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Y区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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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465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引 言


一、研究背景
如何合理对待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如何对未成年罪犯科以合理的刑罚,历来是刑事立法、司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当今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重大转型时期,转型期的社会各种冲突矛盾多发,未成人犯罪情势也不容乐观。与国际少年司法发展潮流一致,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并非以“打击报复”的惩罚性目的为主,而是要求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对未成年人的挽救与重塑为主,在司法实务中做到惩教结合,体现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特别人道主义关怀和司法保护,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均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解释》)《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等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对具体如何对犯罪未成年人从轻从宽处理作了一定的规定,从立法上体现了“宽缓”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然而,笔者通过资料梳理发现,与很多国家拥有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不同的是,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仍共用着除死刑以外的一套刑罚制度,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文件中,且很多都只是提出应该对成年人从宽处罚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操作规范,即使有所规定也稍显粗疏。同时,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司法实务考察发现,除了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注重基本犯罪事实和法定量刑情节外,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更应充分关照酌定量刑情节和其他相关量刑信息,而因为未成年人本身的种种特殊性,需要考量的量刑情节范围远远大于一般成年人,但每一个量刑情节到底对量刑结果起到多少作用是缺乏量化参考的,故而每个法官对量刑因素的态度也无法量化,量刑结果参差不齐,造成本可科以短期刑的被处了长期刑,本可执行缓刑的被执行了监禁刑等不符合现行“宽缓”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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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意义
本文针对一个基层法院采取实地调研,通过实际数据的反馈发现该院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结合现行法律规范与理论,分析问题出现在具体哪些方面,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运用已有法律规定去改进问题,最终提出一个针对该调研区域内未成年人犯罪轻重有别、种类丰富且可操作性强的的刑罚适用体系。这对于转变报应刑观念、推进实务部门对较轻刑种的适用,完善一定区域内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彰显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更好的矫正和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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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贵阳市Y区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基本情况


一、调研基本情况概述
量刑是刑事司法环节中的重要部分,量刑是否充分考虑了各个量刑情节,刑罚的适用是否合适是能最直观的展现出对犯罪人的处理是否符合当今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处理精神的。因此,笔者从一个具体地点——某一基层法院、一个具体方面——对判断处罚是否从轻从宽最直观的量刑结果入手,以实体法角度,从真实数据的对比分析中发现并印证该区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是否完全能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量量刑情节,落实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宽缓精神,如果不能,则针对问题,提出适合该区并有可行性的具体改进建议。此次调研主要采用抽样调查法,对贵阳市 Y 区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卷宗进行抽样调查。笔者基于前期初步考察,将调研所需得到的信息罗列成表,通过查阅样本搜集相应数据,客观反映该区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情况。本次调研以 Y 区犯罪未成年人的量刑现状为调查目的,但评价量刑情况现状离不开对其量刑情节,即先行犯罪行为及相关背景情况的评估,因此,调查分为未成年人量刑情节调查和量刑结果调查两大部分,设置犯罪情况调查表(附录 A)、未成年人个人情况表(附录 B)、量刑情况调查表(附录 C)来统计抽样调查所得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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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该区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情况所作抽样调查的分析
样本的选取一定程度上会对实证研究所得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产生影响,根据调研目的,在调研地点的选取上,笔者选择了贵阳市 Y 区法院,该法院是贵阳市所有基层法院中办案数量最多的法院,调研对象基数越大,调研结果也就能更加准确;调研时间段的选取上,由于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于 2013 年起开始施行,其对《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部分也作了相应的专章规定,不少内容也与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息息相关;也为体现本次调研的实时性,因此笔者对近两年,即 2013 和 2014 年该区未成年人犯罪及量刑情况作了调查。在样本的选取上,笔者以 2013 和 2014 年该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档案为基础进行抽样,抽取每年归档案件的 50%作为样本。至 2014 年 12 月,该法院 2013 到2014 年共归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613 宗,2013 年 327 宗,2014 年 286 宗;笔者各抽取 50%,确定随机抽取 2013 年 163 宗,2014 年 143 宗,共 306 个样本。总体而言,本次调研所需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情节及结果的相关信息均能在样本中调查到,所得数据真实、清楚,接下来笔者将对调查数据进行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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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改善该区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问题的建议 .......21
一、改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现状的理论支持 .......21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特殊原则....21
(二)刑罚特殊预防目的要求........22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题中之义....23
二、改善其量刑问题的具体建议 .....23
(一)准确把握量刑情节......23
(二)扩大缓刑执行方式的适用......25
(三)落实其他轻刑刑种的适用......26
(四)对符合条件的适用免于刑事处罚及相应的非刑罚处罚......27
(五)通过配套机制的完善保障量刑目的的实现....28


第三章 改善该区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问题的建议


一、改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现状的理论支持
1.从宽原则。该原则在本文中已反复提到,简而言之就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较于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从宽原则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指导思想相互充分融合,同时体现了国际人道主义精神。我国亦有参加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下简你《北京规则》)第 19.1条规定:“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置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短的必要时间”即为联合国为各国处罚未成年犯罪确立的从宽原则。而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司法解释也对从宽原则有所体现,鉴于前文已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2.相称原则。《北京规则》规定,对未成年人判处刑罚,要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危害后果及其人生危险性,智育德育情况,成长学习相关环境等,还要充分顾及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需要,最终使得量刑结果在法律、个人和社会之间达到均衡。它表明对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应像对成年犯那样,犯多大的罪就判多大的刑,也不是为了惩罚而判刑的罪刑报应,应兼顾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犯罪原因、社会责任等因素而有所轻缓化,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满足预防重新犯罪、早日重归社会的目的——这与国内“教主惩辅”“从轻减轻”等原则内涵是一致的,它们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应得到更加具体、落实和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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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纵观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律的变化,针对特殊群体,其呈现出了愈之人性化的特点,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视和特殊关注、保护,在各个刑事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和文件中都有所体现。当然,只将关注点停留在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立法层面是远远不够的,考察实践中对其“从宽处罚”的法律条文是否真正得以适用,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与矫正是否落到实处才是关键。因此,本文从贵阳市 Y 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情况出发,以第一手实证资料为依据,经过数据整理、比例分析等手段,得出贵阳市该区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实际现状,分析了其量刑情节把握不足、监禁刑适用较多、非监禁刑适用少且单一等刑罚适用情况,证明了其量刑对“从宽处罚”的体现确实存在不尽人意的问题。通过针对该问题的一系列数据及理论分析,笔者在最后提出了针对该区适用性较强的未成年犯可适用的刑罚,试图为该区域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实践逐步落实、运用已有的法律规定尽绵薄之力,当然,在大范围内落实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宽缓精神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日积月累、逐步实现。囿于本人学术水平之限,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存在不足,同时本文在收集资料方面还有所欠缺, 文中定有不当之处,希望各位老师能批评指正,学生定将虚心接受并加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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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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