案例研究的结论 ......17
第三章 对策建议 .........19
一、网络谣言行为入罪的认定完善建议........19
二、网络谣言行为入罪的立法完善建议........20
(一)网络谣言行为入罪罪名的合并或分立........20
(二)网络谣言行为入罪的具体罪名法定期配制建议.......20


第三章 对策建议


一、网络谣言行为入罪认定的完善建议
对网络谣言入罪,《司法解释》确定了相关标准,但在判断该信息是否网络谣言,造谣人是否对该信息明知,该信息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也比较难认定,如《司法解释》对诽谤行为从点击、浏览转发诽谤信息次数来对情节严重进行认定,达到相关次数就认为情节严重,以诽谤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有了一个量化标准对网络谣言诽谤他人犯罪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其一,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诽谤他人,虚假信息的界定标准如何,由谁界定其为虚假信息,这些相关的认定都应该有相关明确规定,以防司法人员的主观任意裁定,其二,点击访问五千次的造谣人诽谤他人虚假的信息,或转发诽谤信息五百次,这些数字量化如何认定,如果点击该诽谤他人虚假的信息小于五千次,或小于五百次的转发,对这些有如何规定,对此还更应该作出更严格的标准;其三,诽谤他人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 500 次以上,若不是转发,而是再次转发,定不定罪,若定罪相关标准如何界定,都应该作更严格的细化标准。认定网络谣言行为是否入罪,能否被正确追究其相关责任,这不仅涉及到公民的权利能否行使,还涉及到群众对相关司法机关是否能正确执法的信任度。因此,在认定网络谣言是否入罪,可以从两方面加以完善,一方面,公权力机关在对网络言论行为认定时,尤其是在认定网络谣言,区分是否行为人所编造的信息,都应以秉执着一种公正、公平的角度去调查,客观地进行判断,不能主观设想,不能在缺乏确凿证据情况下对行为人进行追责;另一方面,应设立一个评估机构,对于利用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事实是否现实造成了社会相关损失,这应该由评估机构进行实际的社会调查,进行客观的判断,协助司法机关相关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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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网络谣言的治理是一项必要的长期并且艰巨的任务,文中从刑法角度去治理网络谣言,在认定网络谣言罪与非罪的问题,应严格按相关定罪标准及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确定此罪与彼罪,要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规则,利用刑法来治理网络谣言,因为刑事手段较于其他手段更为严厉性,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能在对网络谣言的治理过程中,达到相对突出的效果。治理网络谣言我国刑法具有规定相关罪名去治理此行为,包括诽谤罪、敲诈勒索罪等等,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来发布谣言实施犯罪的,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与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判断行为人适合哪种具体罪名。另外,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扩张解释部分罪名中的个别罪刑,刑法对一些具有特殊性的网络谣言也能进行严惩,文中对利用信息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以寻衅滋事罪论。本文的论述主要聚焦在三个问题上,第一个问题为网络谣言的罪名认定,确定其相关犯罪构成要件及定罪标准;第二个问题主要表现在网络谣言是否单独定罪;以及对网络谣言的相关犯罪行为以相关罪名认定分析,文中主要对寻衅滋事罪与诽谤罪以及刑法修正案草案九所规定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三个罪名进行分析,寻衅滋事罪,从起哄闹事,造成现实的公共秩序混乱,到引起网络环境公共秩序混乱,也适用其罪名。诽谤罪进一步明确自诉转公诉的认定标准;第三个问题主要是对上述相关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方面,从网络谣言相关行为的入罪认定完善方面提出相关建议,也对网络谣言的相关立法提出相关建议。总的来说,这从更大范围去打击网络谣言相关的犯罪行为,对扼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网络谣言的相关犯罪行为有所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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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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