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概述
(一)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界定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华沙公约》等国际条约并没有对其概念作出界定。但是,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对国际条约中“国际运输”概念的分析理解来概括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含义。从《华沙公约》第一条规定看出:该条约界定航空运输是否为“国际运输”的基础根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如果旅客与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中约定了在第二国的经停地点,那么这次的航空运输就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属于同一缔约国内,但实际飞行中出于某因素导致飞机临时在第二国经停的,则不是“国际运输"。这是由于此次飞机临时在第二国降落不是依据当事人间运输合同的约定。而如果运输合同中约定出发的地方和到达的地方位于两个不同的国家领域内,即约定的出发之地与到达之地归属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或者分别位于一个缔约国与一个非缔约国的领域内,则即使在实际飞行中出于某种原因飞机起飞后并没有能实际降落在第二国,而是中途返航,那么此次飞行仍属于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华沙公约》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对“国际运输”所作的这一定义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认可和接受。之后《蒙特利尔公约》也继续沿袭了《华沙公约》中“国际运输”的定义,只是在文字表述上做出调整。总之,只有以下情形属于“国际运输”:(一)约定的出发地和到达地分属于不同的国家领土内;(二)约定的出发之地和到达地属于同一个国家,但是约定在别的国家经停。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别的运输方式均不是该条约规定的“国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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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损害赔偿的界定
就“损害”这一概念而言,目前在立法上和理论上,都并没有一致的定义。笔者比较认同的 “损害”是指:“由于他人的行为而使受害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一旦该行为被相关法律认可,受害人就可以获得侵权上的救济。”依据侵害对象可分为人身权益侵害和财产权益侵害。人身方面的损害是指对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实施了侵权,给受害人带来了财产性损失和非财产性损失。从《华沙公约》第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国际航空旅客的人身损害包括:受伤、死亡及其他损害。该公约并没有明确界定精神损害赔偿,而《蒙特利尔公约》则予将其排除。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另一方当事人就是赔偿责任人,即责任主体。就主体的范围,一般主要有:承担航空运输的航空公司、还有为运输提供了服务的飞机制造者或飞机的维修者、在某些时候,航空当局的国家和政府也会成为责任主体。飞机制造者或飞机维修者的责任一般来自于因飞机本身产品责任问题带来的旅客人身损害。而作者基于本文研究范围及意义,仅航空运输承运人和承担产品责任问题的制造商作为主要的主体研究对象,航空主管者责任带来的索赔问题将不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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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冲突
(一)责任的识别的冲突及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对相关的事实作出“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或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在航空旅客运输中,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如果在运输中出现了事故致使运输合同不能履行完成,那么航空公司就是违约行为;同时航空事故发生时一般会导致旅客的伤亡,这就侵害了旅客的人身权,也就发生了侵权行为。在发生人身损害时,如何选择归责原则,会涉及责任竞合问题。依据《华沙公约》第 24 条规定,16该公约并没有明确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人身损害赔偿应该归类为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而把这一问题留给了各国国内法来解决。而关于责任竞合问题,世界上各国都认为:责任竞合是同一行为引起了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受害人不得提出双重请求。具体到各国的司法实践而言,有三种不同的规定:(1)禁止竞合。这种观点是:当事人不能因为对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侵权而将其行为定性为侵权行为,在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时是不能产生侵权责任的。法国禁止竞合的代表国.根据法国法规定,对航空事故的损害赔偿,承运人只需承担违约责任。(2)允许竞合。该观点认为:对于违约行为引起的侵权,赔偿权利人有提起违约和侵权之诉的两种选择。德国是允许竞合的典型代表.依据德国法律的规定,旅客受到人身损害后可以对承运人提起违约诉讼或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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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及责任限制
关于国际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华沙公约》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和《蒙特利尔公约》中的双梯度责任原则。根据《华沙公约》第 20条规定,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只承担因自己过错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在运输中没有过错,即便出现了旅客人身损害的结果,承运人对此也不用承担责任。同时,公约规定在过错责任的基础上,举证原则采取了责任倒置,承运人就旅客人身损害这一事实发生,必须自证运输过程中没有过错,即旅客人身损害不是由于其过错行为导致的。而且如果承运人对此不能证明,法院一般会推定承运人有过错行为,从而对旅客人身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严格责任是指承运人不以其存在过错为要件对旅客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只要承运人的行为与旅客伤亡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运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责任不是绝对责任。承担严格责任的,承运人仍然可以援引抗辩理由。虽然当事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能作为抗辩事由,但是《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规定受害人过错仍是承运人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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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14
(一)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 ....14
1.《华沙公约》及其补充文件的规定.......15
2.《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15
(二)国内法的法律适用 ......16
1.具体的损害赔偿范围.....16
2.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17
四、中国航空旅客运输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建议 ........18
(一)中国立法现状及法律适用 .......18
(二)立法建议 .......19
四、中国航空旅客运输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建议
(一)中国立法现状及法律适用
就航空旅客运输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而言,中国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侵权责任法》、《民用航空法》等。中国在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存在着许很多不足:国内和国际赔偿限额不一致、归责原则单一不灵活、法律法规比较复杂混乱等。中国应当与国际发展趋势一致,学习国际条约和各国法律的规定,结合中国的社会发展现状,制定出统一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在国际条约的适用上,中国先后加入了三个条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和《蒙特利尔公约》。2005 年加入《蒙特利尔公约》后,该公约取代了华沙体系下所有法律文件,成为国际航空私法领域全新公约,涉及到中国的国际航空运输也应先适用该公约。49但是国际条约中没有规定的法律问题的解决还需依赖于国内的法律,因此,国内法律的适用在解决国际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也显得由为重要。当然除了以上提到的国内法律外,中国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时还有司法解释可以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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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以专题研究为主,通过对各主要国家的立法阐述和国际条约的适用,总结出了国际立法发展趋势和我国立法现状和与国际的差距。通过对国内外学术作品的解析和引用,试图找出符合国际航空发展又与我国的发展现状相吻合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主要从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概念、国际条约、主要国家立法等方面进行介绍,结合马航MH370 案件的分析研究,全面了解该类问题目前的立法研究现状和法律依据。本文以该事件为研究点,可以为后续索赔面临的问题给出法律上的建议,如管辖权问题、法院的选择和法律的适用、责任赔偿和商业保险赔偿并存、诉讼时效等问题。航空事故一般带来的损害巨大,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及赔偿涉及到的各方面法律关系极其复杂。以国际航空人身损害赔偿为研究对象,理清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理性的提出索赔方面的建议,为赔偿权利人提供参考的建议。本文是从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人身损害受害者角度出发,先阐述了国际私法中的相关法律理论,然后对该理论给出评价。另本文结合实践中遇到的真实事件对该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吸收借鉴《蒙特利尔公约》等公约的规定,并对我国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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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