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惕法制类电视节目助长"犯罪模仿"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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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459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 犯罪模仿问题的提出


1.1 国内外关于犯罪模仿研究现状的评述
在近年来的各类犯罪模仿案例来看,模仿是传播犯罪的基本途径。西方社会知名的犯罪学家、被誉为“犯罪学之父”的加布里埃尔·塔尔德最早在其著作《模仿律》中提出犯罪模仿理论。他的社会学理论的核心是“社会模仿论”,他认为模仿是人类生物特征的一部分,模仿性的行为与其他行为一样都是具有习得性的。在个人参与社会交往的过程中模仿是人与人相互学习、相互影响的重要方式,而社会是由相互模仿的个体组成的群体。模仿也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而人实施犯罪行为是模仿他人犯罪的结果。在塔尔德那里,犯罪是社会心理学领域的一种模仿行为:“学习犯罪的过程,可能是对已经有的犯罪行为方式的有意识的模仿,也可能是对人们产生无意识暗示的结果”。 这说明人类的学习和模仿不仅仅包括有意识的外在行为,还包括无意思的思想和情感,不同于其他物种,人类可以能动的挖掘各类事件的规律性并会以此为基础而做出类似行为。美国社会心理学大师班杜拉指出,“当人们认清了情境、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以后,他们就能在这种预示性的先行事件的基础上,来调节他们的行为”。班杜拉所认为的预示性的先行事件在本文中,笔者将其称为“犯罪模仿榜样”。而班杜拉本人也将犯罪学习中的“被学习者”称为“示范者”,而我们所说的犯罪模仿也正是模仿者比照着“犯罪模仿榜样”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而进行相同的或者类似的犯罪行为,而绝大多数模仿者是能动性的、有意识的进行模仿学习。虽然作为“犯罪学之父”的加布里埃尔·塔尔德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开始研究模仿理论,美国的犯罪学者萨瑟兰在 1939 年其著述的《犯罪学原理》中也涉及了模仿理论,但是时至今日,关于媒体报道与犯罪模仿的关系及其预防的研究甚少,相关部门及领域对媒体报道与犯罪预防的重视程度与该问题的迫切性也不相符。相较于国外,我国对于媒体,尤其是电视媒体与犯罪模仿现象的发生及预防方面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仅有的研究也更多的以浅尝易懂、篇幅较小的新闻评论或者著作中的单独章节简单论述的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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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近一些年以来,校园“袭童案”、盗窃案、凶杀案、抢劫案等案件的高模仿性和高相似度的案件频繁发生。诚然,社会的不安定甚至是动荡的背后可归结于社会原因,即经济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的社会环境,但是就犯罪模仿与法制类电视节目关联性的论述中,我们不能忽视媒体在高频率的犯罪模仿现象发生中所起的负面效应。中国人民大学媒介管理研究所所长宋建武表示,社会问题虽不是由媒体的报道所致,但媒体在报道这些负面新闻的时候,需要把握好尺度。法制类电视节目在报道各类违法犯罪事件的过程中,原本是本着提醒人们远离犯罪,警惕各类犯罪分子,防范各类犯罪手法,防微杜渐的初衷。然而事实却是,很多法制类电视节目为了吸引更多观众,博得更高收视率,在进行法制节目报道时,不遗余力的挖掘犯罪细节,公开犯罪手法和过程,甚至将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也公开的报道出来。虽然有些法制节目的报道很真实,真实到如同一面镜子,将案件如同重演一般呈现在受众面前,但却没有考虑到由此还会引发各类社会问题以及进而产生的负面效应。为了追求报道的真实性,某些法制类电视节目过于详尽的描述了犯罪分子的作案细节,甚至以“纪实”的表现方式将破案的过程也播放出来,不仅如此,有些节目还披露公安司法机关的破案手段。对于普通观众而言,这种节目可以满足他们对于犯罪案件及其侦破的好奇心,还可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防范意识,但是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对于有潜在犯罪意识或者有犯罪前科的人来说,这类节目在无形中就向他们传授了犯罪手段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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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概念


2.1 犯罪模仿
人类作为自然界的高等动物,在长期物竞天择的进化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学习和模仿能力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生存环境,而这种天性已经演变为人类与生俱来的能力,这也就成为人类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参与犯罪活动及犯罪模仿的生物学基础。美国犯罪学者萨瑟兰曾经指出,遗传不可能决定一个人是否犯罪,犯罪行为是一种习得获得的行为,所谓的正常的守法行为也是如此。根据萨瑟兰的观点,遗传并不是犯罪的决定因素,人类可以在广泛的社会交往、社会环境等中寻求到犯罪榜样,并借由模仿或者效仿而实施犯罪行为。也正是因为犯罪行为具有可模仿性,才使得本文对于“犯罪模仿”理论的论述有了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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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制类电视节目
论文中所涉及的法制类电视节目主要是以电视媒体为传播媒介,以与法律相关的人、事、物为题材的电视节目。目前,我国法制类节目主要是以报道案件的经过、分析犯罪分子的心理、向观众普及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我国的电视法制类节目从 1985 年至今经历了开创期、发展期和繁荣期。而就法制类节目受众之广泛、题材之敏感来说,不仅需要电视媒体人有很高的专业素质,还要求更高的、更专业的法律水平。但纵观目前我国各电视法制栏目的形态,我国法制类电视节目的分类主要有:一是新闻类法制节目,比如说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陕西二套的《法治快报》、湖南卫视的《辨法三人组》等节目;二是纪实类法制节目,如全国首档以“老奶奶”讲故事的形式面向观众的纪实类法制节目《人间悲喜路》、北京电视台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创办的纪实类法制节目《庭审记录》等节目;三是举案说法类法制节目,这类节目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由于法制类电视节目在题材上的特殊性,使其在法治化进程中担负着艰巨的社会责任,法制类节目的效应可以辐射到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可以体现受众的思维方式,更可以反映一个国家的法治化水平。因此,制作更多更好的法制类电视节目与中国的法制化进程以及建立和谐社会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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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制类电视节目与犯罪的学习和模仿 ..... 8
3.1 法制类电视节目发展及现状.... 8
3.2 法制类节目引发犯罪模仿的具体表现 ....... 10
第四章 法制类电视节目引发犯罪模仿的原因分析 .... 16
4.1 犯罪是可以学习和模仿的 ..... 16
4.2 法制类电视节目的特性为犯罪模仿现象的发生提供了可能 ....... 17
4.3 法制类节目在利益驱动下错误的角色定位 .... 18
4.4 电视媒体受众广,犯罪模板易被更多受众获取并模仿 ...... 19
4.5 法制类电视节目制作团体法律素养的缺乏 .... 19
第五章 法制类电视节目避免犯罪模仿现象的对策分析....... 21
5.1 法制类电视节目选材要有针对性 ...... 21
5.2 法制类电视节目报道要具有专业性 ....... 21
5.3 改变法制类电视节目的形式和功能 ....... 22
5.4 提高电视媒体人的道德水准和专业素养.... 22
5.5 加强对法制类电视节目的监督力度 ....... 23


第五章 法制类节目避免犯罪模仿现象的对策分析


5.1 法制类电视节目选材要有针对性
现在一些法制类节目为了迎合观众的猎奇心理,热衷于报道暴力、血腥等刑事案件和揭露社会丑陋现象,对这类案件的细节进行淋漓尽致的描述,甚至还会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或者侦破过程后泄露公安机关的调查侦破手段,这些都会产生诱导犯罪的效果。因此,法制类电视节目在选择案例时,要树立正确的新闻价值观,针对敏感性题材要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在考虑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社会利益,对于不该报道的细节和信息,要有选择性的放弃,以避免产生不良影响。法制类节目的专业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传播学的角度和法律的角度。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我国的传媒产业正处在转型期,电视节目也从过去以政治宣传为主要任务的宣传工具向商业化和社会化过渡,法制类电视节目作为电视媒体的一种,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把握并引领舆论导向,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舆论环境,并在实践工作中加以贯彻。无论是法制类电视节目还是每一个媒体工作者,都要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做好本职工作,提升专业水准。由于法制类电视节目融合了电视媒体和法律两个要素,因此,法制类电视节目在确保自身的媒体属性以外,还要增强自身的法律专业水平,对受众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也要帮助普通的观众增加法律知识,使他们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味的追求哗众取宠的效果,不加选择的向观众展示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和细节,渲染一些血腥、暴力、凶杀等情节,而是要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专业性,谨防法制教育沦为违法犯罪的“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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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看到了媒体的宣传作用和舆论监督作用,尤其是本文论述的法制类电视节目,是以电视节目为载体将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治文化传递到千家万户。法制类电视节目为普及法律知识,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在报道犯罪新闻中所出现的低俗化、娱乐化等情况以及所引起的犯罪模仿现象也不容忽视。作为主流的媒体,法制类电视节目应该坚守住普及法律这一最初的宗旨和应尽的社会责任,而不应将一味的吸引公众眼球,博得高收视率,追求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同时,法制类电视节目也要改变节目法制含量不高的境况,而这些都需要节目的制作团队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掌握媒体工作的基本规律,提高大局意识和政治觉悟。现阶段,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国家的头等大事,因而作为重要的宣传手段,法制类电视节目也必须围绕这个大局,对犯罪新闻报道要把握报道尺度,恰当使用语言和图片,不能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而过分渲染和炒作犯罪案件,以免引起民众不安,更好防止沦为“犯罪教材”,引发“犯罪模仿”现象。综上所述,作者希望能够借助部分案例向电视媒体人预警,即电视媒体人要时刻牢记媒体人的社会责任,坚守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论面临怎样的社会变迁和市场变化,都不可仅着眼于经济利益而迷失方向,更不可弃媒体安身立命之根本——社会责任于不顾。只要媒体能扛起社会责任这面大旗,我坚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氛围将越来越浓厚,同时也会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扫清很多障碍。而“知”与“行”的辩证关系又告诉我们,媒体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虽然重要,但最重要的是真正的在实际工作中志矢不渝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并不断地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做好党和人民“喉舌”的本职工作,正确地引导舆论,忠实地服务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断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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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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