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
1.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党中央对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反腐"成为了党和人民群众髙度关注的问题之一。近年来,延边地区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升,人们的物质生活需求也逐步提髙,从而让部分干部对物质上的需求产生不正确的理解,面对金钱上的诱惑,选择锭而走险,侵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至高无上的廉洁性,且侵害国家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满足自己的贪欲,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延边地区是一个少数民族地区,该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均带有民族区域的独特特点,贪污贿赂犯罪的频发对延边地区的经济建设、招商引资、社会的稳定都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势必对发展延远地区政治、社会、文化、经济等领域带来一定的隐患。本文着重从延边地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出发,研究该地区贪污贿赂类犯罪人员主体身份成分、犯罪多发领域、各县市的多发领域特点、各县市案件数量结构等等,对延边地区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立足于以真实的案例与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笔者的调查实践,提出针对于延边地区自身特点的预防和减少延边地区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关对策和笔者自身的见解。其意义在于,通过分析上述犯罪特点和原因,提出延边地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机制上提供可行性对策,从而为延边地区的政治、社会、文化、经济以及全社会的稳定发展,营造出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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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现状
近年来,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持续増长,各省市均出现此类案件的髙发事态,因其直接损坏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严重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国内外存在诸多对此问题的研究论文。据笔者调查,在国内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的研究论文数不胜数,但研究部分化区的贪污贿赌犯罪的特点、多发领域、主要犯罪诱因等调查性论文数量却相对较少,因此,笔者认为在当今的"反腐"趋势下,对延边地区的贪污贿赂犯罪的研究有着与时俱进的实际性意义和一定的创新思路。就此,笔者针对延边地区的贪污贿赂犯罪进行调查分析实际案例和数据,主要研究近五年我州的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趋势、犯罪特点、多发领域、犯罪原因等,总结出存在的问题后,针对问题发表笔者的一点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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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贪污贿胳犯罪内巧与延边地区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为:延边州作为少数民族地区,不断开发、利用民族地区优势,促进了经济増长,基于地域、人文、文化的优势经济发展成果畳著,此外,近几年为了促进延边地区的经济发展,重点开展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如吉图巧铁路客运专线、増设延吉至大蒲柴河髙速公路、新建机场等。但近年来,随着延边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全州8个县市均出现部分干部为谋私利,实施犯罪的现象,如涉嫌受贿、贪巧、滥用职权、撕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频频发生。对此,笔者将以2010年至2014年期间发生的延边地区贪污贿胳犯罪案件为据,阐述贪污贿赂犯罪的基本内涵,研析延边地区贪污贿赌犯罪的现状与特征。
2.1贪污犯罪的基本内涵
2.1.1贪污犯罪的界定
在国内外刑事立法上,有些国家的法律中,将贿赂犯罪作为贪污罪处理;也有些国家和地区习價用贿赂犯罪的罪名通括贪污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大体而言,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财物,索取、收受贿赂,不履斤法定义务,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这只是一般定义,贪污贿赂犯罪还包括一般主体与单位的犯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为了突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罚,将其规定为独立的一类犯罪。贪汚贿赂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其中,贪污、挪用公共财物的犯罪表现为直接利用职务取得公共财物,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巧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贿赔犯罪表现为职务换取财物或者相反,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笔者赞同我国刑法中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界定意见,笔者认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最主要的法益应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其中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形式。行为主体方面,除国家工作人员外也不能忽视单位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形式。此外,贪污贿赂犯罪中,多数罪名的犯罪行为均与行为主体的职务有着密切关联,因而法益侵害程度较为严重。在责任形式中,应当是故意,过失责任形式不构成贪污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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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贪污犯罪的特征
第一:贪污贿赂犯罪客体技为复杂。该类犯罪在侵害的客体中,除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际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外,还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财产权利等。其侵害的客体上,需要结合各罪进行确定,如贪污罪除了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外,还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除了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外,还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第二:犯罪客观行为与职务有关。犯罪行为与主体职务之间存在直接而必然的联系,这是职务犯罪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类犯罪的主要标志。如国具各一定职务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与其职务无关,则不构成职务犯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其他犯罪论处,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保管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则该种巧为不能认定为贪污罪,而认定其盗窃罪。根据职务犯罪的客体表现形式,职务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委托,其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在行为上也应包涵作为和不作为的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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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延边地区贪污犯罪特征.......14
3.1犯罪髙发事态逐渐缓解,但有所回升趋势......14
3.2贪污、受贿罪占较大比重,涉案领域较广......14
3.2.1贪污、受贿罪占较大比重......14
3.2.2渉案领域较广......16
3.3犯罪主体集中于60后,文化程度较低......19
3.3.1犯罪主体集中于60后......19
3.3.2乡村干部文化程度较低......20
第四章延迪地区贪污巧胳旧罪的原因分析......22
4.1区域经济发展和国家反腐政策影响犯罪走势......22
4.2收入差异促生贪念,缺乏普法宣传......22
4.3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23
4.4缺乏岗位轮换,政务公开机制......23
第五章完善和预防延边地区对策......26
5.1多发领域实施提前预防机制......26
5.2转变当官思想,加大普法宜传......27
5.3完善监督化制和农村选举、村官制度......28
5.4完善岗位轮换制,推进政务公开......29
第五章完善和预巧延边地区贪污犯罪的对策
5.1多发领域实施提前预防化制
根据延边地区的贪污贿赂犯罪领域分布表分析,存在着主要涉案领域中涉案数量较高的特点。其中,农村地区的止地出让、道路铺建、工程建设、采矿彩金等领域均出现较高的犯罪率和较大的打击力度。据此,笔者认为,应当对上述贪污贿赂犯罪的多发领域和工程金额较高的工程项目中实施提前预防体制。现阶段,依然受到功利思想的影响,提前预防的重要性往往得到忽视,当今依然普遍存在"事后诸葛亮"现象。"打击后再犯罪,犯罪后冉打击"的现状,无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和减少产生深层次的优化作用,反而会出现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工作效率等问题。对化针对延边地区"重打击、轻监督"的工作问题,实施提前预防体制具有相当的可行性。笔者认为,反贪部口提前介入贪污贿赂犯罪多发领域,进行提前监督工作,在多发领域中极为容易出现的"反腐"问题予以重点监督,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该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此外,对工程量较大、工程金额较髙、影响力较大等重点工程应当实施提前介入监督工作。例如,近凡年延边地区的高铁建设、铺建国家一级和二级公路及各项重大建设工程中,经常发生公务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贪污贿赌犯罪,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需提前介入该上述工程,进巧事前预防工作,从对该工程的审批、招投标、规划、购销、建设施工、资金流动等事项实行全程监督,此监督工程中可能存在的贪污贿赂犯罪。有人会认为,此举会浪费不少检察部口的司法资源,检察机关会出现人手缺少的情况发生,笔者认为,该举措不但会节省检察机关的司法资源,而且能提髙工作效率、良好的事前监督工作会大大减少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相比发生贪污贿赂犯罪后再由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司法资源,此举更能节省无必要的司法资源,当然,最主要是能更有效的做到提前预防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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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通过调查,近五年延边地区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后,对其进行相应研究,获取预期的研究成果,结合具体数据和调查内容,分析出现阶段延边地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和犯罪原因,并总结出笔者自身的建议和对策。笔者认为,就延边地区贪污贿赂犯罪而言,要结合打击、预防、监督、教育等全方位的治理方式,渐渐成立健全的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机制,才能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仅仅依靠往的严打、惩治手段,只能是表面上的工作成果和业绩,并非真正意义上对延边地区的贪污贿赂犯罪预防机制给予正面的推动。笔者期望在延边地区能尽快建立整体预防、综合治理、监督到位的整体预防机制,给予延边人民满意的社会效果,同时期待司法机关和各方监督部口能相互协调工作,共同努为减少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从而为延边人民创造出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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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